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2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過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9
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揚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
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
,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TPDM-113-審簡-2224-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