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蕭瑋葶
被 告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第三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573
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
價金,如未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
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
,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5,57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合
約書及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
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
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
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
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
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
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
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
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0年8月1日起即
未清償,而附表二所示之交易自110年10月1日起,遲付之金
額已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
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
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6約定
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一之分期買賣契
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原告
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
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
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
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洵屬
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原告雖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
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酌情由被告全部負擔,並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各期未清償金額計算式 1 797 自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97+100 2 797 自110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97+100 3 797 自110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97+100 4~7 3,188 自110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97×4+100×4 合計: 5,579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商品 分期金(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價(新臺幣)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剩餘未繳金額(新臺幣)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amsung Galaxy A51 6G 128G 6.5吋八核心智慧型手機 697 12期 8,373 自110年3月1日至111年2月1日 4,879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貝恩Baan NEW嬰兒保養柔濕巾80抽24入+黃色小鴨嬰兒柔濕巾20抽*1 100 12期 1,200 自110年3月1日至111年2月1日 700 合計: 9,573 5,579
KSEV-113-雄小-2001-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