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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80號 114年2月1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江佳原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彬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朱子勻 通 譯 陳銥詅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宣示判決筆 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5日20時38分許,駕駛訴外人黑 馬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號牌TDY-6211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行經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一段與工學路交岔路口(下稱系 爭路口)時,不慎碰撞正沿行人穿越道欲穿越工學路之行人 黃鈺珍及黃若瑾(下合稱訴外人),並致訴外人受傷,為獲報 到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 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情形,因而 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於同年月31日對原告肇事舉發(應 到案日期為同年7月15日),並於同年6月5日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於113年9月13日向被告提出陳述,經被告查復後,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第24條 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 第10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 基準表)等規定,以113年10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按逾越到案 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基準,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 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理由: (一)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原告113年9月13日線上申辦陳述 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違規報表、舉發機關113年10月7日 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30081736號函(含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職務報告、事故現場圖、照片黏貼紀錄表、談話 紀錄表)、被告113年10月9日中市交裁罰字第1130114979 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車輛車籍查詢、原告駕駛 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87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見本院卷第101至15 3頁)確認無訛,應堪認定。 (二)原告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 受傷」之違規:   1、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系爭路口之監視器影像可見,復 興路一段號誌由紅燈轉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後,訴外人 即步入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欲穿越工學路,嗣訴外人步行至 工學路西向車道前方之行人穿越道時,系爭車輛沿復興路 一段進入系爭路口並右轉往工學路,然系爭車輛行近行人 穿越道未暫停或減速,致碰撞訴外人,訴外人因而倒地, 系爭車輛旋即煞停等情(見本院卷第158至159、163至169 頁);又本件事故造成訴外人受傷乙節,亦為原告所不爭 執,並有訴外人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39頁)。堪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汽車駕駛 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無訛。   2、原告雖主張其係因受系爭車輛A柱遮蔽視線,方未見訴外 人云云。然由勘驗結果可知,訴外人係沿工學路上之行人 穿越道已行走至西向車道前時,方遭原告駕車碰撞,實難 認以原告之視野無從發現訴外人;且經本院詢問原告可否 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影像供勘驗,但原告表示事故當 時行車紀錄器損壞等情(參見本院卷第93頁),則依行政訴 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此部分主 張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仍無法認定,而此部分主張既屬有利 於原告之事實,其自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迄今未 能舉證證明上情,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乃陷於真偽不明,故 依舉證責任之分配,自應由原告負擔此不利益之結果,而 難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尚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3、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 03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而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示(見本院卷 第131頁),本件事故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原告倘有注意車前狀況,自能注意工學路上之行人穿 越道上有訴外人欲穿越之行止,則依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 項規定,原告當應暫停讓訴外人先行通過,自能避免本件 事故之發生;詎原告疏未遵守上開交通法規,難認其已盡 相當之注意義務,是原告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未遵守上 開交通法規而肇致本件事故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 項規定,原告就本件違規當具有主觀歸責要件,亦堪認定 。 (三)另原告主張其係身心障礙人士,有智能障礙、自閉症,智 力及反應能力顯低於一般人,注意能力亦較一般人為低, 被告未考量原告為初犯且係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生,未處 以最低罰鍰,顯有裁量怠惰云云。惟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1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 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核上開道交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 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用以 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 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 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上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 不許,與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 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裁判時之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 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 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輕傷,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 日以內者,處罰鍰9,500元;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 授權而為訂定,且裁罰基準表中就有關違反道交條例第44 條第4項規定者,依肇事結果之輕重不同,而區分輕傷、 重傷、死亡,並就其是否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 或已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 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 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量。經查,本 件舉發通知單上業已載明應到案日期為113年7月15日前、 應到案處所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見本院卷第55頁), 該舉發通知單並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之駕籍地址(見 本院卷第103至105頁),是原告自應於113年7月15日前, 向被告提出陳述或到案聽候裁決;然原告遲至113年9月13 日始提出陳述(見本院卷第57頁),則被告按逾越到案期限 30日以上60日以內基準裁罰,難謂有何裁量怠惰之不當, 故原告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四)至原告主張其以駕駛營業車輛維生,吊扣駕照1年會將使 其面臨失業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頓等情。惟按道交條例 第44條第4項規定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 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乃立法者衡酌駕 駛人違規行為之狀態及其所致法益侵害之程度所為之立法 裁量,其目的具正當性;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符合適當性原則,並為避免法益受侵害之有效手段,符 合必要性原則;且吊扣駕駛執照乃法律明文規定之羈束處 分,並未賦予被告裁量空間,被告尚無依據原告使用車輛 之需要,而予以減輕或免罰;況吊扣駕駛執照所造成工作 權之影響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並未限制原告從事其他工 作之權利,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從解免本件交通違規之 處罰。 (五)從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確有「違反第44條 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堪予認 定;則被告審酌原告肇事之結果為「輕傷」,且逾越應到 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始到案聽候裁決,依道交條例第 44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及 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500元,吊 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均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另第一審裁判費為30 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法 官 簡璽容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三、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 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2025-02-27

TCTA-113-交-1080-20250227-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178號 114年2月1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王世毓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朱子勻 通 譯 陳銥詅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宣示判決筆 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處分關於舉發違規事實「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 接受稽查而逃逸」所處之罰鍰新臺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11時30分許,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工 學路與工學北路口時,因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 適為在該路口執行勤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 舉發機關)員警目睹,乃騎乘警用機車並開啟警鳴器上前欲 攔查,然原告未停車並駛離,因認原告另有「不服從交通指 揮、稽查而逃逸」之違規,於同日逕行舉發車主即原告,並 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3年11 月25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0,900元,吊 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就關 於「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部分 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理由: (一)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告線上申辦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舉發機關113年10 月22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30088464號函暨檢附之員警職務 報告、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採證照片、原告逃逸路 線圖、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機車車籍查詢、原告駕駛人 基本資料及違規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71頁), 應堪認定。 (二)按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第1項)汽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 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萬元以 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 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1年。(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百元以上1千8 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依前揭道交條例第60 條第1項於86年1月22日修正增訂時之立法理由:「對於不服 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處 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 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 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63條規定 予以記點,爰增列第1項,俾有效遏阻。」可知其規範之行 為態樣,包括駕駛人實施違規行為中,不聽執法人員制止仍 繼續為之,及被稽查取締,拒絕停車而逃逸等2種類型,與 同條第2項第1款係就駕駛人單純不服從執法人員之指揮或稽 查予以處罰者,有所區別。是參酌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之 立法意旨,駕駛人除需先有違規行為外,尚需「知悉」執法 人員有制止、稽查取締其違規行為之命令,仍有不聽制止, 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行為,方該當之;亦即違規行 為之駕駛人主觀上必須有繼續實施違規行為,或逃避稽查之 逃逸故意,始得歸責。 (三)原告主張其並不知悉警員對其攔停稽查乙情,應屬有據: 1、原告主張:其當時並不知道已逆向行駛工學北路,係接獲舉 發通知單後始知違規,當日其係戴藍芽耳機聽導航指示行駛 ,沒有聽到警鳴器聲響,且因交通堵塞,其專注於前方路況 ,並依車流持續前進至工學路口停等紅燈準備右轉,當時員 警與其尚有一段距離,員警亦未以廣播、呼叫或手勢指示其 停車受檢,其並不知道員警欲對其進行攔查等情。復經本院 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舉發機關員警所配戴之密錄器攝錄之影音 檔案可認,工學北路設置有「遵16」單行道標誌,系爭機車 沿工學北路逆向行駛並右轉至工學路西向車道後,繼續與車 流一同駛向工學路與復興路口,員警則騎乘警用機車自工學 路東向車道橫越至西向車道,並開啟警鳴器欲上前攔查系爭 機車,然遭車流阻擋,致警車與系爭機車間仍有其他機車行 駛於其間,斯時工學路西向車道上尚有多台汽機車於該路口 前停等紅燈;嗣該路口號誌轉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後,系 爭機車即通過該路口右轉至復興路二段,警車方鳴按喇叭示 意其前方機車讓道後亦右轉進入復興路二段,然此時系爭機 車已與警車相距甚遠,警車雖繼續加速追躡系爭機車,但系 爭機車已右轉至無名巷,警車隨之右轉進入該巷後已未見系 爭機車蹤影等情(參見本院卷第89至91、95至113頁)。堪認 原告主張當時交通繁忙,其與員警有相當之距離,員警亦未 以廣播、呼叫或手勢指示其停車受檢,其並不知道員警欲對 其進行攔查等情,洵屬有據。 2、舉發機關員警雖以職務報告陳明:其目睹系爭機車違規行為 後,當場靠近並開啟警鳴器欲攔查,原告從後視鏡明知警方 靠近,非但未減速停靠路邊,而是選擇由車縫竄離並右轉復 興路往南平路加速逃逸,後右轉南平路4巷右轉工學北路再 回到原違規地點,若非原告心虛逃逸,如何解釋逃逸路線之 合理性?因認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事實明確等語( 參見本院卷第53頁)。惟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雖有開 啟警鳴器欲攔檢之行為,然未有何明確指示系爭機車靠邊停 車之舉措,且斯時行經該路段之汽機車亦均未有因聽聞警鳴 器聲響而靠邊停車之行止,員警尚需對其前方機車鳴按喇叭 示意讓道後,方能右轉至復興路二段之情事,顯見員警並無   客觀上可使人認識有下命駕駛人停車接受稽查的指揮行為, 是員警主觀臆測原告已由後視鏡明知員警靠近,卻未減速停 靠路邊,而右轉加速逃逸等情,顯難憑採;至員警主張原告 逃逸路線不合理乙節,原告已否認有再駛回違規地點之事實 (參本院卷第91頁),而經本院勘驗上開影像亦無法確認員警 之主張屬實,復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告駛離之路線確有不合理 之情事,是員警執此情而主張原告應已知為警攔停而逃逸乙 情,亦難認有據。故本件員警所為之攔停行為,既無法使一 般駕駛人可明確知悉係下命停車接受稽查之指示,則原告主 張不知員警對其攔停稽查乙情,即堪採信。 (四)從而,原告駕駛系爭機車固逆向行駛之違規,惟依上開(三) 所述,原告主張其並不知悉有員警對其攔停稽查乙情,既堪 採信,則難認其主觀上具有逃避稽查之逃逸故意;而被告就 此處罰要件事實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或證據方法足資佐證 或供調查,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原告確有逃避稽查 之逃逸故意,則原告是否具有此處罰要件事實即陷於真偽不 明,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應由被告負擔不利益之結果,而認 被告未能確實證明原告此部分違法事實之存在。是被告以原 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 違規,而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 2款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000元 ,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均難 認適法。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部分之裁罰,為有理由;另第 一審裁判費用300元應由被告負擔,因該費用已由原告起訴 時預先繳納,被告應給付原告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法 官 簡璽容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三、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 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2025-02-27

TCTA-113-交-117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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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宥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我國禁止酒後駕車 之政策宣導,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 倘駕駛車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 險,猶於體內酒精尚未退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65毫克之情況下,貿然駕車上路,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並危及整體之道路交通秩 序,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 自陳高中畢業、從事美容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 卷第17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22號   被   告 賴宥蓁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宥蓁於民國114年1月18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竹 仔坑營附近之友人住處內,飲用藥酒,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 ,仍於翌(19)日0時11分前某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年月19日0時11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經過路檢點時搖下車窗受檢 ,顯露酒氣,為警攔檢,而於同年月19日0時20分許,對賴 宥蓁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6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宥蓁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翁 嘉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2025-02-26

TCDM-114-中交簡-124-20250226-1

金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妙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05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59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妙齡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妙齡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可能作 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 提領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為圖自稱「風 水大師」之人所遺留之鉅額遺產,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經 理」之人指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10時30分許,在屏東縣 ○○鄉○○村○○路00○0號住處,將其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之金 融卡,交予經「吳經理」指派到場之不詳成年人;再於同年 11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2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 吳經理」。嗣本案行騙者(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或莊妙齡對3 人以上有認識)取得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合稱本 案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款項,匯款至上開2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生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妙齡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長宏、吳映涵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經修正為 同法第19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3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 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又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3項規定。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  ⑴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⑵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⑴經查,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所得科刑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受刑法第339條第1 項刑度上限之限制)、最低度有期徒刑為2月;修正後規定 最重本刑亦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則為6月。是以 ,修正前、後之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惟修正後之最 低度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較修正前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 為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⑵又,有關自白減刑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 承犯行(見偵卷第113頁;本院卷第34頁),且無證據可證 明有犯罪所得,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修正 後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要件。  ⑶從而,本案經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 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本案行騙者用以詐欺 本案告訴人之財物,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行騙者遂 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 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刑罰減輕事由:  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自白減輕: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合於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⒊綜上,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 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共2個帳戶,以此方式幫助他 人實施詐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難以追查,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導致本案2名告訴人分別受 有如附表一所載之損失,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 關係,又未與本案2名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致犯 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坦 承犯行,且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佐,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34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查被告固請求宣告緩刑,且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衡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率爾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幫 助本案行騙者遂行詐欺、洗錢犯行,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 。而被告迄未與本案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是本院 認非施以相當刑事處遇,難收抑制、預防犯罪之效,有執行 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而不 宜宣告緩刑。 四、沒收:  ㈠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變更條號為洗錢防制 法第25條,於113年8月2日施行,且修正該條第1項為:「犯 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乃考量澈底阻斷金 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立法者係針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為避免無法認定是否為被告所有,而產生無法沒收之情 ,故採取「義務沒收主義」。查本案告訴人匯入本案2帳戶 之被害款項均經提領一空,本案並未查獲洗錢之財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 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 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故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 罪所得之沒收,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 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 ,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 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 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實際分得 之數為之。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 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彼此承擔,旨在處理共同犯罪 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此與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側重 利得剝奪以遏止犯罪係屬二事,不容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無證據可認 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 帳戶 1 謝長宏 自112年10月31日起,偽以「WaLmart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理名義,以LINE向謝長宏佯稱可藉投資商品買賣獲利,而商品成本須由其墊付云云,謝長宏依指示匯款後,該經理繼而向謝長宏佯稱其遭買家投訴,須繳交罰款。 112年11月16日 14時54分許 20,000元 兆豐 帳戶 2 吳映涵 自112年11月初起,自稱「莊杰」,以LINE慫恿吳映涵下載虛擬貨幣交易APP「APOLLO」匯款投資比特幣。 112年11月16日 12時55分許 50,000元 兆豐 帳戶 112年11月16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16日 12時57分許 2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4時48分許 50,000元 新光 帳戶 112年11月16日 11時19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16日 11時35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16日11時42分許 2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警卷第16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65155號函暨所附被告兆豐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交易查詢 警卷第18至21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2月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10319號函暨所附被告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22至24頁 4. 被告與「吳經理」、「遺產撥款」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27至32頁 5. 被告與「風水大師本尊」、「吳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卷第19至35頁 6. 屏東縣○○○○○里○○○000○0○0○里○○○○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報案資料、被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手串擷圖、屏東縣○○○○○里○○○000○00○0○里○○○○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第47至94頁 7.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偵卷第95至101頁 8. 告訴人謝長宏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35、36、38、4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3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39頁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警卷第42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43至49頁 9. 告訴人吳映涵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第53、54、58至59、62頁 告訴人提出之匯款一覽表 警卷第55至5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5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60至61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警卷第6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卷第64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70頁反面至第115頁 「APOLLO」APP之操作頁面擷圖、詐騙集團成員之臉書帳號擷圖 警卷第115頁反面至第118頁

2025-02-26

PTDM-114-金簡-85-20250226-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嘉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宇嘉(LINE暱稱「個人虛擬貨幣買賣非誠勿擾」)擔任以幣 商名義向被害人連繫、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並通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檸檬」之人,由暱稱「檸檬」之人購買虛 擬貨幣打入該集團所屬之電子錢包,以獲取面交款項0.15% 至0.20%之報酬。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人於民國112年4月間, 以臉書暱稱「柏鼎券商客服專員198」邀約陳昶宇加入「柏 鼎」投資平臺APP,並佯稱:投資操作股票,保證獲利等語 ,致陳昶宇陷於錯誤,依指示註冊加入,並主動連繫張宇嘉 ,表示要購買虛擬貨幣,復於112年4月22日上午11時5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烏日前竹店,將新臺 幣(下同)50萬元交給張宇嘉,雙方簽立「虛擬貨幣買賣合約 書」後交給陳昶宇收執,張宇嘉再通知暱稱「檸檬」之人, 將等值之虛擬貨幣(USDT1萬6077顆,匯率31.1元)打到該集 團交給陳昶宇之指定電子錢包內,由該集團收取,張宇嘉隨 即返回高雄市三民區市中一路某學校附近,將上開款項交給 暱稱「檸檬」之人,取得7,500元之報酬,嗣後陳昶宇即無 法連繫張宇嘉,始知受騙,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昶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張宇嘉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 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自有證據能力。 二、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卷 第10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昶宇證述情節相符(參偵 卷第35至37、41至43頁),復有電子錢包地址詳情及交易明 細、112年10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與詐騙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16 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692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54號 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989 3號等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偵卷第39至40、45至49、5 1至71、77至8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 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 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 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 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 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 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 利之條文。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條次變更 為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是新法限縮自白減刑適用之範圍,顯非單純 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第 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依 上開說明,自應就上開法定刑與減輕其刑之修正情形而為整 體比較,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⒊被告於本院審理始自白洗錢犯行,是無論依新舊法減刑之規 定,均不符合自白減刑之要件,而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 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以上、5年以下,依新法之規定,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 上、5年以下。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嫌,然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足認除暱稱「檸 檬」之人指示被告收取款項後通知暱稱「檸檬」之人購買比 特幣外,並將款項交予「檸檬」之人,尚有其他人參與之情 ;就從事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者已達3人以上乙事,及被告知 悉或可預見此節,檢察官均未舉出證據證明,自難認被告所 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僅論 以普通詐欺取財罪,又本院於審理時已告知被告普通詐欺取 財罪名,罪名之變更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其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即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查被告與「檸檬」之人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 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前揭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於偵查中未坦承不諱,於審理時始自白犯行,自無修前 洗錢忙治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中,雖未親 自參與詐騙被害人之犯行,但其從事面交款項之工作,造成 告訴人受有前開財物之損失,復使詐財之成員得以隱匿真實 身分及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免遭查獲之風險,愈使施詐之 人肆無忌憚,助長猖獗犯行,嚴重打擊經濟秩序,並損壞經 濟交易之信賴基礎,損及我國財經發展甚鉅,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於審理雖稱願與告訴人調解 ,惟並未於調解期日到庭,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 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被 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1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因本案犯行,可獲得提領款項之百分1.5作為報酬,並 總共實際獲得7,500元之報酬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 本院卷第81頁),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屬義務沒收之規定,然被告已 將告訴人交予被告之50萬元轉交予暱稱「檸檬」之人,不在 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若對被告沒收、追徵,難謂符合憲法上 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6

TCDM-113-金訴-2302-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謹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3 44、17345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謹隆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謹隆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訴字卷第86至87頁)。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 白為證據外(本院訴字卷第70頁、第86頁、第92頁),其餘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 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 之新、舊法。經查:   ⒈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曾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新增 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該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則未修正,是前揭修正與被告於本案所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嗣詐欺防 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第19條、第20條、第22 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於000年0月0日生效 施行,上開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 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 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同條例第43 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獲取財物未逾500萬元,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⒉又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 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 年8月2日施行生效:   ⑴現行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雖擴大範圍,惟本案被告 所為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洗錢行為,對被 告尚無何者較有利之情形。   ⑵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調整條次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 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以 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修正後 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將上開規定條次移為第23條第 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 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 告。   ⑷被告就本案犯行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僅於本院自白,倘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行為時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 上、6年11月以下及併科罰金;倘使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及併 科罰金,因其未於偵查中自白,故無裁判時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適用 裁判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 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通訊軟體暱稱「俊傑」、「老師」 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被告對於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為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參與詐欺集團擔任 看管人頭帳戶、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及發放人頭帳戶報酬等分 工,以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湯佳欣、陳立婷等人頭帳戶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贓款去向,致犯罪偵查困難之程度,使告訴 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難以追回,受有財產損失,妨害金 融市場及民生經濟甚鉅,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 時終知坦認不諱,但未與任何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 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及其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於本案參與情節、本案詐騙數額、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 素行(本院訴字卷第97至112頁),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訴字卷第9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因另案尚涉犯 詐欺、洗錢、毒品等案,部分判決確定、部分審理或偵查中 等情,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卷足參,為保障被告訴訟上 聽審權、陳述意見權,其所犯本案及他案既有可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情況,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待被告所涉犯之數案均 已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確定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所轄 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為宜,併此說明。 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上開看管提供人頭帳戶之分工,報酬 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乙情,固據其承稱在卷(本 院審訴字卷第42頁、本院卷第70頁),惟其看管人頭帳戶湯 佳欣、陳立婷期間所獲報酬,業於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93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確定 判決沒收在案(本院訴字卷第125頁、第141頁),本案爰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 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 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酌減 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仍應適用刑 法總則相關規定。本件被告固擔任於據點內看管人頭帳戶提 供者之分工,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本案洗錢之財物( 即本判決附表二丁欄所示匯入本判決附表一人頭帳戶內之贓 款)有事實上處分權或曾收執於己,如就此部分對其宣告沒 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 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旻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即附表二匯款帳戶) 編號 帳戶 申設者 1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佳欣 2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佳欣 3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陳立婷申設之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A帳戶】、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B帳戶】、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C帳戶】) 湯佳欣 附表二:(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甲、 被害人/告訴人 乙、 詐騙時間及方式 丙、 匯款時間 丁、 匯款金額 戊、 匯入第1層帳戶 己、 第2層帳戶及時間、金額 庚、 證據及卷存頁碼 主文 1 蔡義高(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28日於抖音聯繫蔡義高,佯稱可透過集優選品進貨至其網路商店販賣,致蔡義高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34分 12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未轉出) (1)112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1063卷第9至12頁) (2)蔡義高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1063卷第13頁、第27至28頁、第30頁、第31頁、第33頁、第35至43頁) (3)第一商業銀行銀行龍潭分行112年5月11日一龍潭字第00050號函暨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桃檢偵45833卷第19至23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賴孟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 月底於PAIRS聯繫賴孟君,謊稱要其投資香港未上市股票,致賴孟君陷於錯誤,侬其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4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許轉52萬5,015元至陳立婷B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01分許轉6萬15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2年3月9日8時49分許轉199至陳立婷B帳戶 (1)112年3月19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5833卷第9至10頁) (2)賴孟君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檢偵45833卷第7頁、第11至18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第33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79頁) (5)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85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陳竑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聯繫陳宏騵,佯稱可於海峽商城進貨至其網路商店販賣,致陳宏騵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9分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26分轉15萬5,015元至陳立婷C帳戶 (1)陳竑騵112年4月21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6240卷第21至2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6240卷第25至31頁、第39至57頁、第69至73頁) (3)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桃檢偵46240卷第13頁) (4)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83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趙清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趙清揚,佯稱可於富銀投資股票網站獲利,致趙清揚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9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轉129萬15元(含侯明惠匯入之款項)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8963卷第19至21頁) (2)趙清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8963卷第27至34頁、第41頁、第45至61頁、第63至65頁、第67至69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黃壽星(提告) 黃壽星於臉書看到阮慕驊股票投資教學廣告,與對方以通訊軟體LINE聊天後決定投資股票,致黃壽星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 19萬3,249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8分許轉19萬3,500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桃檢偵50596卷第37至38頁) (2)黃壽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桃檢偵50596卷第33頁、第35頁、第39至40頁、第41至51頁、第6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9015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入帳號、交易明細(偵字26080卷第91至97頁)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徐昭文(提告) 不明人士邀徐昭文進去手機LINE通訊軟體的一個名稱是「股海人生」群組内,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徐昭文陷於錯誤,匯款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6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8分許轉60萬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桃檢偵51798卷第3至7頁) (2)徐昭文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匯存款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桃檢偵51798卷第9頁、第15頁、第23頁、第25至31頁、第33頁、第35至51頁) (3)同編號5(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黃應蓮 黃應蓮於LINE上認識一名稱為「陳靜怡」的人,曾見過一次面,後對方提供「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網站網址誘使黃應蓮,致黃應蓮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3分許 98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4分許轉98萬15元至陳立婷B帳戶 (1)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桃檢偵第59271卷第5至6頁) (2)黃應蓮提供之詐欺集團成員照片及員工證照片、永豐銀行匯款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檢偵59271卷第7至77頁、第85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1(4)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吳姿蓉(提告) 吳姿蓉於112年03月在抖音平台上認識一位自稱陳澤林的人,對方請吳姿蓉協助管理賣場並且會給予相對的報酬,後以稅務未繳名義,致吳姿蓉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0分許 6萬8,121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4分許轉12萬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35至39頁) (2)吳姿蓉與詐欺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7-11交貨便貨態追蹤截圖、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存摺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桃檢偵第59491卷第37至62頁、第65至71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4)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侯明惠(提告) 侯明惠透過盧燕俐之臉書加入至LINE股票投資群組,對方佯稱須加入富銀APP使得協助操作股票,致侯明惠陷於錯誤,以臨櫃方式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2分許 68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轉129萬15元(含趙清揚匯入之款項)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桃檢偵60002卷第13至15頁) (2)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桃檢偵60002卷第17至21反頁) (3)侯明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桃檢偵60002卷第27至30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至44頁) (4)同編號1(3)交易明細 (5)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344號                   113年度偵字第17345號   被   告 蔡謹隆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謹隆於民國112年間,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以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千慧旅店房間作為收取人頭帳戶及 管理人頭帳戶者行動之據點,蔡謹隆擔任管理據點、發放人 頭帳戶者報酬、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及看管人頭帳戶等工作, 並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蔡謹隆即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傑」、Telegram暱稱 「老師」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 、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 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自112年3月間某日起,在臺北 市○○區○○○路00號7樓千慧旅店房間內,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 湯佳欣及陳立婷。湯佳欣、陳立婷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 資料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 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 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領方式、網 路銀行轉帳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轉出,使偵查犯 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 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 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3月7日、112年3月8日進入上 述據點時,將湯佳欣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下稱一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及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 戶)之存摺照片、網路銀行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蔡謹隆, 湯佳欣名下之台新帳戶並設定陳立婷名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海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元大銀行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以此方式提供帳戶予蔡謹隆 ,蔡謹隆所屬詐欺集團即以上開帳戶資料作為收受詐欺贓款 使用(湯佳欣、陳立婷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另案審 理)。嗣蔡謹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 入附表所示帳戶,旋即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收受、 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之斷點,而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吳姿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本署,及蔡義高 、賴孟君、陳竑騵、黃壽星、徐昭文、侯明惠訴由花蓮縣警 察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謹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湯佳欣、陳立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即證人吳姿蓉、蔡義高、賴孟君、陳竑騵、黃壽星 、徐昭文、侯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指訴。  (四)被害人即證人趙清揚、黃應蓮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六)告訴人蔡義高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賴孟君提供之與 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竑騵提供之匯款申 請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趙清揚提供 之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黃 壽星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徐昭文提供之匯款申請書 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黃應蓮提供之匯 款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吳姿蓉提 供之匯款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侯 明惠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各1份。  (七)陳立婷提供之現場照片2張。  (八)陳立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傑」之對話紀錄1份。  (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台新總作文 字第1120019015號函既其所附台新帳戶基本資料、約定轉 入帳號、交易明細。  (十)湯佳欣名下一銀帳戶、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  (十一)陳立婷名下之上海銀行帳戶、元大銀行帳戶、聯邦帳戶 之交易明細。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 行。新法第2條將洗錢定義區分掩飾型、阻礙或危害型及隔絕 型,掩飾型之定義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仍屬於 洗錢行為。又洗錢行為之刑事處罰,新法除條文自第14條移列 至第19條外,另依洗錢之數額區分刑度(新法條文:「(第1 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法之規定為「(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被告經手金額未達1億元 ,屬於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行為,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 舊法則未區分洗錢之數額,刑度上限均為有期徒刑7年,屬於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新舊法比較後,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認為新法較有利於 被告,是本件被告所涉洗錢行為,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蔡謹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等罪嫌。其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分別侵害附表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 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惟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轉入帳戶(第二層) 1 蔡義高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8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義高聯繫,並佯稱:可透過集選優品網站進行商品買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義高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34分許 120萬元 一銀帳戶 (未轉出) (未轉出) (未轉出) 2 裴金芳 (提告) 於112年2月19日某時,由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嗣投資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依指示投資匯款等語,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同日11時54分 共計10萬元 台新帳戶 (註:告訴人裴金芳部分,另行移送併辦,不在本件追加起訴之列) 3 賴孟君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底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賴孟君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香港未上市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賴孟君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8日13時34分許 60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許 52萬5,015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01分許 6萬15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8時49分許 199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4 陳竑騵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7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竑騵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店商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竑騵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11時9分許 15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26分許 15萬5,015元 陳立婷名下聯邦銀行帳戶 5 趙清揚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前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趙清揚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股票網站「富銀」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趙清揚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9時49分許 60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 129萬15元(含趙清揚、侯明惠匯入之款項)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6 黃壽星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壽星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股票網站「華景證券」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壽星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 19萬3,249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8分許 19萬3,500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7 徐昭文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徐昭文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網站「隨身e策略」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徐昭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16分許 60萬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8分許 60萬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8 黃應蓮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5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黃應蓮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網站「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黃應蓮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8日11時23分許 98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4分許 98萬15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9 吳姿蓉 (提告) 於112年3月不詳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吳姿蓉佯稱可協助管理賣場賺錢等語,致使告訴人吳姿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2時40分許 6萬8,121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4分許 12萬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10 侯明惠(提告) 於112年3月不詳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侯明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侯明惠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 9時52分許 68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 129萬15元(含趙清揚、侯明惠匯入之款項)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2025-02-26

SLDM-113-訴-1036-20250226-1

金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雪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鄭雪珠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雪珠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 可預見一般人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 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 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 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於提領、 轉帳後即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若詐騙者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 詐欺犯行,並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來源、去向,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 國112年8月31日某時許,將其健保卡正面及國民身分證之正 反面拍照,傳送予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靜博」之詐欺集團 成員,再於同年9月2日0時56分許,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之7-11錦中門市,將其自然人憑證以貨到付款宅急 便寄至高雄市○○區○○○路0號給名為「王仕仁」之詐欺集團成 員,容任該詐騙集團上開成員憑藉被告前開資料,分別以如 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以被告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 ,被告並容任「林靜博」及「王仕仁」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功能以遂行犯罪。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蘇 惟羚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 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蘇惟羚等人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 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 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 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 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 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 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 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 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 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 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 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 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 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調查或提出之 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由檢察官進一 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個案具體狀況 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 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察官之舉證,業 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不利判斷之確信 ,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所提出之證據, 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證述、華南商業銀行113年1月17日通清字第1130002875號函及其附件、王道商業銀行113年1月18日王道銀字第2024560083號函及其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2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3年1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03361號函及其附件、台灣大哥大通信使用者查詢資料、被告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靜博」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7-11寄件交易明細、告訴人蘇惟羚、鄭宇青、李雨姿、陳仕肯、陳詩憫、黃俊宏、曾玟綺、游惠筑、陳佩筠、胡修睿、陳善允、葉培如、李俊德、被害人陳玲玉提供之匯款紀錄、告訴人蘇惟羚、鄭宇青、李雨姿、陳仕肯、陳詩憫、黃俊宏、游惠筑、陳佩筠、彭政淳、胡修睿、陳善允、葉培如、李俊德、被害人陳玲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或文字檔、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對於被告有於起訴書所記載的時間、方式提供證 件及自然人憑證給他人,並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 騙後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以被告名義所 申辦的帳戶等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 助洗錢之犯行,辯稱:因為朋友的朋友說要幫被告辦貸款, 寄出自然人憑證是為了查聯徵,不知道自然人憑證可以申辦 帳戶等語。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承之事項,有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證述 、鄭雪珠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兆銀總集中 字第1120057734號函暨檢送鄭雪珠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 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 易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通清字第 1120046674號函暨檢送鄭雪珠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網 路銀行登入資料、帳戶約定項目資料、交易明細、鄭雪珠提 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等照片、統一超商寄件交易明細、通話 記錄及對話紀錄、蘇惟羚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站擷圖、 匯款及對話紀錄)、鄭宇青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宇青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及對 話紀錄)、李雨姿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及對話紀錄)、陳仕肯報案資料(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投資網站、匯款及對話紀錄)、陳詩憫報案資料(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及匯款紀錄) 、黃俊宏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及對話紀錄)、曾 玟綺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款紀錄)、游惠筑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及對話紀錄、合約書照片)、陳佩筠報 案資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及對話紀錄)、彭政淳報案資料(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陳玲玉報案資 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及對話紀錄)、胡修睿 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 話紀錄)、陳善允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 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LINE畫 面擷圖)、葉培如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 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臉書、網站擷圖及對話 紀錄)、李俊德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投資軟體擷圖、匯款及對話紀錄)、台灣大哥大 資料查詢(電話0000-000000)、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電話0 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通 清字第1130002875號函暨檢送鄭雪珠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 詢、客戶資料整台查詢、網路銀行約定資料、王道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8日王道銀字第2024560083號函暨檢 送鄭雪珠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 話紀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2日兆銀 總集中字第1130003361號函暨檢送鄭雪珠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 理行交易查詢、內政部資訊服務司113年6月14日內資司字第 1130441656號函、銀行回應明細資料、被告提出相關LINE對 話紀錄等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足可認定。 (二)本件被告透過友人「黃亮亮」介紹,認識Line暱稱「不染」 之人,被告並向該人表達有資金需求,並且依「不染」之指 示,提供個人資料及身分證件,多次給付借款利息至證人許 建智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 有證人許建智於本院證述:認識「黃亮亮」,也有透過「不 染」借錢給被告,當時「不染」有傳送被告的資料給證人許 建智,之後也有收到被告給付的利息等語可證,且有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9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30152928號函及其檢附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提出 與「不染」、「亮亮」之對話紀錄等(見本院卷第133至239 、261至287、293至309頁)在卷可佐。 (三)被告與「不染」從112年7月5日透過「黃亮亮」介紹認識並 向其借款後,多次支付利息,「不染」於被告遲延給付利息 時,經常向被告表示:幫被告跟公司求情、延後被告給付利 息的時機、因為幫被告被罵等情,自112年8月間起「不染」 即多次向被告表明可以介紹友人協助被告貸款,也有以「妹 妹你到底要不要貸款,貸出來,妳每個月繳,也不用那麼苦 」、「真實的有錢賺公司一定要,這是我私人幫妳的,妳自 己想好」、「過貸過了妳個人就輕鬆了,不用每天煩惱」對 被告動之以情,有被告提出與「不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33至185頁),可以認定被告對於「不染」 有相當的信賴。 (四)而被告先前向「不染」借款,也有提供個人身分證件資料, 此有證人許建智到庭證稱:透過「不染」借款給被告時,「 不染」有拍照片傳給證人許建智看等語可佐;被告與「不染 」介紹之「林靜博」接洽,「林靜博」提出的是向「國泰銀 行」、「中國信託」、「將來銀行」、「星展銀行」借款的 方案,並且有要求被告要提出工作相關的照片資料等,有被 告及「林靜博」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1至259 頁),且自然人憑證確實可以用於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資料,則被告辯稱是為了向銀行申辦貸款,而提供 自然人憑證給予辦理人員查詢聯徵資料、提供身分證、健保 卡等照片是為了辦貸款等語,即有可能,被告是否有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即有可疑。 (五)又被告於與「不染」之對話過程中,也有提及並無向銀行借 款之經驗,跟「林靜博」之對話紀錄中也表示沒有欠銀行錢 ,且被告也於本院中供稱:並不知道自然人憑證可以開立帳 戶,之前線上開戶是使用其他銀行的存摺及身分證、健保卡 等資料,從來沒有使用過自然人憑證等語,則被告是否可以 預見自然人憑證會被拿去用來開立帳戶即有可疑,被告是否 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亦有可疑。 (六)被告雖然先前曾因要操作期貨,而提供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 、提款卡予他人使用,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 度偵字第131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前案情況與本案並不 相同,被告於本案所寄出的資料是自然人憑證,也不是銀行 帳戶的相關資料,尚難以被告先前曾經有前開不起訴處分, 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本件證據顯未能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 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被訴本件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業經本院認 罪證不足,而為無罪諭知,則被告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161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4部 分),本院已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表一:(詐欺人員以鄭雪珠之個人資料所開立之帳戶) 編號 銀行帳戶 申辦方式 1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帳戶) 詐欺人員於112年9月11日線上持鄭雪珠之身分證、健保卡申辦王道帳戶之數位存款帳戶,並以鄭雪珠之自然人憑證作為驗證身分之方式。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 詐欺人員於112年9月12日線上持鄭雪珠之身分證、健保卡申辦兆豐帳戶之數位存款帳戶,並以鄭雪珠之自然人憑證作為驗證身分之方式。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詐欺人員於112年9月11日線上持鄭雪珠之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申辦華南帳戶之數位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備註 1 蘇惟羚 詐欺人員自112年7月26日起,以LINE暱稱「陳惠婷」等帳號向蘇惟羚佯稱:可透過網站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蘇惟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7日20時25分許 5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1、1-2 112年9月27日20時26分許 5萬元 2 鄭宇青 詐欺人員自112年6月16日起,以LINE暱稱「陳怡如」、「客服經理-許瑞賢」等帳號向鄭宇青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鄭宇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9日13時31分許 3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2-1至2-5 112年9月29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30日10時49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30日10時51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30日10時53分許 3萬元 3 李雨姿 詐欺人員自112年9月間起,以LINE暱稱「方毅」、「子娜」、「ATOMX」、「政昇代理訂單經理」等帳號向李雨姿佯稱:可以代為操作投資股票等語,致李雨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3日17時20分許 5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3-1、3-2 112年10月3日17時22分許 5萬元 4 陳仕肯 詐欺人員自112年10月2日起,透過網路以暱稱「蛋堡」向陳仕肯佯稱:可加入「Jazz」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陳仕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4日20時4分許 4萬2千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5 陳詩憫 詐欺人員自112年10月3日起,以LINE暱稱「財富企劃」帳號向陳詩憫佯稱:在「BitTo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陳詩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4日13時31分許 1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6 黃俊宏 詐欺人員自112年10月3日起,假冒理財專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黃俊宏佯稱:可以幫忙代理操作外幣等語,致黃俊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4日12時12分許 3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7 曾玟綺 詐欺人員自112年7月24日起,以LINE暱稱「陳俊憲」、「吳子蕓」等帳號向曾玟綺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曾玟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7日20時11分許 3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8 游惠筑 詐欺人員自112年9月6日起,以LINE暱稱「剪紙代工小編」、「xuhua講師」等帳號向游惠筑佯稱:可幫忙操作投資等語,致游惠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3日18時38分許 5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8-1、8-2 112年10月3日18時39分許 2萬5千元 9 陳佩筠 詐欺人員自112年7月26日起,以LINE暱稱「大俠武林」、「張雨婷」、「營業員-陳柏彥」等帳號向陳佩筠佯稱:可透過「耀輝」軟體投資股票等語,致陳佩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日15時9分許 21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10 彭政淳 詐欺人員自112年10月2日起,以LINE暱稱「N」等帳號向彭政淳佯稱:要介紹投資項目等語,致彭政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4日20時8分許 4萬元 王道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0-1、10-2 112年10月4日20時9分許 4萬元 11 陳玲玉 詐欺人員自112年8月28日9時23分許起,先傳送手機簡訊向陳玲玉謊稱元大證券營業員有急事等語,再以LINE暱稱「李佳馨」帳號,向陳玲玉佯稱:加入人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迅速賺錢等語,致陳玲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日9時53分許 4萬元 兆豐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12 胡修睿 詐欺人員自112年9月3日起,以LINE暱稱「李嘉馨」等帳號向胡修睿佯稱:可透過「Wellington」軟體投資股票等語,致胡修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日14時44分許 1萬元 兆豐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2-1至12-3 112年10月4日19時37分許 3萬元 112年10月5日9時51分許 3萬元 13 陳善允 詐欺人員自112年9月4日起,以LINE暱稱「Jia」等帳號向陳善允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陳善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9日16時6分許 3萬元 華南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14 葉培如 詐欺人員自112年8月27日起,以LINE暱稱「寶媽佩婷」等帳號向葉培如佯稱:可透過「Flash2Deal」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葉培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3日12時35分許(葉培如臨櫃匯款時間為112年10月3日12時26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1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李俊德 詐欺人員自112年9月19日起,以LINE暱稱「人禾顧問張嘉慧Keiko」等帳號向李俊德佯稱:可透過「Wellington」軟體投資獲利等語,致李俊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5日9時31分許 15萬元 兆豐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2025-02-26

CHDM-113-金訴-161-20250226-1

中秩聲
臺中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聲字第7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慈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處分(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14001108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黃慈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慈均(下稱異議 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1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由潘柏明經營之職業賭場內,以麻將及骰子為賭具賭博 財物,經警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規定 ,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沒入賭資6,000 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日伊係陪同父親黃任鴻至上開場所與 其友人詹曜齊泡茶敘舊,並未參與賭博,所查扣之6,000元 係伊過年加班費,並非賭資,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 分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 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 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法 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規定甚明。 四、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行為, 無非係以異議人當時在上開查獲地點內,及潘柏明於警詢時 坦承有提供場地、賭具並抽頭之賭博行為等為據。惟異議人 於警詢時堅詞否認於上開查獲之時間、地點有何賭博之行為 ,並辯稱:「我在賭博空間內沙發上坐著,我在喝飲料」、 「警方在我身上查扣6,000元,是警方將我身上背的個人腰 包拿起,並倒出現金」、「我去該場所,是我爸黃任鴻帶我 去找他朋友,進入場所時已有數人在賭博,我未參與賭博, 我只坐在沙發上或隨意走動」等語;且依現場圖所示,異議 人並未坐於賭桌旁,警方當場查扣之6,000元係在異議人身 上腰包查獲,而非在賭桌上查獲,另參以異議人身上並無賭 具,原處分機關復未提出有任何賭客指認異議人有參與賭博 行為等相關證據,自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 準此,本件證據尚不足認定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賭博財物之行為,原處分予以裁罰,即有未當,異議人 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逕為異議人 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2-26

TCEM-114-中秩聲-7-20250226-1

中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梅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梅祝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3 行「該處之熱水器1 台」補充為「該處,價值新臺幣( 下同)1 萬3000元之中古櫻花牌熱水器1 台」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李梅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⒈年逾70,率爾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紀觀念,行為殊值非難;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並未受有任何刺激、如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被害人薛企貿遭竊財物之價值;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和解(被告賠償被害人2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查,偵卷第71頁),且遭竊之熱水器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偵卷第39頁);⒋其自述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熱水器1 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67號   被   告 李梅祝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梅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徒手竊取薛企貿所有放置在該處之熱水器1台,得手後隨即離 開現場。嗣經薛企貿發現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梅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薛企貿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 經證人即被告之女李桂珍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警員職務 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 之上揭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且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等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被 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 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2025-02-26

TCDM-114-中簡-357-20250226-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2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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