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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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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洊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洊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 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4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 日止累計370,207元正未給付,其中361,333元為本金 ;8,243元為利息;6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333元 林洊進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4%計算之利息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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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債 權 人 鄒雅羽即宇甯室內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鄒雅羽即宇甯室內設計工作室因與債務人淂新工業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鄒雅羽即宇甯室內設計工作室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淂新工業社自 設定登記至今,即為「張峻嶂」獨資經營。請確認本件債務 人為何人。 三、提出對債務人淂新工業社或其負責人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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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六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二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計 付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文菁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9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3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 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882,35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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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000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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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債 務 人 蔡苗誼 黃順進 一、債務人蔡苗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7,74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蔡苗誼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順進 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152,772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 3.6399% 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 3.6399% 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2 14,970元 113年11月29日起至113年12月28日止 1.915%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113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 3.6399% 113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 3.6399% 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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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世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1

CHDV-113-司促-13234-20241211-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6號 債 權 人 陳三坤即巨鎰工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三坤即巨鎰工業社因與債務人南錩機械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三坤即巨鎰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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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相 對 人 吳淑媛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美慧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吳淑微即吳世賢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忠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吳世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李忠罃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 嗣關係人李忠罃偕同被繼承人吳世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貸50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 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被繼承人吳世賢死亡後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吳淑媛、吳 美慧、吳淑微公同共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彰化第五信用合作 社共用查詢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 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 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通知相對人、關 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 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19.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26.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7.0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 1層:38.40;2層:38.40;總面積:76.80 全部 相對人等3人公同共有

2024-12-10

CHDV-113-司拍-197-202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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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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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毓婷 一、債務人楊毓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0元,及自民國105 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毓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2元,及自民國105 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0

CHDV-113-司促-1314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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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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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晉呈 一、債務人林晉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43元,及自民國11 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晉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05元,及自民國11 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0

CHDV-113-司促-13155-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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