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王登凱
相 對 人 李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王登凱與相對人即原告李文博間損害賠償事
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
易字第433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其判決揭示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李文博)負擔
」,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費用計算書。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二審繳
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20元。關於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3
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SCDV-113-司聲-389-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