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蕭亦倫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81-190 筆)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龍文豪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供債權人為「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玉山銀行」、「凱基銀行」、「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數額。 三、聲請人陳報現聲請人在市場攤位受雇從事銷售包子工作,每 日收入1,200元,每月薪資約24,000元等語。請據實說明聲 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雇主、具體工作地點、公司名稱(例如 在哪個市場、攤位名稱)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 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並提出雇主 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勿再以聲請人之切結 書提出)。 四、提出聲請人之次子龍俊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 附含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14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 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2025-01-06

ULDV-113-消債更-170-20250106-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林庭伊 代 理 人 施錦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馨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記載「身體受傷1000」,除聲請人提供 之醫療收據合計520元外,尚有何與身體受傷相關之損害項 目?聲請人就此部分應予說明,如有相關證明單據影本應一 併提出(請張貼於A4紙上),俾利本院審理。 三、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 、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小調-1026-20250103-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莉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小調-1015-20250103-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俊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小調-1019-20250103-1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群龍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詹帛霖 代 理 人 吳文城律師 陳名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順風營造有限公司聲 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住所、不動 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 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 ,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21條及第22條所明定。而所謂因契約涉訟,係指 本於契約關係提起之訴訟而言,凡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之成 立、履行,或因契約之解除、撤銷、終止,或「因不履行契 約而請求損害賠償」、給付違約金、減少價金等事項提起之 訴訟均屬之。至於債務履行地之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 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 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再按管轄權之 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 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如當事人主張係向契約履 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原第一審法 院即非無管轄權(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主事務所均在花蓮縣,又聲請人即被 告(下稱被告)並未與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達成以雲 林為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合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得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為利兩造應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28條規定,聲請裁定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承攬「 石牛溪東明將軍提段(一期)改善工程(一工區)」工程, 被告再與原告口頭合意,成立承攬、租賃契約,由原告施作 預鑄基礎塊,並出租板模予被告,原告現已完工,然被告仍 未給付承攬工程款、租金,又上開工程之地點為雲林縣斗南 鎮,有原告提出之決標公告在卷可佐,是依原告主張內容, 就形式上觀察,足認兩造確有約定以上開工程地點即雲林縣 斗南鎮為債務履行地。兩造主事務所均設於花蓮縣,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固有管轄權,惟 非專屬管轄,原告於亦有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21條、第22條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四、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被告本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 利,其聲請僅係促進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就本件 訴訟而言,本院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簡調-505-20250103-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元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小調-1027-20250103-1

六小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2元(請求金額 50,00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6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 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被告欄位僅記載姓名為「 甲○○」、住所為「雲林縣」及電話號碼等,並未具體詳細記 載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及住所,本院礙難特 定相對人,無從對其送達起訴狀繕本。聲請人應於首揭補正 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甲○○」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後,將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3

TLEV-113-六小調-1014-20250103-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莊旻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 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2

TLEV-113-六小-390-20250102-2

六簡調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2,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2

TLEV-113-六簡調-580-20250102-1

六簡
斗六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林燕堂 訴訟代理人 林燕慈 林安盛 顏啟芳 被 告 江茂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 二、定於114年2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2025-01-02

TLEV-113-六簡-249-2025010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