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煥庭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玉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該執行標的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62號執行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4-司執-6042-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