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方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14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2年度易字第1127號),裁定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雅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
鄭雅方自民國111年11月間起任職址設新竹縣○○市○○○路000
號之浮世酒食企業社店長(負責人為曹宇成),負責店內收
支營運等,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於
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上址向廢油回收廠商收取如附表1所
示「犯罪金額」之廢油回收費後,未將之繳回公司而侵占入
己,及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時間,先不實填載如附表編
號2至8所示其業務上之「不實單據內容」,再將之交付浮世
酒食企業社請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得浮世酒食企業社如
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犯罪金額」。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雅方於偵查之供述、於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曹宇成及浮世酒食企業社會計彭運蘭於警詢或偵查中之
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各該原單據及不實單據、被告之員工人事資料表
、被告與雞肉供應商之LINE訊息紀錄截圖。
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其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本案被告如附表
所為,經核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行為模式
相近,且侵害相同之浮世酒食企業社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合為法律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其以此一法律上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
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各罪
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之財產
法益規模尚屬有限、於案發後亦知坦承犯行、於審理中與曹
宇成以90,000元達成和解且迄今已如數賠償等),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
記載事項,爰不另予敘明。
五、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
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已如數賠償被害人,良有悔意,思慮雖
有欠周,究非惡性重大之徒,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本
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
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而對被告所宣告之刑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諭知緩刑2年。
六、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金額」欄之總額,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然依雙方和解賠償情形堪認已經實際合法發還曹宇成,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九、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日期 犯罪金額 (新臺幣) 原單據 不實單據內容 1 112年1月31日 1,250元 油先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廢油回收單 無 2 112年2月2日 2,200元 (無叫貨紀錄) 豬排 $2200 3 112年2月3日 2,200元 (無叫貨紀錄) 豬肉 $2200 4 112年2月3日 4,400元 (無叫貨紀錄) 豬排 $4400 5 112年2月3日 3,850元 腿肉30斤 3750元 雞心1包 550元 雞皮1包 350元 合計 4550元 腿肉50斤 6250元 雞心2包 1100元 雞皮2包 1100元 合計 8400元 6 112年2月10日 2,350元 二節翅20斤 2200元 雞皮20斤 1400元 腿肉10斤 1250元 合計 4850元 二節翅30斤 3500元 雞皮20斤 1400元 腿肉20斤 2500元 合計 7200元 7 112年2月14日 1,250元 腿肉30斤 3750元 腿肉40斤 5000元 8 112年3月4日 3,400元 (無叫貨紀錄) 二節翅20斤 2200元 雞皮20斤 1400元 合計 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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