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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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國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1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1-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朝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5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 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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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義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義諒前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 1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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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永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永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永添前犯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8 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7-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博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博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博曦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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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丞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丞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丞鵬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 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佑前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 有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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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東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東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東慶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 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 度上訴字第15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3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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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志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0-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智皓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18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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