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亮鳴
原 告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晃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呂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066,495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8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96萬8,648元) 1 利息 1,796萬8,648元 112年8月16日 113年11月4日 (1+81/365) 5% 109萬7,810.55元 小計 109萬7,810.55元 合計 1,906萬6,459元
TYDV-113-補-1311-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