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被 告 黃淑芬即鉅榮企業社
黃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65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1,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0,832元,尚應補繳176
元。
二、被告黃淑芬、黃啟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4,634,226元 14,634,226元 2 利息 14,634,226元 113/8/14 113/8/27 14/365 3.628% 20,364元 合計 14,654,590元
MLDV-113-補-1694-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