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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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29號 聲 請 人 李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明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各張本票現實之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2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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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曹瀚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祐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0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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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薛政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翊勝即徐冠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2紙(因發票日月份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18-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瑞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陳報之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瑞娟已 死亡,請陳報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28

TCDV-114-司促-6482-202503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 權 人 婁峯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順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曳引車尚有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價值之相關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6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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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郝振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子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10-2025032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林育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碧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3紙本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WG0000000本票起息日是 否依到期日起算? ㈡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提示日為何? ㈣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是否僅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1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勝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武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張武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67-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柯侑吟 相 對 人 科納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柯侑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 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 算人聲請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柯 侑吟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算人聲請 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柯侑吟亦同意 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 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114年度司司字第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28

SLDV-114-司-20-20250328-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劉于濟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姚淑文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 表 人 周道君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前以其所聘僱之外籍看護於休假 、身體不適等狀況下仍有身體照顧需求為由,以民國111年3 月23日函詢被告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 人生活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下稱個人助理),經被告以11 1年4月11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0532881號函復原告略以:「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自身為極重度肢體障礙者,須申請個人 助理一案……。說明:……二、有關臺端提及自費聘僱外籍看護 ,看護休假時,仍有需協助照顧需求一節,查自立生活支持 服務,係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訂定全 國一致之規定,本局前以111年1月18日……函,建請該署放寬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使用個人助理服務聘僱看護 (傭)資格之限制……。三、經該署111年1月24日……函回復, 考量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需於有限資源下就相關政策做最適切 之規劃,爰放寬聘僱看護(傭)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 服務尚待研議。另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家庭,有臨 時性照顧服務之需求,自108年起針對領有重度、極重度身 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 顧時,得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減輕 聘有外籍看護工之家庭照顧壓力,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安全 與照顧品質。……五、……。另本局亦將續向社家署建議放寬聘 有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使用個人 助理之條件。」被告復以111年4月27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06 38071號函復原告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極重度肢體 障礙者,有個人助理服務需求一案……。說明:……二、有關臺 端提及自費聘僱外籍看護,於看護休假時,仍有需協助照顧 需求一節,本局前以111年4月11日……函復臺端,並建請社家 署放寬聘有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個人助理之條件 ……。三、該署以111年4月18日社家障字第1110104429號函( 下稱社家署111年4月18日函)復如下:(一)考量放寬使用 個人助理服務資格限制一節,涉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涵、 態樣、服務人力等因素,為在有限資源下就相關政策做最適 切之規劃,放寬聘僱看護(傭)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 服務尚待研議。(二)另顧及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 家庭,有臨時性照顧服務之需求,針對領有重度、極重度身 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 顧時,得申請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保障 身心障礙者持續接受人力協助及照顧。四、綜上,考量本案 尚涉中央對各縣市補助及服務使用平等性,現階段宜依該署 規定審核使用者資格。……。」並檢附社家署來函影本。嗣原 告以111年4月28日函(被告收文日)向被告申請個人助理服 務,並請被告派員評估後回覆評估結果,被告復依社家署11 1年4月18日函意旨,以111年5月6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06878 7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 起本件訴訟。 三、查被告因認定原告自費聘僱外籍看護,不符社家署111年度 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個人 助理補助資格規定及社家署111年4月18日函意旨,而以原處 分否准原告所申請之個人助理服務。又關於身心障礙者服務 經費來源,原為公益彩券回饋金,嗣變更為長照服務發展基 金,並訂有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113-117年) 各年度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整合型計畫,且原告主張被 告依上開服務整合型計畫,應就原告進行需求評估,並作成 核給個人助理時數之行政處分。茲因兩造間就被告得否依社 家署111年4月18日函、上開個人助理補助資格規定,駁回原 告之申請,以及原告得否依上開服務整合型計畫規定,申請 個人助理有爭執,兩造上開爭執倘由社家署說明或提供適切 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本院認社家署有輔助本 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2025-03-28

TPBA-112-訴-10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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