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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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凱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凱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凱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送監執行(111年12月27日緝獲,折抵刑期1日),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1

PCDM-114-聲-919-2025032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吉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送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 1號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3  日

2025-03-21

TYDM-114-聲保-132-2025032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忠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忠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忠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 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3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聲保-129-2025032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沛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沛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沛曄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 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聲保-122-20250321-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財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財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財裕前犯妨害秩序等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6-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13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1-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光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光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光荃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4-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騏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騏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騏瑞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8787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 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2-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汪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汪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汪煒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年11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 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2-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4 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竹簡字第7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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