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凱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凱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凱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送監執行(111年12月27日緝獲,折抵刑期1日),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PCDM-114-聲-91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