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
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陳思膊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預定於
114年4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第六期之分期款項(詳見本
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05號113年10月15日調解筆錄)
,本院為瞭解上開分期款項之給付情形,故前於113年12月1
8日裁定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
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先為說明。
三、茲因被告陳思膊預定於114年4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分期
款項(詳見本院上開113年10月15日調解筆錄),本院為再
瞭解上開分期款項之給付情形,以利後續審理事宜之安排,
故而復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1時00
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NDM-113-交易-789-20250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