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咖啡包共計伍包均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
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6月4日17時前某時,透過社群網站X(前身為twitter推特
)帳號@wei00000000(暱稱:純金999)張貼:「麻醉煙彈找我
甜甜價品質不打槍售後保障可長期配合量大可議台中可面交外送
」、「晚上有單女要一起上音樂課嗎?高級場地裝備齊全,意者
私」等暗示販賣毒品之訊息,向不特定之多數人表達販賣毒品之
意願。適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揭
貼文,遂喬裝為買家「林俊綸」與乙○○於通訊軟體「微信」(暱
稱:深情祖師爺)商議毒品交易事宜,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
2,500元購買5包毒品咖啡包(實則無購買毒品真意),並於113
年6月5日16時48分許,匯款2,500元至乙○○持用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乙○○)。乙○○收到上開
款項後,遂於113年6月5日19時41分許,將裝有咖啡包5包之包裹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攜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建智門市」門市寄貨以交付予買家「林俊綸」,該
次交易因員警自始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嗣員警取件後,將
毒品咖啡包5包送驗後,驗得如附表「毒品種類」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而查獲。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
或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及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本院113年聲搜字第556
號搜索票(警卷第37-3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41-47
、51-57、143-149頁)、被告之社群軟體「X」、「微信」
對話截圖(警卷第65-112、162-164頁)、被告微信傳送語
音訊息譯文(警卷第113-123頁)、被告至超商寄送毒品包
裹相片(警卷第125-131頁)、7-11貨態查詢系統(警卷第1
33頁)、員警至超商領取被告寄送之毒品包裹相片(警卷第
135-142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57-159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報告書(他卷第3-
1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卷第109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89號鑑驗書、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69
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
1130800070號鑑驗書(警卷第151、153、154頁),且有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5包可資佐證,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或「誘捕偵查」,係指對於
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
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種
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
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
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
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100 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869 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係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查
緝毒品勤務時,發現被告張貼之販毒訊息後,喬裝購毒者而
查獲等情,有被告於社群軟體「X」個人簡介及貼文截圖、
員警與被告於社群軟體「X」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警卷第65-
112頁)在卷可參,足徵被告本即有販賣毒品咖啡包以營利
犯意,並非查緝警員施以不法引誘,始萌生未曾存在之販毒
意欲,純係偵查技巧之實施,且因警員自始不具購買毒品之
真意,被告雖已著手於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惟事實上不能
完成買賣,行為係屬未遂,應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㈢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
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所著重者厥為讓與與對價之
意涵上。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即係出於營利之意思,並
已著手實行,其以高於購入原價出售者,固為販賣行為,設
若因故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亦屬販賣行為
。必也始終無營利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
人,始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4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行為,係屬有償,被
告收取價款後即至超商寄送裝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5包之包裹,均如前述,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會參考
「X」上之其他賣家販售的價格來決定我兜售的價格,平均
我一包賣500元等語(警卷第12頁),足認被告係基於營利
之意圖而為上開販毒犯行,甚為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未遂犯行,事證已經明確,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之第三級毒品。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109年7月15日施行),係屬刑法
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如屬同一
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
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有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
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未遂罪。
㈡刑之加重與減輕:
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⒉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構成要
件之實行,僅因交易對象欠缺買受真意,以致未能遂行,屬
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予以減
輕。
⒊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犯行,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具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
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並依刑
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犯第4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本案之毒品咖啡包來源為一名暱稱「
五五」之人,然檢警未因被告之供述查獲上手「五五」,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4日甲○冠謙113偵7604字第11
490010630號函(本院卷第4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114年1月15日投投警偵字第1140001127號函(本院卷第
45頁)在卷可參,是被告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㈣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
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查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不僅
直接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更助長毒品流通,危害社會治安
,惡性匪淺,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核無犯罪情狀
顯可憫恕,況被告上開犯行已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更無情輕法重之情
,倘遽予憫恕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
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
易使其他販毒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販毒,無法達到刑
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
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併予敘明
。
四、審酌被告為牟私利,鋌而走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未遂,漠視法律禁令,意圖戕害他人身心、促成毒品
之擴散,損及國民健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
被告所販賣毒品咖啡包之數量、種類、價金,以及自陳為高
職畢業、從事快遞工作、經濟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另辯護人請求為被告緩刑之宣告部分,因被
告上開宣告之刑為2年以上,且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年,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不合於緩刑之要
件,併此敘明。
五、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咖啡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
如附表「毒品種類」欄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
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上揭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
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無
庸為沒收之諭知。
⒉被告因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而獲取價金2,500元,有其帳戶資
料交易明細(警卷第157-159頁)附卷可憑,未據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毒品種類 備註 1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 檢品外觀:音符圖示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1包 驗餘數量:3.3976公克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89號鑑驗書(警卷第151頁) 2 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2) 檢品外觀:音符圖示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1包 驗餘數量:3.6263公克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純質淨重: 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4949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0.2247公克 ⑴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69號鑑驗書(警卷第153頁)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70號鑑驗書(警卷第154頁) ⑶編號3與編號2毒品咖啡包共計4包,採樣其中1包(即編號2)送驗,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17.8920公克,總純質淨重0.8946公克。 3 毒品咖啡包(外觀為音符圖示黑色包裝)3包
NTDM-113-訴-21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