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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PHI DIEP(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UONG PHI DIEP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1至12行補充為「嗣 TRUONG PHI DIEP於113年11月2日10時21分許,在高雄港一 港口安檢所,主動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 自首而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 -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TRUONG PHI DIEP行為後,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1120005417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院以112年12月6日行政 院院臺法字第112104334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 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顯已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法定最高刑 度,則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故本件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 條前段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聲請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部分誤引修正後之條文規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 此次以偷渡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而非法入境乙節,經被告主動 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說明事發經過,不 逃避而接受調查,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依法減輕其刑。至關於被告本件 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 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 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外國人士未經申請許 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曾有未經許可偷渡入境遭查獲 之情形,竟再度非法偷渡方式擅入國內覓職,有礙我國政府 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欲在我國謀職之 犯罪動機,且非法入境停留時間之情節,亦無事證可認其在 臺期間有從事其他非法犯罪行為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之家 庭經濟狀況,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具 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偷渡 入 境我國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權源,其因 本案 受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如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容任其 繼續 在我國居留,將使其四處流竄,對我國邊境安全及入 出境移 工之管理不無危害,本院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有將 之驅逐出境必要,爰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 被告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089號   被   告 TRUONG PHI DIEP (越南籍)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UONG PHI DIEP係越南國籍人民,曾於民國102年1月23日 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然因逾期居留經查獲後,於105年10月4 日遣返出境返回越南;後續又於106年1月間自大陸地區福建 省某漁港搭乘漁船,欲至我國某海岸偷渡上岸,然於106年1 月6日22時10分許,在宜蘭縣龜山島海域為警當場查獲(涉 犯未經許可入國罪嫌,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下稱前案)。詎 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未經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境內,竟為求來臺灣打工,以美金6,500 元之代價,於110年8月間某日,自大陸地區福建省某漁港, 搭乘漁船至我國某海岸邊上岸,而偷渡進入臺灣地區非法入 境,並滯留在台灣各地工作。嗣TRUONG PHI DIEP於113年11 月2日10時21分主動投案,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UONG PHI DIEP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復有旅客入出境紀錄表、指紋卡片、現場照片、 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 者,不得入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擅自偷渡入境臺灣地區,自應依相關規 定處罰;再按非法進入我國國境,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明文,惟國家安全法於76年 7月7日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則在其後 之88年5月21日公布,同日施行,同法第1條並闡明該法係為 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及規範移民事務 ,落實移民輔導而制定,準此,就統籌入出國管理之事項而 言,入出國移民法亦應認係國家安全法之特別法,是依後法 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原則,被告私入我國國境, 即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處罰,而不再論以前引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

2025-03-06

KSDM-113-簡-5129-20250306-1

刑智上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雷和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智訴字第17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91號、第37711號、 第384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本案係在112年9月19日 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收文日期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頁 ),自應適用現行智審法之規定。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64條前段規定,為第二 審之審判所準用。次按智審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4款所列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酌同條立法理由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細則第4條規定,其範圍涵蓋「刑法第253條、第254條、第3 17條、第318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4之罪或違反商標法、 著作權法及智審法第72條至第74條之刑事案件」、「犯營業 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 4之罪之刑事案件」、「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 罪之刑事案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並依智審法第54條第1項、第2項 、第58條第1項規定,非屬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 ,均由地方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審法第54條第1 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 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 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等涉犯之罪名,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所犯法 條及原審論罪科刑法條均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藥事法第86條第1項 之冒用他人藥物標籤、藥事法第87條等罪,俱非智審法第3 條第2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類型,則被 告等不服原審關於該案件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即無智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參照上開規定 及說明,本案之刑事第二審審判程序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管轄,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自應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 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且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2025-03-04

IPCM-114-刑智上訴-5-20250304-1

城簡
金城簡易庭

妨害公務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城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遠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遠倫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王遠倫明知海巡人員係依法執行安檢公務,仍於 海巡人員登船安檢之際,發動引擎,強載海巡人員駛離港區 ,海巡人員因受外海風浪顛簸之影響,僅能中斷安檢,各自 抓住欄杆以策安全,已妨害安檢勤務進行並已逃避、拒絕在 當下所為檢查,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 及其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與警詢所陳受教育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14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90號   被   告 王遠倫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號             居金門縣○○鄉○○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俊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遠倫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晚間6時47分許,駕駛我國籍自 用小船「穩轉號」(小船編號:861262號,下稱穩轉號)搭 載黃健豪、鍾志成(涉嫌妨害公務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自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下稱后豐港)出港,於同日晚間8 時49分返回后豐港,經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水頭安 檢所安檢人員黃程湘、林宇謙、李慶郁及陳勛凱實施船舶安 全檢查,發現穩轉號之前置物艙無法開啟,而有擅自改裝為 密艙夾藏貨物之疑慮,遂利用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詎料王 遠倫知悉海岸巡防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對於航行 境內船筏之船員、客貨及其等所攜帶之物件,均得依職權實 施檢查,且黃程湘、林宇謙、李慶郁及陳勛凱等人當時均係 依法執行上開安檢職務之海巡機關所屬公務員,竟仍基於妨 害公務、拒絕及逃避上開檢查之犯意,於黃程湘等人實施之 安檢期間,不顧黃程湘等人之攔阻,擅自駕駛穩轉號將黃程 湘等人強載出海,致黃程湘等人為維護航行中安全而需中斷 安檢程序,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程湘等人依法執行上開安檢 職務,同時逃避、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嗣經海巡署艦隊分署 第九海巡隊PP-10073、CP-1022巡防艇前往馳援,在金門縣 烈嶼鄉九宮碼頭東方0.5浬處攔截登檢,並將王遠倫等人及 穩轉號押解返回后豐港而查獲。 二、案經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遠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同案被告黃健豪、鍾志成、證人即安檢人員黃程湘、林 宇謙、李慶郁及陳勛凱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后豐港 監視器影像截圖、證人黃程湘等人密錄器影像截圖、穩轉號 小船執照、船舶佈置圖翻拍照片、船舶進出港紀錄查詢資料 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 員為強暴行為及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而犯同法第14條之無 正當理由逃避、拒絕檢查罪嫌。其係以一個強行駕船挾持安 檢人員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 重論以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檢察官 林伯文

2025-03-03

KMEM-114-城簡-15-2025030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114年度聲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曾文峰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杜裕發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5285號、第28213號、第32130號),暨聲請人聲請 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峰、杜裕發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曾文峰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 回。   理 由 一、被告2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第1款、同法第72條 之1第4項、第3項、第2項之首謀且意圖營利而違反使受禁止 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未遂罪嫌、同法第73條第2項、第1項以 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嫌、國家安全法 第5條、第14條無正當理由逃避入出境檢查罪嫌,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裁 定對被告2 人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曾文峰以原羈押理由未指 出有勾串可能之案外人為何人,而無羈押之原因,請求撤銷 羈押;縱認被告曾文峰仍有羈押原因,似非不得以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僅害較小強制處分替代羈押,亦請考量准 予具保停止羈押;縱認被告曾文峰有羈押必要,請准予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惟本院審酌被告2 人所涉上開犯行,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葉 進成及蔡文和等人、證人林芸妘等人證述在卷,復有蒐證照 片、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商旅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 人涉犯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被告 2人被訴首謀犯行之分工情形,有互相推諉之情形,已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2 人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曾文峰 雖主張原羈押理由未指出有勾串可能之案外人為何人云云, 然參以被告曾文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過程,就受何人指示為 本件犯行、租船資金來源、有無交付款項給蔡文和等情,曾 有多次供述反覆不一之舉,足認本件究竟係何人指示犯案乙 情晦暗不明,係起因於被告曾文峰偵查中供詞反覆不一,而 屬可歸責於被告曾文峰之事由。再者,本件已定於114年4月 10日進行審判程序,目前尚未調查證據完畢,是上開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羈押原因存在,並斟酌被 告2 人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認仍有羈押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114年3 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至被 告曾文峰及其辯護人所提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 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2025-03-03

KSDM-113-訴-598-2025030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撤銷羈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114年度聲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曾文峰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杜裕發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5285號、第28213號、第32130號),暨聲請人聲請 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峰、杜裕發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曾文峰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 回。   理 由 一、被告2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第1款、同法第72條 之1第4項、第3項、第2項之首謀且意圖營利而違反使受禁止 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未遂罪嫌、同法第73條第2項、第1項以 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嫌、國家安全法 第5條、第14條無正當理由逃避入出境檢查罪嫌,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裁 定對被告2 人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曾文峰以原羈押理由未指 出有勾串可能之案外人為何人,而無羈押之原因,請求撤銷 羈押;縱認被告曾文峰仍有羈押原因,似非不得以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僅害較小強制處分替代羈押,亦請考量准 予具保停止羈押;縱認被告曾文峰有羈押必要,請准予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惟本院審酌被告2 人所涉上開犯行,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葉 進成及蔡文和等人、證人林芸妘等人證述在卷,復有蒐證照 片、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商旅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 人涉犯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被告 2人被訴首謀犯行之分工情形,有互相推諉之情形,已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2 人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曾文峰 雖主張原羈押理由未指出有勾串可能之案外人為何人云云, 然參以被告曾文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過程,就受何人指示為 本件犯行、租船資金來源、有無交付款項給蔡文和等情,曾 有多次供述反覆不一之舉,足認本件究竟係何人指示犯案乙 情晦暗不明,係起因於被告曾文峰偵查中供詞反覆不一,而 屬可歸責於被告曾文峰之事由。再者,本件已定於114年4月 10日進行審判程序,目前尚未調查證據完畢,是上開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羈押原因存在,並斟酌被 告2 人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認仍有羈押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114年3 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至被 告曾文峰及其辯護人所提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 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2025-03-03

KSDM-114-聲-340-20250303-1

國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國家安全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華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包克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91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何建華免訴部分撤銷。 何建華被訴舉辦民國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犯意圖危害 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原審判決被告何建華、包克明(下稱被告2人)無罪部分( 上訴駁回部分):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何建華有公訴意旨所指108年7月3日修正前、 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 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等犯行,且不能證明被告包克明有10 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安全 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之犯行,又被告何建華 被訴犯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9項部分, 該條項實為「沒收」規定而非「罪刑」規定,因而諭知被告 何建華除被訴「舉辦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部分」 外無罪,被告包克明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 一審判決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立法者對「發展組織罪」之歷次修法均在加強「國家安全」 及擴大適用範圍,而非弱化與自我限縮,是以法院針對個案 事實進行法律涵攝時,自應兼顧修法演變方向及立法意旨加 以解釋與適用,我國司法實務上極有必要儘速釐清「言論自 由」與「國家安全」之界線,建構有效實施防衛性民主之機 制,將濫用「言論自由」破壞國體、政體之行為阻絕在外。 被告何建華撰寫組織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於10 6年5月返臺後,指示被告包克明撰寫組織計畫,執行「對在 臺的大陸籍人摸底」之組織工作,憑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 組織成員,遂行接觸及吸收之發展組織工作,又執行蒐集與 實名舉報臺獨人士之發展組織工作,甚至收錢依指示於108 年11月之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攻擊元首,整體綜合衡酌, 顯已該當108年7月3日修正前、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 發展組織罪之構成要件,原判決未就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 加以審認,致未以全部行為總合觀察,顯有違誤,已實質上 架空本罪,豈為國家安全法制定之本旨?  ㈡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共政權在政治、軍事、經濟 、社會等各層面,不斷以統戰及優勢武力恫嚇等手段,恐嚇 我國必須接受其所設定「中國統一、兩岸統一」之政治目標 及政治框架,其統一框架必須服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國共產黨一黨專政」前提,也就是要破壞、摧毀我國憲法所 設定之政治體制,這就是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全之嚴重 危害。因此,倘我國人民與中共政權合謀,應合、服膺中共 政權所設定之統一框架,而要破壞、摧毀我國國體及政體, 且已有為中共政權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 織之行為,其主觀上即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之 意圖」,客觀上亦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構成本罪,此 時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概念而予保護。被告何建華主觀 上有與中共政權合謀「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之不 法意圖,在客觀行為上,亦基於此不法意圖,已著手對外接 觸、招募、吸收新成員,且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達「 明顯而立即危險」,所為已符合發展組織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且已既遂,縱認尚未既遂,亦已達著手程度,應依未遂犯 處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 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經查:  ㈠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起訴意旨所指:被告何建華係為爭取大陸 地區對臺灣實施統戰之組織即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下 稱全國臺聯)等涉臺單位經費支持其在臺灣發展陸配組織, 而撰寫「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士摸底」等文件, 向全國臺聯要求資源及資金幫助,全國臺聯因此協助被告何 建華在臺灣發展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下稱中華婦聯會 )等事實,自難認被告何建華有何「為全國臺聯等大陸地區 對臺情蒐機構」發展組織之犯行。又中華婦聯會係102年11 月24日成立之社團法人(選他字第61號卷二第437頁),被 告何建華指示包克明撰擬之「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 作計畫」,其中之「年度目標」雖載有「…共同為推動兩岸 關係和平發展、經濟繁榮,提升兩岸婦女之國際地位,復興 中華民族統一大業貢獻力量」,及其中之「工作方案」記載 :「⒋進行詳盡在臺陸配人口普查:由於臺灣施行個資法, 造成本會欲詳實建立在臺陸配人口普查工作上的困難,未來 除繼續設法尋求臺灣相關部門協助以及透過本會各地姊妹加 強查訪之外,亦將正式發函請求大陸有關單位大力協助,提 供來臺陸配名單。」等語(選他字第61號卷二第325至327頁 ),然此至多僅屬該社團法人年度目標、計畫之表達,不能 憑此即謂被告何建華「為全國臺聯等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 」發展陸配組織。  ㈡起訴書固指:被告何建華與大陸地區之北京市臺灣事務辦公 室(下稱北京市臺辦)調研處調研員王正智自107年12月起 透過微信密切聯繁,由王正智指導被告何建華在臺灣發展組 織、推動相關統戰工作,並以現金轉交、安排廈門地區旅行 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攬之陸配成員,並以補貼資 源,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以 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等語。然查,檢察官並未具體指 出被告何建華係於何時、如何由王正智指導而在臺灣發展組 織、推動相關統戰工作?王正智係何時、如何以現金轉交、 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攬之陸配 成員,如何以補貼資源等方式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等節 ,暨分別所憑之具體證據為何。又起訴書所謂「安排第三人 捐贈」(應係指起訴書6頁第16至17行「王正智親自與兒童 慈善基金會負責人接洽,及協助提供何建華活動經費」), 卷內亦無證據足證王正智實際上已請兒童慈善基金會負責人 支持被告何建華、提供資金。何況,關於被告何建華舉辦「 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 親節活動」等活動,並無事證證明其於舉辦上開活動時有何 「為北京市臺辦」「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以期該新 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發展組織之行為,是起訴 書上開所指,難認有據。檢察官上訴意旨謂被告何建華憑中 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云云,尚非可採。  ㈢被告何建華雖有協助王正智蒐集我國國人劉正偉之臉書頁面 等公開資訊並提供予王正智,及蒐集、提供黃捷之新聞報導 影音檔案予王正智之行為,但依卷內事證僅能認係其與王正 智間之互動,不能逕認係起訴書所指「為北京市臺辦」發展 陸配組織之行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何建華係執行蒐集 與實名舉報臺獨人士之發展組織工作,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罪云云,殊不足取。  ㈣關於108年11月20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陳抗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學 歷爭議之活動,該活動係全民拔菜總部所號召,此有卷附新 聞報導記載:「全民拔菜總部總司令盧朝財20日號召群眾到 教育部、中選會前靜坐……」等語可參(偵字第29919號卷第7 24頁)。而依被告何建華與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下稱臺 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之間於108年11月2日對話內容(偵 字第29919號卷第647頁),可見黃信瑜至多僅願贊助衣服、 面具、A4紙張等實際開銷費用,因此,被告何建華辯稱已將 黃信瑜匯付之人民幣3萬元用以製作抗議上衣,並未向黃信 瑜收取其他款項等語,並非無稽。本件起訴書指:被告何建 華藉上開群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並圖臺灣同學會 會長提供動員款項之利益供其在臺灣發展組織,遂允諾黃信 瑜執行上開活動,嗣將黃信瑜匯款之人民幣3萬元領出後存 放於中華婦聯會辦公室內等節,均乏證據可證,更難進而認 為被告何建華有何「為臺灣同學會」發展陸配組織之行為。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何建華收錢依指示於108年11月之選 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攻擊元首,係意圖影響社會安定而「為 臺灣同學會」發展陸配組織云云,尚嫌無據。  ㈤中華婦聯會係102年11月24日即已成立之社團法人,起訴書指 被告何建華於106年5月間要求全國臺聯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 、由北京市臺辦之王正智自107年12月間起提供被告何建華 舉辦活動之經費等節,均乏佐證,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 已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著手「為全國臺聯等大陸 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發展陸配組織之客觀行為,原審因認不 能對被告2人論以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 機關發展組織罪,於法要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指:縱 認尚未既遂,亦已達著手程度,應依未遂犯處罰云云,洵非 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以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 關發展組織等犯行,此部分諭知被告2人無罪,經核並無違 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諭知被告2人無罪 判決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原審判決被告何建華免訴部分(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何建 華被訴「舉辦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建華因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所述 另3次(10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11月11日至15日、11月2 4日至28日)「金廈5日遊交流團」相同之緣由及方式,與大 陸地區之廈門遨遊旅行社合作,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 ,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舉辦「金廈五日遊交流團」,利 用廈門市臺辦提供旅遊補貼活動資源之機會,擴大發展陸配 組織,明顯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因認被告何建華此部 分亦涉犯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 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罪嫌。 二、經查,互核被告何建華供稱上開旅遊活動含購物行程,團費 為每人新臺幣(下同)7,800元,與證人陳怡如證稱喜鑽國 際旅行社舉辦含購物行程之金廈之旅5天行程大約6,990元等 語,難認被告何建華舉辦上開旅遊之收費有何明顯低於市價 之處,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何建華於上開旅遊過程中藉機對團 員為公訴意旨所指「為全國臺聯」發展陸配組織之行為,則 公訴意旨認被告何建華舉辦上開旅遊活動,藉優惠旅遊活動 之誘因召募陸配或友人參加活動,「為全國臺聯」擴大發展 組織等語,尚難採信,不能遽認被告何建華此部分有意圖危 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之犯行。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何建華因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金廈 5日遊交流團」,經檢察官另案起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 決無罪,又經本院以109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檢察官 之上訴,於110年1月14日判決確定。上開判決雖僅就被告何 建華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諭知無罪, 然就該案所涉同一行為(即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 「金廈5日遊交流團」)之想像競合犯(即意圖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罪嫌),自不應再 為實體判決,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判 決,固非無見。  ㈡惟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 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 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 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均有其適用。然此所謂「曾經判 決確定」,就裁判上一罪言,乃專指「有罪」確定判決而言 ,如非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無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規定之 一部、全部之關係,既無一部、全部之關係,自亦不發生既 判力所及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何建華所涉前案係經無罪判決確定,不發生既判 力所及之問題,其所涉本案即非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 指情形,原審此部分判決被告何建華免訴,容有違誤,是檢 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為免訴判決有誤,尚屬可採,應由 本院依法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四、是關於被告何建華被訴舉辦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 犯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機關發展組織罪 部分,應為實體判決。依卷存事證,尚不足使公訴人所指被 告何建華此部分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被告何建華有罪之確信。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何建華確有公訴人所指此 部分之犯罪事實,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何建華犯罪,依法 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被告包克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部分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華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包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9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建華被訴除舉辦民國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以外之部 分無罪;被訴舉辦民國108年12月18至22日間金廈旅遊之部分免 訴。 包克明無罪。   理 由 甲、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何建華及包克明分別時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12樓 之2(起訴書誤載為「12樓之3」)之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 (下稱中華婦聯會)理事長及秘書。被告何建華於民國103 年間加入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復於同年11月3 日成立統促黨女媧黨部並任該黨部主委,且將中華婦聯會會 員納入該黨部內。其間,被告何建華透過新黨前立法委員馮 滬祥引薦,及參加大陸地區北京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 動時,結識、接觸時任大陸地區之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 (下稱統戰部)所屬對臺灣實施統戰之組織即中華全國臺灣同 胞聯誼會(下稱全國臺聯)副部長高偉(現為全國臺聯臺胞部 部長)、處長李佳、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下稱海協會)秘書長 王小兵、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下稱海峽兩岸 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等人。嗣高偉指派全國臺 聯人員李佳與被告何建華接續聯繫,長期以「在臺陸配回娘 家」、「兩岸婚姻家庭」等名義舉辦活動,並由全國臺聯提 供赴陸落地招待等優惠資源予被告何建華,意使被告何建華 配合中共對臺統戰、主持及發展中華婦聯會組織,進而誘吸 陸配返陸施予統戰及思想教育、支持「兩岸統一、一國兩制 」等政治理念。被告何建華另受大陸地區之北京市臺灣事務 辦公室(下稱北京市臺辦)調研員王正智指導,負責刺探及 蒐集具有臺獨理念之國人赴陸資料,俾對渠等掌控臺獨資訊 。嗣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1月22日,正式獲統促黨提名為該 黨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即代表統促 黨參加109年二合一選舉(下稱109年選舉)及競選全國不分區 立法委員。於選舉期間,被告何建華依據大陸地區之臺灣同 學會副會長黃信瑜指示,在臺散布網路假訊息、發動陳抗活 動與妨害蔡英文總統選情,且受全國臺聯資助招待陸配赴陸 旅遊賄選(按:被告何建華本案被訴舉辦108年12月18至22日 間之金廈旅遊部分,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危害國家 安全與社會安定。 二、被告何建華及包克明明知全國臺聯及北京市臺辦均係中共對 臺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其下設有政黨局等單位,負責對 臺情蒐工作任務,範圍主要包含:我國政府之重要對外、對 大陸政策、重要施政方向;臺灣各個政黨組織、派系、各級 選舉情況、臺灣社會各界輿論走向、政府財政經濟發展方向 、臺灣各級重要人士個資及組織資料;且明知現階段中共與 我國在軍事上仍處於武力對峙狀態,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行 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下稱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刺探、蒐集、交 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 發展組織,竟為求全國臺聯或北京市臺辦之金援以壯大中華 婦聯會,並令其順利進入臺灣政壇,而基於違反國家安全法 之犯意,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透過中華婦聯會名 義在臺灣發展陸配組織,在臺灣積極推動統戰活動,以期獲 取個人政治地位及經濟利益,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被告何建華與包克明共同為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全國臺聯 發展組織,並由被告何建華指揮組織成員蒐集法輪功等團體 在臺活動訊息,進而回報予全國臺聯,以拉攏大陸地區對臺 情蒐機構,並期透過渠等之人脈及錢脈發展組織,而危害國 家安全:   被告何建華自106年5月間起,為爭取全國臺聯等涉臺單位之 經費及政策支持其在臺灣發展陸配組織,遂撰寫「希望祖國 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具體的規劃與作法可從五 大方向著手」、「在臺陸配群體的政治認同與對大陸政府陸 配工作的政策建議」、「討論事項」等文件(下稱「希望祖 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等文件),以提出在臺灣發 展陸配組織之工作計畫,其包含在臺灣進行全面陸配人口普 查、栽培可靠陸配幹部進軍臺灣政壇、壓制臺獨氣焰等,並 向全國臺聯提出可協助對在臺大陸籍人士摸底、提供在臺大 陸籍子女免費中國文化教育、赴陸經商税收減免、徵召退役 軍人回內地接受培訓與指導、對陸配進行統戰等政策建議, 進而要求全國臺聯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全國臺聯見聞上開 資料後,遂協助被告何建華在臺灣發展中華婦聯會,且透過 大陸地區民政部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邀請, 由被告何建華帶領賀建紅、曾惠方等陸配參訪大陸地區北京 市。為此,被告何建華先行指示被告包克明撰擬「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並表示「……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因素,做為促進兩岸統一的急先鋒,為 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而努力……期盼早日重回祖國懷抱……婦聯 會誓言扮演娘家角色,肩負起實質照顧在臺30多萬陸配姊妹 們的重責,在黨中央的領導下,以務實的規劃與腳步,統合 陸配姊妹們的團結力量,為實現大中華和平統一的目標做出 貢獻……今天的臺灣,彷彿進入戰國時代,政黨林立,民間社 團複雜混亂……我謹代表我們婦聯會向祖國陳情……最後對陸配 工作的政策建議:⒈在臺灣進行全面陸配人口普查、⒐為年滿 18歲的臺灣孩子,在大陸名城舉辦成年禮,強化民族認同、 ⒑栽培能幹可靠陸配,進軍臺灣政壇,爭取陸配家庭權益, 壓制臺獨氣焰」等文字。被告何建華並向楊文濤提示「中華 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於手冊中發表「我們追求的 願景:結合每1位在臺陸配姊妹,發揮如種子般的效應,落 地生根,教育自己的子女,影響自己的夫婿、家人、親友、 街坊鄰居,達成兩岸和平的使命與目標」、「心語:祖國, 我的母親,您生我、養我、教我,從苗子長大成樹,而後, 我去到海峽彼岸,寶島臺灣……再次撲進母親的懷裡,重溫日 夜思念的那愛,那暖和滿滿幸福」、「中華一統兩岸雙贏」 等言論,而傳遞中華婦聯會在臺發展計畫,表達反臺獨、支 持兩岸統一理念及為陸配爭取權益、參與政治等目標。嗣返 臺後,被告何建華更於106年5月20日以中華婦聯會名義發函 予全國臺聯表示:「中華婦聯會率近20位成員赴京,承各位 領導殷勤垂詢姊妹在臺生活……回臺後,依據領導們之指示, 建華隨即要求協會同仁,盡速展開有關作業……」等接受大陸 地區資助及操控之文字,以感謝該會之工作指示,並承諾將 儘速依照相關指示展開有關作業。又被告何建華於106年10 月15日,指示被告包克明撰寫「社團法人中華婦女聯合會工 作計畫」,並載明:「……工作方案:4、進行詳盡在臺陸配 人口普查:由於臺灣施行個資法,造成本會欲詳實建立在臺 陸配人口普查工作上的困難,未來除繼續設法尋求臺灣相關 部門協助及透過本會各地姊妹加強查訪之外,亦將正式發函 請求大陸有關單位大力協助,提供來臺陸配名單。……年度目 標: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經濟繁榮,提升兩岸婦女 之國際地位,復興中華民族統一大業貢獻力量」等組織之工 作方案及目標,是認被告何建華係以集體領導、分工合作之 模式,而為組織之發展。又被告何建華自106年11月29日起 至12月3日止,接受全國臺聯安排出席大陸地區中華文化學 院舉辦之「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使被 告何建華學習「中國共產黨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十九 大輔導報告」、「中華文化的核心要義:大一統」、「一國 兩制的歷史文化基礎和法理依據」等課題,藉之深化共產主 義及統一思想,全國臺聯亦指示被告何建華應完成「通過婦 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在兩岸交流發揮紐 帶作用」等工作方針。被告何建華於106年12月3日完成上開 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即在高偉、李佳等指導下,利用 大陸地區各省市臺聯資源在臺主持、發展中華婦聯會,並經 常以婚姻家庭主題,誘吸陸配赴陸活動,而暗將在臺陸配基 資、電話、家庭狀況、收入、住址等訊息提供臺聯運用,以 達成全國臺聯「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目標,且利用陸配 返陸期間,對之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談,為中共推動「兩 岸統一、一國兩制」等對臺政策。被告何建華並指示中華婦 聯會會員繆繁紅等人蒐報法輪功在臺活動訊息,並將之回報 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以利該等單位掌握異己份子之動 向。  ㈡被告何建華為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北京市臺辦發展組織, 並操縱中華婦聯會之運作,且親自及指揮組織成員蒐集臺獨 等資訊,並回報予北京市臺辦,以宣揚大陸地區對臺理念, 且對異己者予以打壓、抑制,而危害國家安全:   被告何建華與北京市臺辦調研處調研員王正智自107年12月 間起,即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密切聯繁,且由王 正智指導被告何建華在臺灣發展組織、推動相關統戰工作, 並以現金轉交、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 會所招攬之陸配成員,並以補貼資源,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 方式,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以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 團體。嗣被告何建華以中華婦聯會名義舉辦「00000000新春 聯誼慶祝活動」之內容、致詞稿、採訪單位、相關新聞報導 均須陳報王正智,甚於108年1月11日上午6時58分許,草擬 感謝王正智協助舉辦上開組織活動之感謝函,並核請王正智 批示,經王正智檢視內容認定不妥後,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 許,親自撰擬感謝函內容,要求被告何建華尚須感謝「艾奇 志」、「民革北京市委」。另於108年1月11日(起訴書誤載 為「108年2月間」),王正智承諾將與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 見面,以談論如何支持被告何建華,被告何建華表示感激之 意後,即於108年2月14日以微信寄送「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 慶母親節活動」之企劃案電子檔予王正智,分別提交高偉、 王正智審查,並預計組織50至100人前往北京,且要求協助 安排:落地接待、活動場地、協助邀請各單位領導出席頒獎 (各省相關領導)、授獎獎品、拜訪(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 室【下稱國臺辦】、統戰部、全國婦聯、全國臺聯、民政部 、民革等部門座談),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主席告臺灣同 胞書重點內容。王正智隨即徵得北京市臺聯部長趙宇輝同意 ,由北京市臺聯提供經費協助被告何建華籌辦陸配返陸受獎 及旅遊活動。王正智則更進一步指示被告何建華聯繫記者以 達宣傳之目的,並由王正智親自與兒童慈善基金會負責人接 洽,及協助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以利在臺灣發展組織 ,足認被告何建華所成立之中華婦聯會實係由北京市臺辦所 掌控,並利用舉辦活動方式提供資金,以掩護發展組織之資 金來源及流向,並幫助及指揮被告何建華在臺發展組織。嗣 王正智於108年8月7日,以微信提供我國國人劉正偉撰寫之 「兩岸關係的美國因素」網路文章予被告何建華,並認為該 文章內容涉及臺灣獨立,遂要求被告何建華蒐集劉正偉之相 關年籍資料及任教學校,且於同日下午5時59分許以微信發 送訊息表示:「可以發動你的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分 子,讓他們承擔不利後果」等語。嗣被告何建華旋即依照指 示清查劉正偉臉書資訊,且提供相關資料予王正智,王正智 並分別於同日下午6時11分許、108年8月9日下午5時7分許, 傳送訊息表示:「到底是哪所公立大學?大學名稱要知道很 快就讓滾」、「那個臺獨分子從哪來還得回哪去!等著瞧!」 等操縱、指揮言論。嗣被告何建華旋即於108年8月9日下午5 時12分許發言「贊」,以表示認同,且為逢迎王正智,更撰 寫「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請檢文章仇恨言論」等文字 ,並附上劉正偉之臉書連結,且轉發組織成員,要求組織成 員依照王正智指示尋找發表臺獨言論者,顯見被告何建華均 係經由王正智操縱、指揮及分派組織成員之任務。嗣被告何 建華將劉正偉於108年8月2日已與大陸地區之廣西壯族自治 區百色學院(下稱百色學院)簽約出任副教授,並將於同年9 月1日正式任教之訊息傳遞予王正智,經王正智提供予中共 國安單位追查,及對該校施以壓迫,致劉正偉於同年8月19 日遭校方通知「審核不通過」而取消聘用。又王正智於108 年8月19日上午11時19分許、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以微信 傳送內容為:「高雄市議員時代力量黃捷的老娘,在大陸賣 茶葉大賺人民幣,用賺大陸的人民幣支持她女兒在臺灣搞臺 獨,大家呼籲老共:讓黃捷的老娘回臺賣茶葉!!」「那你 可否把黃捷老娘在廈門賣普洱茶相關情況反應一下,以統促 黨名義也行!她娘叫什麼名字,茶葉店名?還有其他什麼臺 獨言論?要有證據!抓緊」之訊息予被告何建華,指揮被告 何建華協助瞭解發表臺獨言論之高雄市議員黄捷之相關資料 ,其內容包括在廈門經營茶葉買賣之母親姓名、店家資料等 ,嗣經被告何建華依照指示清查後,則於同日晚間10時49分 許,以微信提供黃捷之新聞報導予王正智,而以此方式持續 深化、滲透與掌握我國內各階層人士,足生危害於國家安全 及社會安定。  ㈢被告何建華為擴大發展組織,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 援,依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指示,於總統大選期間發動陳 抗活動,擴大渲染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學歷造假爭議,藉由群 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並領取臺灣同學會之金援以 利發展組織,而危害國家安全:   被告何建華於108年6月間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路平」 結識臺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現任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 教授),並向黃信瑜徵詢參選建議,黃信瑜除提供「兩岸一 家親、團結為和平、陸配要人權、立法六改四」競選宣言及 「6都海選」等建議外,另表達將尋求大陸臺商挹注被告何 建華參選保證金等情。為此,被告何建華與黃信瑜遂於108 年11月2日,在中華婦聯會見面,黃信瑜告知被告何建華以 「蔡總統博士學歷造假」議題於蔡英文登記參選總統前後舉 辦大型陳抗,以影響選情,並指導被告何建華訂製印有抗議 標語之上衣,及動員民眾上街,被告何建華若允諾執行,將 向臺灣同學會會長爭取動員款項。被告何建華為圖上開利益 供其在臺發展組織之用,遂允諾之,黃信瑜即於108年11月9 日,依約由大陸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3萬元至 被告何建華名下廈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經被告何建華領取現款存放於中華婦聯會辦公室內。黃 信瑜並以微信指導被告何建華組織陳抗及謀議於108年11月2 0日發動相關活動,且提供「2019.11.20拒絕假博士,人民 要真相!」新聞稿予被告何建華,要求轉送予媒體人彭文正 、年金改革聯盟、軍公教聯盟等單位,以求於總統大選期間 ,擴大渲染該等消息製造選舉紛爭。被告何建華將上開訊息 告知王正智後,王正智即於108年11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以 微信發送內容為「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到場助陣,以便面對媒 體」、「張總裁要在關鍵時出手馳援喔」、「可以讓八百壯 士予以配合策應」、「還有軍公教人員也會參與」等訊息予 被告何建華,以營造軍公教人員均積極參與及呼應之作為, 企圖以此方式影響臺灣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開展對臺工 作、研究政情、開展心理戰,以達組織目的。嗣被告何建華 即依約定於108年11月12日聯繫全民拔菜總部(統派社團)總 司令盧朝財,並告以發動陳抗事宜,及交付抗議上衣、新聞 稿。待底定進行陳抗之內容及分工後,被告何建華即於108 年11月20日率眾前往教育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 及凱達格蘭大道進行集會遊行,利用不實訊息影響總統選情 、嚴重危害選舉秩序。  ㈣被告何建華為擴大發展組織,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 援,依全國臺聯指示,以其所提供優惠旅遊之資源,召募在 臺陸配或友人參加免費招待旅遊活動,取得名冊及個人資料 而擴大組織成員,並傳達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統一思想, 而影響國家安全:   全國臺聯欲對在臺陸配傳達統一思想,並影響我國總統選舉 選情,遂自108年9月起,指示被告何建華利用各類交流名義 招攬陸配赴陸接受旅遊招待,再由全國臺聯進行「大陸惠臺 措施」、「2020年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等思想教育,灌輸 反臺獨、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觀念。為此,被告 何建華先於108年9月率團赴大陸地區廈門市參加廈門市臺灣 事務辦公室(下稱廈門市臺辦)舉辦(起訴書誤載為全國臺聯 舉辦)之「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胞 創業研學營」;復於108年11月14日,率團前往大陸地區福 建省武夷山參加「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 研習班」,並於課程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 人。被告何建華咸認率領陸配返陸旅遊接受思想教育將能提 升其為統促黨參選不分區立委之勝選機會,遂利用渠與廈門 市臺辦關條,與大陸地區之廈門遨遊旅行社合作,接續於10 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同年11月11至15日臺北出發、高雄 出發、同年11月24至28日,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舉辦「 金廈五日遊交流團」,親自帶團前往旅遊,並藉由優惠旅遊 活動之誘因,召募陸配或友人參加活動藉以擴大發展組織, 及憑此取得參加人員名冊與個人基本資料,並交由高偉、李 佳等人在大陸地區廈門市實施統戰之思想傳遞,被告何建華 則利用廈門市臺辦提供旅遊補貼活動資源之機會,在臺擴大 發展陸配組織,迎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及統戰機構之需 求,明顯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三、被告何建華自發展組織時起,並無任何其他正當工作收入, 均利用上述方式自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或相關統戰機構索 取款項,並累積存放於臺北市○○區○○路0號12樓之2房屋即中 華婦聯會暨其居所內,供作發展組織之用。嗣108年12月18 至22日在大陸地區廈門市旅遊團體旅客於108年12月22日下 午2時35分許,自金門搭乘華信航空AE1268號班機返抵臺北 松山機場後,在機場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以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查;被告何建華於同日下午3時2 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0號12樓之2即中華 婦聯會辦公處所兼其住居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且扣得現 金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40萬元等物。而 該筆現金40萬元部分係以銀行綁帶捆妥,顯係被告何建華自 他人處取得,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整筆款項。因認被告2人 就公訴意旨二之㈠、被告何建華就公訴意旨二之㈡及㈢所為, 均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 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罪嫌(按:公訴意旨所述被告何 建華發展組織行為之時間,係橫跨108年7月3日修正國家安 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公布並施行之前、後,且上開規定 之發展組織係屬集合犯,是被告何建華就公訴意旨二之㈠至㈢ 部分應係涉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 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 ;被告何建華就公訴意旨二之㈣所為,係涉意圖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 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就公訴意旨三關於獲取財產 即現金40萬元部分,則係犯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 第5條之1第9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 罪嫌(按:國家安全法嗣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全文20條, 該次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條次變更為第2條, 並為文字修正,且該次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規定,條 次變更為第7條,並為文字修正);嗣公訴檢察官於110年3月 15日準備程序中補充被告何建華於108年7月3日修法後為大 陸地區主持、操縱及指揮組織,亦可能涉犯主持、操縱及指 揮中華婦聯會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原)法定判例 意旨參照)。又按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之「發展組織」行為,係包含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 、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提供機會,提供該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接觸、拉攏、 吸收新的對象,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 所稱「發展組織」,指組織中之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 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 源而言,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於108年7月3日 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發展組織」要件之 解釋,應無不同。 參、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 人曾惠方(即中華婦聯會原秘書長)、繆繁紅(即中華婦聯會 原副理事長及執行長)、劉正偉、賀建紅、陳連喜、顧愛花 、陳怡如(即喜鑽國際旅行社業務助理)之證述、內政部合作 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查詢1紙、統促 黨網頁截圖資料2紙、中選會網站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概況表乙份 、中華婦聯會106年5月北京訪問團手冊乙份、「106.5.8北 京參訪發言稿ok.doc」之檔案乙份、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 5日、107年12月1日工作計畫乙份、中華婦聯會106年5月20 日復連字第1060502002號函乙份、被告2人間微信對話紀錄 截圖乙份、被告何建華持用手機內之參加「2017年港澳台青 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課程表及照片乙份、被告何建華之 筆記本乙份、被告何建華持用手機內之參加「2018年上饒籍 大陸新娘回娘家活動」名冊、報名表及活動實施方案、「20 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 、「全國臺聯會2019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照片 、被告何建華與全國臺聯成員李佳之微信對話紀錄報告乙份 、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微信對話紀錄之截圖乙份、被告何建 華與證人陳連喜微信對話紀錄之截圖乙份、被告何建華持用 手機內之「假博士,人民要真相(1120活動新聞稿)」、被告 何建華與黃信瑜微信對話紀錄之截圖及活動照片乙份、中時 新聞網於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9分許發布「赴教育部陳情 全民拔菜總部:拒絕假博士,人民要真相」、同日下午4時5 分許發布「拔菜總部要求蔡博士學位證明」之新聞報導列印 資料各乙份、法務部調查局109年2月26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 報告乙份、「2019年金廈+鼓浪嶼+客家土樓文化交流之旅報 名表」(2019.10.28-11.1)臺北出發、(2019.11.11-11.15 )臺北出發、(2019.11.11-11.15高雄出發、(2019.11.24 -11.28)臺北出發名冊各乙份、被告何建華之中華婦聯會所 屬幹部沈斌與大陸地區人士南岳陳軍微信對話截圖乙張、微 信聲音檔光碟乙份及臺北市調查處勘驗微信對話之職務報告 乙份、現場扣案之現金40萬元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調查官職務報告暨扣案現金照片乙份等為其論據。 肆、經查 一、被告何建華及包克明分別時任中華婦聯會理事長及秘書;被 告何建華於103年間加入統促黨,復於同年11月3日成立統促 黨女媧黨部並任該黨部主委;被告何建華於103年間參加馮 滬祥在北京市舉辦之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因而認 識全國臺聯副部長高偉,並陸續認識全國臺聯人員李佳、海 協會之王小兵及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等 人;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1月22日,正式獲統促黨提名為該 黨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即代表統促 黨參加109年選舉及競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事實,業據 被告何建華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見108選他61卷一第48 頁,109他2423卷第16至17頁,109偵29919卷第131頁;本院 訴卷二第130頁,卷三第317頁)及被告包克明於調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9他2423卷第355、441頁,本院 訴卷三第335至336頁),並有全國性團體查詢結果、統促黨 網頁截圖資料、中選會網站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 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概況表在卷可稽( 見108選他61卷二第437至464頁)。是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按:公訴意旨一所訴被告何建華之犯行內容概為公訴意旨 二內容之摘要,故以下就公訴意旨一部分,分別於公訴意旨 二之㈠至㈣之論述部分併予說明)。 二、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㈠認為:「被告何建華與包克明共同為大 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全國臺聯發展組織,並由被告何建華指 揮組織成員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臺活動訊息,進而回報予全 國臺聯,以拉攏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並期透過渠等之人 脈及錢脈發展組織,而危害國家安全」部分,說明如下:  ㈠被告2人之答辯暨被告何建華之辯護人辯護意旨如下:  ⒈訊據被告何建華固坦承其製作、撰擬或要求共同被告包克明 撰擬公訴意旨二之㈠所述文件;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 受邀於106年5月間前往北京市參訪;出席「2017年港澳台青 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 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 條之1規定(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 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之犯 行,辯稱:撰寫「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等 文件的目的,是我認為要改善在臺的陸配處境,可以努力的 方向有這些,這些文件不是北京訪問團手冊,不是為了該訪 問活動寫的,這些文件是我自己寫起來,沒有給任何單位, 也沒有做任何運作,只是我自己的工作稿;當時大陸那邊提 供補助的主題是陸配回娘家,這種到當地的食宿都是邀請單 位會負責;全國臺聯並不是情報蒐集機關,而是在大陸的臺 二代;北京參訪發言稿在我的電腦應該可以發現各種不同的 版本,我在思考的時候存檔過很多次,但這個發言稿沒有印 出來,我也沒有發給與談的各位,也沒有講出的機會,對方 是想要瞭解陸配在臺灣的生活,發言稿裡面提到要作陸配人 口普查,只是要讓陸配相互聯繫幫助,陸配參政也是維護自 己權益的重要手段,此外我也建議要對陸配的單親子女扶助 等等;北京訪問團手冊是給參加活動的團員,當時有舉行座 談會,成員有我們的團員及對方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 的人;「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是要交給內 政部的,每年要做的事情都要寫工作計畫報備;106年底我 有參加「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這個活 動不是全國臺聯安排的,這個研修班是大陸的中華文化學院 舉辦的活動,是我自己花錢去參加,跟全國臺聯或高偉都沒 關係,我也沒跟高偉、李佳或國臺辦拿過錢;我講的落地招 待是他們要辦一個姊妹回娘家的活動,我們就自己買機票組 團回娘家,但食宿是對方招待,這種活動有時我們會跟內政 部報告,說明去年幾月份有參加回娘家活動,這種回娘家活 動有時是對方的某個國臺辦或全國臺聯辦理,至於對方的經 費從那裡來我不知道,對方如果要組團,會發公告說他們需 要幾個人、從家裡出發到落地的費用是我們要自己負擔,落 地之後就會有落地接待,但也許是購物團或其他經費我就不 知道了;我不可能把陸配的電話、家庭狀況提供給全國臺聯 ,也不會做普查的資料,我也沒有指示繆繁紅蒐集法輪功的 資料回報給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等語。其辯護人辯以:何 建華於106年5月20日致全國臺聯感謝函,係對全國臺聯(民 間組織)所發,雖有「要求協會同仁,盡速展開有關作業」 之語句,但所稱「有關作業」,均係對陸配服務之項目,並 無接受大陸地區資助及操控之意思;何建華參加之「2017年 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純屬兩岸文化交流;「 通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在兩岸交流 發揮紐帶作用」,為内部工作方向,並非全國臺聯指示,退 一步言,縱該工作方向為全國臺聯指示(非事實),亦屬正 面方向,有助兩岸和平穩定,絲毫不影響「國安」;並無證 據證明被告何建華有暗將在臺陸配基資、電話、家庭狀況、 收入、住址等訊息提供臺聯運用之行為等語。  ⒉訊據被告包克明固坦承依何建華要求而撰擬「106.5.8 北京 參訪發言稿」及「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之 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 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之犯行,辯稱 :何建華委託我寫什麼樣的文稿,然後提供資料,我就寫給 她,交給她之後她如何應用我並不知道;印象中何建華有叫 我寫北京參訪發言稿,她有提供這些內容讓我寫;「中華婦 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這個章不是我蓋的,我只負 責文字稿,這些內容我好像有整理過;我幫何建華寫這些文 稿,就我的認知,我不覺得是在幫大陸做事,我只是在幫弱 勢的陸配做事;文字工作是我唯一的專長,因為看到何建華 對於陸配很用心,我才以很低廉的稿費協助她們整理這些文 件,我不曉得這樣就變成我可能涉嫌背叛中華民國,我無法 接受等語。  ㈡被告何建華於106年5月間製作「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陸 籍人摸底」等文件;被告何建華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 並受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之邀請,而於 106年5月間與賀建紅、曾惠方等陸配參訪北京市;被告何建 華指示被告包克明撰擬「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被告 何建華向楊文濤提示「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 被告何建華於106年5月20日以中華婦聯會名義寄發婦聯字第 1060502002號函予全國臺聯;被告何建華指示被告包克明撰 擬「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被告何建華自1 06年11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3日止,出席大陸地區中華文化 學院舉辦之「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並 取得結業證書,且其筆記本載有「通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 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在兩岸交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等 語之事實,業據被告何建華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 在卷(見109選偵8卷第29至32頁,109他2423卷第17至20、23 9至240頁,109偵29919卷第117至120頁;本院訴卷二第52、 130至132頁,卷三第323至326頁),暨被告包克明於調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9他2423卷第358、442頁; 本院訴卷二第400頁,卷三第339至342、345至346頁),核與 證人即桃園市中華婦女聯合協進會理事長賀建紅於調詢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9他2423卷第121至125頁,本院訴卷三 第174至177頁)、證人即原中華婦聯會秘書長曾惠方於調詢 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9他2423卷第196、203、253 、255至256頁),並有「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15日工作計畫 」(見108選他61卷二第325至327頁)、中華婦聯會106年5月2 0日婦聯字第1060502002號函、「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的大 陸籍人摸底」等文件(見109選偵8卷第77、89至107頁)、「 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106.5.8 北京參訪發 言稿」(見109他2423卷第33至48頁)、「2017年港澳台青年 菁英中華文化研修班」課程表、照片及被告何建華之筆記本 在卷可稽(見109偵29919卷第491、503至511、529頁)。是此 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㈢被告何建華於106年5月間製作標題為「希望祖國能夠對在臺 的大陸籍人摸底」等文件,固如前述。然被告何建華辯稱: 上開文件沒有給任何單位,也沒有做任何運作,只是我自己 的工作稿等語,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何 建華係為爭取全國臺聯等涉臺單位之經費及政策支持其在臺 灣發展陸配組織,而撰寫上開文件,進而要求全國臺聯給予 資源及資金幫助,且全國臺聯見聞上開文件後,遂協助被告 何建華在臺灣發展中華婦聯會等節,自難認被告何建華因此 有何為全國臺聯等大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發展組織之情。  ㈣被告何建華接受全國臺聯提供之補助,並受海峽兩岸婚姻家 庭服務中心副主任楊文濤之邀請,而於106年5月間與賀建紅 、曾惠方等陸配參訪北京市等節,固如前認;被告何建華指 示被告包克明撰擬之「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載有「…… "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因素"做為 促進兩岸統一的急先鋒,為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而努力。」 「……期盼早日重回祖國懷抱。」「……『中華婦女聯合會』誓言 扮演『娘家』角色,肩負起實質照顧在臺30多萬陸配姊妹們的 重責,在黨中央的領導下,以務實的規劃與腳步,統合陸配 姊妹們的團結力量,為實現大中華和平統一的目標做出貢獻 。」「今天的臺灣,彷彿進入戰國時代,政黨林立,民間社 團複雜混亂……我僅(按:為『謹』之誤載)代表我們中華婦女婦 合會向祖國陳情……」「最後對陸配工作的政策建議:一、在 臺灣進行全面陸配人口普查……九、為年滿18歲的臺灣孩子, 在大陸名城舉辦成年禮,強化民族認同。十、栽培能幹可靠 能幹陸配,進軍臺灣政壇,爭取陸配家庭權益,壓制臺獨氣 焰。」等內容(見109他2423卷第43至44頁);被告何建華向 楊文濤提示之「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關於簡介 中華婦聯會之成立宗旨部分,載有「四、我們追求的願景 結合每1位在臺陸配姊妹,發揮如種子般的效應,落地生根 ,教育自己的子女,影響自己的夫婿、家人、親友、街坊鄰 居,達成兩岸和平的使命與目標。」關於被告何建華之「心 語」部分,則載有「祖國,我的母親,您生我,養我,教我 ,從苗子長大成樹,而後,我去到海峽彼岸,寶島臺灣……再 次撲進母親的懷裡,重溫日夜思念的那愛,那暖和滿滿幸福 。」及該手冊末頁記載「中華一統 兩岸雙贏」等內容(見10 9他2423卷第33至41頁)。惟查,被告何建華辯稱:我沒有將 「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發給與談的各位,也沒有講出 的機會等語,是被告何建華於上開參訪北京市時有無發表上 開發言稿?該發言稿之內容是否僅屬其個人之思想內容?已 非無疑;況被告何建華即使指示被告包克明撰擬「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甚至於該參訪時發表、提示前揭「106. 5.8 北京參訪發言稿」及「中華婦女聯合會北京訪問團手冊 」之內容,然此至多僅屬宣言、期盼、建議或個人意向之表 達,尚與發展組織之行為有間。  ㈤被告何建華於106年5月間參訪北京市後,雖於同年5月20日以 中華婦聯會名義寄發婦聯字第1060502002號函予全國臺聯, 該函表示:「『中華婦女聯合會』率近20位成員赴京,承各位 領導殷勤垂詢姊妹在臺生活……回臺後,依據領導們之指示, 建華隨即要求協會同仁,盡速展開有關作業……」等語(見109 選偵8卷第77頁)。然該函所謂「依據領導們之指示」,其指 示內容為何?又所謂「盡速展開有關作業」,係展開何種作 業?暨被告何建華是否確已要求中華婦聯會之成員實際展開 何種作業?因上開函文內容語焉不詳,且尚乏證據可佐,自 難由此遽認被告何建華有何接受大陸地區資助及操控而為其 發展組織之情。  ㈥依被告何建華指示被告包克明撰擬之「中華婦聯會106年10月 15日工作計畫」,雖其中之「年度目標」載有「……共同為推 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經濟繁榮,提升兩岸婦女之國際地位 ,復興中華民族統一大業貢獻力量」,及其中之「工作方案 」記載:「⒋進行詳盡在臺陸配人口普查:由於臺灣施行個 資法,造成本會欲詳實建立在臺陸配人口普查工作上的困難 ,未來除繼續設法尋求臺灣相關部門協助以及透過本會各地 姊妹加強查訪之外,亦將正式發函請求大陸有關單位大力協 助,提供來臺陸配名單。」等語(見108選他61卷二第325至3 27頁) 。然此至多僅屬目標、計畫之表達,並無證據可佐被 告何建華依此有何進一步之實際作為,更難即認被告何建華 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以集體領導、分工合作之模式,而為組織 發展之情。  ㈦被告何建華出席前述「2017年港澳台青年菁英中華文化研修 班」之課程題目雖包括「中國共產黨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十九大輔導報告」、「中華文化的核心要義:大一統」 、「"一國兩制"的歷史文化基礎和法理依據」(見109偵2991 9卷第491頁),且被告何建華取得結業證書,其筆記本並載 「通過婦女聯合會把臺灣38萬陸配姊妹凝聚起來,在兩岸交 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等語。惟查,被告何建華辯稱:這 個活動不是全國臺聯安排的,是我自己花錢去參加的等語, 卷內復無證據足證被告何建華係受全國臺聯安排而出席該研 修班,或上開筆記所載內容為全國臺聯指示被告何建華之工 作方針等節,是被告何建華即使藉該研修課程而深化共產主 義及統一思想,亦屬其個人之學習範疇,難認與發展組織有 何關聯。  ㈧公訴意旨雖泛稱:被告何建華於106年12月3日完成上開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即在高偉、李佳等指導下,利用大陸 地區各省市臺聯資源在臺主持、發展中華婦聯會,並經常以 婚姻家庭主題,誘吸陸配赴陸活動,而暗將在臺陸配基資、 電話、家庭狀況、收入及住址等訊息提供臺聯運用,以達成 全國臺聯「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目標,且利用陸配返陸 期間,對之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談,為中共推動「兩岸統 一、一國兩制」等對臺政策等語。惟查:  ⒈上開公訴人所指,業為被告何建華否認,且公訴意旨就此部 分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何建華於何時、如何依高偉、李佳等人 之指導,利用那些省市臺聯之何種資源,而為大陸地區如何 在臺主持、發展中華婦聯會?於何時、以婚姻家庭主題,誘 吸那些陸配赴陸活動?於何時、以何方式,將那些在臺陸配 之基資、電話、家庭狀況、收入及住址等訊息提供那一臺聯 運用,以達成全國臺聯「對臺陸配全面人口普查」目標?於 何時利用陸配返陸期間,對那些陸配進行思想教育課程及座 談,為中共推動「兩岸統一、一國兩制」等對臺政策?等節 ,暨其分別所憑之具體證據為何,已難認有據。  ⒉況依被告包克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中華婦聯會或何建華本 人沒有去做陸配在臺灣的人口普查,她實際上的人力沒辦法 去完成這個事情等語(見本院訴卷三第353頁),核與證人賀 建紅於調詢時證稱:何建華沒有要我對在臺陸配進行普查, 也沒有要我提供名單等語(見109他2423卷第126頁),及證人 繆繁紅於調詢時證稱:何建華沒有要求我對在臺陸配進行普 查等語相符(見109他2423卷第163頁),是公訴意旨所謂:被 告何建華暗將在臺陸配基資、電話、家庭狀況、收入及住址 等訊息提供臺聯運用,以達成全國臺聯「對臺陸配全面人口 普查」目標等節,亦非無疑。  ㈨公訴意旨又認:被告何建華指示中華婦聯會會員繆繁紅等人 蒐報法輪功在臺活動訊息,並將之回報予大陸地區對臺情蒐 機構,以利該等單位掌握異己份子之動向等語,雖經證人繆 繁紅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6年由姐妹們推選 我擔任副理事長,之前也有掛名執行長,但執行長只是何建 華口頭稱的,並不是正式的職位;我記得於106年間在中華 婦聯會的辦公室,當時有個成員聊天提到法輪功的問題,何 建華主動表示若我們成員有發現法輪功份子活動的照片,可 以想辦法把照片拍下來傳給她,至於何建華蒐集這些照片的 目的我並不清楚等語(見109他2423卷第158、164、266至267 頁,本院訴卷三第217至218、221、224頁)。然證人繆繁紅 證述何建華於106年間曾要求中華婦聯會成員蒐集法輪功份 子活動照片乙節,業據被告何建華否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 可佐,尚難逕採;況被告何建華即使有此行為,亦僅屬資訊 之蒐集,與發展組織之行為,尚屬有間,且卷內並無證據證 明其目的為何?是否確有中華婦聯會成員因而蒐集法輪功份 子活動照片並提供被告何建華?被告何建華是否將之回報大 陸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等節,是公訴意旨所指情節,仍屬有 疑。 三、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㈡認為:「被告何建華為大陸地區對臺情 蒐機構北京市臺辦發展組織,並操縱中華婦聯會之運作,且 親自及指揮組織成員蒐集臺獨等資訊,並回報予北京市臺辦 ,以宣揚大陸地區對臺理念,且對異己者予以打壓、抑制, 而危害國家安全」部分,說明如下:  ㈠訊據被告何建華固坦承其認識北京市臺辦調研員王正智,並 以微信與王正智聯繫;中華婦聯會受王正智協助舉辦「0000 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並撰擬感謝函予王正智;透過趙 宇輝取得經費補助「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 於108年8月間以微信與王正智就關於劉正偉、黃捷之事件資 訊有所聯繫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安定,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或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 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之犯行,辯稱:我 與王正智沒有任何上下隸屬關係,我也沒有在臺負責蒐集臺 獨人士資訊的業務,王正智沒有提供我金錢或補貼資源,也 沒安排別人捐錢給中華婦聯會;這些是很平常的私下交流, 王正智只是介紹他認識的人給我認識,我們要辦新春聯誼藝 文活動需要場地及費用,所以他介紹人給我認識,但我實際 上沒有跟這些人聯繫,因為王正智介紹他認識的書法家送一 些春聯給我,所以我寫了感謝函;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的領 導,是王正智自己的想法,後來也沒有這樣的人聯繫我;關 於歡慶母親節活動部分,是落地後對方提供接待,當次的人 數約有30幾個人,我們在臺灣頒獎,之後招待她們去北京市 ,共5天4夜,經費是透過趙宇輝取得補助的,方式就是我們 寫好企劃,他們覺得這個活動有價值願意贊助,就用兩岸交 流的名義邀請我們到大陸去;在微信對話中,王正智曾拿1 篇劉正偉的文章問我有沒有道理,要我提供劉正偉是誰的資 料給他,還說可以發動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份子,這 些都是私人的閒聊,我有將我搜尋到的內容傳給王正智,他 有想知道的事情,我就利用網路搜尋,因為王正智看不到臺 灣的臉書,我就幫他這個忙,但我沒有撰寫「請大家協助檢 舉綠蛆」的文字並附上劉正偉的臉書連結;黃捷的部分,是 王正智的一個臺灣朋友傳給他,王正智問我知不知道,我不 知道,就上網查詢,發現真的有這麼一件事,就把新聞報導 傳給王正智等語。其辯護人則以:何建華固有安排中華婦聯 會會員至大陸旅遊,但絕非受王正智指導,亦無現金轉交之 情事;「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為中華婦聯會主辦之 活動,何建華因與王正智為友人關係,將致詞稿、採訪單位 、相關新聞報導傳送王正智,乃供其參考,所謂「批示」, 並非事實;所謂何建華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主席告臺灣同 胞書重點内容,並無實證;所謂中華婦聯會實係由北京市臺 辦所掌控及提供資金,均無實證;王正智固於「微信」上書 有「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請檢文章仇恨言論」等文字 ,但何建華並無轉發予任何人,亦無要求組織成員依照王正 智指示尋找發表臺獨言論者等語置辯。  ㈡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何建華與北京市臺辦調研處調研員王正 智自107年12月間起,即透過微信密切聯繁,且由王正智指 導被告何建華在臺灣發展組織、推動相關統戰工作,並以現 金轉交、安排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 攬之陸配成員,並以補貼資源,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 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以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等 語,雖據提出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在卷為據(見109他2423卷第83至115頁)。然上開公訴人所 指,業據被告何建華否認,且由上開對話紀錄固然可證被告 何建華與王正智密切聯繫之情,然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 何建華係於何時、如何由王正智指導而在臺灣發展組織、推 動相關統戰工作?王正智係於何時、如何以現金轉交、安排 廈門地區旅行社全程落地接待中華婦聯會所招攬之陸配成員 ,並以補貼資源,或安排第三人捐贈等方式,提供被告何建 華活動經費,以利其在臺灣運作及組織團體?等節,暨其分 別所憑之具體證據為何,已難認有據。  ㈢舉辦「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中華婦聯會2019年 歡慶母親節活動」活動及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部分  ⒈依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⑴關於中華 婦聯會舉辦之「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正式活動名 稱為「2019"愛我中華"海峽兩岸新春聯歡會」)部分,王正 智於107年12月29日下午3時34分許以微信傳送該活動之新聞 稿予被告何建華參考、於108年1月3日下午5時18分許傳送「 何建華201918致辭(3).doc」之檔案予被告何建華、於同年 月4日上午某時向被告何建華表示:「這是中評社臺北記者 ,安排他去報導!你們主動聯繫他。爭取安排幾位陸配接受 專訪!」及於同年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向被告何建華表示 :「給他們提供稿子,還會有後續報導!」等語,嗣被告何 建華於同年月11日上午6時58分許,傳送內容為「感謝函 感 謝北京市臺辦王正志處長在我會舉辦2019"愛我中華"新春聯 歡會大型活動最困難時伸出援手全力協助,讓活動順利舉辦 ,圓滿成功。特以此函聊表謝意。中華婦女聯合會 2019年1 月10日」之感謝函草稿予王正智,並表示:「內容這樣可以 嗎?」「請修正」等語,王正智於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回覆 :「不這樣發,按我寫稿發」,被告何建華旋回以:「好的 」、「你寫給我」、「我等您的文稿」,王正智復於同日上 午11時28分許表示:「附上對民革北京市委,艾奇志等人的 感謝函!」等語;⑵關於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部分,王正智 於108年1月11日某時表示:「我後天與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 見面,談如何支持你」,嗣被告何建華於同日下午5時19分 許回以:「太好了,感恩您」等語;⑶關於「中華婦聯會201 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部分,被告何建華於108年2月14日上 午10時8分許傳送關於該活動之檔案予王正智,並於同時12 分許表示:「處長早安好!母親節活動計畫書初稿寫好,請 您審核,希望臺灣與北京前後舉辦」,王正智於同年月18日 上午10時43分許表示:「北京市臺聯的趙宇輝部長,我們是 好朋友!已表態願意支持合作!你把想法先與他說!」被告 何建華於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傳送「2019母親節--海峽兩岸 優秀母親北京授獎典禮」之計畫予王正智,其中關於「活動 籌備」部分載有:「一、我們擬組織獲獎母親以及演員工作 人員50-100人前往北京。以下事項需要各位領導協助安排: ①協助落地接待②協助安排活動場地③協助邀請各單位領導出 席頒獎(各省相關領導)④協助安排授獎獎品⑤協助安排拜訪 (國臺辦、統戰部、全國婦聯、全國臺聯、民政部、民革等 部門座談) 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主席(告臺灣同胞書)重 點內容。」等語,此有該等對話紀錄在卷足憑(見109他2423 卷第85至101頁)。又依被告何建華與高偉間之微信對話紀錄 ,顯示被告何建華於108年2月14日上午10時8分許,傳送「 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慶母親節活動」之計畫書初稿予高偉, 並表示「部長早安好!母親節活動計畫書初稿寫好,請您審 核,希望臺灣與北京前後舉辦」等語,此有該對話紀錄附卷 可參(見109他2423卷第75頁)。而被告何建華分別與王正智 、高偉間有上述對話內容之事實,亦據被告何建華於調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9他2423卷第24至25、240 頁,109偵29919卷第124頁,本院訴卷二第132、360頁)。是 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⒉依前揭對話紀錄內容,雖可認被告何建華就舉辦中華婦聯會 之「00000000新春聯誼慶祝活動」及「中華婦聯會2019年歡 慶母親節活動」,前者有受王正智、後者則有受王正智、趙 宇輝及高偉等人指導、協助之情,然衡諸被告何建華之政治 理念係主張兩岸統一,此有前述其指示被告包克明撰擬之「 106.5.8 北京參訪發言稿」內容可稽,則其因政治理念及主 張而與大陸地區機構或人士親近友好,且易受到大陸地區有 相同目標之機構、人員之支持甚或取得優惠資源,不難理解 ,然本案並無證據足證被告何建華於舉辦上開活動時有何為 北京市臺辦「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以期該新對象能 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之發展組織行為。又卷內並無證 據證明王正智實際上已請所稱兒童慈善基金會領導支持被告 何建華,故公訴意旨認為:王正智親自與兒童慈善基金會負 責人接洽,及協助提供被告何建華活動經費,以利在臺灣發 展組織等語,亦難採信。從而,尚難僅憑上開事證,遽認被 告何建華所屬中華婦聯會即係由北京市臺辦掌控,並利用舉 辦活動方式提供資金,以掩護發展組織之資金來源及流向, 幫助及指揮被告何建華在臺發展組織等節。   ㈣劉正偉事件部分  ⒈依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王正智於1 08年8月7日某時,傳送我國國人劉正偉撰寫標題為「兩岸關 係的美國因素」網路文章予被告何建華,並表示:「你看看 這篇文章怎麼樣?在理嗎」,嗣於同日下午5時46分許表示 :「可否把這人姓名,真實身分,以及廣西哪所高校聘他, 告訴我!」被告何建華回以:「好的」,王正智復於同時59 分許表示:「可以發動你的姊妹檢舉在大陸撈錢的臺獨分子 ,讓他們承擔不利後果!」被告何建華旋即傳送劉正偉之臉 書頁面截圖予王正智,王正智再於同日下午6時11、21分許 依序分別表示:「到底是哪所公立大學?大學名稱要知道很 快就讓滾!」「那讓廣西查,需要很長時間,查著了,學校 也不會承認聘用,而會偷偷辭退了事!」被告何建華遂於同 日下午6時27分許回覆:「有人提起廣西師大」,王正智旋 回覆:「好呀!我問問」,又王正智於同年月9日下午5時7 分許表示:「那個臺獨分子從哪來還得回哪去!等著瞧!」被 告何建華則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對此表示:「贊」,嗣傳 送含有:「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請檢文章仇恨言論」 之文字及臉書連結網路位址之訊息予王正智,此有該對話紀 錄在卷足憑(見109他2423卷第103至109頁),而被告何建華 與王正智有上述對話內容之事實,亦據被告何建華於調詢及 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9他2423卷第25至26頁,本院訴卷 二第130至131、360至361頁)。又證人劉正偉於108年8月2日 經百色學院簽約聘任為該學院之副教授,並預計於同年9月1 日起正式任教,然百色學院文學傳播學院院長黃雪婷於同年 8月19日下午5時47至53分許以微信向劉正偉表示:「劉老師 :因上級相關部門審查未通過,不批准學校錄用您,非常遺 憾」、「具體原因沒跟我說(可能在我的層面不便知道),上 級相關部門給學校覆函"不建議錄用"」等語,通知劉正偉不 予錄用之事實,業經證人劉正偉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 見109他2423卷第339至341、423至425頁),核與證人劉政偉 與黃雪婷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相符(見109他2423卷第429頁)。 是以,該等事實均堪認定。  ⒉互核前揭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對話時間、內容,以及劉 正偉先經百色學院約聘,後又遭通知不予錄用之時間及理由 ,雖可推論劉正偉事後遭百色學院通知不予錄用,可能係因 被告何建華依王正智之要求而提供劉正偉之相關資訊,以及 王正智之干涉、介入所致;惟被告何建華協助王正智蒐集劉 正偉之臉書頁面等公開資訊並提供予王正智,僅屬被告何建 華與王正智間之互動,尚與發展組織之行為有間。至於被告 何建華雖傳送含有:「請大家協助檢舉綠蛆」、「請檢文章 仇恨言論」之文字及臉書連結網路位址之訊息予王正智;然 依證人賀建紅於調詢時證稱:我現在當場檢視我手機微信群 組内容,何建華於108年8月9日前後均未發送任何訊息給我 等語(見109他2423卷第127頁),及證人繆繁紅於調詢時證稱 :我沒有印象有看過何建華於108年8月9日傳送「請大家協 助檢舉綠蛆,謝謝喔」、「請檢文章仇恨言論」訊息等語( 見109他2423卷第165頁),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何建 華亦將上開內容之訊息轉發公訴意旨所稱組織成員,並要求 組織成員依照王正智指示尋找發表臺獨言論者之情,從而, 公訴意旨據此進而認為:被告何建華均係經由王正智操縱、 指揮及分派組織成員之任務等節,自非無疑。  ㈤黃捷事件部分  ⒈依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王正智於1 08年8月19日上午11時19、29分許,依序表示:「……高雄市 議員時代力量黃捷的老娘,在大陸賣臺灣茶葉大賺人民幣, 用賺大陸的人民幣支持她女兒在臺灣搞臺獨,大家呼籲老共 :讓黃捷的老娘回臺賣茶葉!!」「那你可否把黃捷老娘在 廈門賣普洱茶相關情況反應一下,以統促黨名義也行!她娘 叫什麼名字,茶葉店名?還有其他什麼臺獨言論?要有證據 !抓緊」,被告何建華則於同日上午11時34分許回以:「好 的」等語,嗣於同日晚間10時49分許傳送2則關於黃捷之新 聞報導影音檔案予王正智,此有該對話紀錄在卷足憑(見109 他2423卷第109至111頁),而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有上述對 話內容之事實,亦據被告何建華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 卷(見109他2423卷第26、28頁,本院訴卷二第133頁),是此 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⒉依前揭對話紀錄內容,雖可認被告何建華依王正智要求而蒐 集及提供關於黃捷之新聞報導影音檔案予王正智之情,然此 僅屬被告何建華與王正智間之互動,尚與發展組織之行為有 間。又該新聞報導影音檔為任何人於網路上均可搜得之公開 資訊,即使係大陸地區人士亦可透過突破網路審查(即俗稱 「翻牆」)之方式取得,難認被告何建華上開行為,有何公 訴意旨所認:以此方式持續深化、滲透與掌握我國內各階層 人士,足生危害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情。   四、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㈢認為:「被告何建華為擴大發展組織, 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依大陸地區之臺灣同學會 指示,於總統大選期間發動陳抗活動,擴大渲染總統候選人 蔡英文學歷造假爭議,藉由群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 ,並領取臺灣同學會之金援以利發展組織,而危害國家安全 」部分,說明如下:  ㈠訊據被告何建華固坦承其認識黃信瑜,並接受黃信瑜匯款以 製作抗議蔡英文總統學歷造假活動用之上衣,並將上衣交付 盧朝財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或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 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之犯行,辯稱:我沒有 受黃信瑜的指示散布假訊息,據我所知黃信瑜也是到外國求 學的博士,他們自己的朋友圈有認為蔡英文的博士論文是假 的,當時已有其他團體發起活動,這個跟中華婦聯會無關, 我送了一些衣服過去,我也有以個人身分穿上那件衣服,在 場並無中華婦聯會的成員,我不知道臺灣同學會這個組織, 我只是認識黃信瑜,他是大陸的教授,他匯款給我只是表示 他本人支持這個活動,並且願意贊助衣服的經費,我後來將 衣服交給盧朝財,但他不是我聯繫來的,他是透過黃信瑜跟 我聯絡的;我有從黃信瑜那邊收到新聞稿,他有叫我發給彭 文正、年金改革聯盟、軍公教聯盟,但我後來沒發;108年1 1月20日的活動是在我參選前,當天我有去教育部、總統府 前面,但沒去中選會,人都不是我帶去的,我知道那邊有人 在抗議,我去看一下而已,我也沒有在群組裡面揪人去等語 。其辯護人辯以:黃信瑜為居住大陸之臺胞,係平民身分, 為親藍人士,見臺灣與論對蔡英文之博士論文多所質疑,並 支持反蔡活動,乃請何建華代向廠商訂製於遊行時所穿著之 T恤1,000件,共計12萬5,000元,依當時匯率計算,折合人 民幣為2萬9,761元,黃信瑜乃將該款以整數人民幣3萬元匯 入何建華之帳戶,並非為何建華在臺發展組織之用;108年1 1月20日之集會遊行,並非何建華率領,況集會遊行為人民 基本權利,並不違法,選舉期間乃正常活動,所稱利用不實 訊息影響總統選情、嚴重危害選舉秩序,實乃欲嫁之罪等語 。  ㈡被告何建華透過「路平」結識臺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嗣 被告何建華於108年7月24日上午8時20分許,以微信向黃信 瑜表示:「黃教授早安好!」「請您對發起六都參選2020區 域立委提出寶貴的建議」,黃信瑜於同日上午9時31分許回 以:「何大姊:目前想到的,尚未成熟,供參考 一、競選 宣言……兩岸一家親、團結為和平、陸配要人權、立法六改四 。二、六都海選……」「另外,參選保證金,我也會幫忙尋求 臺商支持」等語;被告何建華與黃信瑜於108年11月2日進行 討論,黃信瑜告知被告何建華以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之 議題,於總統選舉前舉辦活動抗議,並建議被告何建華訂製 印有抗議標語之上衣及動員民眾上街,被告何建華若允諾執 行,將向臺灣同學會會長爭取贊助衣服、面具及印製抗議標 語之A4紙張,被告何建華應允之;黃信瑜於108年11月9日由 大陸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3萬元至被告何建華 名下廈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信瑜並 以微信與被告何建華討論於同年月20日發動抗議蔡英文總統 博士學歷造假之活動,並於同年月10日下午3時33分許以微 信就被告何建華傳送之「2019.11.20拒絕假博士,人民要真 相!」之新聞稿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復於同年月12日晚間8 時43分許以微信向被告何建華表示:「可以一併請拔菜發給 以下人員 彭文正……年金改革聯盟,軍公教……」等語,嗣被 告何建華交付抗議上衣予全民拔菜總部總司令盧朝財供上開 抗議活動使用;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1月20日前往教育部及 凱達格蘭大道參與抗議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活動;另王 正智於108年10月3日至同年11月10日間某日,以微信傳送標 題為「龐建國》監院要查小英學位」文章予被告何建華,並 於同年11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向被告何建華表示:「可以 邀請相關學者到場助陣,以便面對媒體!」「張總裁要在關 鍵時刻出手馳援哦」、「可以讓八百壯士予以配合策應」及 「還有軍公教人員也會參與」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何建華 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9偵29919卷第125至129 頁,本院訴卷二第131、133、361至362頁),並有被告何建 華與王正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他2423卷第11 3頁)、被告何建華與黃信瑜間之108年11月2日對話錄音譯文 、「拒絕假博士,人民要真相!(1120活動新聞稿)」、中時 新聞網於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9分許發布「赴教育部陳情 全民拔菜總部:拒絕假博士,人民要真相」、同日下午4時5 分許發布「拔菜總部要求蔡博士學位證明」之新聞報導及被 告何建華與黃信瑜間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1 09偵29919卷第641至652、721至724、753、765至769頁), 是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㈢惟查,被告何建華雖向黃信瑜徵詢參選建議,黃信瑜並表示 就被告何建華之參選保證金,其會幫忙尋求臺商支持等語, 然並無證據證明黃信瑜事後確有為被告何建華尋求那些臺商 支持並贊助參選保證金之情。另被告何建華就108年11月20 日舉辦之抗議蔡英文總統博士學歷造假活動,雖於事前與黃 信瑜及王正智均有所聯繫、討論,收受黃信瑜所匯人民幣3 萬元之款項,並交付活動用之抗議上衣予盧朝財,以及於當 日至教育部及凱達格蘭大道參與活動。然上開抗議活動為全 民拔菜總部所號召,此有檢察官提出之前述「拔菜總部要求 蔡博士學位證明」新聞報導記載:「全民拔菜總部總司令盧 朝財20日號召群眾到教育部、中選會前靜坐……」等語可參( 見109偵29919卷第724頁),且無證據可證被告何建華除自己 參與外,亦實際動員他人參與該活動。另依被告何建華於調 詢時供稱:黃信瑜有提供我製作抗議衣服的費用,他當時叫 我去詢價,我給他報價1件125元,黃信瑜後來就匯款製作1, 000件衣服的錢到我指定的大陸銀行帳戶,金額大約是人民 幣2萬多元,實際金額我不記得,所以黃信瑜給我的錢全數 拿去製作抗議衣服;黃信瑜沒有給我1毛錢;該1,000件衣服 我全數交給盧朝財等語(見109偵29919卷第127至129頁),其 中被告何建華辯稱1件衣服之製作費用為125元,尚符常情, 復依1件衣服125元計算,1,000件衣服之製作費用共計12萬5 ,000元,折合人民幣確與黃信瑜所匯上開人民幣3萬元之款 項相近,又依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1月2日向黃信瑜表示:「 集會遊行的話有些人還是會出來,甚至於給他們一些車馬費 」,黃信瑜則回以:「車馬費可能沒有辦法啦!就是衣服啦 !還有面具啦!還有A4紙就比較簡單。你看有沒有意願,如 果有我再跟我們會長講……」此有該2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附 卷足參(見109偵29919卷第647頁),可見黃信瑜至多僅願贊 助衣服、面具、A4紙張等實際開銷費用,是被告何建華上開 辯稱已將黃信瑜匯付之人民幣3萬元用以製作抗議上衣,並 未向黃信瑜收取其他款項等語,並非全然無據,且卷內復無 證據足證被告何建華另藉上開抗議活動獲取臺灣同學會或黃 信瑜之何種金援。從而,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何建華係藉上開 群眾活動擴大召募成員參加組織,並圖臺灣同學會會長提供 動員款項之利益供其在臺灣發展組織之用,而允諾黃信瑜籌 畫上開抗議活動,嗣將黃信瑜匯款之人民幣3萬元領出後存 放於中華婦聯會辦公室內等節,均難認定,更難進而認為被 告何建華有何發展組織之行為。  五、關於公訴意旨二之㈣認為:「被告何建華為擴大發展組織, 爭取大陸地區統戰機構各方金援,依全國臺聯指示,以其所 提供優惠旅遊之資源,召募在臺陸配或友人參加免費招待旅 遊活動,取得名冊及個人資料而擴大組織成員,並傳達大陸 地區對臺情蒐機構統一思想,而影響國家安全」部分,說明 如下:  ㈠訊據被告何建華固坦承其於108年9月間率團參加「2019兩岸 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率團 於同年11月14日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夷山參加「全國臺聯 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及舉辦108年10 月28日至11月1日間、同年11月11至15日間、同年11月24至2 8日間之「金廈五日遊交流團」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 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之犯行,辯稱:我們去 大陸之前的費用都是我們自己負擔,落地之後就是落地接待 ,那時每天不知道有多少團,兩岸有很多人民團體都會交流 ,去到那邊就是落地接待,至於落地接待的來源我就不知道 ,只要是臺灣人去到那邊就都可以享受到落地接待的方案; 108年9月間起,我帶大陸團,與全國臺聯沒有任何關係,那 是我們跟當地的旅行社接洽,這些團都是我們自己組的,而 且旅行期間,不會看到全國臺聯的人,也沒有任何人進行「 大陸惠臺措施」、「2020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等思想教育 ;「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是廈門市臺聯辦的,在某次的 旅行團加入這個行程,是因為有位姊妹認識廈門市臺聯的處 長,所以我們去做舞蹈交流,隔天他們辦了1個創業研習班 ;108年11月14日去武夷山的「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 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就是在講茶文化,沒有叫我們支持 兩岸統一的候選人;關於我帶的這些團,我並沒有將參加者 的名冊與個資交給高偉與李佳等語。其辯護人則以:並無證 據證明全國臺聯有指示何建華利用各類交流名義招攬陸配赴 陸接受旅遊招待,再由全國臺聯進行「大陸惠臺措施」、「 2020年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等思想教育,灌輸反臺獨、支 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觀念之情事;被告於108年9月 及同年11月14日率團參加之活動,純屬兩岸文化交流,且無 於課程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人等語置辯。  ㈡被告何建華於108年9月間率團赴大陸地區廈門市參加廈門市 臺聯舉辦之「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 胞創業研學營」、於108年11月14日率團前往大陸地區福建 省武夷山參加「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 習班」,以及與廈門遨遊旅行社合作,接續於108年10月28 日至11月1日間、同年11月11日至15日間及同年11月24至28 日間舉辦「金廈五日遊交流團」之事實,業據被告何建華於 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108選他61卷一第52頁,109 選偵8卷第26至27頁,本院訴卷二第362頁),並有廈門遨遊 旅行社帳單2紙(見108選他61卷一第103至105頁)、「2019 兩岸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 「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之相關 照片、「《2019金廈+鼓浪嶼+客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 (2019.10.28-11.1)臺北出發」、「《2019金廈+鼓浪嶼+客 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2019.11.11-11.15)臺北出 發」、「《2019金廈+鼓浪嶼+客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 (2019.11.11-11.15)高雄出發」及「《2019金廈+鼓浪嶼+ 客家土城文化交流之旅》報名表(2019.11.24-11.28)臺北 出發」在卷可稽(見109偵29919卷第541至627、725至739頁) ,是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㈢「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 營」及「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 部分  ⒈依廈門市臺聯於108年9月間所舉辦「2019兩岸同胞中秋晚會 」、「2019相聚廈門臺胞創業研學營」之相關照片,可見有 人以簡報報告「2020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等議題,並提及 「還有3個多月,韓能否把討厭、不滿民進黨的力量集結起 來,好好整合團結國民黨,提出翻轉臺灣的政策、願景,加 上進一步走入群眾,接地氣,這些可能是能否勝選的關鍵。 當然,做好市政也很重要」、「"臺獨"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路 」、「未來10到20年是兩岸統一的關鍵期,祖國一定統一, 也必將統一」等語,以及有人以簡報分享「臺胞在廈就業便 利化措施」之議題,此有簡報照片在卷足參(見109偵29919 卷第545至563頁)。  ⒉依被告何建華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間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於福建省武夷山之「全國臺聯2019年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 產業研習班」活動舉行前,李佳於108年10月11日下午5時37 分許傳送名稱為「茶文化研習班行程安排(草案)」及「2019 兩岸婚姻家庭活動報名表⑴」之檔案予被告何建華,並於同 年月25日下午3時28分許詢問:「何理事長,請問武夷山活 動報名情況怎麼樣?可以發給我了嗎?」被告何建華於同日 晚間10時38至51分許間傳送名稱為「2019兩岸婚姻家庭活動 報名表⑴」之檔案予李佳,此有2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在卷可 參(見109偵29919卷第633、635頁)。又依「全國臺聯2019年 兩岸婚姻家庭茶文化產業研習班」之相關照片,可見有人以 簡報報告「祖國必須統一」、「臺灣是中國神聖的領土」、 「臺灣是中國的核心利益」、「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 臺獨"」等議題,此有簡報照片在卷可憑(見109偵29919卷第 569至627頁)。  ⒊上開活動雖分別為廈門市臺聯及全國臺聯所舉辦,且被告何 建華就前揭⒉之活動亦有於事前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聯繫活 動行程及報名情形,甚至傳送「2019兩岸婚姻家庭活動報名 表⑴」予李佳等情。然而,上開活動相關簡報內容之報告對 象為何?是否包括被告何建華率團參加上開活動之成員?卷 內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是公訴意旨所稱:全國臺聯藉機對陸 配進行「大陸惠臺措施」、「2020年選舉與兩岸關係走向」 等思想教育,灌輸反臺獨、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等 觀念,以及於課程間教導團員支持兩岸統一之政黨及候選人 等情,尚難遽予採認。況且,即使認有公訴意旨所指情節, 然除該等思想教育及觀念灌輸外,別無證據可證被告何建華 實際上對那些參與活動之人,有何種為全國臺聯或廈門市臺 聯之成立目的,對之接觸、招攬、吸收為新的成員,以擴大 該等機構中可用人力資源之發展組織行為,自難因此逕對被 告何建華以發展組織罪相繩。  ㈣10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間、同年11月11日至15日間及同年1 1月24至28日間之「金廈五日遊交流團」部分  ⒈依被告何建華與全國臺聯處長李佳間之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於108年10月11日晚間8至9時間:被告何建華表示:「佳佳 處長好!目前以(按:應為「已」之誤)安排①10月28日~11月 1日廈門團(45人)②11月11日~15日(100人)③11月24日~28 日(45人)報名全滿」,李佳則詢問:「理事長,這是什麼 ?」被告何建華回以「就是我們目前要辦的活動,沒有寫清 楚」,李佳復詢問:「跟我們茶博會衝突嗎?」被告何建華 答以:「這三個活動是我們跟當地的,廈門那邊合作,然後 辦的這個活動,完全就是交流」、「不衝突。也不同參加人 員」,李佳則表示:「哦好的呀,那就好」,再詢問:「廈 門這個活動是跟當地什麼單位合作接待的呀?」被告何建華 則表示:「廈門這個是屬於民間團體,是一個公司,也有自 己的旅行社,所以這個人也對祖國的統一問題上,非常願意 來做這個工作,希望我們一起來合作,多把臺灣人帶過來跟 他們洗洗腦,跟他談到剛好我們兩個理念很同,所以我就說 那真是太好了」等語,此有2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在卷足參( 見109偵29919卷第629至631頁)。又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0月 25日下午2時14分許以微信向全國臺聯副部長高偉表示:「 部長好!向您報告11月份本會確定行程安排:①10月28日~11 月1日廈門團(45~50人)②11月11日~15日金廈團(100人)③1 1月24日~28日金廈團(50人)」等語,此有2人間微信對話 紀錄附卷足憑(見109選偵8卷第57頁)。  ⒉被告何建華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舉辦分別於108年10 月28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1月24日出團之金廈旅行團, 團費都是7, 800元;這個旅遊是要自己負擔費用的,是購物 團等語(見108選他61卷一第52頁,本院訴卷二第133頁)。  ⒊中華婦聯會之副秘書長沈斌於108年12月2日某時以微信向大 陸地區人士陳軍表示:「我們聯合會這個月走廈門4個團了 ,邀約臺灣朋友過來7800臺幣含機票行政費,國內這邊全部 落地接待」、「這就是我跟你說的,只要寫申請方案上去, 內容是什麼,行程作出來,一層一層遞上去,上面就會撥款 下來,臺灣要來多少人我們都可以幫你處理,現在很多地方 領導為了作政績,都是要求要我們去臺灣找人過來,所以我 們這個社團在臺灣、大陸很有名」等語,此有2人間之對話 紀錄及語音譯文在卷可參(見109選偵8卷第119至121頁)。再 證人沈斌於另案調詢時證稱:前揭發言內容,是我認為的, 至於我說「申請方案上去,內容是什麼,行程作出來,一層 一層遞上去,上面就會撥款下來」,這是何建華告訴我的, 因為我好奇問他,他告訴我的,但後來回臺灣之後協會的人 跟我說這4個團是單純跟旅行社對接等語(見本院訴卷三第34 、39頁)。  ⒋證人即我國之喜鑽國際旅行社業務助理陳怡如於調詢時證稱 :喜鑽國際旅行社主要承接臺灣、金門、廈門間交通往返的 費用,喜鑽國際旅行社的金廈之旅5天行程大約6,990元,但 這是有包含購物行程的優惠價格,如果不包含購物行程大約 1萬5,000元;中華婦聯會是透過廈門遨遊旅行社辦了4次金 廈之旅,喜鑽國際旅行社是依據廈門遨遊旅行社的委託,代 訂該4次旅遊行程中臺灣及金門間的機票、金門及廈門間船 票等語(見108選他61卷二第417至420頁)。  ⒌綜合上開證據資料,可見如下:  ⑴被告何建華於108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間、同年11月11日至1 5日間及同年11月24至28日間共3次之「金廈五日遊交流團」 之前,曾分別向全國臺聯處長李佳及副部長高偉報告將舉辦 上開旅遊活動。然而,由被告何建華於向李佳提及上開活動 之時,李佳表示:「理事長,這是什麼?」「廈門這個活動 是跟當地什麼單位合作接待的呀?」且被告何建華表示該等 活動之合作接待單位為某公司等語,足認李佳就該等活動於 事前並不知情,是自難認被告何建華係依全國臺聯之指示並 以全國臺聯或廈門市臺辦提供之資源,而舉辦該等旅遊活動 。再被告何建華於該等旅遊活動前,固向李佳表示預計於該 等旅遊活動中安插兩岸統一之洗腦教育活動等語,然被告何 建華實際上是否確實有此作為,並無實證可佐,自難遽認。 此外,沈斌於上開旅遊活動之後,雖向陳軍表示該等旅遊活 動在大陸地區部分全部落地接待,只要寫申請方案上去,上 面就會撥款下來等語,然證人沈斌嗣已證稱中華婦聯會之人 向其說明上開旅遊活動係單純與旅行社對接等語,是自難單 憑沈斌向陳軍表示之上開內容,而為對被告何建華不利之認 定。  ⑵互核被告何建華供稱上開旅遊活動含購物行程,團費為每人7 ,800元,與證人陳怡如證稱喜鑽國際旅行社舉辦含購物行程 之金廈之旅5天行程大約6,990元等語,難認被告何建華舉辦 上開旅遊之收費有何明顯低於市價之處,復無證據可證被告 何建華於上開旅遊過程中藉機對旅遊團員有何發展組織之行 為,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何建華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舉 辦上開旅遊活動,並藉由優惠旅遊活動之誘因,召募陸配或 友人參加活動藉以擴大發展組織等語,尚難採信。  ⑶又即使認為沈斌於上開旅遊活動之後,向陳軍表示該等旅遊 活動在大陸地區部分全部落地接待等語為真實,且大陸委員 會以112年9月20日陸法字第1120003638號函表示:「二、有 關陸方『落地招待』或『落地接待』,係指受邀者僅須自行負擔 機票等往返費用,在陸期間的住宿、用餐、旅遊、交通,皆 由陸方提供招待。三、中共實行黨國體制,即便是學術單位 或社會團體,也服膺於中共黨組織領導,並以政府財政撥款 為其主要經費來源。因陸方單位預算審查、執行與審計並不 全面公開,僅能推論其『落地招待』預算可能來自於各級政府 、統戰部以及臺辦,透過官方或轉由外圍組織執行,且無相 關資料庫或紀錄可供查核。四、陸方操作『落地招待』的目的 ,係以交流作為掩護,透過旅遊接待、減少經濟支出之誘因 ,促使受邀對象增加赴陸意願,以利進行統戰工作,嘗試影 響其政治立場或投票意向;同時發掘積極份子,培養成為在 地協力者,進一步賦予其對臺工作任務。五、因『落地招待 團』有其統戰目的,針對屬意之目標群體規劃特定行程、參 加特定活動,故一般人民報名旅行團自行赴陸旅遊,較無可 能接受落地招待。」等語,此有該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卷 四第281至282頁)。然而,大陸委員會上開函文內容,僅係 就大陸地區落地招待或落地接待之通常運作情形而論,本案 上開旅遊活動即使係落地招待,亦不能僅憑該函文內容,即 推認於該等旅遊活動過程中有該函所述「進行統戰工作,嘗 試影響其政治立場或投票意向;同時發掘積極份子,培養成 為在地協力者,進一步賦予其對臺工作任務」之情。  ⒍此外,上開旅遊活動之報名表,雖均載有每位團員之姓名、 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臺胞證號、臺胞證效期及聯 繫電話等個人資訊,此有該等報名表附卷可憑(見109偵2991 9卷第725至739頁),然於舉辦團體旅遊時蒐集團員之個人資 料,亦可能係為訂購機票、飯店、辦理保險或緊急聯絡等用 途所需,無法逕認違反常情,且本案亦無證據足佐被告何建 華曾將上開團員之名冊與個人基本資料交由高偉、李佳等人 ,自難認被告何建華有何交付該等個資予高偉、李佳等人, 以在大陸地區廈門市實施統戰思想傳遞,甚至藉以發展組織 之情。 六、關於公訴意旨三認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於 108年12月22日在中華婦聯會辦公處所兼被告何建華住居所 搜索而扣得現金40萬元,而該筆現金係以銀行綁帶捆妥,顯 係被告何建華自他人處取得,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整筆款項 部分,說明如下:  ㈠訊據被告何建華固坦承於公訴意旨三所述時、地,遭扣得其 所有現金40萬元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所謂108年7月3日 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9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財產 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犯行,辯稱:我當時剛好要準備進貨, 要交付貨款,才會有1筆40萬元的現金,這筆錢是從我個人 銀行的帳戶領出來的等語。其辯護人辯以:該筆現金並非來 自大陸任何機關或人士,何建華非公務人員,並無義務證明 該筆現金之來源等語。  ㈡被告何建華於公訴意旨三所述時、地,遭扣得其所有現金40 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何建華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 院訴卷二第363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職務報 告暨扣案現金照片在卷可稽(見109偵29919卷第719至720頁) ,固堪認定。惟依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 第1、8及9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 陸地區違反第2條之1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 反第2條之1第1款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之罪者,其參加 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1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 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暨參該條第8及9項之立法理由所 揭:「犯第1項之罪,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參考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沒收規定,並配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用語,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參加組 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爰增訂第8 項及第9項規定」等語,足見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 第5條之1第9項為「沒收」之規定,而非「罪刑」之規定。 從而,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訴,乃無明文處罰規定,而屬行為 不罰者。此外,本案既難認被告何建華有犯108年7月3日修 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罪情形,自無是否應依同 條第9項之規定,沒收該現金40萬元之問題,併予說明。 伍、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存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何建華有何公 訴意旨一及二所指之犯行,抑或公訴檢察官補充之為大陸地 區主持、操縱及指揮中華婦聯會之犯行,亦不足以認定被告 包克明有何公訴意旨二之㈠所指之犯行,自無法對被告何建 華遽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108年7月3日修 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 之1第1款規定之罪名,抑或對被告包克明遽以意圖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 之1規定之罪名相繩;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 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原則,及依上開規定、判決先例意旨,就此 部分自應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是本案此部分不能證明 被告2人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另公訴意旨三所指被 告何建華涉嫌所謂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 第9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之犯行, 實乃行為不罰,此部分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建華因與公訴意旨二之㈣所述3次「金 廈五日遊交流團」相同之緣由及方式,於108年12月18日至2 2日間舉辦「金廈五日遊交流團」,以擴大發展組織,明顯 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等語。因認被告何建華就此部分, 亦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108年7 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在前案業經判決無罪之情形下,為 免巧立罪名導致被告一再受訴訟程序之消耗與負擔,並為維 持法之安定性,應不止於完全相同之被訴罪名及所涵攝之構 成要件事實,若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就成立犯罪與否之重 要爭點業經前案實體判決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者,基於一行 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自不容法院再予以審判,而為其 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 判決意旨及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三,就前案無 罪確定情形,均認同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不應再為實體判決 ,當為免訴判決)。 參、經查,被告何建華因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金廈 五日遊交流團」,經臺灣臺灣地方檢署檢察官認為涉犯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 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而以109年度選偵字 第8、9號起訴,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選訴字第1 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 月9日以109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該 案遂於110年1月14日確定,此有該等起訴書、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9選偵8卷第123至146 頁;本院訴卷二第225至234頁,卷四第445頁)。上開判決雖 僅就被告何建華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嫌部分諭知無罪,然依前揭說明,就本案所涉同一行為(即 於108年12月18日至22日間舉辦「金廈五日遊交流團」)之想 像競合犯(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 反108年7月3日修正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罪嫌) ,自不應再為實體判決,是本院就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判決 。 丙、本案被告何建華被訴上開罪嫌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或免訴,則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漏未起訴之被告何建華涉嫌於 108年9月間組織群眾參加港獨活動部分(見本院訴卷二第133 、191至193頁),即與本案事實間不具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是本院尚無從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被告何建華就免訴部分若求為無罪之判決, 則得上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2025-02-25

TPHM-113-國上訴-1-20250225-4

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 被 告 祝康明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張詠翔律師 鄧藤墩律師 被 告 孫海濤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 被 告 劉萬禮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歸亞蒂 選任辯護人 朱盈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 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偵字第1號、113年 度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祝康明、孫海濤、劉萬禮、歸亞蒂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陳柏光(另由檢察官通緝中)為中華民族致公黨(前名稱為 中國台灣致公黨,下稱中華致公黨)前任主席(期間為民國 104年至111年10月16日,於110年3月16日出境未歸),並為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台辦)統戰部門對台灣窗口 之一;被告祝康明(綽號教授、收藏家)係「青天白日勳章 」書籍作者,並為中華戰略協會、黃埔聯誼會會員;被告孫 海濤係海軍官校正期70年班、海院85年班、三軍大學戰爭學 院93年班,歷任海軍拉法葉艦艦長、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處 處長,98年6月1日海軍少將退役,並為社團法人高雄市退伍 軍人協會(下稱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1)常務理事;姜興國(已於110年12月18日死亡)係 台商,為大陸統戰部窗口,且為孫海濤國中同學;被告劉萬 禮為陸軍上校軍階退伍,為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 光武黨部主委、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理事長及高 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理事長;被告歸亞蒂則為中華台閩經貿文 化教育交流協會秘書長、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秘書長。其等 均明知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任何人亦不得受滲透 來源資助、指示,而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㈡陳柏光、祝康明、孫海濤、姜興國於106年起至110年3月16日 間(所涉各次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竟共同意圖危 害國家安全,基於提供國台辦及中共情工人員接觸、拉攏、 吸收我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役將領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 展組織之犯意聯絡,以佈建我國退役高階軍官,滲透臺灣軍 方退役將領,繼以發表有利統一台灣(即消滅中華民國)之 思想及言論,並降低我國軍方人員對中共之提防(高階將領 在我國享有崇高地位,倘高階將領均可接受招待,一般軍人 何來不可),由國台辦及所管地區市台辦資助組織發展,以 達對台統戰、滲透、情蒐及發展組織等目的,先由陳柏光自 國台辦海峽兩岸交流中心副主任苗京平等大陸地區對台組織 陸續指示傳達後,再由祝康明、孫海濤以其等退將及中華戰 略協會、黃埔聯誼會等身分所具之國軍人脈,長期物色、引 介我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將赴陸接受落地招待(即僅需 負擔交通機票費用,其餘均由陸方出資招待)或全程招待( 即全額免費招待),並於行前先將該次赴陸退將之軍種、階 級等資訊傳送給陳柏光、姜興國,使陸方得以了解該次赴陸 退將之背景。並於赴陸行程中假意安排陸方人員陪同旅遊、 餐敘,實則利用上開場合中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進行思想引導,並挑選可納 為渠等所用之退將,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 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進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機會,而為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發展組織行為。  ㈢祝康明接續前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於109年10月6 日再以希望大陸地區資助成立黃埔基金會之組織為由,透過 陳柏光向國台辦稱黃埔基金會會員有陸軍退役上將金恩慶( 已於112年間死亡)、費鴻波、彭進明、空軍退役上將沈國 禎、海軍退役上將陳永康、陸軍退役上將鄭德美、陸軍退役 中將黃雲生、空軍退役中將陳金生(已於111年間死亡)、 空軍退役中將劉翼天、空軍退役中將李少弘、葉巨、李皓等 退將參與,其宗旨係為「統一全國復興中華」,希望大陸地 區資助成立經費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嗣因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在大陸地區爆發,退將們無法赴陸接 受招待,且陳柏光於110年3月16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因故遭 陸方拘捕。後由其兄陳玉山於111年10月16日接替陳柏光作 為中華致公黨主席,並再與祝康明繼續聯繫討論黃埔基金會 成立之經費等細項,且陳玉山規劃將返台投入選舉及加入青 幫、洪門,以為將來兩岸統一時發揮關鍵作用。祝康明以此 持續吸收我退役將軍行為,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 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㈣後因國境逐漸開放,孫海濤、劉萬禮、歸亞蒂另共同意圖危 害國家安全,基於提供大陸地區接觸、拉攏、吸收我國國軍 特定階級、軍種退役將領、里長以發展組織之犯意聯絡,以 佈建我國退役高階軍官及地方里長,滲透台灣軍方退役將領 ,或地方基層具有一定民意基礎之里長,繼以發表有利統一 台灣(即消滅中華民國)之思想及言論,並降低我國軍方人 員對中共之提防及人民之戒心,由國台辦及所管地區台辦資 助組織發展,以達對台統戰、滲透、情蒐之目的而為大陸地 區發展組織。先由劉萬禮於111年6月間與北京市委台辦兼海 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秘書長鄧勁松、同年9月間與中華和 平統一促進會幹部許海港聯絡並受其等指示,由劉萬禮於11 2年3月3日至9日間引介孫海濤、歸亞蒂予鄧勁松、北京市台 辦主任霍光峰、北京市台辦彭文柱、劉勤响(鄧勁松之部屬 )認識、會面及餐敘(即附表一編號6)後,由孫海濤、歸 亞蒂分別與鄧勁松、彭文柱、劉勤响加入微信好友,彼此得 以聯繫,在大陸地區期間,劉萬禮於同月6日將孫海濤往來 大陸之機票旅費單據傳予鄧勁松,向鄧勁松報銷引介孫海濤 之相關費用;孫海濤於同月7日在北京拍攝借記卡、並隨即 傳送翻拍之借記卡照片給劉萬禮,同(7)日即收到劉萬禮 微信轉帳共人民幣4萬元,孫海濤以此方式收取劉萬禮微信 轉帳的人民幣4萬元,做為該趟北京密會行大陸北京市台辦 給予之工作費。北京密會行返台後,歸亞蒂負責行政庶務及 會計支出,孫海濤以其等退將及政商關係所具之人脈,為陸 方物色、引介我國退將或特定地區里長赴陸接受落地招待或 全程招待,並於行前先將該次赴陸人員之資訊傳送給劉萬禮 供陸方篩選,使陸方得以了解該次赴陸退將或里長之背景, 陸方並於赴陸行程中假意安排陸方人員陪同旅遊、餐敘,實 則利用上開場合中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統戰 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或里長進行思想引導,並挑選可納為 渠等所用之退將或里長,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 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之機會為大陸地區發展,而為附表 一編號6至8所示之發展組織行為。  ㈤孫海濤、劉萬禮、歸亞蒂再於112年6月15日、112年9月1日, 以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高雄市左營區社區聯合發展協會、 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名義,在高雄市左營區蓮潭 會館會議中心(下稱蓮潭會館)及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活動中 心(下稱果貿活動中心)分別舉辦「反戰爭、愛和平、保台 灣系列活動㈤」(下稱系列活動㈤)、「反戰爭、愛和平、保 台灣系列活動㈥-榮耀九三沙龍」(下稱榮耀九三活動)。孫 海濤、劉萬禮、歸亞蒂共同基於違反反滲透法、為特定候選 人造勢及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受陸方滲透來 源前開台辦資助舉辦前開活動,且前開活動受邀民眾均為本 次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人,而對於本屆總 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之選舉具有投票權。孫海濤、劉萬禮 、歸亞蒂仍基於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候選人宣傳、造勢 ,並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等犯 意,先接受中國大陸地區政府之指示及資助,系列活動㈤中由 歸亞蒂向劉萬禮報告活動嘉賓與預算、歸亞蒂與孫海濤討論 活動流程及嘉賓,並由歸亞蒂以自身人脈傳訊邀請黃昭順參 與活動並稱一起拚勝選、透過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 之民間友人仲躋岱邀請侯友宜二哥侯明鋒代表出席活動、及 訂購粽子共800顆(共2萬3200元),並在前開活動中支持業 經中國國民黨提名之高雄市第3選區(楠梓區及左營區)立 委候選人李眉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並就與會之民眾分別 發送粽子2顆。榮耀九三活動中由孫海濤、歸亞蒂主導活動 的舉辦、宣傳海報製作、擬定活動嘉賓、參與團體,亦由歸 亞蒂出面邀請來賓侯漢廷,及業經中國國民黨提名之高雄市 第3選區立委候選人李眉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並規劃在 海報中刊載「免費入場,現場備有精美禮品」以招徠民眾參 與,活動最後有發送自友人曹國權募來之價值280元之花生 糖1罐(共發給150罐)及羅宋麵包給在場有投票權人,上述 兩場活動當天皆由劉萬禮擔任主席、歸亞蒂擔任主持人、孫 海濤負責現場運作,歸亞蒂在活動現場帶領群眾高呼「李眉 蓁凍蒜」、「侯友宜凍蒜」,活動最後也發送精美禮品給參 與民眾,以此方式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觀諸歸亞蒂積極 邀請青溪左營分會成員參加榮耀九三活動,且青溪左營分會 成員多為高雄市第3選區選民為主,歸亞蒂又刻意邀請中國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及中國國民黨提名之高雄市第3選 區立委候選人李眉蓁出席此活動,顯有以花生糖招徠具投票 權之第3選區選民參與該活動,以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  ㈥因認被告祝康明就附表一編號1、2、3、4、5及公訴意旨㈢部 分,被告孫海濤就附表一編號1、2、3、7、8部分,被告劉 萬禮就附表一編號6、7、8部分,被告歸亞蒂就附表一編號8 部分,均係犯修正前(108年7月3日修正,108年7月5日施行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款而涉有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 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被告孫海濤、劉萬禮、歸亞蒂就公 訴意旨㈤所為,均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之受滲透來源之資助、 指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款、第2款、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行為罪嫌及反滲透法第 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犯總統副 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嫌 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 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分別涉犯上揭罪嫌,係以如附表二所載 之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4人雖坦認有如上揭公訴意旨欄所載之行程或活動 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上開被訴之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 法等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祝康明辯稱略以:檢察官迄今未說明被告等人究係發展 何組織,亦未證明被告等人有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我所 邀約的美國行旅遊活動,雖然是由陳柏光贊助,但陳柏光從 未告知我資金來源為何,也沒有指示我或傳達任何吸收成員 以壯大組織的情事。至於麗江行部分,這也是一個單純的旅 遊行程,並沒有所謂「由麗江市派人全程陪同,利用機會接 觸刺探退將,宣揚兩岸一家親」這個事實,何來發展組織之 可言。至於附表一編號2、4、5部分,中華致公黨的主席是 陳柏光,副主席則是劉本善,劉本善又擔任國安局的處長以 及軍情局的副局長,如陳柏光有要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劉 本善豈有不加以阻止或告發之理。況且,檢察官並未提出證 據證明我與孫海濤、陳柏光有何犯意聯絡,又陳柏光資金來 源為何、受大陸官方何單位或何人指示,陳柏光如何指示我 如何發展組織,也全都未予舉證,縱使陳柏光有提供資金, 也沒辦法證明與大陸官方有任何關係。另外,就公訴意旨 部分,因為成立黃埔基金會需要3000萬元,如果成立協會就 不需要,所以那時我曾與陳柏光討論過此事,當時陳柏光有 承諾要贊助1000萬元,但後來卻不了了之,跟大陸根本沒有 關係,而且那只是討論階段,如何成立犯罪等語。  ㈡被告孫海濤辯稱略以:關於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起訴書說 陳柏光跟姜興國是中共國家機關或組織的派遣人員,但是調 查局112年11月23日調陸貳字第11221512610號函已經明確說 明,陳柏光與陳玉山並非國家安全法第2條所稱的派遣人員 ,姜興國的調查結果,也認為他並非中國國家機關或其他機 構的派遣人員,這是檢察官自己向調查局函查的結果,為何 檢察官會反於查證結果而起訴我,而且我根本不知道劉萬禮 的資金來源為何。關於違反反滲透法部分,本案兩個活動分 別在112年6月15日及112年9月1日舉辦,但第16屆總統、副 總統候選人名單是在112年12月15日才經中央選舉委員會( 下稱中選會)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則是在 113年1月2日才經中選會公告,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侯友宜 及李眉蓁於前開2活動舉辦當時,根本不是候選人,我根本 不可能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 犯罪。另前開兩次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了軍人所舉辦的活動 ,而且一包花生糖根本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投票意向,我根本 沒有賄賂的犯意等語。  ㈢被告劉萬禮辯稱略以:大陸國台辦的地位等同於台灣的大陸 委員會,不是統戰的機關,霍光峰及鄧勁松都有台辦的身分 ,但是台辦的人員並不是做統戰工作的,而許海港是菲律賓 籍的大陸僑胞,劉勤响則是大陸民間人士,也不是中共中央 統戰部的成員,他們都不具有反滲透來源的資格。附表一編 號6部分,孫海濤跟我去大陸,費用都是我支付的,並不是 由北京市台辦或其他中共組織或團體所支付,雖然在112年3 月3日至9日之間,我有用微信轉了4萬元人民幣給孫海濤, 但這筆費用是我要捐助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讓歸亞蒂可以 用在關於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事務上的,跟北京市台辦並沒 有關係。況且,依起訴書所載,孫海濤在111年3月以前就已 經被吸收成為中共組織的成員了(指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 ,我為何在112年3月間還要再引見他給北京市台辦的相關人 員認識?這顯然有邏輯上的錯誤。關於附表一編號7部分, 參加「第十五屆海峽論壇大會」的人員,根據該活動規則, 所有與會人員的費用都是由該大會主委會全程落地接待,我 根本不需要額外向主委會或是福建省台辦申請落地招待。在 參訪過程中,也沒有聽到大陸官方人士提到台灣的政治或選 舉議題,或者是與大陸全國政協主席王滬寧、或國台辦主任 宋濤、或福建省台辦秘書處的王陽輝等人會談的情形,回台 後,同往的唐訓謀、陳揚智等人也沒有再跟我有所接觸,顯 見我並沒有受大陸敵對勢力的指示、贊助,來吸收其等成為 大陸敵對勢力組織成員的行為。關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 悅動高雄-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這個活動,是北京市朝陽 社區所舉辦的,並非宣揚中共政體或政治理念,也沒有證據 證明我組團參加這個活動,有在接受鄧勁松的指示後,在台 灣為大陸敵對勢力發展組織。另外,我也沒有如起訴書所載 的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犯行等語。  ㈣被告歸亞蒂辯稱略以:附表一編號6我北京行的目的,只是因 為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要在北京設立分會,所以 我才會去北京,劉萬禮所匯的4萬元人民幣,折合台幣17萬 多元,是劉萬禮提供給我作為協會運作之用,並非來自大陸 的鄭厚元、大陸官方或其他任何機構。而我傳給劉勤响的東 西,是我將所籌辦過的活動,與劉勤响分享經驗,並非在向 劉勤响彙報而被吸收發展組織。關於附表一編號8「悅動高 雄-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的活動我根本沒有參與,只是應 劉萬禮的指示徵詢有無適當的人士要參加,而且證人張翼麟 及蔡鈴蘭也到庭證明此次的活動只是參訪北京市朝陽社區的 民間參訪行程,沒有涉及政治,自不能因此將之解釋為這是 提供大陸情治人員可以擴大或接觸我們,以致影響選舉的機 會。再關於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是高雄市退伍軍人 協會常態性舉辦的系列活動,並不是專為選舉造勢而舉辦, 況且,這系列的活動在我及劉萬禮112年3月3日至北京前就 已經辦過3場,怎能將後面接續辦理的系列四、五、六解釋 為是受大陸指示或受大陸資助所辦理。另系列活動㈤、榮耀 九三活動舉辦時,侯友宜及李眉蓁都還未被中國國民黨提名 為候選人,而且尚未經中選會公告,所以侯友宜及李眉蓁於 前開活動當時,根本不是候選人,我根本不可能構成反滲透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犯罪等 語。 五、經查:  ㈠陳柏光為中華致公黨前任主席(期間為104年至111年10月16 日);被告祝康明係「青天白日勳章」書籍作者,並為中華 戰略協會、黃埔聯誼會會員;被告孫海濤係海軍官校正期70 年班、海院85年班、三軍大學戰爭學院93年班,歷任海軍拉 法葉艦艦長、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處處長,98年6月1日海軍 少將退役,並為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常務理事;姜興國(已 於110年12月18日死亡)係台商,且為被告孫海濤之國中同 學;被告劉萬禮為陸軍上校軍階退伍,為統促黨光武黨部主 委、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理事長及高雄市退伍軍 人協會理事長;被告歸亞蒂則為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 協會秘書長、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秘書長等情,為其等所不 否認(見本院卷五第357至358頁),並有被告祝康明、劉萬 禮、歸亞蒂之基本資料(見調查卷第295至299頁、401至403 頁、第431至435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000年00月00日國 政保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偵二卷三第269至281 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可認定。  ㈡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原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 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然因原條文規範之 行為對象僅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境外政治實體或組織無從適 用,爰參考我國刑法第115條之1規定體例,於108年7月3日 修訂第2條之1第1款規定為「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發 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亦即增列「香 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明示本條規範含境外政治實體 或組織,並參酌規範組織活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行 為態樣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組織,以資 明確。嗣為周延規範行為主體及明確處罰範圍,參考反滲透 法第2條至第6條之體例,於111年6月8日再修訂該規定,並 將條次變更為第2條,其第1款規定為「任何人不得為外國、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 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發 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此次修正,將 條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就行為人裨益外國、大 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對象增加「其所設立 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以期周延並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而上開規定之「發展組織」,指組織 中之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 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而言,不以有刺探公務秘 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若該被招攬之成員同意而與該組織 具備共同目的,則上開組織之發展行為即屬既遂;反之,若 該被招攬之成員未同意該組織之目的,該組織之發展行為則 屬未遂。  ㈢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祝康明、孫海濤)  ⒈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有與附表一編號1「被發展對象」欄所示 之人員及陳柏光於106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13日至美國(舊 金山-波士頓-紐約,下稱美國行),其中退將部分係透過被 告祝康明所招攬,又被告祝康明、孫海濤並有參與此次出國 行程相關事宜之聯繫等事實,為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且經證人葉巨、湯玉芬、蘇立青 、蔡君宏(原名蔡智瑋)、趙世璋、彭進明、金乃傑、朱從 榮證陳在卷(依序見偵一卷二第316至320頁、偵一卷三第27 9至280頁、偵一卷四第6至8頁、偵一卷六第344至353頁、偵 一卷三第132至136頁、偵一卷二第378頁、偵一卷三第203至 205頁、偵一卷三第393至394頁),並有東南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南旅行社)112年9月5日東旅總字第0000000 0001號函及所附之旅客名單、旅遊行程在卷可稽(見調查卷 第55至6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此次美國行除由附表一編號1「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員 負擔部分費用(蘇立青夫婦免費)外,陳柏光亦於出發前交 付被告祝康明300萬元,被告祝康明收受後,即將其中之250 萬元匯予東南旅行社用以支付團費之情,亦經被告祝康明於 調詢供述明確(見偵一卷一第133至134頁),且經證人葉巨 、湯玉芬、蘇立青、蔡君宏、趙世璋、彭進明、金乃傑、朱 從榮證陳在卷(依序見偵一卷二第316至320頁、偵一卷三第 279至280頁、偵一卷四第6至8頁、偵一卷六第344至353頁、 偵一卷三第132至136頁、偵一卷二第378頁、偵一卷三第203 至205頁、偵一卷三第393至39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7 、50⒌、51、55、56、57所示之證據,與前開東南旅行社112 年9月5日東旅總字第00000000001號函及所附之付款紀錄, 及臺灣銀行大安分行110年9月15日大安營密字第1100003403 1號及所附祝康明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灣銀行新店分行110 年10月4日新店營密字第11000038221號及所附祝康明106年3 月20日臨櫃交易傳票影本(見調查卷第71至80頁、第85至86 頁)存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⒊檢察官雖主張陳柏光前開交付予被告祝康明之300萬元,係國 台辦透過陳柏光交付予被告祝康明,並以其中250萬元供做 此次美國行之費用。惟被告祝康明、孫海濤否認知悉此300 萬元之來源係國台辦交付予陳柏光,均辯稱不知陳柏光此筆 款項之來源,而檢察官就之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 無從憑據此次美國行係透過被告祝康明招攬退將,及被告祝 康明、孫海濤均有參與此次出國行程相關事宜之聯繫,即為 其2人必定知悉陳柏光資金來源之認定。  ⒋檢察官又以此次赴美期間,中華致公黨前主席陳柏光與助理 蔡君宏有安排及同至紐約及陪同至紐約餐敘,餐敘現場有陸方 華僑、陸方駐美國領事館人員,且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之旗幟,在場人員並持旗幟要與受招待之退將合影,因 而認被告祝康明、孫海濤與陳柏光招攬退將赴美國旅遊之主 要目的,係為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由該等 官員藉餐敘等時機宣揚統戰思想,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 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 組織。惟查:  ⑴證人趙世璋於偵查中結證稱:此次美國行,是祝康明邀我的 ,我們都搭遊覽車團進團出,我們這桌沒有人在談論和平統 一的話題,當時也完全沒有跟大陸地區的人接觸等語(見偵 一卷三第131至137頁);證人葉巨於偵查中結證稱:整個美 國行的過程中,我們都沒有跟大陸地區官方、統戰人員接觸 ,因為我們領隊趙世璋很謹慎等語(見偵一卷二第312頁) ;證人湯玉芬於偵查中證稱:美國行程中,有一餐我們是在 中式餐廳吃飯,前方舞臺有掛布條,內容大概是和平統一、 歡迎海外僑胞,我們覺得本團都是退將,不太妥適,所以就 進入沒有掛布條的包廂吃飯,我們沒有跟外面的人互動等語 (見偵一卷三第279至280頁);證人金乃傑於偵查中證述: 我們赴美期間,本來有一次好像華僑團體去找趙世璋說要聚 餐,但是趙世璋認為這一團都是將軍,不適合,所以雙方有 點不太愉快,後來我們就自己在另外的包廂吃等語(見偵一 卷三第203頁)。可見此次美國行於某用餐地點,雖掛有類 如「和平統一」、「歡迎海外僑胞」等布條,然因退將們認 為該懸掛之布條內容敏感,如同於該空間用餐有所不妥,遂 自行迴避至另一包廂中用餐,而未與該等人士有所接觸。  ⑵佐以證人即此次美國行東南旅行社領隊黃麗秋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此次美國行並沒有人拿著「和平統一」、「一國兩 制」的布條過來要跟我們這一團的團員一起拍照、吃飯。我 有印象我們這一團有一位叫陳柏光的,對我來說,他就是同 樣是團員,我們這一團就是去美國旅遊,我跟他們都是在同 一餐廳吃飯,只是分桌而已,就我跟他們一起吃飯的空間裡 ,從來沒有見遇有大陸方面的人士過來跟我們一起參與活動 或吃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至45頁)。證人蘇立青於本院 結證稱:此次美國行期間,我沒有看到有人拿著「和平統一 」、「一國兩制」的布條過來要跟我們一起吃飯、拍照,也 沒有向我們提議要一起成立組織來幫助中國共產黨或是想要 吸收我們加入中國共產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9至51頁)。 證人蔡君宏於本院證述:美國行那次,我記得是在紐約拉法 盛的一個餐廳,這個餐敘是陳柏光跟一位美國僑領陳清泉安 排的,抵達餐廳後,我們一行人上至二樓,這些將軍們看到 好像是對岸統戰的一些相關人員要邀請將軍們到開放空間的 主桌,帶頭的將軍就婉拒了,直接走到旁邊的小包廂去坐, 所有人都跟著,都拒絕跟大陸官方的人同坐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26至29頁)。均表明並無與大陸(官方)人士共同用餐 或有人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之旗幟欲與退將們合 影之情事。又陳柏光未經發現為已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派遣之人」事證,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23日調陸貳 字第11221512610號函及附件可稽(見偵二卷一第399至425 頁),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陳清泉係與大陸官方或中國共產 黨有關之人員,而其與陳柏光安排此次餐聚係與上開如證人 蔡君宏所述之「好像是對岸統戰的一些相關人員」有關,且 為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所明知。是檢察官所指,有陸方相關 人員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之旗幟要與受招待之退 將合影之情事,無從採認。故而,檢察官據之主張被告祝康 明、孫海濤與陳柏光招攬退將赴美國活動之主要目的,係為 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由該等官員藉餐敘等 時機宣揚統戰思想,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 、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並無可 採。  ⒌檢察官雖以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通聯譯文證明被告孫海濤知 悉此次美國行之金主係陳柏光及其幕後之大陸官方,然經本 院勘驗此編號⒉、⒊所示之通聯錄音內容,關於該編號⒉部分 ,被告孫海濤係向其兄孫海澎稱「(孫海澎問:誰出錢?) 戰略協會出錢」,而非如起訴書所載之「政論協會局(疑似 ,聲音不清楚)出錢」,有本院113年5月14日勘驗筆錄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51至53頁),而被告祝康明本即係中華戰略 協會之會員,前已述及,則被告孫海濤辯稱其僅知此次美國 行係由被告祝康明(中華戰略協會)提供經費,其並不知係 陳柏光或所謂大陸官方所提供等語,難認全屬無據。再關於 此編號⒊部分,被告孫海濤雖曾向案外人周寶菊表示「這種 是半官方行程」等語,有本院前開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 三第53至55頁),然觀之被告孫海濤與周寶菊之對談內容, 被告孫海濤尚且陳稱「回來的前一天,吃晚飯的時候,還把 我們全部,我們要求歸到包廂裡面去,不能漏在外面,然後 所有人要來拍照,通通一律不准,只有我們自己人能照相。 」、「哇!我靠!搞到最後他媽的,和平統一呀。你知道嗎 ?」,可見被告孫海濤對於回國前一天突有人要與團員拍照 ,以遂行「和平統一」宣傳之事事先並不知悉,其始會與周 寶菊閒聊時類如吐苦水之告以此事,且由其之後所言之「因 為人家有疏失,問題是人家想宣傳,他媽的,名義上請我們 這些,他媽的,當初軍中的人,也要去請這個事情,但是我 們只能心裡想,不能嘴巴講,也不能他媽的流露於形式啊, 對不對?」亦僅可見被告孫海濤認當日想與團員合照而主張 「和平統一」之人之理念,雖與其相同(亦即均希望兩岸能 和平統一,而不訴諸武力),然其只能心裡期盼,尚不得訴 諸言行,是亦無從據此即為被告孫海濤不利之認定。  ⒍至於檢察官提出之附表二編號40、41所示證據,至多僅能證 明中華致公黨有舉辦台灣青年至大陸研習之活動,或該政黨 為與大陸友好之團體,尚無從據之即為陳柏光前揭出資來源 必與大陸官方有所關聯,進而為被告祝康明、孫海濤不利之 認定。  ㈣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祝康明、孫海濤)  ⒈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有與附表一編號2「被發展對象」欄所示 之人員於106年11月15日至同月20日至大陸廣西省桂林市( 下稱桂林行),且被告孫海濤及前開「被發展對象」欄所示 之人員,均係由被告祝康明招攬成行;另被告孫海濤亦曾致 電湯玉芬,請其轉達相關之班機時刻予彭進明知曉等事實, 為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且 經被告祝康明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陳在卷(見本院卷 四第11至23頁),證人彭進明、王立申亦分別於偵查中陳述 綦詳(各見偵一卷第379頁、第445頁),並有附表二編號48 之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信實。  ⒉檢察官雖主張此次桂林行係由國台辦透過陳柏光支付團費, 招攬退將赴桂林,以將其等引介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 ,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該等 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惟查,被告祝康明固坦 認此次行程係由陳柏光出資(見偵一卷一第142頁),然其 亦陳稱:此次本來陳柏光是跟我說要用考察的名義去桂林, 但後來考察沒成,陳柏光為了面子,乾脆招待他們3家。是 陳柏光透過我來邀約他們,旅行社是陳柏光去找的,這次是 純旅遊,沒有見到大陸人士或官員等語(見同上頁碼),此 核與證人彭進明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們在大陸的行程主要 都是觀光,沒有跟任何大陸地區人士或政府機關接觸等語( 見偵一卷二第379頁);證人王立申於偵查中證陳:此次桂 林行是祝康明找的,此次行程沒有任何大陸地區人士或政府 機關跟我們餐敘或向我們致意或認識等語(見偵一卷二第44 6頁)相符。而陳柏光並未經發現為已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 1「派遣之人」事證,有如前述;檢察官復未就陳柏光此次 資金來源確係國台辦乙節舉證以實其說,是尚難僅據陳柏光 有出資透過被告祝康明邀約如附表一編號2「被發展對象」 欄所示之人員及被告孫海濤前往桂林,即為被告祝康明、孫 海濤前開所為,係為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 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 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認定。  ㈤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祝康明、孫海濤)     ⒈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有與附表一編號3「被發展對象」欄所示 之人員於107年4月9日至同月16日至大陸雲南省麗江市(下 稱麗江行)之情,為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二第41頁),且依附表二編號49之通聯譯文所示,可知其 2人就此次之人員招募與行程內容,均有參與,且姜興國確 有將此行赴大陸之人員名單交付予麗江市台辦無訛。又此次 麗江行參加者原則上僅負擔機票費用,且行程當中亦有大陸 人士陪同等情,亦據證人蘇立青、費鴻波、劉夢雄、盧前悌 、朱從榮分別於本院及偵查中結證在卷(依序見本院卷四第 51至52頁、偵二卷一第371至372頁、偵一卷四第93頁、偵一 卷三第53至55頁、第395頁)。  ⒉依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此次行為時,即108年7月3日修訂前國 家安全法第2條之1及同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人民須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 、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始得繩之以該法第5條之1第1 項之罰責。此次麗江行雖經被告祝康明、孫海濤透過姜興國 將赴大陸之人員名單交付予麗江市台辦,行程中並確有大陸 人士陪同,有如前述,然據證人費鴻波於偵查中證述:我去 麗江是去遊覽,這麼多年來我去大陸,他們的模式就是如此 ,一定有人要出來致歡迎詞。我不會隨他起舞,不會配合他 們講話,他講他的,我聽我的等語(見偵二卷一第372頁) ;證人劉夢雄於偵查中證稱:我去之後才知道是洪門的人邀 請我們的,吃飯的時候,有一位BOSS出來說話,只有說兩岸 一家親,他不可能有要煽動我們,他們很聰明,不會在公開 場合亂說話等語(見偵一卷四第93至95頁);證人盧前悌於 偵查中證述:孫海濤說他朋友在麗江做得不錯,所以就去那 邊旅遊,除了旅遊,我們沒有做別的事等語(見偵一卷三第 53至55頁);證人朱從榮於偵查中證陳:他們告訴我是純粹 的旅遊行程,我認為很單純,出去玩玩,沒有其他的想法及 事情,我們絕不談國家機密的事,都是談養生的事等語(見 偵一卷三第395頁);證人蘇立青於本院證述:此次麗江行 是很單純的旅遊,沒有去看黃埔眷村或其他的,行程中沒有 跟中國共產黨的官員吃過飯,也沒有刻意安排去碰面,只是 有時候吃飯時會遇到幾次。至於我們在麗江碰到的2、3個大 陸人士,孫海濤雖然說因為我們遠道而來,他們是來照顧我 們的,但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大陸的官員,至於所謂的照顧 ,我自己是沒有感覺到有受他們照顧。這次麗江行期間,沒 有人向我們提議過要成立組織幫助中國共產黨,或是吸收我 們加入中國共產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3至56頁),可見此 次參與麗江行之人員,其等目的均係在於旅遊,於行程期間 ,亦未見被告祝康明、孫海濤有令姜興國,甚或陳由豪或檢 察官所稱之「陳○興」或其他大陸黨政軍等官方人士有對其 等為接觸、拉攏或吸收、刺探之發展組織行為。  ⒊雖依附表二編號49⒋、⒌所示之通聯譯文顯示,此次麗江行係 附表一編號3「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人員僅負擔機票費用, 其餘食宿及玩樂則由當地負責;參以姜興國又將此行赴大陸 之人員名單交付予麗江市台辦,確可合理懷疑此次麗江行之 參加者確係由麗江市台辦落地招待。惟縱使因接受落地招待 而創造如附表一編號3「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人員有得與大 陸官方人士接觸之機會,仍須被告祝康明、孫海濤主觀上有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方該當國家安全法第5條 之1第1項之處罰規定。而依諸證人蘇立青、費鴻波、劉夢雄 、盧前悌、朱從榮等人前開證述內容,僅可認定此次行程, 係有大陸人士陪同且曾有「兩岸一家親」之言語,然此模式 自兩岸開放交流以來,並不少見,且如此次行程,係被告祝 康明、孫海濤配合麗江市台辦發展組織所招攬,於行程期間 ,當無僅致歡迎詞(見證人費鴻波前揭所述)而無其他積極 與團員接觸之行為之可能,是實無從憑據被告祝康明、孫海 濤有上揭招攬退將赴麗江接受落地招待之行為,即認其等必 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  ㈥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祝康明)  ⒈被告祝康明有招攬附表一編號4「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員 於108年1月7日至同月11日至香港(下稱香港行),且此次 參與人員均只負擔機票費用(蘇立青夫妻未負擔任何費用) 之事實,為被告祝康明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且 經證人劉夢雄、朱從榮結證在卷(依序見偵一卷四第95頁、 偵一卷三第395頁)。又於此行程期間,其等曾於108年1月1 0日10時44分在「孫中山紀念館」與廣東省中山市委台辦主 任(中山市台務局局長)林慶和、中山市外務局副局長譚文 輝等人合影,並曾與中山市官方人員餐敘等情,亦經證人費 鴻波證述在卷(見偵二卷一第334至355頁),並有附表二編 號58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⒉被告祝康明雖不否認陳柏光有贊助此次行程費用,然否認知 悉陳柏光之資金來源係大陸台辦,而據證人蔡君宏於本院結 證稱:我是在101年認識陳柏光的,那時我在他經營的沃華 公司擔任助理,當時公司已經在走下坡了,慢慢地很多薪水 都發不出來。陳柏光要用錢的時候,就挖東牆補西牆,所以 他其實有不同的金主,我不清楚陳柏光的資金來源,後來我 聽說陳柏光在對岸已經遭到逮捕了。因為陳柏光是中華致公 黨的主席,所以之前在大陸有辦活動,他會對外吹擂自己跟 大陸官方關係非常良好。至於陳柏光為什麼會組這些團,將 目標鎖定在退將,其實他的用意我個人認為陳柏光是要墊高 他的聲勢,這樣他就可以在大陸到處圈錢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21至36頁),可證陳柏光身為中華致公黨主席,確有利其 以該黨主席之身分宣稱與大陸官方關係交好,並藉招攬退將 成團出遊以墊高自身聲勢,用來圖謀自身利益之舉;檢察官 又未提出陳柏光之金流來源確係任何大陸台辦之證據,是陳 柏光就此次香港行之資金來源是否確係大陸台辦,容難遽認 。況且,陳柏光未經發現曾任全國台全聯幹部或成員,亦未 發現為已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派遣之人」事證,有前開 法務部調查局000年00月00日日調陸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及附件可憑(見偵二卷一第399至425頁)。檢察官復未提出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祝康明確實知悉陳柏光贊助之資金來源與 任何大陸官方人士或機構有關,實難憑據此次香港行係透過 被告祝康明招攬退將,即為被告祝康明必定知悉陳柏光資金 來源且該資金來源必係大陸台辦之認定。  ⒊至於此次香港行,附表一編號4「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員 及被告祝康明等人,確曾於108年1月10日10時44分在「孫中 山紀念館」與廣東省中山市委台辦主任(中山市台務局局長 )林慶和、中山市外務局副局長譚文輝等人合影,並曾與中 山市官方人員餐敘等情,固經認定如前,然據證人蘇立青於 偵查中證稱:此次行程並無人向我宣達兩岸和平統一等言論 ,亦無人提議要成立組織等語(見偵一卷四第10頁);證人 劉夢雄於偵查中證述:這次行程是祝康明邀約的,他打電話 給我,說有一個行程要去廣東紀念黃花崗烈士,問我要不要 去,我想說沒有去過,所以就說好。這次去大陸,都是旅遊 行程,只有旅行社給行程表,沒有額外的資料跟宣傳單等語 (見偵一卷四第95至96頁);證人朱從榮於偵查中證陳:他 們告訴我是純粹旅遊行程,沒有其他事,我認為很單純,出 去玩玩,沒有其他的想法及事情,我們絕不談國家機密的事 ,都是談養生的事等語(見偵一卷三第395頁);證人賴榮 楨於偵查中證述:這次行程,我們在吃飯的時候,好像有其 他大陸人士跟我們同餐廳,知道我們是台灣來的,想要跟我 們敬酒,都祝康明他們拒絕等語(見偵一卷二第406至407頁 ),可見被告祝康明招攬此次行程之主要目的僅只旅遊並前 往廣東紀念黃花崗烈士,而林慶和、譚文輝等人與團員們合 影並餐聚,亦僅在表現對台「同胞」之友好與歡迎,實難據 之即為被告祝康明招攬此行程,有何與陳柏光共同為大陸地 方發展組織之犯意,遑論被告祝康明有何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安定之意圖。  ㈦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祝康明)  ⒈被告祝康明有招攬附表一編號5「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員 於108年7月10日至同月13日至澳門(下稱澳門行),此次參 與人員均只負擔機票費用(蘇立青未負擔任何費用);又於 108年7月10日,此團成員有與珠海市委台港澳辦事務局長鄒 樺等人餐聚並合影之事實,為被告祝康明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二第41頁),且經證人蘇立青、賴榮楨、費鴻波結證在卷 (分別見本院卷四第65至67頁,偵一卷四第10至11頁、偵一 卷二第404頁、偵二卷一第372頁),並有附表二編號60所示 之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祝康明雖不否認陳柏光有贊助此次行程費用,且有在澳 門與陳柏光碰面,然否認知悉陳柏光之資金來源係國台辦。 而據證人蔡君宏於本院結證稱:我是在101年認識陳柏光的 ,那時我在他經營的沃華公司擔任助理,當時公司已經在走 下坡了,慢慢地很多薪水都發不出來。陳柏光要用錢的時候 ,就挖東牆補西牆,所以他其實有不同的金主,我不清楚陳 柏光的資金來源,後來我聽說陳柏光在對岸已經遭到逮捕了 。因為陳柏光是中華致公黨的主席,所以之前在大陸有辦活 動,他會對外吹擂自己跟大陸官方關係非常良好。至於陳柏 光為什麼會組這些團,將目標鎖定在退將,其實他的用意我 個人認為陳柏光是要墊高他的聲勢,這樣他就可以在大陸到 處圈錢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至36頁),可證陳柏光身為中 華致公黨主席,確有利其該黨主席之身分宣稱與大陸官方關 係交好,並藉招攬退將成團以墊高自身聲勢,用來圖謀自身 利益之舉;檢察官又未提出陳柏光之金流來源確係國台辦之 證據,是陳柏光就此次澳門行之資金來源是否確係國台辦, 容難遽認。況且,陳柏光未經發現曾任全國台全聯幹部或成 員,亦未發現為已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派遣之人」事證 ,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23日日調陸貳字第1122151 2610號函及附件可憑(見偵二卷一第399至425頁)。檢察官 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祝康明確實知悉陳柏光贊助之資 金來源與任何大陸官方人士或機構有關,實難憑據此次澳門 行係透過被告祝康明招攬退將,即為被告祝康明必定知悉陳 柏光資金來源且該資金來源必係國台辦之認定。  ⒊此次澳門行,附表一編號5「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員及被 告祝康明等人,確曾與珠海市委台港澳辦事務局長鄒樺等人 餐聚並合影,固經認定如前。然證人賴榮禎於偵查中證陳: 此次行程是祝康明跟我說由黃埔聯誼會負責支應住宿及餐費 ,因為黃埔聯誼會是在澳門開辦的,所以我們才會去澳門, 而為因為畢業於陸軍官校,陸軍官校之前成立在黃埔,所以 黃埔聯誼會才會支應我們這些將軍去黃埔旅遊的費用。祝康 明邀請我們到澳門、珠海參觀土地,說將來要興建會館,旁 邊也會興建類似社區的地方可以賣。我認為陳柏光只是想要 叫我們買房子,所以行程當中,陳柏光都沒有跟我們講到政 治的話題。108年7月11日晚上有一名楊姓房地產商請我們吃 飯,主要在講蓋房子的理想,餐敘的錢是誰支付的我不清楚 。祝康明是一個非常反共的人,他絕不會跟共產黨官員接觸 ,此次行程,我們沒有見過國台辦或是大陸官方團體等語( 見偵一卷二第406至409頁),而與被告祝康明於調詢供稱: 因為費鴻波的配偶袁莉芸想要去大陸珠海投資房地產,退將 又喜歡一起出去玩,而且這些去的人都有投資大陸房地產的 想法,所以陳柏光才會花錢安排這一團。鄒樺是陳柏光邀請 的等語(見偵一卷一第152至153頁),並無齟齲。參以證人 蘇立青於偵查中證稱:本次旅遊沒有人向我宣達兩岸和平統 一等言論,也沒有人提議要成立組織等語(見偵一卷四第11 頁),及如前所述之陳柏光身為中華致公黨主席,確有利其 以該黨主席之身分宣稱與大陸官方關係交好,並藉招攬退將 成團以墊高自身聲勢,用來圖謀自身利益之舉,可見此次陳 柏光透過被告祝康明招攬退將赴澳門之目的,在於推銷大陸 房地產牟利,而鄒樺等大陸人士則係陳柏光邀約到場,用以 彰顯其自身在大陸之身分或人脈亨通,則此次行程與鄒樺等 人之餐聚及合影,並無任何政治意圖,無從僅據被告祝康明 有招攬此行程之舉,即認其有與陳柏光共同為大陸地方發展 組織之行為,遑論其有何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  ㈧公訴意旨㈢部分:(被告祝康明)   檢察官認被告祝康明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係以附表二編號 1⒍及編號52、53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⒈被告祝康明於偵查中陳稱:我要在台灣成立黃埔基金會,宗 旨是要統一全國復興中華,這個基金會與黃埔聯誼會的金主 都是陳柏光,他說他跟國台辦有交流,因為他做生意賺很多 錢,所以黃埔聯誼會跟黃埔基金會才會找他當金主。我沒有 懷疑過陳柏光的錢來自大陸,因為他有錢,幹嘛要用大陸的 錢。我成立黃埔聯誼會跟黃埔基金會不是發展組織,我只是 成立一個機構辦活動,來的都是台灣將領等語(見偵一卷一 第11至14頁),則依被告祝康明所述,雖其欲成立黃埔基金 會有找陳柏光擔任金主,且知陳柏光與國台辦有所交流,然 其主觀上認為陳柏光欲資助之金錢與大陸並無任何關係,且 其所為亦非為大陸發展組織;參以中華致公黨亦嚴正表示其 資金來源絕無中國大陸資金,亦無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 捐款,有中華致公黨109年12月29日之聲明在卷(見本院卷 四第511頁),是檢察官僅憑據被告祝康明前開所述,即認 得以證明被告祝康明「知悉其係透過陳柏光向國台辦找錢贊 助成立黃埔基金會,而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事實」,尚 屬遽然。  ⒉依據附表二編號52所示證據,固可見被告祝康明自109年3月6 日起,有因疫情及組團至大陸買房事由,而與陳柏光聯繫; 並與陳柏光合議結合洪門及韓粉(取代)打倒國民黨,且壯 大黃埔聯誼會;暨於109年9月14日、15日與陳柏光聯繫,詢 問如何籌措其所欲成立之基金會之款項及陳柏光對於基金會 成員名單有無意見,及告以陳柏光有關黃埔基金會之宗旨; 再於109年10月6日詢問陳柏光,黃埔基金會所需資金,是否 由陳柏光處理,並於109年10月14日詢問陳柏光是否要成立 黃埔基金會。復於109年10月15日向陳柏光確認黃埔基金會 究竟是否停止籌備;109年12月18日陳柏光與被告祝康明商 議有關新春聯誼事項;110年1月15日被告祝康明再告知陳柏 光,金上將多次詢問有關黃埔基金會成立之事,今天又來關 注,這樣下去,真不知如何處理等情。然憑據此部分之證據 ,不論係單獨或與被告祝康明上開供陳事項綜合評價,均無 從證明有起訴書所載之「祝康明以資助成立全國性的『黃埔 基金會』之組織為由,透過陳柏光向國台辦稱會員有海軍退 役上將費鴻波等退將參與,其宗旨係為『統一全國復興中華』 ,並希望請領經費贊助3000萬元,且期間祝康明、陳柏光再 以新春聯誼等名義邀請退將餐敘,以利渠等維持與我高階退 將之聯繫管道,及順遂在台發展組織之目的」等情事。  ⒊檢察官又提出附表二編號53所示證據,用以證明「陳玉山、 祝康明繼續聯繫討論黃埔基金會成立之經費事宜,且陳玉山 將返台投入選舉及加入青幫、洪門,以為將來兩岸統一時發 揮關鍵作用。現任黨主席陳玉山返台後是要為特定支持立委 候選人做事,目標是為兩岸統一做努力,是為選舉。陳柏光 雖已遭大陸關押,但祝康明仍持續向陳玉山要求以成立『黃 埔基金會』為由請款1000萬元。而祝康明明知陳玉山帶領之 致公黨與國台辦關係密切,卻經由陳玉山向國台辦尋求更多 支持,顯然祝康明知悉其欲成立黃埔基金會之資金,係由陳 玉山向國台辦尋求贊助之事實。」惟依據前開編號53⒉之通 聯譯文顯示,被告祝康明是就即將要在台北成立之「黃埔聯 誼會」,詢問此前陳柏光答應支付之1000(萬元)開辦費情 況如何而傳訊息予陳玉山,並提供其「是找台商贊助」之意 見,經陳玉山詢以現在不是已有「黃埔同學會」嗎,被告祝 康明則回以「黃埔同學會是大陸的」等語。而據被告祝康明 前揭所陳,「黃埔聯誼會」與「黃埔基金會」是不同之組織 ,且陳柏光、陳玉山未經發現曾任全國台全聯幹部或成員, 亦未發現為已知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派遣之人」事證,亦 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23日日調陸貳字第112215126 10號函及附件可憑(見偵二卷一第399至425頁),是檢察官 主張「陳柏光於110年3月16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因故遭陸方 拘捕,後由其兄陳玉山於111年10月16日接替陳柏光作為中 華致公黨主席,並再與祝康明繼續聯繫討論『黃埔基金會』成 立之經費等細項」之情,核與客觀證據顯有不符。  ⒋至觀之上揭附表二編號53其餘證據,固可認陳玉山確與國台 辦有所往來,且有規劃將返台投入選舉及入青幫加洪門,以 為將來兩岸統一時發揮關鍵作用,並其於選舉係支持藍營候 選人之言詞,而被告祝康明亦曾於112年11月1日傳訊予陳玉 山,告知其將在君悅酒店舉辦餐敘,對象是軍方洪門弟兄, 並詢問陳玉山是否與會。惟陳玉山是否與國台辦有所往來或 交好,與被告祝康明是否希望大陸地區資助黃埔基金會成立 之經費3000萬元,係屬二事,且人民本有集會結社及選舉與 被選舉之自由,是實無從憑據上開證據,即為被告祝康明有 以此持續吸收我退役將軍,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 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 行為。  ⒌檢察官雖提出附表二編號64至66之證據用以證明被告劉萬禮 與中華致公黨(或主席陳玉山)交往密切,進而據之論據被 告祝康明有提供大陸人士接觸、刺探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 陸地區發展組織之行為之事實。惟觀之該等被告祝康明與金 乃傑、朱從榮,及孫海濤與朱從榮之對話期間,係在112年1 月至9月間,而在此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至5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時間之後,已難認可憑據該等證據證明被告祝康明前揭被 訴事實之不法,況且憑據各該證據,亦僅可證明被告祝康明 有與退將金乃傑、朱從榮,或孫海濤有與朱從榮邀約宴飲之 事實,尚無從據之為被告祝康明有檢察官此部分及附表一編 號1至5所主張之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持續吸收我 退役將軍,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 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行為之證明。  ㈨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劉萬禮)  ⒈被告劉萬禮於112年2月間,邀請孫海濤、歸亞蒂於112年3月3 日至同月9日赴北京(下稱第一次北京行),被告劉萬禮並 先傳送其與孫海濤、歸亞蒂之背景資料予時任北京海峽兩岸 民間促進會(下稱海促會)秘書長鄧勁松(亦擔任北京市委 台辦一級調研員),以供時任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了解, 被告劉萬禮與孫海濤、歸亞蒂3人,並於112年3月6日晚間經 由鄧勁松之邀約,而與霍光峰、一級巡視員于鳳英、交流處 長(亦擔任海促會監事長)彭文柱等人餐聚並合影,鄧勁松 並分別於112年3月6日與孫海濤、歸亞蒂互加微信好友,另 孫海濤與歸亞蒂亦於112年3月4日與大陸人士劉勤响互加微 信好友,歸亞蒂再於112年3月6日與彭文正互加微信好友等 情,為被告劉萬禮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且經證 人孫海濤、歸亞蒂證陳在卷(各見偵一卷一第415至416頁、 偵一卷二第166頁),並有附表二編號69、70、71、72、73- 1、74、76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 以認定。  ⒉據被告劉萬禮於偵查中供稱:「海峽促進會鄧勁松」是大陸 北京的民間組織,鄧勁松是該團體的執行長,我不知道他是 不是中共對台部門官員,我、歸亞蒂及孫海濤赴陸安排與他 見面,是因為鄧勁松曾邀請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到北京交流,趁該次赴陸的時候與他敘舊,我不知道他曾任 北京市台辦;112年3月3日至同月9日間,我有與歸亞蒂、孫 海濤在北京見面,此次行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中華台閩經貿 文化教育交流協會,加強兩岸交流活動,增進會員交流的機 會。當時我要成立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的北京分 會,孫海濤是常務理事,歸亞蒂是秘書長,所以我才邀孫海 濤、歸亞蒂一同去北京,全程是我招待的,沒有向大陸單位 報銷;餐敘期間,霍光峰跟我見面也是說一些大家辛苦,要 好好促進兩岸交流的話,絕對沒有交付執行任何任務等語( 見偵一卷一第26至27頁、第552頁,偵二卷二第79至82頁) ,表示其此次北京行之目的,係為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 流協會與大陸地區之交流,且欲設立北京分會。而此與證人 孫海濤於本院結證稱:我是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的會員,而我與歸亞蒂在劉萬禮眼中,都是高雄市退伍軍人 協會的重要幹部,所以劉萬禮這次才會邀我去北京。我們這 一趟去北京,是希望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能在北 京設立一個分會。此次行程期間,我們有跟霍光峰、鄧勁松 及有一位女的一起吃過一次飯,席間聊的方向多半也都是中 華台閩經濟交流協會能夠在北京設立分會,大家日後針對民 間業務多溝通、多協調、多交流。餐聚的時候,我不知道于 鳳英是否大陸官方人士,他們3人也沒有表示要資助我們回 台灣辦活動或為大陸政府工作,也沒有向我們表示要支持中 國共產黨,過程中,他們講是希望大家彼此交流朝向兩岸共 好這種概念,絕對沒有講是要合併統一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229至230頁);證人歸亞蒂於本院結證稱:此次北京行,劉 萬禮找我跟孫海濤去北京最主要的目的是中華台閩經貿文化 教育交流協會要成立分會,112年3月6日餐敘,因為我有時 差的問題(按歸亞蒂當時係由美國直接飛往北京),所以我 對吃飯的人員不清楚,只知道旁邊坐一位鄧勁松還是鄭勁松 的,另外還有一位不知道叫什麼名字的女士。我們談的都是 一些社區交流跟電影故事等話題,餐敘期間,沒有聽到有官 員說要出錢資助我們辦活動,他們也沒有要我們支持共產黨 、回台灣拉攏其他台灣人為中國共產黨工作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328至331頁、第340頁),就其3人此次至北京之目的係 因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欲成立北京分會,及於餐 敘期間並未言及政治相關話題,鄧勁松、霍光峰及于鳳英等 人,亦未要求其等支持中國共產黨或拉攏其他人為中國共產 黨等官方工作,所述並無扜格,是雖被告劉萬禮曾先行傳送 其與孫海濤、歸亞蒂之背景資料予鄧勁松,甚或鄧勁松等人 有招待劉萬禮等3人觀光行程,然此於兩岸交流實務上並不 少見,自難憑據被告劉萬禮有上揭引介孫海濤、歸亞蒂與鄧 勁松、霍光峰及于鳳英等人餐聚接觸之事實,即認其係意圖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此引介行為。  ⒊被告劉萬禮於112年3月6日收受孫海濤所傳送之機票等單據後 ,即將孫海濤赴大陸之機票、同年3月2日桃園住宿及計程車 費用等單據以微信傳送予鄧勁松;又被告劉萬禮於112年3月 7日曾以微信分別轉帳人民幣3萬5000元、5000元,共4萬元 予孫海濤等情,為被告劉萬禮所不否認,並有附表二編號69 所示之證據可證,固堪信實。然查,證人孫海濤於本院結證 稱:此次北京行我的交通跟食宿費都是報給劉萬禮,他等於 資助我,但是事實上都是我先付錢的,因為我跟劉萬禮說, 要花這麼多錢,我無法支應,劉萬禮就叫我把單據傳給他。 至於我給他借記卡,是為了他要把錢轉給歸亞蒂,結果我借 記卡給他,他也沒辦法轉,後來只好用微信轉給我之後,我 再轉給我在大陸做生意的朋友。回台灣後,我跟那位朋友拿 等值的新台幣交給歸亞蒂,這4萬元人民幣是劉萬禮要交給 歸亞蒂使用的。當時我們在開玩笑,歸亞蒂講說她兒子要給 她孝親費,我誤聽這句話,所以才會在調查官那邊說這應該 是劉萬禮要給歸亞蒂他兒子的孝親費。這筆費用不是大陸資 助我或劉萬禮或歸亞蒂的旅費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0至232 頁);證人歸亞蒂亦於本院證述:這次北京行期間,劉萬禮 有跟我提到今年度的經費問題,之後因為一些帳戶問題,錢 就沒辦法轉給我,112年3月7日上午,我們去拜託孫海濤看 有沒有辦法可以把錢轉給我,孫海濤說沒有問題,至於之後 他們怎麼轉的我不清楚。我回台灣後,孫海濤一早把錢拿來 我家給我,共台幣17萬多元,應該是17萬2000元,因為當天 我先生在開刀,所以我錢都沒數就趕去醫院。這筆款項我們 辦了很多活動,我們有辦戶外開講,包含張亞中及112年9月 1日的黃埔軍校、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等活動等語(見 本院卷四第331至335頁)。酌以前開4萬元人民幣若係如檢 察官所主張,係被告劉萬禮向鄧勁松報銷之引介孫海濤之相 關費用,則於被告劉萬禮將前開單據資料傳送予鄧勁松後, 衡情鄧勁松或相關之大陸人員應會有所回應,然檢察官並查 無此部分之證據,是堪認被告劉萬禮辯稱此部分單據,其係 誤傳予鄧勁松等語,應非無可採。進而,檢察官以此部分被 告劉萬禮有將前開單據傳送予鄧勁松之情事,佐證被告劉萬 禮邀約孫海濤、歸亞蒂至北京,行程中並與鄧勁松等大陸人 士餐聚、同遊,即認被告劉萬禮係意在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安定,而引介、提供孫海濤、歸亞蒂予大陸國台辦及中共情 工人員接觸、拉攏、吸收之機會,核難遽採。  ⒋依據附表二編號68、69⒊、⒋所示證據,固可證明被告劉萬禮 明知鄧勁松具有大陸官方身分,且鄧勁松傳訊關心台灣111 年九合一選舉,其不僅仍持續與鄧勁松交往、餐敘及預錄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慶(10月1日)祝賀詞,甚且向鄧勁松表示 「是的,彼此相互配合,彼此有共同目標,期待早日完成祖 國偉大復興的使命」、「兄弟同心,其力斷金,攜手同行, 不達祖國統一絕不終止,奮力向前,擼起袖子加油幹!」等 顯然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政策或該政權之詞語。惟尊重 每個人之政治意向乃民主制度之當然,依近年來兩岸情勢, 雖可見大陸政權對台之敵意,惟大陸地區與台灣不論政治、 人文、血脈或人民情感,本即具有歷史上之糾纏,甚難一刀 兩斷,兩岸是統是獨抑維持現狀,迄今仍是僵持不下之課題 ,惟不論係主張何種理念者,只要其所為並非基於危害中華 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且未為或未達發展組織之 程度,即無從繩之以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刑責。被 告劉萬禮上揭所言及所行,以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立場以觀 ,固甚為不妥,然其所為既尚未達足以裨益大陸地區之各類 組織、機構、團體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之程度,復無 證據證明其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自難以其上 揭言行之不當及其政治意向,即為其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犯行之認定。同上理,亦無從憑據附表二編號96⒈被告劉萬 禮與孫海濤之訊息中,雙方有提及「從根本上遏制和消滅台 獨勢力」等言論,或被告孫海濤有欲以中華台閩經貿文化教 育交流協會名義,發函予大陸相關台辦,並有所謂「奠定祖 國統一基石」之言詞(見偵一卷一第277頁),即遽為其2人 與被告歸亞蒂就本案被訴關於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之犯罪事 實,必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而為大陸地區發 展組織犯行之認定  ㈩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劉萬禮、孫海濤)  ⒈被告劉萬禮有指示被告孫海濤招攬如附表一編號7「被發展對 象」欄所示之人參加於112年6月16日至同月19日,在廈門舉 辦之「第十五屆海峽論壇大會」,除自付機票費用外、其餘 食宿均由主辦單位負責等情,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並經證人徐世昌、孫裕棠、唐訓 謀、陳揚智證述在卷(各見偵一卷四第135至138頁、偵一卷 三第342頁、本院卷四第118至123頁、第127頁),是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所有大陸舉辦的活動,特別是海峽論壇,是希望把台灣各界 人士都請去,有一個(開幕式)大會讓大家去演講,下面還 另外有其他小的子論壇,包含婦女、宗教等等,非常多,目 的就是所謂兩岸的融和,希望從情感上交流、意見交流,這 也是一個讓我們可以表達的好機會,譬如在「第十五屆海峽 論壇大會」,台東縣長饒慶鈴就提出希望可以開放鳳梨釋迦 ,結果三、四天之後,鳳梨釋迦就開放了等情,業經證人即 國民黨副主席夏立言結證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45至146頁) ,並有經證人夏立言確認並無失真報導之相關新聞報導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89至199頁)。則是否可藉「第十五屆 海峽論壇大會」之參與,而對台灣人民進行「思想引導」( 即檢察官所指之「消滅中華民國」),並非無疑。  ⒊另據證人徐世昌於偵查中證陳:112年6月17日當天,有廈門 國台辦的官方人員在台上演講約5分鐘,內容是歡迎我們到 來、兩岸共好、兩岸一家親等等,跟我們一起聽演講的全場 大約3、400人,都是台灣人,還有台東縣長饒慶鈴,劉萬禮 跟孫海濤在現場都是跟台灣人互動,沒跟國台辦的人有互動 等語(見偵一卷四第136至137頁);證人唐訓謀於本院結證 稱:「第十五屆海峽論壇大會」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開幕大會 ,有大陸官方跟台灣人士上台演講,至於大陸官方人士講 話內容我沒仔細聽,劉萬禮當天也有在現場,但是他並沒有 上台演講。在大會期間,大陸的主辦方沒有向我表達或要我 們支持共產黨,他們及劉萬禮也沒有跟我傳達回台後幫忙宣 中國政治的組織或支持中國共黨,劉萬禮也沒有透過任何方 式要求我為中國共產黨或中國政府工作,我在大會期間,也 沒有遇過王陽輝(按筆錄誤載為「王洋輝」,下同)。我去 那邊並沒有增加我跟他們接觸的機會,此次論壇的目的,依 我的認知了解,大概就是增加兩岸的人民了解,多點交流等 語(見本院卷四第113至120頁);證人陳揚智於本院證陳: 我有參加「第十五屆海峽論壇大會」的開幕儀式,現場應有 上萬人,一半以上都是台灣人,行程期間,並沒有任何大陸 人士向我表達要支持共產黨或有一國兩制這種言論,我也沒 有看到劉萬禮有跟大陸人士接觸,去討論要宣揚中國政治組 織或支持共產黨這種言論,也沒看到過王陽輝。回台後,劉 萬禮也沒有透過任何方式要求我為中國共產黨或中國政府工 作。我參加這個論壇的目的,就只是跟著去看看大陸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127至136頁)。可見此次論壇,雖不免有大陸 官方人員制式化地上台演講,然期間並無王陽輝陪同被告劉 萬禮等人之情事,且此論壇之目的亦非在於「對我方退將或 里長進行思想引導」,而係側重在兩岸人民之相互瞭解與交 流。基此,檢察官主張被告劉萬禮、孫海濤受中共官方指示 ,實則利用上開場合中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 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或里長進行思想引導,以此方式 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之機會而 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足憑採。  ⒋至於被告劉萬禮等人此次行程,除自付機票費用外、其餘食 宿均由主辦單位負責,固如前述,然觀之「第十五屆海峽論 壇」網絡報名公告(見本院卷二第183至185頁)所示,關於 活動費用部分載明:「海峽論壇活動期間,規定行程內我們 給予接待安排,行程外的費用由嘉賓自行承擔。往返福建交 通費用請報名嘉賓自理」等語,可見此係就與會人員一體適 用,而非獨厚於此次參團之被告劉萬禮等人,或係由被告劉 萬禮特意向福建省台辦申請所得,是自難憑據被告劉萬禮等 人此次行程,除自付機票費用外,其餘食宿均由主辦單位負 責乙情,即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不利之認定。  附表一編號8部分:(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   ⒈大陸人士鄧勁松有透過被告劉萬禮尋找適當人選參加112年6 月25日至同月29日,在北京舉辦之「悅動高雄-海峽兩岸社 團交流節」,被告劉萬禮即指示被告孫海濤、歸亞蒂邀請如 附表一編號8「被發展對象」欄所示之人參加該活動並接受 陸方招待等情,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41頁),並經證人張翼麟、徐世昌、譚志偉、 張穎和證述在卷(見偵一卷四第175至178頁、第137至138頁 、偵二卷二第392至393頁、偵二卷三第541至542頁),且有 附表二編號44、79至84所示之證據,及中華社區報刊聯合新 聞網之「悅動高雄-第八屆朝陽區兩岸交流活動」與聯合新 聞網之「63社團14活動,海峽兩岸交流節開跑」報導暨交流 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01至210頁)存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 實,足堪認定。  ⒉證人張翼麟於偵查中結證稱:此次活動是參訪北京的社區及 奧運會主場館,是大陸的社區主任跟台辦帶我們去社區參訪 。期間有一個悅動高雄參訪啟動會,有其他台灣社團,都是 台灣參訪團。有唱名大陸官員,但是大陸官員應該沒有發表 演說或談話,講兩岸一家親的大部分是台灣社團等語(見偵 一卷四第177至178頁);證人徐世昌於偵查中證陳:我是大 樓管委會主委,可能是孫海濤有份額,所以他才找我參加。 行程中112年6月26日有北京的官方人士在台上演講,我不曉 得對方是誰,約講了5至10分鐘,講的內容是歡迎詞、兩岸 一家親等,孫海濤與國台辦的人並沒有互動等語(見偵一卷 四第137至138頁)、於本院結證稱:這次的活動孫海濤他們 本來要找里長去,但里長人數不夠,所以孫海濤就問我可不 可以去。我們是到人家那裡的社區參訪,有一天是參訪他們 的朝陽社區。我只有在大會期間有看過中國官員出現致詞表 達歡迎詞,現場參訪沒有看到任何中國官員。此次活動期間 ,我們沒有跟中國共產黨的官員碰面或餐敘,也沒有任何人 向我們提議一起成立組織幫助中國共產黨,或試圖吸收我們 加入中國共產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4至76頁),均表明此 次活動期間,就其等所知,大陸官方人士至多僅致歡迎詞或 類如樣板之兩岸一家親,並無實際之拉攏或吸收行為。  ⒊又鄧勁松係向被告劉萬禮表示此次活動僅限苓雅、楠梓兩區 之里長、會長,或主委、企業管理者參加,有附表二編號81 ⒈之證據可證。然此次參加之對象並不限具前開資格之人士 (參附表一編號8「被發展對象」欄所示),就此證人即被 告孫海濤於本院陳述:這次的活動我們是以中華台閩經貿文 化教育交流協會的名義參加的,原來是規畫里長參加,目的 是城市之間的相互交流,我們有參訪他們的朝陽社區,基本 上是希望參加者是苓雅區跟楠梓區的里長,經過詢問結果, 有里長說因為才剛去完北京回來,沒有參加意願,後來我就 跟歸亞蒂及劉萬禮報告找不到人,之後在劉萬禮的協調下, 才下修到鄰長或社區管委會的主委也可以參加,說實話,我 們去的人幾乎都是湊人數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0至245頁 );證人即被告歸亞蒂於本院陳述:這次活動我們是以中華 台閩經貿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的名義參加的,我是有接收到這 一個活動是鄧勁松邀約我和劉萬禮組團參加的,憑良心說有 點奇怪,因為我們是左營區的,我認為苓雅跟楠梓就是沒有 人要去,他們都去過N次了。當然他是希望里長、理事長這 些,但是基本上我們就是辦不到,我們就是一個旅行團,我 們就是夫妻檔。我想那時候他也是騎虎難下,還是讓我們去 了。我們幫鄧勁松邀約這些人去大陸,不是為幫助中國大陸 拉攏台灣人,只是去玩而已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43至344頁 )。而若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確有為大陸地區發展 組織之意,實無不遵從鄧勁松之要求,挑選確具前開資格之 人前往北京之可能,是尚難僅據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 蒂有依鄧勁松所言,組團至北京參加「悅動高雄-海峽兩岸 社團交流節」,即認其等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或行 為。  ⒋依附表二編號79⒋所示證據,固可見被告劉萬禮曾回應鄧勁 松「現要如何處理,事實也有里長鄰長及發展協會(與里長 是互相配合,甚至可影響里長選舉的)」等語,似乎向鄧勁 松表示類如此次活動之邀請人員,非無影響里長選舉之可能 。惟觀之被告劉萬禮為此回應之緣由,係鄧勁松表示「劉會 長好:你辛苦了!沒里長,這麼多人,還是夫妻,也是很為 難的,望你理解。」且之後被告劉萬禮於鄧勁松向其表示「 劉會長你看看團中人員,若無必要,減幾個人可否,避免讓 邀請方有夫妻旅遊錯覺」等語,被告劉萬禮則回應:「你不 要將分房表給邀請方看,且在台灣經常夫妻共同服務里民, 所以里長是先生,太太是裡面的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夫妻一 起也正常」等語,可見其等談論重點在於此次被告劉萬禮陳 報予鄧勁松之參加者名單中,夫妻檔甚多,而非在於是否可 影響里長選舉,是尚無從據此而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 亞蒂不利之認定。  ⒌檢察官依附表二編號84所示之證據,主張譚志偉已因此次活 動而遭大陸地區成功滲透、吸收。惟觀之該項證據所示, 被告孫海濤於112年9月29日傳中秋節快樂之圖檔給譚志偉後 ,再於112年9月30日傳送「我們正在努力取得同等的待遇中 。」之訊息予譚志偉;同日7時23分5秒譚志偉回傳「國慶快 樂!」,同日8時43分22秒譚志偉再傳1次「國慶快樂!」之 訊息予被告孫海濤,然並未見被告孫海濤就此有所回應。又 譚志偉雖於112年10月20日傳送「反正我是希望祖國越來越 強大,早日統一。」之訊息予被告孫海濤,然同日孫海濤僅 傳「名額有限,尚請儘速來里辦報名,謝謝。」之訊息予譚 志偉,之後再於112年10月28日傳送侯友宜之造勢晚會宣傳 海報予譚志偉,均未見就譚志偉所傳之「反正我是希望祖國 越來越強大,早日統一。」訊息有何回應。而苟譚志偉係因 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有意之招攬赴陸與大陸官方接 觸,並業經成功吸收,則被告孫海濤就譚志偉前開業經成功 吸收而傳達之訊息,豈有不予任何回應之可能。是實難以譚 志偉片面傳送親共之訊息予孫海濤,即為被告劉萬禮、孫海 濤及歸亞蒂不利之認定。  ⒍依附表二編號44、82所示證據顯示,雖可證明此次活動行程 ,北京市台辦霍光峰等人確有參加此活動之開幕,並與被告 劉萬禮、證人張翼麟等人合照,惟此活動既係大陸方面所邀 約,則大陸官方人士出席開幕儀式,並與與會者合影留念, 並無違諸常情,自難據此即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 必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犯意之認定,遑論據此認定其等有 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   公訴意旨㈤部分:(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  ⒈被告孫海濤、劉萬禮、歸亞蒂有於112年6月15日、112年9月1 日,以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高雄市左營區社區聯合發展協 會、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名義,分別在蓮潭會館 及果貿活動中心舉辦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系列活動㈤ 中亦有透過案外人仲躋岱邀請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參選人侯友 宜二哥侯明鋒代表出席活動,並訂購粽子共800顆(共2萬32 00元),會後分送與會之民眾每人粽子2顆。榮耀九三活動 亦邀請來賓侯漢廷、李眉蓁,並在海報中刊載「免費入場, 現場備有精美禮品」以招徠民眾參與,活動最後並有發送募 自曹國權之價值280元之花生糖1罐(共發給150罐)及羅宋 麵包給與會人士等事實,為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1頁),其中系列活動㈤部分,並有 附表二編號45、73、86至89、榮耀九三活動部分,並有附表 二編號46⒈、73、89至95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⒉檢察官起訴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前開所為,違反反 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 第1款、第2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之 情形。惟按,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 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 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第1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 3條第1款、第2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 、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 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 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 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 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 行為: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 免案。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是以,依前開各規定,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之構成要件者, 必係行為人有「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 、反對罷免案」、「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 亮相造勢」之行為,若前開行為之對象並非「候選人」,自 無從責以反滲透法之刑罰。另所謂「候選人」,不論於總統 副總統選舉抑係公職人員選舉,於選舉中登記為候選人之人 ,均須由中選會審核其是否符合候選人之資格,雖總統副總 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登記參選之人至選 舉結果後未當選之人,均稱其為候選人,惟於選委會公告候 選人名冊前,未經審定公告之人,既無從圈選(政黨提名之 參選人選,亦非無經政黨予以更換之可能),尚不得謂係前 開2法所稱之候選人,易言之,侯選人之身分應於候選人名 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查:侯友宜、李眉蓁雖分別係國民黨 提名之第16屆總統參選人、第11屆立法委員參選人,然前開 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分別係於112年6月15日、112年9 月1日舉辦,斯時不論總統副總統抑或立法委員均尚未開始 進行候選人登記,有中選會000年0月00日中選務字第000000 0000號公告、000年00月00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000年00月0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在卷可資參酌 (見他卷三第427至428頁、第429至443頁、本院卷五第515 頁),則揆之前揭說明,於上揭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 舉辦時,侯友宜及李眉蓁雖經國民黨提名為總統、立法委員 參選人,至多僅係已受政黨提名之「(擬)參選人」,仍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罷免法之候選人,縱有為 其等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其等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或為其等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之行為,亦無 從以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相繩。  ⒊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舉辦之上開系列 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係「受陸方滲透來源前開台辦資助」 而舉辦。然觀之起訴書所載之「台辦」,包含國台辦、麗江 市台辦、中山市台辦、北京市台辦、福建省台辦(詳附表一 ),則檢察官此部分所稱之「台辦」究係何者,核有未明。 再者,縱認檢察官此部分所稱之「前開台辦」係指附表編號 6之鄧勁松斯時所隸屬之北京市台辦,然被告劉萬禮、孫海 濤、歸亞蒂均否認舉辦前開2活動之經費來源與大陸地區有 任何關係,被告歸亞蒂並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孫海濤轉給我 的17萬多元,應該是17萬2000元(按即附表編號6之4萬元人 民幣),這筆款項我們辦了很多活動,我們有辦戶外開講, 包含張亞中及112年9月1日的黃埔軍校、系列活動㈤、榮耀九 三活動等活動。我在辦系列活動㈤及榮耀九三活動這兩個活 動的時候,沒有這筆錢是大陸的台辦資助給我們辦活動的想 法。每年我報給社會局的財報裡寫的很清楚,那一年的13萬 元還有其他幾個企業主捐的款,包括里都有,今年(指113 年)這一筆是劉萬禮理事長的17萬元,我們辦活動的經費並 不是中國大陸支付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33至335頁、 第348頁),而上揭人民幣4萬元又非如檢察官所主張之係被 告劉萬禮向鄧勁松報銷之引介孫海濤之相關費用,有如上述 ,檢察官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前開2活動之舉辦經費係由 北京市台辦或其他台辦以何種方法資助若干金額予被告劉萬 禮、孫海濤、歸亞蒂,或主辦之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高雄 市左營區社區聯合發展協會、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 會,是檢察官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 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 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 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 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 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 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 、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經查:  ⑴被告歸亞蒂以證人身分於本院結證稱:「反戰爭、愛和平、 保台灣」系列活動有1至6,我們都有辦,那時因為戰爭氛圍 很高,到處都好像要跟對岸你死我活,我們覺得這個愛和平 反戰爭的思維必須要彰顯,我們不願意我們的第二代再上戰 場。對日抗戰8年,黃埔軍校死亡率高達百分之90,都是20 幾歲的小孩子,剩下不到1000人,這讓我們這些有軍眷、遺 族的人很有感覺,為了彰顯黃埔精神,我們覺得這個活動應 該要辦,跟選舉毫無關係。系列活動㈤是由中華台閩、警廣 文化教育交流協會、高雄市左營區社區聯合發展協會、臺南 退伍軍人協會、左營區社區聯合發展協會及10幾個里長等單 位共同主辦。這個活動並不是只有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可以 決定活動流程,參加的人也沒有年齡、國籍、戶籍等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來參加。至於伴手禮部分,除了一個戶外活動 沒有外,其他的每一場我們都有準備伴手禮,因為我們希望 可以炒熱氣氛,有更多人來參加活動。系列活動㈤當天的伴 手禮是兩顆粽子,發放粽子前,沒有考慮過要查核領取粽子 的人在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中是否有投票權,因為我們不 是辦選舉、造勢活動,而當天李眉蓁、侯明鋒是以來賓身分 參加活動的。又榮耀九三活動舉辦時,李眉蓁跟侯友宜都還 不是候選人,只是有意願參選的政治人物,而且當天兩個小 時的活動,他們兩位占比不到5分鐘,是因為李眉蓁講到她 的成長有一些讓人感動的地方,所以下面群眾自然而然地就 喊她加油、喊她凍蒜。至於此次活動贈送的花生糖是曹國權 贊助的,這一筆的開支跟我們完全無關,因為侯漢廷的關係 ,當天來的人比較多,我怕花生糖不夠,所以再追加羅宋麵 包,買羅宋麵包的經費,是由理事長(指劉萬禮)贊助的, 我們也沒有查核領取花生糖的人在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中 是否有投票權,發放花生糖的時候,我也沒有向領取者表示 一定要投票給李眉蓁或侯友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5至352 頁)。  ⑵被告孫海濤亦以證人身分於本院證陳:系列活動㈤是高雄市退 伍軍人協會與其他單位共同主辦的,這個活動沒有年齡、戶 籍限制,因為當時接近端午節,所以我們送每個參加的人粽 子當伴手禮,我們沒有查核領取的人在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中有無投票權,也沒說一定要投票給李眉蓁或侯友宜才可 以領取。而榮耀九三活動的伴手禮花生糖是我們一位會員免 費提供的,只要有事先報名的人都可以領取,後來因為花生 糖不夠,才會送羅宋麵包,榮耀九三活動沒有年齡或戶籍的 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參加。發放花生糖的時候,我們並沒有 跟參加的人說這次總統副總統一定要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 也沒有說一定要投票給李眉蓁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6至251 頁)。  ⑶證人何達德於本院具結證稱: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要報 名的人沒有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我們上百場的活 動幾乎都有伴手禮,因為活動如果沒有稍微一些吸引力,場 面大概只有小貓兩三隻,所以我們發放伴手禮只是要吸引他 們來參加活動,沒有跟參加者要求他們一定要投票給李眉蓁 或侯友宜。舉辦系列活動㈤這個活動的目的是黃埔建軍99週 年,沒有要為特定候選人造勢,我印象中因為接近端午節, 所以有發兩顆粽子。至於舉辦榮耀九三活動的目的,是因為 九三軍人節。關於6月份的黃埔建軍跟軍人節,是一個幾乎 每年都會舉辦的活動,不會因為選舉才在前一年舉辦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159至170頁)。  ⑷證人李仁杰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們於112年8月底吃飯的時候 ,歸亞蒂有到場聊天,就說她於112年9月1日有活動,希望 曹國權可以贊助,曹國權就同意。這時我就跟曹國權說我認 識志明花生糖,可以拿到比較優惠的價格,曹國權就說那就 贊助志明花生糖,份數再跟我說。過二、三天,歸亞蒂就跟 我說要150份,我就跟志明花生糖的郭建材聯絡,112年9月1 日郭建材就請他弟弟郭建成聯絡我說已經帶150份的花生糖 到果貿社區。錢我當天就付給了郭建成,過約1星期,曹國 權才拿3萬元現金還給我等語(見偵一卷四第248至249頁) 。  ⑸證人曹國權於偵查中具結證陳:榮耀九三活動我有贊助花生 糖,因為有一次聚餐時,歸亞蒂說要辦活動需要小禮物送人 家,當時李仁杰坐我旁邊,說他有做花生糖,我就請他幫我 送150份,共3萬元等語(見偵一卷六第35至36頁)。    ⑹核之上開證人所述,可知舉辦系列活動㈤及榮耀九三活動,是 為慶祝黃埔建校99週年與九三軍人節,且關於黃埔建軍與軍 人節相關活動,係幾乎每年都會舉辦,並非僅在接近選舉時 才會舉辦。又前開系列活動㈤及榮耀九三活動之舉辦目的, 在於宣達「反戰爭、愛和平」之理念,並承襲以往舉 辦活 動之慣例,贈送參加者粽子、花生糖或羅宋麵包等伴手禮, 以招徠民眾踴躍參與活動,非為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 11屆立法委員選舉而舉辦,更未要求民眾須投票予侯友宜或 李眉蓁,該伴手禮之經費來源,亦非與大陸官方或組織有關 。  ⑺法務部90年10月8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行例 舉」貳,雖指出「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 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 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下之單一宣 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 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 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加深選民對其印 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就非現金之物品部分,係 以30元之價值為是否足以影響投票人投票意向之參考分界。 而依前所認定之系列活動㈤所訂購之粽子800顆,共2萬3200 元,分送與會之民眾每人粽子2顆計算,即每位民眾受有58 元之利益;榮耀九三活動發送予每位民眾之花生糖每罐價值 280元,羅宋麵包檢察官則未舉證證明已超過30元,縱認已 超過30元,然以台灣人民數十年來之民主素養及台灣經濟發 展程度,若謂區區數十元至多價值280元之粽子、花生糖或 羅宋麵包,即可動搖或影響民眾之投票意向,實難想像。更 何況前開2活動舉辦時,縱已知侯友宜及李眉蓁已經國民黨 提名為總統及區域立委參選人,然其2人究仍非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應受上開規範之「候 選人」,有如前述,自無所謂動搖或改變有投票權人投票意 向之可言。是尚不得以前開粽子、花生糖或羅宋麵包價值已 超過30元,且前開2活動係所謂「偏藍」活動,即為被告劉 萬禮、孫海濤、歸亞蒂不利之認定。  ⒌觀之附表二編號46⒉、73、73-1證據所示,雖可認被告歸亞蒂 自112年3月4日與劉勤响互加微信好友後,確有告知劉勤响 關於112年4月22日「中天開講」及同年6月16日黃埔慶祝等 活動均在籌備中,並傳送系列活動㈤之海報與榮耀九三活動 相關之影像予劉勤响,而劉勤响亦就之有「姊姊好,忙點好 ,您做的事有意義」、「姊姊辛苦了」、「姊姊出馬,非同 凡響」、「太棒了,效果越來越好,姐姐辛苦了」、「強強 強」、「有姊姊出馬,沒有不成功的」等褒獎讚美之回應。 然系列活動㈤及榮耀九三活動均係「反戰爭、愛和平、保台 灣」系列之公開活動,則被告歸亞蒂將之以及類同活動之「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㈣」成果,與「反戰爭、 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之『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之新 聞連結傳送予自稱其有相同理念之劉勤响,並事先告以有活 動之籌劃,藉之分享甚或炫耀其所為對兩岸和平之貢獻,並 非難以想像,自無從據之加以被告歸亞蒂曾有與劉勤响餐聚 並互加微信好友之情事(附表編號6),即為被告歸亞蒂係 因已經大陸地區吸收,並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基於反滲透 法之犯意,始向劉勤响為上揭報告之認定。  ⒍依據附表二編號96⒊及101所示證據固顯示,被告劉萬禮與歸 亞蒂約於112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日有應邀至浙江省桐鄉 市,其等食宿及交通費用,均係由邀請方負擔。惟被告歸亞 蒂供稱:浙江省桐鄉市為伊祖籍,而知名藝人歸○○(確實姓 名詳卷)又為其親姐,桐鄉市政府為招攬外地桐鄉人返鄉, 所以特意舉辦「世界桐鄉人返鄉活動」,伊這次是應邀參加 此活動,全體受邀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一律都是由當地市 政府負擔,並非獨厚伊與劉萬禮等語。核其所述並無違諸現 實兩岸交流常態,且依其與被告劉萬禮此次接受招待之情, 亦無從據之即認定其與被告劉萬禮有「長期」接受大陸地區 資助之事實,自難因之即為其與被告劉萬禮有何受滲透來源 之資助,基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而為大陸地區 發展組織,或為任何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 選舉罷法犯行之認定。 六、至於檢察官所提附表二編號24、27、42、54、62、63所示證 據,難認與被告4人本案被訴犯罪事實有關聯性,無從據為 被告4人不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七、綜上,依諸卷存證據,固可認被告祝康明、孫海濤、劉萬禮 、歸亞蒂分別有為附表一及系列活動㈤、榮耀九三活動等活 動之客觀事實,且與大陸地區官方單位或人民交好,惟尚無 從據之即為其等有何如公訴意旨所稱,意圖危國家安全或社 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或受滲透來源之指示或資 助,而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上揭相關規定之認定。是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實尚未令本 院達於確信被告4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犯罪為真實之程度, 而無法形成被告4人有罪之心證,依之首揭說明,自應為被 告4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岳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附表一:(同起訴書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間、地點 被發展對象 方式 出資人 1 祝康明 孫海濤 陳柏光 106年3月30日至4月13日、美國 蘇立華(葉巨配偶,檢察官另補充葉巨亦為被發展對象)、陸軍退役上將趙世璋及其配偶高秀惠、空軍退役上將彭進明及其配偶許筱蘭、空軍退役上將金乃傑及其配偶劉金珠、海軍退役上將董翔龍及其配偶黃惠英、海軍退役中將張十泊、海軍退役少將魏為平及其配偶安若雪、海軍退役少將鍾凡遲及其配偶何愉祥、海軍退役少將江定慧及其配偶賈憶蘭、海軍退役少將朱從榮及其配偶吳湘雯、海軍退役少將吳濟時及其配偶陳桂英、海軍退役少將王安懷、袁莉芸(配偶為海軍退役上將費鴻波,費鴻波未參與此行)、海軍退役少將藍汝誠及其配偶崔素娟、海軍退役少將蔡明芳及其配偶曾秀菊、海軍退役少將劉永康及其配偶陳華禎、海軍退役少將周玉峯及其配偶田麗娟、陸軍退役少將張性竹及其配偶王淑珍、海軍退役上校蘇立青及其配偶龍育真。 陳柏光指示祝康明邀約退將夫妻赴美國旅行,由陳柏光兒子陳晉傑將現金300萬元帶到台北君悅飯店交予祝康明,受招待退將只需出資6萬元支付機票,其餘團費由陸方支付(蘇立青夫妻免費);美國團委由東南旅行社辦理,導遊陳麗秋行前係與孫海濤聯繫,顯示孫海濤有協助祝康明分工事實。赴美國期間並由中華民族致公黨前主席陳柏光、助理蔡君宏安排及陪同至紐約餐敘,現場有陸方華僑、陸方駐美國領事館人員,且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之旗幟,在場人員並持旗幟要與受招待之退將合影。堪認被告陳柏光、祝康明、孫海濤招攬退將赴美國活動之主要目的,係為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由該等官員藉餐敘等時機宣揚統戰思想,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祝康明以「中華世紀交流協會」出名贊助,實由國台辦透過陳柏光交付祝康明300萬現金,祝康明再將其中250萬元交付東南旅行社支付團費。 2 祝康明 孫海濤陳柏光 106年11月15日至11年20日、大陸廣西省桂林市 彭進明及配偶許筱蘭、海軍退役上將王立申及配偶蘭瑩。 陳柏光指示祝康明邀約孫海濤、彭進明、王立申三家人,由陳柏光找旅行社及全程招待,佯裝陪同參觀黃埔養生村,然實際上陳柏光並無投資養生村;出發時在桃園機場由孫海濤特別提醒彭進明登機時間,顯示孫海濤有協助祝康明意圖。陳柏光、祝康明招攬退將赴廣西桂林活動之主要目的,係為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由國台辦透過陳柏光支付。 3 祝康明 孫海濤 姜興國 107年4月9日至4月16日、大陸雲南省麗江市 海軍退役上將費鴻波及其配偶袁莉芸、海軍退役上將王立申及其配偶蘭瑩、海軍退役中將李晧及其配偶周恒君、海軍退役中將盧前悌、陸軍退役中將退役賈輔義及其配偶祝韻芬、海軍退役少將朱從榮及其配偶吳湘雯、海軍退役上校劉夢雄及其配偶耿顯慧、海軍退役上校蘇立青。 由姜興國居間與大陸麗江市台辦人員聯繫,姜興國主動把赴陸退將名單提供予麗江市台辦,並由大陸麗江市台辦出資提供落地招待。孫海濤及祝康明則協助在台招攬退將赴陸,並由孫海濤擔任麗江旅遊的主辦者兼領隊;在大陸期間由麗江市台辦派員全程陪同,利用機會接觸、刺探接觸退將,宣揚兩岸一家親。堪認被告孫海濤、祝康明有肩負吸收我退役將軍之任務,招攬退將赴麗江活動之主要目的,係為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麗江市台辦出資,孫海濤透過姜興國,姜興國再透過陳由豪旗下公司在麗江的工地主任-陳總(全明:陳O興,為後來接任姜興國工地主任位置的人),才向麗江市臺辦爭取到落地招待。 4 祝康明 陳柏光 108年1月7日至11日,赴香港 海軍退役中將葉巨及其配偶蘇立華、海軍退役上將費鴻波及其配偶袁利芸、海軍退役中將李晧及其配偶周恒君、陸軍退役中將退役賈輔義【經檢察官更正為陸軍退役中將賈輔義】及其配偶祝韻芬、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海軍退役少將吳濟時及其配偶陳桂英、【經檢察官刪除起訴書陸軍退役中將等文字之記載】、陸軍退役上將陳廷寵、陸軍官校42期賴榮禎及其配偶史晏瑄、海軍退役上校劉夢雄、海軍退役少將朱從榮及其配偶吳湘雯、海軍退役上校蘇立青及其配偶龍育真。 陳柏光指示祝康明邀約退將赴陸,參與退將只要付機票錢(蘇立青夫妻不用付機票錢),其餘費用由陳柏光支付,行程規劃由祝康明交由東南旅行社安排。在大陸期間,陳柏光假藉去中山國父故居獻花名義,由陳柏光作東午宴,邀請大陸中山市的領導(中山市市長或中山市台辦主任)一起餐敘,中山市官員亦有與赴陸退將合照,堪認被告陳柏光、祝康明招攬退將赴香港活動,已成功提供大陸廣東省中山市官員等人接觸、拉攏、吸收我國退役將領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表面由陳柏光出資,實際由陳柏光找大陸台辦出資。 5 祝康明 陳柏光 108年7月10日至13日、澳門 海軍退役上將費鴻波及其配偶袁利芸、空軍退役上將彭進明及其配偶許筱蘭、海軍退役中將盧前悌、海軍退役少將朱從榮及其配偶吳湘雯、海軍退役少將葉巨及其配偶蘇立華、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陸軍少將賴榮禎及其配偶史晏瑄、海軍退役上校蘇立青。 陳柏光指示祝康明邀約退將,由陳柏光給祝康明機票錢,其餘則由陳柏光自己找旅行社安排(即赴澳門全程招待,包含機票費用)。祝康明在台則以黃埔聯誼會的名義,招攬孫海濤、蘇立青、費鴻波、賴榮禎等人到澳門接受落地招待,期間陳柏光和祝康明安排珠海市委台港澳辦事務局長鄒樺等人與受邀之退將餐敘,並於餐敘時宣揚和平統一、兩岸一家親等統戰話語。堪認陳柏光、祝康明替大陸官方(大陸珠海市委台港澳辦事務局)招攬我特定高階退役將領赴澳門接受落地招待,陳柏光、祝康明有肩負吸收我退役將軍之任務,已成功引介退將予大陸黨、政、軍官員接觸,欲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以「黃埔聯誼會」出名,實由陳柏光引介國台辦資金贊助全程招待。 6 劉萬禮 112年3月3日至9日,赴北京 歸亞蒂 孫海濤 劉萬禮於111年6月7日與鄧勁松互加微信好友,鄧勁松表明為北京市台辦一級調研員;迄112年2月間劉萬禮聯繫「海峽促進會鄧勁松」,劉萬禮主動安排鄧勁松、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一級巡視員于鳳英與孫海濤、歸亞蒂見面,劉萬禮成功引介孫海濤、歸亞蒂予大陸國台辦及中共情工人員接觸、拉攏、吸收之機會。期間有霍光峰、于鳳英與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等5人的合照;且劉萬禮亦有傳送孫海濤赴陸機票等費用單據予鄧勁松,以向鄧勁松報銷引介孫海濤之相關費用。劉萬禮所為已成功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孫海濤及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秘書長歸亞蒂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劉萬禮以要成立中華臺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的北京分會名義邀請孫海濤、歸亞蒂一起赴北京,表面上全程由劉萬禮招待,實則由劉萬禮向大陸官員請款。 7 孫海濤 劉萬禮 112年6月16日至19日、廈門 退役校官徐世昌(曾任龍泉艦艦長、現為住區大樓管委會主委、苓雅區五權里鄰長)、唐訓謀、陳揚智、孫裕棠(孫海濤兒子) 劉萬禮指示孫海濤找人參加「第十五屆海峽論壇大會」,機票自付、食宿落地招待。孫海濤聽從劉萬禮指示後,招攬左列之人參加。劉萬禮、孫海濤受中共官方指示,實則利用上開場合中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或里長進行思想引導,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由劉萬禮向福建省台辦申請報名贊助落地招待,論壇大會期間由福建省台辦秘書處官員王陽輝陪同。 8 孫海濤 劉萬禮 歸亞蒂 112年6月25日至29日、北京 退役校官徐世昌(曾任龍泉艦艦長、現為住區大樓管委會主委、苓雅區五權里鄰長)、楠梓區惠豐里里長張翼麟、海軍陸戰隊99旅退役上校譚志偉、梓區惠豐里守望相助隊顧問林庭漢、周宛鎮、林沛琳、趙景輝、董子反、劉芳妤、鄰長劉玉玲。(劉萬禮初始有將中華統一促進黨光武黨部發言人張孟崇、中評委洪文婷、組織部主任吳讓杰、宣傳部主任何宗霖、青年部主任張穎和等5人報名參加,後因鄧勁松要求,故這5位統促黨幹部就沒有參加了。) 由鄧勁松指示劉萬禮找特定選區(楠梓區及苓雅區)的里長、會長、企業主管到北京參加「悅動高雄-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活動,赴陸成員機票委由成銘旅行社代訂,在大陸期間為落地招待,住宿北京市昆泰酒店;劉萬禮收到鄧勁松的指示後,再指示歸亞蒂、孫海濤幫忙找人,並由歸亞蒂匯報名單予鄧勁松。自鄧勁松與劉萬禮對話中,顯見劉萬禮知悉邀訪的赴陸成員要以「可影響里長選舉的」為目的,且在大陸期間,劉萬禮、孫海濤等人有與霍光峰、于鳳英合照,交流節會場亦有宣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統戰思想。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已接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及資助,共同邀約特定選區之里長赴陸,藉此對我方退將或里長進行思想引導,並挑選可納為渠等所用之退將或里長,以此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或影響選舉之機會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由劉萬禮向北京市台辦申請經費贊助落地招待。 附表二:(即起訴書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內容或檢察官主張之待證事實 1 被告祝康明於調詢及偵訊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2(桂林行) 3、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4、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5、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6.公訴意旨三 2 被告孫海濤於調詢及偵訊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2(桂林行) 3、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4、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5、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6、附表一編號7(廈門行) 7、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8、公訴意旨五之榮耀九三活動 9、「兩岸融合軍校尋根之旅計畫方案」  3 被告劉萬禮於調詢及偵訊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2、附表一編號7(廈門行) 3、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4、「兩岸融合軍校尋根之旅計畫方案」 5、公訴意旨五    4 被告歸亞蒂於調詢及偵訊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2、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3、公訴意旨五榮耀九三活動 4、「兩岸融合軍校尋根之旅計畫方案」 5 證人葉巨於調詢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6 證人湯玉芬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2(桂林行) 3、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7 證人蔡君宏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即A1)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陳柏光受國務院台辦海峽兩岸中心副主任苗京平指示,利用中華民族致公黨名義招攬我青年赴陸接受落地招待,除安排參訪中國致公黨外,參與研習營的中華民族致公黨幹部尚需將活動狀況向苗京平及其部屬嚴童陽及閻茗筱報告。 8 證人蘇立青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3、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4、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9 證人趙世璋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10 證人彭進明於調詢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2、附表一編號2(桂林行) 11 證人王立申於調詢之供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2(桂林行) 2、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12 證人金乃傑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13 證人李皓於調詢之供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14 證人費鴻波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2、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3、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15 證人劉夢雄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2、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16 證人盧前悌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2、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17 證人朱從榮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2、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18 證人賴榮禎於調詢之供述 證明: 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19 證人高安國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2、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3、107年7月7日之「緬懷抗戰英烈」紀念大會   20 證人張翼麟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21 證人徐世昌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 1、附表一編號7(廈門行) 2、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3、公訴意旨五榮耀九三活動 22 證人譚志偉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23 證人孫裕棠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7(廈門行) 24 證人張桂華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陳柏光受海峽兩岸交流中心副主任苗京平指示,利用中華民族致公黨名義招攬黨員及我青年赴陸接受落地招待,安排參訪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拜會中國致公黨中央外,並在餐敘期間宣揚兩岸一家親,陳柏光成功引介海峽兩岸交流中心副主任苗京平、承辦人閻茗筱、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國台辦人員與赴陸成員一同餐敘。 25 證人陳晉傑於調詢之供述(陳晉傑為陳柏光兒子)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陳柏光有給祝康明300萬元。 26 證人倪國緯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證述 證明:陳柏光受大陸滲透來源指示後,以協辦「緬懷抗戰英烈」紀念大會名義,提供現金200萬元予「中華民國台灣軍政府」總召高安國辦理該活動,藉以呼籲民眾不要投票給民進黨籍的各層級候選人,企圖影響107年九合一選舉,陳柏光以不明資金資助為大陸地區資助國內特定組織。 27 證人陳保志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陳柏光受海峽兩岸交流中心副主任苗京平指示,以中華民族致公黨名義舉辦赴陸落地招待研習營方式,期間團員不僅有與北京市國台辦人員聯繫、亦有國台辦人員隨行,苗京平甚至會在研習營期間私下找團員談及「為促進祖國統一努力..」等議題。 28 證人張穎和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劉萬禮受滲透來源指示(遵從北京市委台辦一級調研員鄧勁松指示)後,劉萬禮再指示助理張穎和整理附表一編號8名冊、孫海濤的赴陸交通單據及安排其他赴陸退將的餐敘事宜,劉萬禮主導、選定特定選區的人員赴陸、宴請渠等餐敘、並安排赴陸人員與大陸官員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會面合照。 29 證人何達德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 30 證人曹國權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 31 證人李仁杰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 32 證人林美琪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 33 證人張秀梅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 34 證人陳美吟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 35 證人沈純敏於調詢之供述及偵訊之具結證述 證明: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 36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旅客名單及付款紀錄 證明: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37 扣押物編號17-2:赴美旅遊手冊1份(來自金乃傑同意扣押) 證明: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38 祝康明設於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資金整理表 證明:祝康明有收受中華民族致公黨前主席陳柏光(陳柏光另受大陸不詳官員指示)資助及指示,在台辦理赴美旅遊事宜;且陳柏光亦有指示時任中華民族致公黨的張桂華匯款予祝康明事實。 39 內政部提供之中華民族致公黨相關資料1份 證明:陳柏光原為該黨第5屆黨主席,但現任第6屆黨主席為陳玉山。 40 台灣青年研習營第三期活動通知影本1份 證明:此活動研習營為中華民族致公黨主辦,參與者僅需付往來北京的交通費,其餘為落地招待,且有排定拜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及中國致公黨中央之事實。 41 台灣青年研習營第四期活動通知影本1份 證明:此活動研習營為中華民族致公黨主辦,參與者僅需付往來北京的交通費,其餘為落地招待,且有排定拜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之事實。 42 高安國於107年6月24日於個人臉書張貼「77-緬懷抗戰英烈紀念大會暨宣示捍衛中正紀念堂活動」圖片及文章一篇 證明:107年間中華民族致公黨前主席陳柏光有資助以高安國為首的「中華民國台灣軍政府」來舉辦活動,且活動係於107年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綁公投前舉辦。 43 社團法人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資料 證明:劉萬禮擔任理事長、孫海濤擔任常務理事、歸亞蒂擔任秘書長,任期自111年1月13日至115年1月12日。 44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112年6月25日至29日「悅動高雄-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相關照片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刊載的「朝陽要聞」各1份 證明: 1、參訪團的多張合照皆以劉萬禮為中心:   (1)孫海濤、劉萬禮參與「悅動高雄-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簽到照片。   (2)孫海濤配偶湯玉芬與廖祝御在會場的照片。   (3)孫海濤等人在北京參與座談會開會的照片。   (4)交流節開幕照片,正中即為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楠梓區惠豐里張翼麟里長(右二)以貴賓身分上台合照。   (5)參訪團在北京老店東來順接受款待用餐照。 2、112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刊載的「朝陽要聞」中,大陸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統戰部長李國紅等人有參與該社團交流節活動。 45 112年4月22日及112年6月15日對孫海濤實施側密性行動蒐證成果各1份 證明: 1、112年4月22日在高雄市左營區慈濟宮廣場舉辦「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四)-中天『Boss工作室』戶外開講」活動,可見孫海濤在現場指揮。 2、112年6月15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蓮譚會館四樓國際會議廳舉辦「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中天『Boss工作室』戶外開講」活動,劉萬禮當主辦人、歸亞蒂當主持人。活動結束後致贈參與者每人2顆粽子。 3、該2場活動皆由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主辦,孫海濤皆有參與並負責現場運作。 4、經比對歸亞蒂扣押手機(檢視報告第216-224頁),證實歸亞蒂有將活動成果、影片主動回報傳給大陸人士劉勤响。 46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112年9月1日相關蒐證照片1份 證明: 1、由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在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活動中心主辦「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六)-榮耀九三沙龍(中天直播)」活動,劉萬禮當主辦人、歸亞蒂當主持人、孫海濤負責現場運作。會後發送150罐價值280元的志明花生糖及60個羅宋麵包給參與民眾。 2、經比對歸亞蒂扣押手機(檢視報告第216-224頁),證實歸亞蒂有將活動成果、影片主動回報傳給大陸人士劉勤响。 47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孫海濤持用電話0000-000000通訊監察作業報告 1、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596序0:106年2月29日19時27分50秒東南旅行社導遊黃麗秋致電孫海濤告知行前注意事項,及將於登機門前發放旅遊手冊。證實赴美國旅遊的導遊是東南旅行社的黃麗秋,且黃麗秋於行前是與孫海濤聯繫,孫海濤有協助赴美國旅遊之分工。 2、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596序1:106年3月30日13時17分29秒孫海濤致電胞兄孫海澎,孫海濤表示「對阿,他們搞的一定是華航的,我還不能累積點數。」、「哇靠,40幾個人,開玩笑。」、「全部都是將軍。」、「豪華經濟艙只有幾個,上將都在,怎麼可能我去坐。」、「團體票阿,不用錢的,人家出錢耶,開玩笑。」、「政論協會局(疑似,聲音不清楚)出錢,現在正在處理一些事情,處理完之後講笑話給你聽。」。證實孫海濤在出發前就知悉赴美國旅遊是有金主(陳柏光及幕後的大陸官方)出資、只能搭乘限定的航空公司,且參與成員皆為將軍,但孫海濤卻仍參與赴美旅遊的分工。 3、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605序1:106年4月14日14時54分5秒孫海濤致電周寶菊,孫海濤表示「這種是半官方行程。」、「我們整個團40幾個,每個人都帶老婆,光上將就4、5個了。」、「陸海空都有。」、「不是,不算什麼正式洽公啦,有一點政治上的意味啦。」、「不錯個屁啦,回來前一天,我們要求全部歸到包廂裡面,所有人要來拍,要一律不准,只有我們自己能照相。」、「媽的!搞到最後在那邊和平統一。」、「因為人家有出資,問題是人家想宣傳,名義上請我們這些當初軍中的人,也要去請這個事情,但是我們只能心裡想,不能嘴巴講,也不能流露於形式。」。 48 附表一編號2:廣西桂林 孫海濤持用電話0000-000000通訊監察作業報告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728序1:106年11月15日17時10分6秒至49秒孫海濤致電予湯玉芬,孫海濤表示「..上面有寫到桂林的CZ-3020,已經改成7點20分。」、「你跟彭先生講一下、空軍那個上將。」。 49 附表一編號3:麗江行 孫海濤持用電話0000-000000通訊監察作業報告 1、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783序1:107年1月22日11時23分25秒孫海濤致電祝康明,孫海濤表示「我正要打過去,他就打來了,剛跟人家談完,他剛跟麗江市政府的負責人談完,麗江市政府的人說,除了機票的費用外,其他的(費用)應該是沒問題,但是那負責人現在到省裡面出差,去跟省裡的長官報告,就是希望全程連同機票一起處理,這個訊息可能要等到這禮拜五他出差回來,才知道機票有沒有問題,所以整個行程就是按我們給的那個,中間就是穿插吃1、2頓飯,你覺得需要再等,還是可以直接跟這些長官講了?」。證明孫海濤主動與祝康明報告及討論赴麗江旅遊事宜,且是由姜興國向麗江市政府的負責人洽談是否有補助機票問題,孫海濤、祝康明明知赴麗江旅遊是由姜興國向麗江市政府申請費用,並非「姜興國為台商贊助赴麗江費用」,卻仍邀約及招攬我退將赴陸,顯示孫海濤、祝康明、姜興國等人基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分工替大陸官方招攬我特定高階退役將領赴麗江之事實。 2、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07序1:107年2月23日15時36分53秒孫海濤致電祝康明,祝康明表示「你那同學(姜興國)還沒回去嗎?」、「4/11到(雲南省)麗江的機票有問到價錢嗎?」、「另外就是找20個去,在落地接待一下吧。」。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07序2:107年2月23日18時19分27秒祝康明致電孫海濤,孫海濤表示「可以的話你跟這些長官報告說,ㄧ、三、五、日都可以,但是先在(4月)11號禮拜三出發的,現在位子很緊。」、「他說沒關係名單先給他,問題是依照現在狀況,11出發、18回,機票即便是有也會比較貴。」。證明孫海濤與祝康明多次討論赴麗江旅遊的出發時間、人數,且祝康明也有幫忙招攬「長官」(層級較高的退役將領),並將赴陸退將名單先給姜興國,顯示孫海濤、祝康明、姜興國3人基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分工替大陸官方招攬我特定高階退役將領赴麗江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3、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10序1:107年2月26日17時47分28秒孫海濤致電祝康明,祝康明表示「他們要3月1日,陸陸續續傳東西來了。」、「3月1日是確定,到時人數就會確定了,好像大部分都是海軍的。」、「他們回我說沒很確定,都還沒傳東西來,我都跟他們講3月1日以前,名額只有20個,先來先有。」,孫海濤回復「瞭解,反正3月1日有了名單,3月2日他(姜興國)剛好飛機回去,他就可以帶著名單回去,就直接去辦了。」。比對姜興國之出入境紀錄,證明是由姜興國將赴陸退將名單帶回大陸、並與大陸對口(台辦官員)交涉,孫海濤及祝康明在台負責招攬退將、統籌赴陸退將名單,孫海濤、祝康明及姜興國3人分工明確,基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共同為大陸官方招攬我特定高階退役將領赴麗江接受落地招待之事實。 4、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11序1:107年3月1日16時34分1秒盧前悌致電孫海濤,孫海濤表示「你的管制期到了嗎?」、「麗江7日遊你有沒有興趣」、「4/9出發,4/16回來。」、「沒關係,你看時間可不可以,我們就出機票錢,那邊人家都已經安排好了,全程接待,住宿、吃、玩這些東西都不用花錢。」。證明孫海濤以落地招待名義招攬我退將赴陸行為明確,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事實。 5、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12序1:107年3月2日10時22分59秒孫海濤致電周恒君(退將李皓配偶),孫海濤表示「現在可能是4月9或11日出發1個禮拜的麗江7日遊有沒有興趣?」、「他(祝康明)是中華戰略學會的,我們只要出機票錢,其他那邊都有找到金主。」、「其實也沒什麼,就是玩、吃、住都是別人負責啦。」。證實孫海濤以落地招待名義招攬我退將赴陸行為明確,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事實。 6、通訊監察作業報告A-814序2:107年3月5日19時31分20秒孫海濤致電姜興國,孫海濤表示「收到名單了嗎?」、「跟你報告一下,費鴻波是海軍上將。」,姜興國回復「這些我都知道,都查過了,名單裡面的這些都知道。」,孫海濤再表示「那金乃傑你知道嗎?」,姜興國回復「我不知道,但他們應該都會去查吧,反正他們(麗江)市台辦從名單裡面大概都去查過了吧。」,孫海濤再表示「祝教授剛才跟我通電話,他說你先去協調,看是台辦那邊什麼時間讓我們知道,他說絕對沒問題的。」 50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祝康明與陳柏光的對話 1、106年2月10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澳門行10人三日兩夜,機票兩張商務艙8章經濟艙10萬,酒店5間行政套房2間單人房22萬(若住套房則為14萬),交通車兩台7人座其中一台賓利(免費),午餐一頓2萬晚餐別人請,共34萬,另申辦聯誼會含律師費約12~20萬。新春聯誼包場君悅酒店100人,自助餐15萬,紅酒5箱/60瓶3萬,共18萬。美國行42人每人15萬8千/663.6萬,展覽、拜會、特別行程費用約450萬,共1,113.6萬..」,及再傳澳門行程表給祝康明,陳柏光回復:「陳柏光,0000年0月00日生,台灣省台中市○村路○段000號三樓之一」。(檢視報告第250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06年2月11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伍世文部長、伍部長夫人、費鴻波上將、費上將夫人、林鎮夷上將、林上將夫人、王立申上將、王上將夫人、董翔龍上將、董上將夫人..」。(檢視報告第251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06年2月13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赴美經費共1,113.6萬元,超出預期,剛剛內部討論沒有通過,是否商量替代方案?或者赴美時間改在五月份,我來籌措所需經費?」,祝康明回傳:「今天比較忙,到現在才有空好好談:1、不知你的預算是多少,2、從開始我還以為是你個人身分入會,你要他們先認同你入會,之後才好發展。說實在若能活用『黃埔』這塊招牌,比致公黨或洪門得益更多,若為國家更能有效發揮你的理想。洪門不好整合,南、北兩個洪門劉會長、新洪門黨及各山頭,想起來頭痛,你就算有五洲致公黨加持,充其量只能獨霸一方,美國就是一例,東西岸各自發展。但今天世界黃埔聯誼會,一經成立便是具龍頭地位,各界也認同。..」。(檢視報告第251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06年2月16日陳柏光傳「2月20日澳門活動日程概要表」予祝康明,詳行程表內容,2月20日19:00-澳門立法局馮志強議員晚宴,2月21日19:00-中聯辦台務部徐部長晚宴。(檢視報告第251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106年2月28日祝康明傳「00000000 0美西+華府DC+波士頓+紐約15天」行程表予陳柏光,詳該行程表為東南旅行社規劃之旅遊行程;106年3月15日陳柏光回復:「600萬台幣三天內給你,現金」。(檢視報告第252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106年6月16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中華民族致公黨文化總會」、「本月24日成立大會,聘請你擔任顧問」;106年8月4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如果已經確定是趙世璋擔任理事長、彭進明擔任監事長、費鴻波擔任副理事,下周可安排和他們三位見面商議。」,陳柏光同日回傳:「另外賈輔義中將任秘書長、孫海濤少將副秘書長」;106年8月14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請問主席對今後黃埔聯誼會之發展可有想法?」。(檢視報告第253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106年8月15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不好意思,五月四日宴請文大李校長,有一筆酒錢,簽帳刷卡時,漏了信用卡效期,現在酒商通知,可否請主席賜告卡片末4碼卡片1485之信用卡有效期限,謝謝!」、「我們準備在新店湯泉社區租一50坪之內一樓店面作為聯誼之場所,聯誼會為一非營利之私人會所,閒雜人等,不能進入。」。(檢視報告第254頁) 8、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祝康明於106年2月12日有建立NOTE資料,內容為:「2月20日訪澳門人員中、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如下:郝柏村、郝海雯、陳廷寵、費鴻波、袁利芸、彭進明、許筱蘭、陳柏光、黃炳麟、張自治、祝康明等人的中、英文姓名及護照號碼。搭乘2月20日長榮航空BR811台北~澳門航班,下午14:55起飛16:40抵達;搭乘2月23日長榮航空BR802澳門~台北航班,下午13:15起飛14:55抵達」。(檢視報告第254-255頁)(扣押物編號4-10「祝康明iphone 6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1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祝康明手機內的NOTE資料 1、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行動裝置Portable可攜式檔案中,圖檔名稱「IMG_5101.JPG」之建立時間為2017/04/19,詳該圖檔照片為美國行之大合照,合照中有陳柏光、祝康明、孫海濤、蔡君宏等人。(檢視報告第257頁)(扣押物編號4-11「祝康明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祝康明於106年2月18日有建立NOTE資料,內容為:「2017年3月美國參訪備忘:一、團費:新台幣伍萬元整,..七、注意事項:1、本團出發後必須,2、請於2月28日前提供護照資料及繳交新台幣伍萬元,以示確定,3、3月8日舉行說明會,時間為1800,地點是君悅酒店2樓筵客廳,到時繳交護照正本,俾便辦理赴美簽證。」(檢視報告第258-259頁)(扣押物編號4-11「祝康明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祝康明於106年2月27日有建立NOTE資料,內容為:「重要通知:原訂於二月二十八日前繳交團費及護照資料,因適逢228假期,因此順延至三月一日。繳交方式請多利用刷卡或匯款,如有需可逕與東南旅行社陳美妙小姐聯絡。…」(檢視報告第259頁)(扣押物編號4-11「祝康明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祝康明於106年3月3日有建立NOTE資料,內容為:「特別報告:原訂三月八日舉行行前說明會,由於大部分團員都住在南部,為免南北奔波,故改為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晚上六時在君悅酒店二樓茶苑。旅行社將於三月六日統一申請美簽,請儘早回傳申請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俾便順利完成。」。(檢視報告第260頁)(扣押物編號4-11「祝康明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檢視祝康明扣案手機,祝康明於106年3月30日有建立NOTE資料,內容為:「敬啟者:中華世紀交流協會理事長祝康明等四十人(團長為趙世璋及多位國軍退役將領)訪問美國,擬於4月5日至7日宴請華府當地退將及社會賢達及仕紳,敬請會予協助,費用由本會支付,人數大約1佰人,謝謝。敬請大千會長予以幫忙。」。(檢視報告第260頁)(扣押物編號4-11「祝康明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2 祝康明與陳柏光的微信對話 1、109年3月6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祝教授,陳主席在大陸發起成立『同根同生,全球華人致公防疫專項基金』,目前獲得許多單位的認同,所以想錄製一段兩岸名人共同支持的影片。可以麻煩您請王文燮上將、伍世文上將、費鴻波上將、季麟連上將等人用手機錄製一段影片,就說『四海同心、共抗疫情』這八個字,不知可以嗎?」、「怎麼沒有找夏上將?」,陳柏光回復:「再加上去」、「你再建議一些人」。(檢視報告第265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09年3月9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所謂以致公防疫基金的名義請他們說話,似有不妥,請主席再想一想用何方式比較好?」、「當初不是說請他們說一些勉勵的話,怎麼又來『防疫基金』?」、「他們都說以黃埔聯誼會拍較妥」;次(10)日陳柏光回復:「可以」,祝康明再發表:「四海黃埔一心、共抗新冠疫情」、「一百位將軍連署」,陳柏光回復:「很好」、「趕緊下去處理」。(檢視報告第266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09年4月9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等疫情過後,組一團去海南島,邀請鄭上將隨行,他去年退,看看有沒有管制」、「組一小團或百人團」,陳柏光回復:「先組一小團」、「不要太張揚」、「如果百人團有一半人買房,就組百人團去」,祝康明再傳:「還沒有價錢怎麼組團」,陳柏光回復:「這幾天給你」,祝康明再傳:「請問主席最近財務狀況如何?倘若能有600萬的話,則今後所有計畫都能順利進行,主席有人望、事業順心」,陳柏光回復:「我來想辦法籌措」、「你跟我說用在哪裡」..。(檢視報告第270-271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09年6月7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台北起義!你說來聽聽!」,祝康明回復:「目前看來只有結合洪門和韓粉(假如還有一些)(取代)打倒國民黨!」、「民主國家只有靠選舉取得政權」,陳柏光回復:「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我先找糧草,你找兵馬」,祝康明回復:「把黃埔聯誼會壯大,黃埔建軍百年,會是最好時機」,陳柏光回復:「幾月幾號是黃埔建軍百年」,祝康明回復:「今年6月16日是97周年」、「我找了一位霸氣十足的陸軍上將(不輸王上將),這個月16日前看看是否能籌到600萬,則黃埔聯誼會便可運作」、「浴火重生,主席覺得韓還能合作嗎」、「致公黨應有所主張」、「費將軍剛來」,陳柏光回復:「士林官邸退掉了,白花一千多萬元,醒吾大樓退了,損失二千多萬元。」。(檢視報告第274-275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109年6月10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等疫情隔離政策解除了再來辦理」,祝康明回復:「這段時間就請準備『糧草』吧」。(檢視報告第276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109年9月14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要成立全國性的基金會需要三仟萬作為基金,每年還需日常費用,大約三佰萬,該如何籌措?董事會的成員預定是六位上將和六位中將,海陸空軍種各四位」、「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主席說先找糧草,我找兵馬,現在兵馬有了,糧草就看主席了。」,陳柏光回復:「名單成員給我看看」,祝康明回復:「金恩慶、費鴻波、彭進明、沈國禎、陳永康、鄭德美、黃雲生、陳金生、葉巨、李皓、劉翼天、李少弘」。(檢視報告第277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109年9月15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請問對於名單可有意見」,陳柏光回復:「沒有意見」、「基金會名稱?」,祝康明回復:「黃埔基金會」、「黃埔基金會宗旨:…三、致力追求黃埔建校最終目標,統一全國復興中華」,陳柏光回復:「收到」。(檢視報告第277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8、109年10月6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請問主席黃埔基金會所需資金是否由主席處理?這個月要開董事會」,109年10月14日祝康明再傳:「請問主席黃埔基金會是否要成立?若沒有資金支持,我們可能沒辦法達成目標…成立基金會!」,109年10月15日祝康明再傳:「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主席說負責找糧草,我找兵馬。現在兵馬有了,卻遲遲未見糧草,基金會的籌備是否要停止,金上將非常關切,已經問了很多次何時開會?真不知如何回答!」,次(16)日陳柏光回復:「我下個月返台,開會商議」。(檢視報告第278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109年12月18日陳柏光傳訊予祝康明:「這是我在茅台鎮上自己的酒廠生產的茅台酒」、「我剛做了1萬瓶致公黨專用酒,想辦法送50箱回去請大家喝。」,祝康明回復:「剛好新春聯誼時可以用」、「這次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宴請百位將軍及眷屬(包場)」,陳柏光回復:「誰宴請?」,祝康明回復:「跟以前一樣,不是主席請就是我請」、「聽說一月底要辦兩岸論壇,有這會事嗎?」、「在圓山飯店」,陳柏光回復:「是」。(檢視報告第279-280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10、110年1月15日祝康明傳訊予陳柏光:「去年十月主席說十一月返台商議成立黃埔基金會事宜,如今已過了三個月,金上將多次詢問,今天又來關注,這樣下去,真不知如何處理?」,陳柏光回復:「等我隔離結束,28日請他來我這裡商量」。(檢視報告第280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3 公訴意旨㈢:祝康明與陳玉山的微信對話 1、112年8月6日陳玉山傳訊予祝康明:「我要向國台辦報告台灣致公黨五年計畫和往后努力的方向..希望得到更多支持!第14次青年交流將在10月份在北京舉辦!」,祝康明回復:「希望貴黨與國台辦關係越來越好,合作更緊密!」,陳玉山回復:「一定會的」,祝康明回復:「只是和所謂『專程跑一趟北京』有點差距!」。(檢視報告第282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10月16日祝康明傳訊予陳玉山:「最近在台北要成立『黃埔聯誼會』,有上將想了解上次柏光主席答應支付1000之開辦費,現在情況如何?我的意見是找台商贊助,看如何籌措?」,陳玉山回復:「1000元還是1000萬元台幣?現在不是有『黃埔同學會』嗎?」,祝康明回復:「1000萬台幣」、「黃埔同學會是大陸的」。(檢視報告第283-28頁) 3、112年10月18日祝康明傳訊予陳玉山:「大陸湖州電視台欲拍攝黃埔建校百年紀念專輯,所有費用由該台負責,欲邀請致公文化總會為對口單位,不知主席是否同意?」,陳玉山回復:「可以的」、「具體怎麼配合湖州電視台請您指示」。(檢視報告第284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12年10月31日祝康明傳訊予陳玉山:「請問主席最近是否有回台計劃?」,陳玉山回復:「預定12月中旬」、「下周一11/6去國台辦」、「回台去拜訪您,向您請益!」,祝康明回復:「不是去了國台辦很多次嗎?」、「現在不是整合洪門最好時機?必要更可透過退伍軍人組織把青門也整合起來?」。…陳玉山回復:「好的,我預定12月中返台,除了選舉事宜,我想入青幫加洪門,為團結這兩股愛國力量…將來兩岸統一時發揮關鍵作用!」。(檢視報告第284,第287頁) 5、112年11月1日祝康明傳訊予陳玉山:「月底我會辦一場餐敘,地點在君悅酒店,對象是軍方清門弟兄(100人),主席可否前來參加,先行認識,之後安清總會改選,拿下會長。費用約新台幣30萬,我們各出一半,如何?」。(檢視報告第287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112年11月2日陳玉山傳訊予祝康明:「我月底可能回不去!要下個月!安清總會準備支持哪位將軍出任會長?」、「因為選舉要到了,我們也要對特定支持立委候選人幹點實事!」,祝康明回復:「致公黨沒有推出立委人選?」,陳玉山回復:「我們沒推人選!我們支持藍軍的!」,祝康明回復:「致公黨在徐春鶯的事情上為何不透過新住民聲援,致公黨倘若可以推薦不分區立委,應該不要忽略新住民的選民」。(檢視報告第287-288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4 祝康明與蘇立青的LINE對話 1、112年2月4日祝康明傳訊予蘇立青:「先確認一下,有關此次規劃澳門及黃埔建軍等行程起迄日期為何?麻煩告知,謝謝」。(檢視報告第289-290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2月8日祝康明傳訊予蘇立青:「台北-澳門-珠海-廣州-南京-昆山-上海-台北…」行程表、「我們4月18日出發,行程初步規劃路線同上」,次(9日)祝康明再傳:「祝教授早上好:這是初步路線,我需要知道您們的想去的行程,我才能夠將這個行程給省台辦看,看看有沒有一些增加或修改的意見!另外參加人員的名單簡歷也是需要的!我們要精準對接喔!」。(檢視報告第290頁)(扣押物編號4-13「祝康明iphone 11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5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截錄葉巨手機 葉巨持用手機之行動裝置圖片,檔名:IMG_5005.JPG、IMG_55005.JPG,該照片存檔時間為106年5月12日。該照片應是同行者自美國返台後傳予葉巨,葉巨再自行存入該檔案。(檢視報告第293-294頁)(扣押物編號5-1「葉巨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6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截錄金乃傑手機內的LINE群組對話 1、自金乃傑手機的LINE群組中,發現eagle chin(金乃傑)與unknow的對話,該群組雖只剩2人,但自對話脈絡中尚有其他多位赴美成員曾陸續發言。(檢視報告第330頁)(扣押物編號17-1「金乃傑持用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06年3月16日祝康明發表:「USA-SPL70330A美西+華盛頓DC+波士頓+紐約15天-黃麗秋 HTL LIST.doc」檔案、「最新消息:此次赴美行程一切就緒,謝謝大家支持!原定下周三舉行的行前說明會,由於本團部分成員家住南部,考量往返台北舟車勞頓,且均具出過國之經驗,故取消此行之安排。另已著手製作出國旅遊手冊,完成後於出國當天發送。有關出國注意事項,部分資料先行於網頁提供參考,若仍有疑問,請逕與旅行社聯絡。」。(檢視報告第330頁)(扣押物編號17-1「金乃傑持用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06年3月17日蔡明芳發表:「謝謝祝教授安排。」;106年3月19日朱從榮發表:「請教領隊,此次美國之行需要帶西裝嗎?」,次(20)日祝康明回復:「請帶西裝」、「南部朋友倘若要坐接駁飛機往桃園機場,請提早與旅行社接洽,並告知本人,以便統計人數。」,20藍寶回復:「藍汝誠與魏為平坐接駁機,已接洽旅行社。」。(檢視報告第331-332頁) 4、106年3月21日蔡明芳發表:「護照結具已FAX給旅行社」蔡明芳隨後邀請曾秀菊加入群組;同(3)月23日朱從榮發表:「報告領隊,朱從榮夫婦搭接駁機,已跟旅行社確認,另外行李帶旅行社會寄給我,屆時在小港機場發給搭接駁機人員,據悉另有四對夫婦。」。(檢視報告第332頁)(扣押物編號17-1「金乃傑持用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106年3月24日葉巨發表:「祝教授:早安!組員有疑問請教領隊,但是領隊不在群組面,可否請你邀請領隊加入,謝謝。」,祝康明回復:「本人是領隊,若有疑問請在群組內提出,我會統一回應,這樣大家也不會產生誤解。我也會在不同時間在群組裡報告注意事項。」(檢視報告第333頁)(扣押物編號17-1「金乃傑持用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7 附表一編號1:美國行 截錄蘇立青手機 蘇立青持用手機之行動裝置圖片,檔名:IMG_1593.JPG,該照片存檔時間為106年4月6日,照片第一排左2為陳柏光,第一排右4為祝康明,為美國行的合照。(檢視報告第344頁)(扣押物編號22-1「蘇立青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8 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截錄蘇立青手機 1、檢視蘇立青持用手機之行動裝置圖片,檔名:IMG_4280.JPG,該照片存檔時間為108年1月12日,但照片右下顯示的時間為「2019/01/10 10:44」,表示108年1月10日上午10時44分在「孫中山紀念館」前大合照(據112年12月4日費鴻波供述:該照片中央為陳柏光,陳柏光左邊為廣東省中山市委台辦主任/中山市台務局局長林慶和,陳柏光右二為中山市外務局副局長譚文輝,第一排右4是袁利芸(費鴻波配偶),右5是祝康明(紅色毛衣),右6就是費鴻波(咖啡色西裝外套),費鴻波,右7是苗永慶(藍色帽子、藍色夾克))後,有同行退將將該照片傳與蘇立青,蘇立青再存入手機內的行動裝置。(檢視報告第344頁)(扣押物編號22-1「蘇立青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檢視蘇立青持用手機之行動裝置圖片,檔名:IMG_4221.JPG,該照片存檔時間為108年1月10日12時50分,為「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廣東中山交流餐會」的菜單,菜單左下角寫有「南朗海港大酒樓」(網搜地址:廣東省中山市○○街道○○路00號-南朗興和廣場F5)。(檢視報告第345頁)(扣押物編號22-1「蘇立青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9 附表一編號4:香港行 王立申與祝康明的LINE對話 1、107年10月23日祝康明傳訊予L.S.Wang(王立申):「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於108年1月7日至11日舉行新春聯誼活動。這次行程途經港澳大橋、國父故居、五邑五邑華僑華人博物館、黃埔軍校及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等地。熱誠邀請將軍伉儷參加。」,L.S.Wang(王立申)回復:「有關新春聯誼活動規劃費心且有意義,惟另有行程尚在調整中,目前無法決定是否參加。」。(檢視報告第306頁)(扣押物編號12-1「王立申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08年6月3日祝康明傳訊予L.S.Wang(王立申):「我們計畫於本月23日去珠海4天,不知將軍有空否?」(檢視報告第308頁)(扣押物編號12-1「王立申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經查王立申出入境,王立申108年1月7日至11日未隨團赴陸;王立申108年間亦無出境紀錄。 60 附表一編號5:澳門行 截錄蘇立青手機 檢視蘇立青持用手機之行動裝置圖片,檔名:IMG_4624.JPG,該照片存檔時間為108年7月10日,為餐敘中的合影(據祝康明供述:該照片中間的女士是台辦主任鄒樺,鄒樺陳柏光邀請的。孫海濤供述:右一為陳柏光,左邊站立者為費鴻波,右下角為祝康明,至於中間站著的是誰我真的不認識,我也不知道她的身分。)。(檢視報告第345頁)(扣押物編號22-1「蘇立青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1 王立申與祝康明的LINE對話 1、112年2月4日L.S.Wang(王立申)傳訊予祝康明:「先確認一下,有關此次規劃澳門及黃埔建軍等行程起迄日為何?」;同(2)月8日祝康明回復:「我們4月18日出發,行程初步規劃如下:…」。(檢視報告第315頁)(扣押物編號12-1「王立申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2月17日祝康明傳訊予L.S.Wang(王立申):「溫馨提醒:下星期二晚上餐敘,敬邀將軍及夫人出席。」、「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六時30分假君悅酒店二樓筵客廳」,L.S.Wang(王立申)回復:「我們準時出席,謝謝。」(檢視報告第315頁)(扣押物編號12-1「王立申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12年3月23日祝康明傳訊予L.S.Wang(王立申):「玩樂天堂~酒莊、無尾熊、蠟像館:雪梨樂活八日遊,..」、「出發日期八月十七日」;112年6月5日祝康明傳「雪梨饗宴8天-1.doc」檔案予L.S.Wang(王立申)。(檢視報告第316-319頁)(扣押物編號12-1「王立申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經查王立申於112年8月21日至9月15日赴舊金山,112年間未有赴澳門紀錄;祝康明於112年5月14日至23日赴香港、112年7月10日至14日赴澳門,但112年間未有赴美國紀錄。 62 祝康明與趙世璋的LINE對話 112年6月6日祝康明傳訊予趙世璋:「早些時候退協聚會,席間董翔龍主委建議八月赴澳洲雪梨旅遊,馬上獲王司令立申、曾主委金陵及彭進明等上將附議,於是請旅行社安排行程並決定出發日期是今年8月25日,不知將軍是否有興趣參加,名額暫定30名,目前已有20人報名。」,祝康明再傳相關旅遊行程予趙世璋參考。(檢視報告第324-326頁)(扣押物編號16-1「趙世璋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3 祝康明與金乃傑的LINE對話 1、112年9月14日祝康明傳訊予eagle chin(金乃傑):「請問將軍及夫人下星期晚上是否有空?」,eagle chin(金乃傑)回復:「請問有什麼事?」,祝康明回復:「上次我們去澳門認識的朋友他下周來台想和我們餐敘,參加來賓目前有伍世文部長和王立申司令夫婦」,eagle chin(金乃傑)回復:「我和內人可以參加,謝謝。」,祝康明回復:「謝謝將軍」、「時間及地點:下星期一晚上六點在喜來登飯店辰園餐廳」,eagle chin(金乃傑)回復:「請問服裝?」,祝康明回復:「服裝:便服?」,eagle chin(金乃傑)回復:「好的,18號晚上喜來登飯店,服裝便服」。(檢視報告第334頁)(扣押物編號17-1「金乃傑持用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eagle chin(金乃傑)為曾任國防大學校長、聯勤司令之陸軍退役上將金乃傑。 64 祝康明與朱從榮的LINE對話 1、112年1月16日祝康明傳邀請函檔案予朱從榮,邀請函內容為由中華民族致公黨黨主席陳玉山邀請,於112年1月28日在寶麗金餐飲集團-市政殿(金玉滿堂聽)的午宴,朱從榮回復:「你會參加吧?」,祝康明回復:「會」。(檢視報告第336頁)。(扣押物編號22-1「朱從榮Galaxy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4月16日朱從榮傳訊予祝康明:「酒莊之旅,我跟我太太參加。」、「我太太說感謝你的照顧」,祝康明回復:「你們客氣了」,朱從榮回復:「不是客氣,是實話,她說祝教授辦的出國她都很喜歡,其他的就不是很有興趣!」,祝康明回復:「謝謝」。(檢視報告第337頁)(扣押物編號22-1「朱從榮Galaxy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5 朱從榮與孫海濤的LINE對話 1、112年1月15日朱從榮傳訊予孫海濤:「你有空時跟我聊一下去的人的事。」。(檢視報告第338頁)(扣押物編號22-1「朱從榮Galaxy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1月17日朱從榮傳訊予孫海濤:「1/28台中,中午餐敘祝教授有找你嗎?」,次(18)日孫海濤回復貼圖「yes」,朱從榮再傳:「你去嗎?」,海濤回復貼圖「ok」。(檢視報告第339頁)(扣押物編號22-1「朱從榮Galaxy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12年2月22日朱從榮傳訊予孫海濤:「26日晚確定有局的話,我就把球隊的局推掉喔!」;次(23)孫海濤回復:「2/6晚18:00世界黃埔聯誼會兔年春宴假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漢來飯店巨蛋會館九樓金鶴廳舉行恭請蒞臨指導!」,朱從榮回復:「感謝,祝教授來嗎?」孫海濤回復貼圖「yes」。(檢視報告第340頁)。(扣押物編號22-1「朱從榮Galaxy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6 祝康明與蘇立青的對話 112年1月13日祝康明傳邀請函檔案予蘇立青,邀請函內容為由中華民族致公黨黨主席陳玉山邀請,於112年1月28日在寶麗金餐飲集團-市政殿(金玉滿堂聽)的午宴。(檢視報告第343頁)。(扣押物編號22-1「蘇立青iphone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67 劉萬禮與「許海港JAIME CO和統會」微信對話 1、111年9月21日劉萬禮與「許海港JAIME CO和統會」互加為微信好友。112年4月16日劉萬禮傳訊予許海港:「不知你早上是否有空,如有我想先見面一下。」,許海港回復:「萬禮兄您好,你在哪裡?」,劉萬禮傳訊予許海港:「在廈門」、「思明區洪蓮中路615號116號」,稍晚許海港即在酒店樓下等劉萬禮;同日許海港再回復:「萬禮兄,你也講講,往下一步話題推動。」。(檢視報告137-138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4月23日劉萬禮傳訊予許海港:「這是我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主辦的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四的活動,請您參考。」,劉萬禮並傳送多張「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四」活動成果照片及「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之『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新聞報導給許海港,許海港回復「你們操作的嗎?」。(檢視報告139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5月23日許海港傳訊予劉萬禮:「萬禮兄好,您這次海峽論壇有報名嗎?」,劉萬禮回復:「我有請省台辦報,不知道能不能報上,我以我台灣的協會報的。」、「我的資料有給聯絡處的方處,他應該會往上報。」,許海港再回復:「明白。」、「感謝萬禮兄。」。(檢視報告139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7月12日劉萬禮傳「2023浙江.台灣合作周嘉興分會桐鄉專場活動舉行〈00000000〉.mp4」、「10-兩岸融合基地思考(2)」檔案予許海港,許海港回復:「劉兄,很棒,做得很好。」(檢視報告140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68 劉萬禮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的微信對話 1、111年6月7日劉萬禮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互加微信好友,鄧勁松表明:「鄧勁松,北京市委台辦一級調研員/北京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秘書長,00000000000、00000000」。同(6)月10日劉萬禮、鄧勁松即相約在大陸餐敘,劉萬禮並傳合照給鄧勁松,劉萬禮並傳訊予鄧勁松:「收到!謝謝你這麼努力的付出,令我們備感溫馨,再次感謝。」。(檢視報告第167-168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1年8月8日劉萬禮傳多張抗議照片給鄧勁松,劉萬禮在該等圖片後說明:「今早我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在果貿社區舉行反佩洛西的抗議活動。」,鄧勁松隨即回復:「讚讚讚」。(檢視報告第170-171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1年8月11日鄧勁松傳「為推進兩岸民宿發展,海峽兩岸社團交流節,京台民宿賦能發展交流會,將於2022年8月25日在門頭溝百花山和高雄舉辦…」、「劉會長,你八月24—25在北京否?」,隨後2人討論劉萬禮為該活動預錄的內容。(檢視報告第171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1年8月17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非常感謝!劉會長學識淵博,口才一流,領袖氣派!」,同(8)月26日鄧勁松再傳訊予劉萬禮:「九合一選舉到了」。111年9月30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明天國慶CN劉萬禮製作了〈國慶相冊〉合影國旗太美了!」。(檢視報告第172-173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111年10月12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希望以後有更多合作機會」,鄧勁松回復:「一定的,我們多商量。」,劉萬禮再回復:「是的,彼此相互配合,彼此有共同目標,期待早日完成祖國偉大復興的使命。」,鄧勁松再傳「(筆記)七中全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思維導圖.pdf」給劉萬禮。(檢視報告第174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69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劉萬禮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的微信對話 1、112年2月27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鄧執行長中午好! 我的二個協會的秘書長歸亞蒂及孫海濤將軍於三月三日至六日赴北京,你有空安排見面,大家交流一下,我也會參與」,鄧勁松回復:「請告知名單,我會邀請餐敘一次」、「悉,邀請3.6晚餐敘」。(檢視報告第176-177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3月2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山釜餐廳』位於西城區北二環積水潭橋鋪路東南200米,積水潭地鐵C口,預定的是0000-00-00(星期三)18:08左右,在二樓vip10,訂餐電話:00000000。」、「本會三至四人餐加,為使雙方更熟悉一些,想將您三位簡介提供給霍光峰主任了解,煩你抽空而發我。」;112年3月4日劉萬禮回傳孫海濤的軍職經歷、邱志勇、張福秀的資料給鄧勁松。(檢視報告第177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3月5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劉會長好:昨天睡得早。如果是本會邀您,再多幾位友人我都歡迎!您的同事友人就是本會友人。只是這次是霍光峰主任知悉您德高望重難得來京邀您小敘,可能是安靜點兒方便一些。」、「下次再會時,我特別邀請兩位北京好友光臨把酒一敘。」。(檢視報告第177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3月6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劉會長好:你手中有貴協會簡介否?」,劉萬禮隨即回傳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的簡介及舉辦活動的相關照片給鄧勁松,鄧勁松再回復:「晚上見!」;同(6)日劉萬禮即傳孫海濤的機票、住宿、車資費用給鄧勁松;同(6)日鄧勁松再傳訊予劉萬禮:「劉會長:今晚我辦一級巡視員于鳳英也參加晚上餐敘,我方共4人。」;同(6)日稍晚劉萬禮再傳訊予鄧勁松:「感謝您熱情貼心安排,期待彼此加深加廣的交流,隨時聯繫。」,鄧勁松回傳:「感謝劉會長把小弟當朋友,保持聯繫多多活動。」,劉萬禮再傳:「必須的!兄弟同心,其力斷金,攜手同行,不達祖國統一絕不終止,奮力向前,擼起袖子加油幹!」。(檢視報告第177-180頁) (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112年3月8日鄧勁松傳多張有霍光峰、于鳳英、劉萬禮、孫海濤、歸亞蒂的合照予劉萬禮。(檢視報告第181-182頁) (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70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劉萬禮與孫海濤的微信對話 1、劉萬禮於112年2月間聯繫「海峽促進會鄧勁松」,主動安排鄧勁松與孫海濤、歸亞蒂見面。(檢視報告176-177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3月4日劉萬禮傳訊予孫海濤:「二樓吃早餐」、「劉會長好:周一晚上宴請您一行參加人員:市台辦主任霍光峰、交流處長(海促會監事長)彭文柱、海促會秘書長鄧勁松」;次(5)日劉萬禮傳訊予孫海濤:「單據的事,煩你再處理一下。」;孫海濤隨即傳機票、高鐵票給劉萬禮;112年3月6日劉萬禮傳訊予孫海濤:「此次費用你匡個費用給我,單據再補。」;孫海濤隨即回訊:「總共18,500」。(檢視報告第13-14頁) (檢視報告第84-85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檢視報告第177-180頁,112年3月6日劉萬禮收到孫海濤所傳的機票等單據。   71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孫海濤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的微信對話 112年3月6日Sunny(孫海濤)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互相加為微信好友,同日「海峽促進會鄧勁松」傳訊予孫海濤表示:「我是鄧勁松,北京市委台辦一級調研員/北京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秘書長,00000000000、00000000」;112年3月8日,鄧勁松再傳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一級巡視員于鳳英與孫海濤、劉萬禮及歸亞蒂的合照予孫海濤。(檢視報告第84-85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72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歸亞蒂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的微信對話 112年3月6日Hetty(歸亞蒂)與「海峽促進會鄧勁松」互相加為微信好友,同日「海峽促進會鄧勁松」傳訊予孫海濤表示:「我是鄧勁松,北京市委台辦一級調研員/北京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秘書長,00000000000、00000000」;112年3月8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鄧勁松:「秘書長,中午好!請問您有聚餐的照片嗎?麻煩幫忙轉貼一下,謝謝!」,隨後鄧勁松即傳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一級巡視員于鳳英與孫海濤、劉萬禮及歸亞蒂的合照予Hetty(歸亞蒂),並表示:「歸主委好,歡迎您來京參訪。」。(檢視報告第211-212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3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歸亞蒂與「勤响」的微信對話 112年3月4日Hetty(歸亞蒂)與勤响互相加為微信好友,同日勤响傳訊予歸亞蒂:「劉勤响00000000000」;同(3)月6日勤响再傳訊予歸亞蒂:「一號包廂」;同(3)月7日勤响再傳訊予歸亞蒂:「姊姊,祝您旅途愉快!認識您非常榮幸,相處特別開心,也特別敬佩您的家國情懷和辛勤付出,期待下次相聚。」,歸亞蒂回傳:「勤响,感謝你的貼心,來過很多次的北京,這次感受特別深,已經開始想念了,期待下次的相聚。」。(檢視報告第215-216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3-1(起訴書載為73) 公訴意旨㈤:歸亞蒂與「勤响」的微信對話 1、112年3月23日勤响傳訊予Hetty(歸亞蒂):「姐姐,早上好!這段時間忙嗎?」,Hetty(歸亞蒂)回復:「早上好!在規劃活動,下個月開始執行。」。(檢視報告第216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4月11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勤响:「4/22『中天開講』積極籌備中」、「6/16黃埔慶祝活動規劃設計中」、「我挺忙的,對嗎?」,勤响回應:「姊姊好,忙點好,您做的事有意義!」、「活動的議題設置很關鍵,需要智慧。」,Hetty(歸亞蒂)再回復:「議題方向: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和平繁榮還是戰亂衰敗?你我的選擇攸關子孫的未來」、「嘉賓陣容挺強的」、「努力中」,勤响回應:「姊姊出馬,非同凡響」,Hetty(歸亞蒂)再回復:「呈報理事長後正式啟動」,勤响回應:「辛苦姊姊了。」。(檢視報告第216-217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12年4月23日Hetty(歸亞蒂)傳多張「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四)」照片給勤响,及「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之『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新聞連結給勤响,勤响回復:「太棒了,效果越來越好,姐姐辛苦了!」,Hetty(歸亞蒂)再傳:「中天頻道網路上已有6萬人點閱,屆時截錄轉傳。」,勤响回復:「謝謝姊姊,是您組織籌畫得好,邀請的名人也很得力。」、「太讚了」。(檢視報告第217-218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12年8月8日Hetty(歸亞蒂)傳「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海報給勤响,勤响回復:「強強強」。(檢視報告第219-220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5、112年8月23日Hetty(歸亞蒂)傳「締造成功九月份節目表」給勤响,勤响回復:「強強強」。(檢視報告第220頁) 6、112年9月2日Hetty(歸亞蒂)傳附表一編號9:「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六)」影像檔給勤响,勤响回復:「強強強」、「有姊姊出馬,沒有不成功的」。(檢視報告第220-223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112年9月2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勤响:「陸續將邀請從事兩岸工作者對兩岸議題發聲。預計10月下旬邀請演藝人員、市議員上線。11月為台灣選舉暖身,邀請立委候選人現身節目,以擴張點閱率。」、「節目方向在親民,亮點在多元,與各年齡層正能量的互動。上過節目的嘉賓都積極廣傳給…」、「é我寫給勤响的」。(檢視報告第223-224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4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歸亞蒂與彭文柱的微信對話 112年3月6日Hetty(歸亞蒂)與彭文柱互相加為微信好友,同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彭文柱:「我是Hetty歸亞蒂」,彭文柱回傳:「您好!北京市台辦00000000000」、「彭文柱」。次(7)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彭文柱:「彭先生:下午好。期盼再聚。」,彭文柱回傳:「再連絡。」。(檢視報告第225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5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劉萬禮與孫海濤的微信對話、借記卡-劉萬禮與孫海濤的對話 1、112年3月7日下午3時33分46秒,孫海濤傳中國銀行借記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翻拍照片予劉萬禮;同日8時20分56秒劉萬禮微信「收到轉帳」35000元,同日8時21分40秒劉萬禮微信「收到轉帳」5000元;同日8時40分44秒孫海濤微信「收到轉帳」35000元,同日8時40分56秒孫海濤微信「收到轉帳」5000元;同日10時30分37秒孫海濤微信「收到轉帳」2000元;同日10時31分17秒劉萬禮微信「收到轉帳」2000元。(檢視報告第91-92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備註:因檢視報告擷取的微信對話資料,有關微信轉帳無論收/支都會呈現「收到轉帳」,再經比對同支手機(扣押物編號1-2,扣押物名稱:孫海濤大陸手機),直接翻拍該手機內容畫面:得知112年3月7日8時20分56秒劉萬禮微信「已被接收」35000元,同日8時21分40秒劉萬禮微信「已被接收」5000元;同日8時40分44秒孫海濤微信「已收款」35000元,同日8時40分56秒孫海濤微信「已收款」5000元。即當日劉萬禮以微信轉帳35000元、5000元給孫海濤,且孫海濤隨即接收該35000元、5000元。 2、112年3月7日下午3時33分26秒,孫海濤在經緯度:31.220841,121.457083(比對地圖即中國上海市○○區○○○○0○○○○○○○○○0○號:0000000000000000000),並存於該手機的相簿內。(檢視報告第96-97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7月2日下午4時15分15秒,孫海濤在經緯度:22.728897,120.295355(比對地圖即高雄市楠梓區藍田里,應為孫海濤戶籍處)拍攝上述同一張中國銀行借記卡,並存於該手機的相簿內。(檢視報告第98-99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76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孫海濤與劉勤响的微信對話 1、112年3月4日,孫海濤與「勤响」互加為微信好友;112年3月13日孫海濤傳「响弟,你好!萬里有聯繫你談到黃埔同學會的事嗎?」。「勤响」回復:「我把信息發到您另一個微信上了,難怪您半天沒反應」,「勤响」再傳,「HANCH」、「韓晨」、「你先和他聯繫,對接一下」、「他是同學會的領導」、「好的,先對接一下,見面地點到時再訂..」。(檢視報告第39-40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3月4日,孫海濤與「勤响」互加為微信好友。112年3月7日「勤响」傳訊予孫海濤表示:「濤哥,祝您旅途愉快!認識您非常榮幸,..也特別敬佩您的家國情懷和辛勤付出,期待下次相聚。」;同日孫海濤隨即回復:「响弟,亞蒂姐和我十分感謝你和領導的支持及接待,日後必將協會業務持續推展創新,共創中華幸福美好未來。保持聯絡,感謝。」112年3月13日「勤响」傳「HANCH」的連絡資訊給孫海濤,並再傳訊予孫海濤表示:「濤哥,這是同學會的朋友,你可以先微信先對接一下,我和他已經說好了。」。(檢視報告第86-87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3月13日孫海濤與「HANCH」互加為微信好友;同日孫海濤傳訊予「HANCH」表示:「韓兄您好,方便通電話嗎?」、「針對黃埔建校百年慶祝活動規劃方案想和您溝通一下。」(檢視報告第95頁)。(扣押物編號1-2「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77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劉萬禮與張安樂的微信對話 112年3月8日劉萬禮傳渠與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的合照予「安樂」(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並說明:「六日晚上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宴請我們,相談氣氛融洽並留下微信,以后有項目再和他們對接。」,劉萬禮再傳霍光峰的百度百科資料給「安樂」。(檢視報告146-147)(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78 附表一編號6:第一次北京行 劉萬禮與歸亞蒂的微信對話 1、112年2月26日劉萬禮傳訊予Hetty(歸亞蒂):「海濤的基本資料,你上次有發給我,現找不到了,煩你再發一下」;次(27)日劉萬禮傳渠與鄧勁松的微信對話截圖予歸亞蒂,該截圖內容為:「鄧勁松發表:『請告知名單,我會邀請餐敘一次』,劉萬禮回復:『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秘書長歸亞蒂,執行副理事長孫海濤將軍,還有我劉萬禮理事長』,鄧勁松再發表:『悉,邀請3.6晚餐敘』。」。(檢視報告194-195)。(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3月3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劉萬禮:「我們一起要起飛了。」,劉萬禮回復:「我已在到達口B等你們。」。 3、112年3月4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劉萬禮:「交通銀行帳戶名劉萬禮0000000000000000000」,劉萬禮回復:「0000000000000000000」。(檢視報告197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12年3月6日劉萬禮再傳訊予Hetty(歸亞蒂):「可本想邀你們同聚但因他們有考量,下次再邀請你們同聚,大家心同一致,一切盡在不言中」,隨後劉萬禮再傳渠與鄧勁松的微信對話截圖予Hetty(歸亞蒂),該截圖內容為:「鄧勁松向劉萬禮表示:『劉會長好:昨天睡得早。如果是本會邀您,再多幾位友人我都歡迎!您的同事友人就是本會友人。只是這次是霍光峰主任知悉您德高望重難得來京邀您小敘,可能是安靜點兒方便一些。』、『下次再會時,我特別邀請兩位北京好友光臨把酒一敘。』。劉萬禮回復:『完全理解,謝謝!』。」。(檢視報告197-198頁) (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79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劉萬禮與孫海濤的對話 1、112年6月4日孫海濤傳「北京參訪人員.pdf」檔案給劉萬禮,劉萬禮回復:「我先傳給他們看一下」;劉萬禮再傳:「請淡化您的台閩協會,將來機會很多,名單需重點寫出:二區..里社區發展協會會長副會長,突出二區的里長和鄰長。」;同日孫海濤再傳「北京參訪.docx」檔案給劉萬禮。(檢視報告第17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6月5日劉萬禮傳訊予孫海濤:「劉會長好:團員年齡太長了,萬一出事怎麼辦?請速提建議?換人還是有什麼辦法?」;同日孫海濤回訊:「1.我們都有保險,2.會出事嗎?又不是體力活。」、「機票都訂了喔,不行就趕快說,我好取消。」。(檢視報告第18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6月6日孫海濤再傳「北京參訪人員.pdf」檔案給劉萬禮,點開該檔案標題為「台灣省高雄市苓雅區暨楠梓區里長及社團主要幹部赴北京參訪團人員名冊」。(檢視報告第19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6月8日劉萬禮傳訊告知孫海濤:「先不要出票,或許有變化」,劉萬禮隨後再傳渠與鄧勁松的wechat對話給孫海濤,內容為:「劉萬禮傳給鄧勁松表示:『這是最後定稿人員,機票已訂,訊息后補。』,鄧勁松回復:『劉會長好:你辛苦了!沒里長,這麼多人,還是夫妻,也是很為難的,望你理解。』,劉萬禮回應『現要如何處理,事實也有里長鄰長及發展協會(與里長是互相配合,甚至可影響里長選舉的)』,鄧勁松表示:『劉會長你看看團中人員,若無必要,減幾個人可否,避免讓邀請方有夫妻旅遊錯覺』,劉萬禮回應:『你不要將分房表給邀請方看,且在台灣經常夫妻共同服務里民,所以里長是先生,太太是裡面的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夫妻一起也正常。』。」(檢視報告第21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112年6月12日劉萬禮傳訊告知孫海濤:「劉會長好,請將終定的新名單和航班號告知」,孫海濤隨即再傳「北京參訪人員.pdf」、「230625孫海濤.pdf」檔案給劉萬禮,劉萬禮同日回覆:「可以了。」。(檢視報告第23-24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80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劉萬禮與歸亞蒂的微信對話 112年5月25日劉萬禮傳訊予Hetty(歸亞蒂):「邀請函:為促進海峽兩岸社團交流,推動社團負責人合作共贏,北京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聯合兩岸社團圍繞『社團聯動-交流促榮』主題,於2023年6月25日29日在北京昆泰酒店舉辦海峽兩岸社團交流活動。素聞貴會推動兩岸交流不遺餘力促進台灣與北京市合作貢獻卓著,特邀貴會率領代表來京出席交流活動。」、「擴及楠梓里長」、「及社區負責人或幹部」,歸亞蒂回復:「人數?」。(檢視報告第209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81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劉萬禮與鄧勁松的微信對話 1、112年5月25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邀請函:為促進海峽兩岸社團交流,推動社團負責人合作共贏,北京海峽兩岸民間交流促進會聯合兩岸社團圍繞『社團聯動-交流促榮』主題,於2023年6月25日29日在北京昆泰酒店舉辦海峽兩岸社團交流活動。素聞貴會推動兩岸交流不遺餘力促進台灣與北京市合作貢獻卓著,特邀貴會率領代表來京出席交流活動。」、「僅為內部了解,口頭介紹,不擴散範圍」,劉萬禮則回應:「了解!按指示辦理」,鄧勁松再傳:「範圍:楠…苓…的兩區里長、會長,上述兩區…主委、企業管理者」,劉萬禮回復:「收到!左營可以嗎?」,鄧勁松再傳:「僅限楠苓二區」。(檢視報告第184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5月26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不好意思,剛在開會,現已開始找尋適當人員了。」,鄧勁松回復:「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主辦方為您和貴部…二區人士,單留了六位幹部名額,共計18+6」。(檢視報告第184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5月31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劉會長好,你帶領的黨部名單有否?煩您發下貴黨部簡介。」、「您辛苦啦!」,劉萬禮隨後傳「2-中華統一促進黨光武黨部赴京交流人員」檔案給鄧勁松。(檢視報告第185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6月2日鄧勁松傳訊予劉萬禮:「悉。貴部那兩個區的分區負責人也請標註一下,那怕是兼職。」,次(3)日劉萬禮回復:「據歸秘書報告已有13位了,她今天整理出來呈給你」。(檢視報告第185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112年6月23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鄧兄下午好!25日,我從上海飛北京首都下午3點10分到,我會4點到首都T3接機,朝陽接機事宜,煩您安排!另行程概要如有煩你傳給我,謝謝。」,鄧勁松回復:「已安排持交流節會標接機。請嘉賓門會場,穿著相對正式服裝」;同(6)月25日劉萬禮回復:「全團已安頓好,謝謝您的費心」、「明天下午晚見」;同(6)月26日鄧勁松再傳:「劉兄好:今日中午二層貴賓室見」(檢視報告第186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6、112年6月29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報告秘書長,回台灣的團友,已安抵家門,感謝您熱情的接待與細心的安排。大家收穫滿滿期待下次再相會。」(檢視報告第186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82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孫海濤手機內的微信群組 112年6月27日至28日,「巴東漢子」(譚志偉)和孫海濤互相傳在大陸期間的照片,其中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34分,「巴東漢子」(譚志偉)傳劉萬禮與北京市台辦主任霍光峰的合照給孫海濤。(檢視報告第60-63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83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湯玉芬手機內的微信群組 自湯玉芬扣案手機之WeChat群組中,發現有北京行的群組,群組內共有17人。(扣押物編號1-5「湯玉芬iphone11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1、112年6月20日「老公」(孫海濤)發表:「各位美女帥哥:因為場地限制關係明天行前說明會提前至下午二時(14:00)召開,地點同前(左營區城峰路20號)浪琴嶼大廈一樓LoungeBar(詢管理員即可)(會議中備有美式咖啡供大家享用。造成不變請見諒。)抱歉。」。 2、112年6月21日「老公」(孫海濤)再發表:「麻煩各位填寫健康申報資料時有關境內聯絡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請填以下資料:姓名:張穎和,電話:0000000000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區○○○0號樓703。」。(檢視報告第108-111頁) 3、112年6月25日徐建中發表:「107.pic」的房間表檔案,點開該房間表檔案內容為:(三車)基層團員-中華統一促進黨光武黨部,25日到29日入住,有姓名及房號等資訊。(檢視報告第114-115頁) 4、112年7月20日劉萬禮發表:「昨晚吉林省白城市(佔二萬九千平方公里)市領導班子在吉林南湖賓館接待我帶的一行人員。」,並再發表「405.pic」白城市餐會人員名單檔案。(檢視報告第116頁) 84 附表一編號8:北京行 孫海濤與譚志偉的LINE對話 1、112年9月29日孫海濤傳中秋節快樂的圖檔給譚志偉;112年9月30日孫海濤再傳訊予譚志偉:「我們正在努力取得同等的待遇中。」,同日7時23分5秒譚志偉隨即回傳:「國慶快樂!」,同日8時43分22秒譚志偉再傳1次:「國慶快樂!」。(檢視報告第76-77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10月20日譚志偉傳訊予孫海濤:「反正我是希望祖國越來越強大,早日統一。」;同日孫海濤傳訊予譚志偉:「名額有限,尚請儘速來里辦報名,謝謝。」,孫海濤再傳112年10月28日侯友宜的造勢晚會宣傳海報予譚志偉。(檢視報告第76-77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85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四)-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 1、112年4月13日Hetty(歸亞蒂)傳「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四)-中天開講-和平論壇沙龍-任務分工.jpg」檔案給孫海濤。(檢視報告第68-69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4月11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劉萬禮:「主講嘉賓陣容:張亞中校長、介文汲大使、張競博士。」、「現場嘉賓:左營民代、退休將領。」。同(4)月13日Hetty(歸亞蒂)傳「112年4月22日之「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之『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活動海報給劉萬禮,劉萬禮回復:「這樣改地點比較清楚」,Hetty(歸亞蒂)再回復:「傳給勤响了?」。(檢視報告第202-204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12年4月14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4月22日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主辦個蔡○訪及會見麥卡錫戶外演講中天直播的活動」,劉萬禮再傳「反戰爭、要和平、保台灣系列之『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新聞報導給鄧勁松。(檢視報告第182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備註:「雙英出訪牽動兩岸局勢」新聞報導內容為:由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與中天電視台聯合主辦的活動,主講嘉賓認為馬應該大陸祭祖開啟了一扇兩岸和平之窗,是走向和平的路徑;蔡英文美國行,對美國唯命是從,對大陸仍是「鬥」的基調。 86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歸亞蒂與劉萬禮的對話 1、112年5月18日Hetty(歸亞蒂)傳訊給劉萬禮:「參訪行程我們訂嗎?」、「論壇行程?不明確沒人參加。」、「請熊海靈拍攝馮世寬影片,車馬津貼、演出預算8000元,老闆通過嗎?」,劉萬禮回復:「好的。」。(檢視報告第206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6月12日Hetty(歸亞蒂)傳訊給孫海濤:「0615,屏山里10位,演員23位,記者席10位,清溪婦女40位,大高雄新住民協會25位,物產館秋華之友20。」,孫海濤回復:「15日致詞人員:1.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備役少將)杜承牟,2.致公黨副主席陳保志先生」。歸亞蒂、孫海濤接續討論112年6月15日「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中天『Boss工作室』戶外開講」活動的參與來賓名單及相關行政事宜。(檢視報告第71-73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87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歸亞蒂與黃昭順的對話 1、112年5月17日Hetty(歸亞蒂)傳訊給黃昭順:「委員好!不好意思,忘了言明,邀請貴協會這次有車馬費及出席費一萬元,因屬社會團體,非營利機構,資源有限,懇請見諒。」;同(5)月19日黃昭順回復:「昭順姊:很抱歉,6/15當天下午我有四檔節目,三檔可以移走,但有一檔跟大陸電視台簽約的節目怎麼調都挪不開,時間也是四點,所以無法南下。謝謝你的邀請,真的很抱歉。」,Hetty(歸亞蒂)回復:「謝謝委員的幫忙。」。(檢視報告第230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5月21日Hetty(歸亞蒂)傳將於112年6月15日舉行之「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活動主旨、活動流程檔案給黃昭順,Hetty(歸亞蒂)再傳:「活動流程為2024略作調整,不知黨部行程,是否唐突?我們配合。」,黃昭順回復:「努力配合」,Hetty(歸亞蒂)再傳:「謝謝主委,一起拚勝選!」、「目前韓市長、柱柱姊已以影片、賀卡方式向現場觀眾致意,能否麻煩您請朱主席也錄製視頻予以祝福?」。(檢視報告第231-232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112年5月30日Hetty(歸亞蒂)傳將於112年6月15日舉行之「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活動海報檔案給黃昭順。(檢視報告第232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4、112年6月14日黃昭順傳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的祝賀視頻給Hetty(歸亞蒂),Hetty(歸亞蒂)回復:「侯明鋒院長允諾出席。」、「好的,所以立委候選人也不出席囉,(我都沒有邀請)」,黃昭順回復:「我邀請。」。(檢視報告第233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88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歸亞蒂與仲躋岱的對話紀錄 1、112年5月21日Hetty(歸亞蒂)傳訊予Tom(仲):「我是歸亞蒂」、「一起加油」,Tom(仲)回復:「Hetty能把你們準備的活動轉給我嗎?我可以安排侯明峰教授代表侯友宜市長出席」、「侯明峰教授,仲躋岱是我的本名」、「也可以叫我Tom」,Hetty(歸亞蒂)隨即回傳112年6月15日之活動流程、邀請函予Tom(仲),Tom(仲)回復:「收到,立即轉呈」。(檢視報告第236-237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仲躋岱雖未掛名中國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競選團隊幹部,但仲躋岱與侯友宜家族為多年好友,私交甚篤。 89 「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五)歸亞蒂之手機截圖 112年6月15日「蛋糕廠工」傳訊予Hetty:「幾點會來」、「已收800顆,23200元」。(檢視報告第241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0 公訴意旨五榮耀九三活動歸亞蒂與李眉蓁幕僚「小胖」對話 1、112年8月9日Hetty傳榮耀九三沙龍活動海報予「小胖」,Hetty再傳予「小胖」:「1.請提供議員相片電子檔,細節可商討,如場地」,「小胖」回傳:「李眉蓁議員形象照,麻煩用半身即可」,Hetty再傳予「小胖」:「左營果貿活動中心約可容納100位,其他場域動員有難度,可斟酌議員需求。」,「小胖」回傳:「應該在活動中心就可以了」、「麻煩亞蒂姊」。(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8月22日「小胖」傳訊予Hetty:「亞蒂姊,9/01需要我們準備什麼呢?」、「謝謝您,當天我們準備水、飲料過去」。(檢視報告第238-240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1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孫海濤、歸亞蒂與孫裕棠的對話 1、112年8月8日Hetty(歸亞蒂)傳「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六)榮耀九三沙龍活動.jpg」海報檔案給孫海濤;次(9)日孫海濤傳訊給Hetty(歸亞蒂):「目前已約好二人,之前的輔導長譚志偉(政戰主任)、軍眷孫玉文,主題已告知,需要那些告人資料請示下。」。同日歸亞蒂回傳:「…2.北京行的行政收支帳未結,麻煩你報一下,貼補萬禮支付的紀念品費用。」(檢視報告第74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8月19日「退協-Hetty」(歸亞蒂)傳訊給孫小毛(孫裕棠):「李眉蓁議員形象照,麻煩用半身即可。」,112年8月21日「退協-Hetty」(歸亞蒂)再傳訊給孫小毛(孫裕棠):「本周海報要印出喔。」,孫小毛(孫裕棠)回復:「我下午會製作。」,同(21)日「退協-Hetty」(歸亞蒂)再傳訊給孫小毛(孫裕棠):「底下加註:免費入場,現場備有精美禮品,請向果貿里何達德報名,0000000000」。(檢視報告第102-106頁) (扣押物編號1-4「孫裕棠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92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歸亞蒂與梁西榮的對話 1、112年8月8日Hetty(歸亞蒂)傳「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六)榮耀九三沙龍」活動海報給梁老闆(梁西榮),「Hetty」(歸亞蒂)再傳訊予梁老闆:「西榮,侯已接受邀請,請貴團隊參酌回覆,謝謝。」;同(8)月23日「Hetty」(歸亞蒂)再傳1次該活動海報給梁老闆。(檢視報告第227頁) 2、112年8月8日Hetty(歸亞蒂)傳高雄市左營區果貿活動中心的地址予梁老闆。(檢視報告第228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3、經查梁西榮為左營區海勝里里長,中國國民黨籍。 93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歸亞蒂與美琪的對話 112年8月23日Hetty(歸亞蒂)傳「反戰爭、愛和平、保台灣系列活動(六)榮耀九三沙龍」活動海報給「美琪生命只有一次」(林美琪);同(8)月31日Hetty(歸亞蒂)再傳:「早安!謝謝主任相挺,敝會理事長非常歡迎貴會姊妹們加入,因侯明峰會長也會參加向軍人致意,我們希望爆棚,如果參與者眾,每位伴手禮二擇一方式,麻煩您了。」、「歡迎50位好嗎?只是要有伴手禮二擇一的想法喔」,「美琪生命只有一次」(林美琪)回復:「好,我們再找朋友。只是老師二選一是什麼?」、「抱歉打錯了,我們是20個姊妹報名,現在繼續邀約朋友中。」,Hetty(歸亞蒂)再傳:「先送罐裝花生糖100份,另一種是送羅宋麵包,還有口罩」、「口罩200份」,「美琪生命只有一次」(林美琪)回復:「這麼豐富好棒唷」。(檢視報告第234-235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4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歸亞蒂與孫裕棠的對話 1、112年8月9日Hetty傳該活動海報予孫小毛(孫裕棠),同(8)月18日至21日Hetty與孫小毛(孫裕棠)討論列印海報的細節及價錢。(檢視報告第242-245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8月22日Hetty傳訊予孫小毛(孫裕棠):「底下加註:免費入場,現場備有精美禮品,請向果貿里何達德報名,0000000000」。(檢視報告第245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5 公訴意旨㈤榮耀九三活動歸亞蒂與武雲娟的對話 1、112年8月22日武小天傳榮耀九三沙龍活動海報予Hetty,並發表:「亞蒂老師,請問你是指這個活動,希望清溪姊妹共襄盛舉嗎?」,「ok,我將DM轉傳美琪主委」。(檢視報告第247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2、112年8月27日武小天傳訊予Hetty:「好的,您剛剛有提到準備東西是嗎?我確認一下,好做誘因,鼓勵姊妹們參加喔」。(檢視報告第248頁)(扣押物編號3-22「歸亞蒂iphone 14 Pro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0」) 96 孫海濤與劉萬禮的對話 (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1、112年9月1日孫海濤傳予劉萬禮:「230905大陸機票.pdf」、「230902澎湖(1).pdf」檔案,劉萬禮隨即回復:「收到」;同日劉萬禮傳:「關於《中國台灣報》和中華台網新聞網的專題匯報.docx」檔給孫海濤,經詳該檔案內容,簽發人:劉萬禮、張福秀,受文者: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抄送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等。詳細內容:為積極響應和貫徹中國共產黨中央習近平書記提出的「要突出以通促榮、以惠促榮、以情促榮,勇於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自2019年1月在台灣省高雄市註冊成立以來,以台灣本土退役軍人和大陸新聞界、文化界、企業界的社會賢達為核心,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直致力於促進祖國統一和民族復興事業,促進兩岸擴大民間交流,促進融合發展,以期達到從根本上遏制和消滅『台獨』勢力..。向國台辦匯報,在台創建《中國台灣報》,以及『中華台灣新聞網』。」(檢視報告第27-29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9月19日孫海濤傳予劉萬禮:「小三通9/23去程9/25返程均已訂定,待會兒發行程表給您,另外二份帳單範本也會先發給您確認再列印面交。」,孫海濤再傳渠予歸亞蒂的航班資訊予劉萬禮,及「00000000小三通帳單-劉萬禮.pdf」、「兩次帳單金額是否可行,如需修改請告知!」(檢視報告第30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9月20日劉萬禮傳截圖予孫海濤,截圖內容為劉萬禮與「般若心境同鄉胡」的對話,內容為:「般若心境同鄉胡表示:「理事長,此次桐鄉發展大會,您和歸秘書長到桐鄉所涉及的往來交通費我們可以幫助解決,因為您們屬於我們邀請的重要嘉賓。到機場後我們會派專車接您們,到桐鄉的吃住行都由我們進行落地招待。因為您們剛來過,此次又邀請您們過來,所涉及費用開支我們都會幫助解決的,不會增加您們的額外費用。」,劉萬禮回復:「胡主任中午好,感謝你的貼心考量,我和歸秘書長預計二十五日到上海,屆時到桐鄉的時間再行敬告。」。同日孫海濤再傳機票的圖檔給劉萬禮,劉萬禮隨即回復:「23日活動因故延後,你和亞蒂的票可先退,我太太的保留。」。(檢視報告第31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9月22日孫海濤傳予劉萬禮多張單據,包含9月大陸旅費、海光俱樂部餐費、蓮潭會館餐費等費用;同日劉萬禮傳訊孫海濤:「正本給歸姐帶過來」、「印章不用,單據全部拿來備用,謝謝」。經點開孫海濤傳予劉萬禮的第一張單據是成銘旅行社開立之「劉萬禮往來大陸各地交通費」30,150元,第二張是112年9月18日蓮潭會館客房與餐敘發票共4張、第三張是9月18日海光俱樂部中餐廳6,495元明細1張。(檢視報告第32-33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備註:上述112年9月22日孫海濤傳予劉萬禮多張單據,其中,112年9月20日成銘旅行社開立之「歸亞蒂、孫海濤往來大陸各地交通費」14,600元、朝興鎖印行開立之「公司大小章」700元收據,這兩張單據在飛航模式下,檢視孫海濤手機時,可看到照片,但在製作本檢視報告時,卻無法匯出照片檔案,故改以手機翻拍。 6、112年9月29日劉萬禮傳訊孫海濤:「海濤及家人中秋節快樂!身體健康!喜迎國慶節到來!」。(檢視報告第34頁) 7、孫海濤隨即回傳「賀中秋迎國慶」貼圖。證明劉、孫2人雖分別為我國退役上校、少將軍官,然均已被統戰成功,以10/1國慶為其心中國慶。(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97 劉萬禮與孫海濤的對話 1、112年10月29日劉萬禮傳訊通知孫海濤:「居住證已寄到。」,孫海濤的大陸居住證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區○○鎮○○村○○路000號3樓703單元」。(檢視報告第35-36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10月31日劉萬禮傳訊孫海濤:「Hello,我已從(004)臺灣銀行末5碼63382,將新臺幣5,500元轉帳到您的末5碼37936,請確認。(2023/10/31)」、「上次小三通及邱的動車費轉付如上,請查收。」。(檢視報告第37-38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11月2日劉萬禮傳訊孫海濤:「關於11月29日活動:一、活動內容:29日上午在台北辦事處組織遊行:反核汙:29日下午在美駐台協會組織遊行:反戰爭,二、活動安排…」。(檢視報告第37-38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98 劉萬禮將單據傳給助理張穎和 1、111年11月23日張穎和傳訊予劉萬禮:「師父,零用金快透支了。」,隨後張穎和微信收到轉帳5000元。之後張穎和多次傳帳目彙整檔案予劉萬禮。(檢視報告第152-154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5月7日張穎和傳訊予劉萬禮:「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組織高雄市左營區里長代表團赴福州參訪考察交流工作方案,參訪交流時間:7/24-7/28,參訪目的:未落實兩岸融合發展,心靈契合,展現兩岸一家親,..」;同日張穎和微信收到轉帳20000元、收到轉帳2250元。(檢視報告第155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5月20日劉萬禮傳訊予張穎和告知:「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轉成繁體字傳給猛哥」、「地址台灣省高雄市○○區○○路000號,[email protected]」。(檢視報告第156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10月16日張穎和傳訊予劉萬禮:「本次廈門福州旅費如下:小三通來回4600NT,廈門~福州動車票(含邱博士)199RMB,請參閱單據。」。點開相關單據檔案,為孫海濤112年10月12日立榮航空高雄飛金門機票(孫海濤)、中國鐵路支付憑證、112年10月15日立榮航空金門飛高雄機票(孫海濤)。(檢視報告第158-160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99 孫海濤將單據傳給劉萬禮助理張穎和,由張穎和協助往返大陸費用之核銷 1、112年5月13日張穎和傳訊給孫海濤表示:「您好,我是劉萬禮博士的助理,張穎和」,2人互加為微信好友。(檢視報告第46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6月17日孫海濤傳「中華統一促進黨光武黨部赴京交流人員名冊」給張穎和,同日張穎和回傳「北京參訪團員分房表」給孫海濤。(檢視報告第47-48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8月1日孫海濤傳渠、歸亞蒂、徐世昌、譚志偉等人的身份證翻拍照片給張穎和,並傳訊「行程暫定8/9~11,另歸姐後續赴上海再返高雄機票請報萬里後直接處理(其他三人均11返高雄)謝謝」;同日張穎和再問孫海濤:「孫將軍,您跟徐世昌、譚志偉用什麼職稱呢?」,112年8月3日孫海濤傳訊予張穎和:「…,孫海濤、徐世昌、譚志偉均列高雄市退伍軍人協會常務理事,阿和列副秘書長。感謝」。(檢視報告第50-51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9月18日張穎和傳訊予孫海濤:「濤哥,後續小三通的事情這群里會安排」。112年9月19日張穎和傳訊予孫海濤:「對,收據即可報帳。」。(檢視報告第52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5、112年10月16日孫海濤傳訊予張穎和:「本次廈門福州旅費如下:小三通來回4600NT,廈門~福州動車票(含邱博士)199RMB,請參閱單據。」。112年10月29日張穎和傳孫海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予孫海濤,並傳訊予孫海濤:「濤哥,您的銀行帳戶方便發給我嗎,劉博士要打這個款項給您。」,孫海濤隨即傳自己的臺灣銀行存摺封面照片給張穎和。(檢視報告第57-59頁)(扣押物編號1-1「孫海濤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100 劉萬禮彰顯自己大陸人脈及向鄧勁松報告主導協會的成果 1、112年7月20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昨晚吉林省白城市(佔二萬九千平方公里)市領導班子在吉林南湖賓館接待我帶的一行人員。」,並再發表「405.pic」白城市餐會人員名單檔案。(檢視報告187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承上自湯玉芬扣案手機之WeChat群組中,同日劉萬禮發表相同訊息(白城市領到班子接待乙情)於北京行群組。(檢視報告第116頁)(扣押物編號1-5「湯玉芬iphone 11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112年10月6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我們協會創辦的中華台灣新聞網及退伍軍人的電子報及網頁正式上線,敬請指教」,並傳送多個網路連結予鄧勁松,鄧勁松回復:「讚讚」。(檢視報告第189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4、112年10月6日劉萬禮傳訊予鄧勁松:「秘書長下午好,我今天到北京,看國台辦你是否有熟人,可以洽談我們中華台閩經濟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設立分會事宜。」。(檢視報告第189頁) (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101 劉萬禮向「harris_陳桐鄉台辦」匯報成果 1、112年9月5日劉萬禮與「harris_陳桐鄉台辦」互加為微信好友,同日「harris_陳桐鄉台辦」傳訊予劉萬禮:「您已經到上海了?」、「明天早上我到酒店來接你們。」。(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2、112年9月27日劉萬禮傳訊予「harris_陳桐鄉台辦」:「陳科長早上好,有關歸秘書長及我們過來及返程交通住宿向你報或交給胡主任?」,「harris_陳桐鄉台辦」回復:「好的。」,劉萬禮隨即傳送多張自己及歸亞蒂的機票單據給「harris_陳桐鄉台辦」,並說明:「這是我的返台機票」、「與歸秘書長一起返台。」。(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3、經查,劉萬禮於112年9月6日至10月1日在大陸,歸亞蒂於112年9月25日至10月1日在大陸,劉萬禮與「harris_陳桐鄉台辦」微信對話內容與出入境相符合。(檢視報告141-144頁)(扣押物編號2-9「劉萬禮手機」,檢視編號「000000-00-0」) 卷宗標目 簡稱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 調查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0050600號卷 警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280號卷(卷一至三) 他卷(卷一至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91號卷(卷一至七) 偵一卷(卷一至七)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偵字第1號(卷一至五) 偵二卷(卷一至五)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3年度偵字第2號(卷一至二) 偵三卷(卷一至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羈字第231號卷 聲羈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羈更一字第號卷 聲羈更一卷 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號卷 112聲羈3卷 本院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卷一至六) 本院卷(卷一至六)

2025-02-24

KSHM-113-國訴-1-20250224-6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國家安全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辛澎生 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楊昀庭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369、7 701、9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昀庭有罪部分,及辛澎生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辛澎生、楊昀庭分別有如其事實欄所載 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就其等之科刑判決,改判分別論 處上訴人2人共同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2項、第1項 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刑 ,並為相關沒收、追徵之諭知。固非無見。 訊(詢)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否則,所取得之被告自 白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98 條、第100條之2、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稱「利誘」, 指訊(詢)問者對被告允諾法律所未規定或非其職權裁量範圍 內之利益;所謂「詐欺」,乃指訊(詢)問者以詐術影響被告 意思自由,使被告陷於錯誤而為陳述。又不正訊(詢)問所取 得之被告自白固不得作為證據,但並無阻礙國家機關以合法方 法再度訊(詢)問被告之效力。而再度訊(詢)問取得之被告 自白,得否作為證據,則視前階段所使用不正訊問方法,其影 響被告自由意思之心理強制情狀是否依然存在?倘該自白係在 被告自由意思下所為,未受到前階不正訊問之污染,二者間無 因果關係,並不在禁止使用之列;反之,同應予排除。此非任 意性自白延續力是否發生,應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尤應審酌 不正訊問方法之種類及其對被告之影響性、訊(詢)問時間是 否密接、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程序進行階段有無明顯更 易等情狀為斷。再者,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7 日施行)前刑事訴訟法,雖無如現行法第192條、第196條之1 第2項明定於訊(詢)問證人時,準用同法第  98條之規定。然供述證據具任意性,為其取得證據能力之前提 要件,是而現行法施行前,訊(詢)問證人自應類推適用同法 第98條之規定;如以不正方法取得證言,該證詞同應排除其證 據資格,且後階段合法取得之該證人證詞,亦應視是否已遮斷 前次非任意性陳述之延續效力,以定其是否同在排除之列,俾 符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經查: ㈠第一審勘驗證人即共同正犯陳明於106年5月3日,在法務部調查 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下稱調查局;詢問之調查局人員,下 稱調查員)受詢問之錄音光碟,顯示陳明於錄音檔時間5時  42分36秒時表示:趙明(原判決認定趙明為中共軍方之總政治 部聯絡部〈下稱總政〉派駐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官員,負 有對臺情蒐任務)要認識辛澎生、謝嘉康(案發時為現役軍人 )之目的是交流、交朋友等語後,調查員與陳明間有下述對話 :調查員:「當然是交朋友沒錯啦」;陳明:「事實上是…」 ;調查員:「表面交朋友…」;陳明:「你要這種文字,一定 要檢察官看得下去(笑)」;調查員:「表面是交朋友啦,但 是骨子裡的確也是…我們要的不是交朋友這三個字」;陳明: 「我當然知道,當然知道」;調查員:「好啦,這樣寫。(指 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向我表示是想『交朋友』,但我知道趙 明是想吸收,用這種字眼可以嗎?」 陳明沈默未答;調查員 :「這對你無妨,因為前面好像也是這樣寫阿」;陳明:「這 個就是關鍵字啦。(笑)」;調查員:「前面那個…我們也是 有問這一題阿,我知道他們是想要吸收現役軍人阿,發展組織 阿…」;陳明:「就是這個關鍵字,讓我十個月…」;調查員: 「唉唷,要不是寫這個,你可能不止這麼簡單耶,沒有緩刑阿 」;陳明:「唉…是關鍵字」;調查員:「(指示繕打筆錄) ,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後 面我讓你講,就是…對你有利的話啦,這邊我主要想寫辛澎生 啦,那你先寫,寫完我們再看。(指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 向我表示是想和辛澎生、謝嘉康等人『交朋友』,但我知道趙明 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而辛澎生也是基於 跟我同樣的想法去邀約軍中同袍謝嘉康赴境外與趙明會晤。你 要不要抽煙?不用?」陳明:「這個也不算… 有組織未遂嗎? 」調查員:「你放心啦,你的部分…我會跟檢察官那個…」;陳 明:「OK。有算組織嗎?」……調查員:「你說你不知道他的目 的其實也不太合理,因為你前案都講清楚了,所以你說不知道 也有點不合理啦,你放心我會…」;陳明:「不是,我剛剛有 請教他,如果…」;調查員:「你是說既、未遂的部分?」陳 明:「對」;調查員:「無妨,你前面的…」;陳明:「未遂 是那麼輕,那既遂呢?很可怕…」;調查員:「既、未遂其實 沒有差很多,重點是你這個行為,既、未遂的判定,這當然有 一定的認定方法啦,我們不用去細究,我也已經跟檢察官討論 過了,我為了你的部分跟檢察官討論了很久,我只能說你今天 這樣的表現,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啦,我會建議檢察官以後 案…不,前面那個案子的判決來吸收你前面的行為,你把新的 部分講清楚就好了,這檢察官是有審酌空間的啦,等一下會去 檢察官那邊,就…怎麼講,就照我今天跟您一路這樣鋪排的一 樣就好」等情,有第一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第一審卷㈠第3 17至319頁)。另陳明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判決論以共 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 未遂,處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確定(下稱前案) 。而其所涉本案犯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以與前案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於107年7月13日以106年 度偵字第5369、925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案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可徵(見他字卷第58至65頁、本院 卷第129至135頁)。 ㈡第一審勘驗辛澎生於106年5月9日,在調查局受詢問之錄影光碟 ,顯示於錄影檔時間14時42分29秒之後,調查員與辛澎生間有 下述對話:⑴辛澎生表示係其邀謝嘉康出國旅遊後,調查員: 「那是誰向謝嘉康開口?」辛澎生:「所以說這個開口我就, 因為當初出國不可能是我來要求出國」;調查員:「現在到了 關鍵時刻你們就開始,他說是你邀的,我跟你講,大家都為了 個人開始在,大家都為了自己」;辛澎生:「他(指謝嘉康) 說是我邀的嗎?」調查員:「當然阿他說是你邀的阿,他跟陳 明根本不熟,根本不熟,他不知道有陳明這號人物,到了機場 才知道,他講的我存疑啦,我說你現在不要去管他怎麼講,我 跟你講,他今天完蛋了啦,你不要跟他一起完蛋,我現在前面 幫你鋪陳的這麼好,你現在重點你開始要…」其後,辛澎生表 示謝嘉康係其邀的,有說陳明也會去;⑵調查員:「旅費的部 分?」辛澎生:「旅費…我有沒有跟他提旅費…」;調查員:「 不可能沒有」;辛澎生:「旅費說陳明會處理,大概是這個意 思,好,我大概是這樣子講,表達啦」;調查員:「有嘛吼, 你可以講到陳明的部分,旅費陳明會處理」;辛澎生:「因為 有模式了嘛」;調查員:「對啦,你講的陳明會處 理,他不 會問他憑甚麼要處理阿,你如果有人要請我出國,我會問他為 什麼,你為什麼要請我」;辛澎生:「對吼,這個問題把我問 倒了,我倒沒想到,唉唷,當時怎麼邀我」;調查員:「所以 這種事情不是每個人可以開口的,他是現役軍人捏,連我阿, 不算甚麼人物的人,你找我出國免費招待我我都還會問為什麼 ,一個現役軍人上校,飛彈防空部的人,來找我出國,陳明他 的底子也不是多好,兩岸什麼統一促進會,跟白狼那麼好,陳 明他會不知道誰嗎,昌明哥他會不知道嗎,他跟白狼很熟你都 不知道嗎,知道吧?出國是甚麼事情,沒有底嗎,你心底不知 道嗎?他現在就是在撐這個東西啦,擺明的事情然後你在那邊 眼睛閉起來耳朵遮起來,我不知道我沒看到,旁邊的人都看得 清清楚楚,怎麼會沒看到,這種東西會出去還不知道嗎,你錢 都有沒有自己出,自己不知道嗎?不可能啦,你們如果眼睛要 自己遮起來,耳朵掩起來,那檢察官也不會手軟,你先顧好你 自己,你先顧好你自己,現在是怎樣,誰先講清楚誰就可以回 家,很殘酷」隨後,辛澎生表示第1次去之前沒跟謝嘉康說要 見趙明,但清楚陳明會帶謝嘉康去見趙明,另去之前也沒提到 旅費的事,回來後才退現金給謝嘉康;⑶於辛澎生再稱:沒有 跟謝嘉康提到對方有軍方身分,是講朋友,謝嘉康並未下場打 高爾夫球等語時,調查員接續陳稱:「有一起走啦,他(指謝 嘉康)連高爾夫球場長怎麼樣子他都說不知道阿,他都說你那 個,講你都沒有在客氣的,客氣什麼?大家隨人顧性命阿,把 自己的部分顧好就好了啦,每次講到他,你就縮起來是甚麼意 思?看不太懂,你目前急速在扣分當中,我現在這題還不曉得 幫你怎麼寫,因為這寫下去我覺得你凶多吉少」、「我實在很 不想拿這個來打你阿,因為人家講的很清楚阿,而且比較合理 ,你說一家子被招待去,然後對方是甚麼身分幹甚麼的,為什 麼招待你都不知道,哪有可能?你要不要再想想,還有一點時 間,卡在這題已經卡了半個多小時了,還寫不出來」、「所以 謝嘉康應該是知道了吧,知道趙明的身分,你要不要講清楚阿 ,怎麼可能回來才講,你說行前沒講OK,到那邊見了趙明總該 知道了,不可能說到回來都還不知道」等語,並於辛澎生仍稱 謝嘉康未詢問趙明身分時,表示「救不了你」,接著,雙方即 為下述對話:辛澎生:「組長的意思是說」;調查員:「你要 不要再確認一下,你要不要想清楚?」辛澎生:「那這是行前 嘛,對不對,行前我沒有跟他講,這個人的背景」;調查員: 「你就講嘛,行前到底有沒有講?」辛澎生:「行前沒有講, 我只講大陸的朋友」;調查員:「有軍方背景?」辛澎生:「 這個是關鍵吼,這個有沒有軍方背景我有沒有講」;調查員: 「合理是講說,去之前有稍微跟他提一下啦,阿不要講太清楚 要他不敢去,到那邊見了人知道了身分,木已成舟了,就這樣 」;辛澎生即稱:「OK,好,就跟我的狀況差不多」,並表示 其就是帶謝嘉康過去交給陳明,知道趙明有解放軍背景,陳明 應該會講清楚,另趙明要其介紹謝嘉康的目的就是要績效,藉 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發展他們的組織,獲得他們的利益;⑷ 調查員:「這是國安法2之1條的發展組織罪,這算最輕的,這 邊你放心好了,發展組織就是陳明之前判的那件事,就是找現 役的出去跟他們見面,回來看能不能再找其他人,一個拉一個 ,這叫發展組織啦吼,所以這樣寫你可以接受啦吼?」辛澎生 :「這樣寫對我的影響有多大?」調查員:「沒有阿,沒有影 響阿」;辛澎生:「實話」;調查員:「實話阿,實話」之後 ,辛澎生再供稱:楊昀庭邀約謝嘉康去馬來西亞,去的人各自 刷卡,楊昀庭再返還現金,與至大陸地區參觀上海市世界博覽 會的模式一樣,陳明說趙明是總政的人;⑸調查員詢問辛澎生 返國後將其持有之美金,分別至三家銀行兌換為新臺幣之事, 因辛澎生遲未回答,調查員接續稱:「沒有想那麼久啦,太離 譜了,一般人會這樣換錢嗎?」、 「這個一定印象深刻,你 現在腦子再轉,你要想好,這關不好過阿,你要不要參考一下 我剛剛講的話,這個跟你成罪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因為這 個去惹毛檢察官,惹毛法官,這真的是得不償失…」、「因為 你前面都承認有收三仟,你他媽收一次也是收,收兩次也是收 ,阿你前面承認了,後面去那邊遮遮掩掩,然後因為後面去惹 毛檢察官、法官,那你前面承認那幹什麼呢?」辛澎生即稱: 「好,好吧,那我就說有吧,馬來西亞有給我…」,此有第一 審勘驗筆錄可徵(見第一審卷㈠第287至307頁)。  ㈢上情倘若均無訛,調查員似向陳明表示其於前案如未供稱趙明 之目的是要吸收臺灣現役軍人,發展組織等語,就不會只判有 期徒刑10月及諭知緩刑;並對陳明所為「趙明要認識辛澎生、 謝嘉康之目的是交朋友」之供述,指示繕打筆錄為「表面上是 想交朋友,但實際是想吸收現役軍人,發展組織。而辛澎生也 是基於同樣的想法,去邀約謝嘉康赴境外與趙明會晤」;另告 知其已與檢察官討論,會建議檢察官將本案與前案視為同一案 件,只要陳明在檢察官複訊時,依該次調查局筆錄之內容陳述 即可;而對辛澎生則除稱誰先講,誰可以先回家、檢察官不會 手軟、辛澎生所為未向謝嘉康告知趙明有大陸軍方身分之說詞 使其急速扣分,且凶多吉少、不要遮遮掩掩,惹毛檢察官、法 官,會得不償失等語外,並表示筆錄有關辛澎生所為構成發展 組織罪之記載,對辛澎生並無影響。然陳明所涉之本案與前案 是否為同一案件,非屬調查員有權可以決定及可向檢察官建議 之事項,且調查員就陳明所涉本案部分,究竟有無與檢察官為 前述之討論亦屬未明。則調查員向陳明所為前開表示,是否非 屬利誘或詐欺之不正詢問?又調查員向辛澎生所陳上揭各情, 能否謂非屬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詢問?辛澎生聞言後 所為之各該陳述,是否基於其自由意思所為?皆非無疑。再者 ,陳明、辛澎生於調查局詢問後,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 稱橋頭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其偵訊主體及地點雖有更易, 然製作筆錄之時間密接(陳明於106年5月3日18時調查局詢問 完畢,於同日19時16分接受檢察官訊問;辛澎生於同年月9日2 2時10分調查局詢問完畢,於同日移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 翌日0時31分訊問完畢),2人又係在調查局人員陪同下至橋頭 地檢署由檢察官複訊,復皆未有辯護人在場(見他字卷第96、 136、193、233、237、241頁。辛澎生之訊問筆錄,雖記載檢 察官自106年5月9日13時10分訊問,於同日0時31分訊畢併諭知 交保,然由辛澎生之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所載相關之日期與時 間,上開訊問筆錄似將「106年5月10日」訊畢,誤載為同年月 9日),且製作調查筆錄之調查員復明確告知陳明:「等一會 去檢察官那邊,就照我今天跟您一路這樣鋪排的一樣就好」, 而負責複訊之檢察官,又為調查員所告知就本案與前案是否為 同一案件有審酌空間(陳明部分)、不要惹毛(辛澎生部分) 之檢察官,則辛澎生、陳明會否僅因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180條、第181條等規定,原受調查員不正訊問侵害之 心理強制情狀即告遮斷,2人在檢察官訊問所言均具任意性? 同有疑義。乃原審對於上開疑點未詳加剖析釐清及探究研酌, 即謂調查員製作上訴人2人前揭調詢筆錄,並無不正詢問之情 事,而對辛澎生所稱上開各語,亦僅係善意警告、規勸、提醒 ,非法律禁止之脅迫詢問,當亦無不正詢問效力延續至其等接 受檢察官訊問時之情事。況檢察官於訊問時,亦告知其等2人 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偵訊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 變更,應無混淆之虞,遽認陳明於106年5月3日、辛澎生於同 年月9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具證據能力,並以之作為 裁判之基礎,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以上或為辛澎生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 判,應認原判決關於楊昀庭有罪部分,及辛澎生部分均有撤銷 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3

TPSM-113-台上-1885-20250213-1

刑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18號 請 求 人 即受判決人 羅志明 代 理 人 陳志銘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請求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21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請求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 如下:   主 文 羅志明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壹佰肆拾貳日,准予補償新 臺幣柒拾壹萬元。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本件請求人即受判決人羅志明前為立法委員 ,此案爆發後,在媒體大肆渲染下,請求人多遭他人以「共 諜」、「賣台」等字眼加諸於身上,導致名譽嚴重受損。又 請求人遭羈押前,任職於元富土地開發公司,月薪約新臺幣 (下同)6萬8,000元、高福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 5萬2,000元,其因羈押近5個月,而未能領取薪資共計60萬 元,並遭到取消職務,損失甚大。羈押期間因遭禁止接見、 通信及受授物件,而無法收受聖經,信仰因此中斷,且因同 房室友接連更動及其等身心狀況不穩,導致請求人無法入眠 ,身心靈受創甚大,爰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於法定期間內, 請求按5,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給付刑事補償金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為無罪、免訴裁判之機關管轄;補償之請求 ,應於無罪、免訴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 ,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請求人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無罪,據檢察官上訴後,分別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判決、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院為諭知無罪判決之機關, 自有管轄權。且請求人於113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補 償聲請,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刑事補償聲請狀1份在卷可 稽,核係於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為之,聲請程序自屬 適法。 三、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嫌疑不足而受無 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得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 國家補償,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可資參照。再按羈押之補 償,依其羈押日數,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支 付之,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理補償事件之 機關決定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之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 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事項,為刑事補償法第8條所明 定。而考其立法意旨,係因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 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均與補償金額是否充 足、限制補償金額是否合理之判斷,密切攸關,俱為避免補 償失當或浮濫所必要;至所謂衡酌「受害人所受損失」,應 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 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綜合判斷;而「受害 人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則係指受害人有無可歸責事由及其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輕重程度等因素。經查:    ㈠本件請求人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由檢察官先後向本院 聲請羈押及提起公訴,復經本院訊問後,分別依羈押聲請書 及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及卷證資料,可認請求人犯罪嫌疑 重大。又依入出境查詢結果,請求人於涉案期間有多次出境 之情形,且請求人之子在美國任職,足認請求人有充足之經 濟能力、海外人脈可供其依靠,故本案如判決有罪,請求人 有極高之逃亡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請求人有逃亡之虞。 另依卷附請求人與同案被告夏復翔二人間,或者與郝一峰、 方新生等證人間之監聽譯文及相關證人證述可知,請求人與 同案被告夏復翔於本案位居重要地位,然請求人否認犯行, 且就與郝一峰、方新生、李鷹之關係、往來程度、招待證人 附錄參與活動的分工、規劃、内容(有無統戰宣導之聚會) 等情之供詞與證人所述不同,再依檢方庭呈之對話紀錄,請 求人於112年1月4日止仍有與吳福、李鷹等大陸人士聯絡的 照片,故認請求人有勾串證人之虞。基於請求人所涉犯嫌, 可能侵害國家法益之重大情節,復考量現今社會網路發達、 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 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避免請求人串證之疑慮 ,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規定,先後於112年1月19日、同年3月16日裁定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且於看守所中不得閱覽 報紙及觀看電視;嗣於同年6月9日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請求 人及其辯護人關於是否延長羈押之意見後,認請求人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裁定准其於提出8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請求 人並於同日交保後釋放等各情,有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本院 (羈押)訊問筆錄、本院押票、本院裁定、被告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請求人自112 年1月19日遭羈押時起算,至同年6月9日遭釋放之日止,共 計受羈押142日【計算式:13日+28日+31日+30日+31日+9日= 142日】等事實,堪以認定。  ㈡請求人於該案偵查中、本院羈押及移審訊問時均否認有前述 犯行,復無事證足認請求人受羈押之原因,係其意圖招致犯 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所致,即無刑事補償法第4條 所定具有可歸責事由而不為補償之情形。此外,本件復查無 刑事補償法第3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從而,請求人 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核屬有據。  ㈢又羈押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 告很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與認定犯罪事實依憑之證據 需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者,尚屬有別。而刑事程序進行中, 羈押之目的係在保全證據及確保被告到庭,是羈押之決定與 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本屬二事,且為羈押決定時所得接觸之 事證與判決當時所得依憑之事證,其範圍亦有不同,自不得 僅以請求人嗣經判處無罪確定,即逕認請求人所受之羈押處 分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觀諸本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及起 訴書,已具體敘明檢察官何以認定請求人有涉犯國家安全法 等罪之情事,並引據相關事證以資佐證,業經本院調閱相關 卷證核閱無誤。本院審酌上開案件之卷證,認檢察官聲請羈 押及本院裁定羈押均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無違,於斯時對請求 人實施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並不得閱覽報紙 及觀看電視等處分亦屬適當且必要,故應認相關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⒈羈押係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 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此人身自由之喪失,不僅造成其心理 上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又 因請求人受羈押無從負擔家計,致其家庭成員之負擔加劇, 且請求人前為立法委員之公眾人物身分,本案據以羈押之罪 名為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第1項位大陸地 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罪嫌等涉及國家法益重大之犯 罪,於案發當時廣為新聞媒體報導及網路瀏覽,是其留存於 社會大眾之負面印象更為深烙而難以抹滅;⒉請求人羈押期 間共計142日,期間均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且不得 閱覽報紙及觀看電視,除身體自由受到禁錮外,亦無法與親 友聯絡或接觸外在訊息,身心所受煎熬非輕;⒊請求人自身 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而檢察官聲請羈押及法院歷次裁定羈押 之決定亦係根據卷內客觀卷證所為之判斷,並無違法濫權及 不當之處;⒋請求人於執行羈押時年齡為65歲,於羈押前一 年度之財產所得及其於本院調查訊問時自陳之工作情形、家 庭生活、健康狀況(事涉個人隱私,爰不予公開)等一切情 狀,認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補償每日5,000元 之金額折算1日支付為適當,核算應准予補償請求之受羈押 日數為142日,補償金額共71萬元(計算式:5,000元×142日 =710,000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聲請覆審,並由本院轉送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賠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賠償決定送達後5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 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2025-02-07

KSDM-113-刑補-18-20250207-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徐少東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裁 定(113年度選訴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徐少東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原審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經原審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抗告人及辯 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以抗告人前有通緝未到案之相關紀 錄,其自104年10月起至108年5月遭羈押前之期間,有頻繁 入出境之紀錄,堪認抗告人具有滯留海外之能力,且觀諸卷 附抗告人委請其女友王敏與案外人賈紹連之對話紀錄,已見 抗告人對於在台訴訟結果之應變計畫,益徵抗告人在面臨刑 事追訴時,確有逃避之性格傾向,甚稱已有私下管道能夠出 境,顯具有逃亡之虞甚明,經權衡司法權順利行使之公共利 益,及抗告人之個人權利、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情事後, 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抗告人自113 年11月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漏未審酌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限制出境、出海 ,但自本院於110年起解除其限制出境、出海之限制後,抗 告人並無任何一次出境紀錄,顯見抗告人一直以來為配合訴 訟之進行、證據之調查,不敢任意出境,以順行刑事訴訟審 理程序之進行,抗告人並無逃避的動機,也沒有逃亡之可能 。又抗告人業經原審諭知具保在案,且抗告人另涉違反國家 安全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提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前金區 市○○路00號15樓之15;甚且,抗告人另涉違反銀行法案件, 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抗告理由狀誤載為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6號裁定准予提出4,000萬元保證金以代羈押,也解 除限制出境、出海,抗告人自另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 未曾出境、出海過,顯見上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等替代 手段,已足以擔保抗告人無逃亡之虞,抗告人為家庭經濟之 重心,家庭羈絆性甚深,無事業在國外,衡情並無可能、亦 無資力潛逃藏匿國外。  ㈡抗告人前有通緝未到案之紀錄乙節,該事件是發生在100年以 前,距今已超過10年之久,當時未能如期報到,單純是因為 抗告人未收到通知書,導致未能如期報到,抗告人並非刻意 不如期報到。  ㈢抗告人目前為高雄科技大學工業工程管理系博士候選人,依 該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班修業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博士生應 至少已發表SSCI、SCIE、TSSCI、FLI、ECONLIT或ABCDJourn alQualityList與該學院公告之EI期刊等級之期刊論文1篇( 論文等級認列與否,以該篇文章接受時之證明文件)與2篇 在國外舉辦之國際研討會論文(須出席該研討會並以英文發 表,且同一研討會僅認列1篇為限),抗告人為取得博士學 位,已在SCIE發表文章,原訂於112年10月23至25日在東京I CCR研討會發表論文,然當時抗告人因另案銀行法進行審理 程序,抗告人擔心耽誤刑事司法權的進行,遂自行放棄前往 東京發表論文之機會,迄今無法順利取得博士學位。若不得 出境、出海,恐將嚴重侵害抗告人就學之權利,導致抗告人 無法取得博士學位,並權衡國家刑罰權已透過4,000萬保證 金、限制住居、定期派出所報到等方式,得以有效行使,抗 告人人身自由、就學權利應受一定程度之保障。  ㈣綜上,請審酌上情,撤銷原裁定,解除抗告人出境、出海之 限制。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情形者, 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 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 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之限制出境、出海,其目的在避免 被告出境滯留他國,俾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 執行。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之限制出境 、出海要件,應否限制出境、出海,以及限制後其限制原因 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限制之必要,俱屬事實審法院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 切情事而為認定。倘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限制出境、出海 之裁定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 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抗告人因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9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6條、第217 條、第218條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3年 度選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原審經審核相關卷證及給予抗 告人、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綜情斟酌認有繼續限制抗 告人出境、出海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 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等規定,裁定抗告人自113年11月 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於法尚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限制出境、出海之處 分,係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權之實現,縱抗 告人出國之權益受有影響,但與更重要之國家司法權行使之 輕重權衡相比,尚屬輕微,且對抗告人為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之裁定,僅係繼續禁止抗告人隨意跨境移動而已,並未剝 奪其人身自由,對抗告人自由權利之干預程度,明顯不若羈 押重大。且查:  ㈠抗告意旨所執各情與抗告人之原審辯護人所提刑事陳述意見 狀內容大致相符(見原審選訴二卷第377至433頁),而原裁 定已敘明:高額具保在外與是否會出境滯留海外不歸,並無 必然之關聯性,又是否有出境發表論文,以完成博士學位之 情,亦屬抗告人之個人因素,與應否限制出境、出海無關, 堪認此部分抗告意旨業已經原審詳予審究,實難認原裁定所 為認定有何違誤之處。  ㈡至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審究抗告人自另案經解除限制出境 、出海後即未再出境部分,經本院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 多有被告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固定住居 所情況下,仍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 致案件無法續行審判或執行之情事,是抗告人縱於另案自解 除限制出境、出海後即未再出境,與抗告人是否會因本案出 境滯留不歸,乃無必然關係,經核並不影響抗告人有限制出 境、出海之法定事由存在及必要性之認定。又抗告人確曾有 多次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 可憑(見原審選訴二卷第179頁),原審因認有相當理由足 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所為認定自有其憑據,況原裁定並非 僅以抗告人之通緝紀錄採為認定有限制出境、出海原因之唯 一根據,是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先前係未收到通知書始遭通 緝,進而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難認可採。  ㈢從而,原審權衡結果,認抗告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原因 仍然存在,採取對抗告人基本權干預較為輕微之手段,繼續 限制抗告人出境、出海,難認與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權益之比 例原則有違。 六、綜上所述,原審認對抗告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未消滅 ,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 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裁定抗告人自113年11月8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徒執 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2025-02-07

KSHM-114-抗-5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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