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誌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3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3年4月
3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4月至9月份之薪資明細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
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
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並說明110年綜合所得稅給付
總額為265,814元、111年為355,792元、112年為346,396元
,為何於113年4月30日前置調解時主張現每月收入僅有12,0
00元?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
親、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
父親、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請
提出聲請人父親、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
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
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等文件(請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聲請人主張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大於每月收入,何以負擔生
活開銷?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SCDV-113-消債清-16-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