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80 筆結果(第 11-20 筆)

南小
臺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李錡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25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與如附表二「特約商」欄所示之 廠商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 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如附表二所示之分期金額、期數等內容,並約定如被告延遲 付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自延遲繳 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 延利息,且上開特約商於原告審核通過系爭契約後,即已將 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 義務等讓與原告,不另書面通知。詎被告僅繳納如附表二「 實際繳付期數」欄所示之分期款項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經 原告通知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 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萬6,251元及如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經核無訛,且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萬6,25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5,2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5,2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3 3,276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4 4,763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5 8,442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6 9,348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牙無線耳機 579元 12 6,958元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3 5,211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牙無線耳機 579元 12 6,958元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3 5,211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F Racing】 TOYOTA豐田車系 操控板 高低軟硬可調避震器 金弘笙 819 36 2萬9,476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至113年11月10日 32 3,276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折筆槽殼+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1 iPad mini 6平板電腦8.3吋 WiFi 64G 433 36 1萬5,614元 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 25 4,763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CO東元】福利品★6-8坪R32一級變頻冷專空調冷氣 MA40IC-GA1 MS40IC-GA1 938 24 2萬2,520元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15 8,442元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cer宏碁】14吋N5100輕薄筆電 Swift 1 SF114-34 N5100 8G 256G W11, Microsoft 365個人版 一年訂閱盒裝 軟體拆封 779 18 1萬4,03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至114年7月10日 6 9,348元

2025-03-21

TNEV-114-南小-85-20250321-1

中消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金海 追加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明忠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 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被告,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114年2月27日具狀追加被告富 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依 首開說明,其追加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5-03-21

TCEV-114-中消簡-2-20250321-2

北簡
臺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429元,及其中新臺幣64,068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32,36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總價新臺幣(下同)105,119元訂定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 向該公司支付全額款項並受讓債權後,由被告自112年9月25 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分18期攤還,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 一期款項者,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且債務得視為全 部到期。惟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3年4月24日止,尚積欠 64,068元未為清償。㈡被告前向訴外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總價(下同)33,779元訂定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 向該公司支付全額款項並受讓債權後,由被告自113年5月25 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分24期攤還,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 一期款項者,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且債務得視為全 部到期。惟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3年6月24日止,尚積欠 32,361元未為清償。爰依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給 付上開款項本息。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 暨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分 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帳款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0元 合    計       1,630元

2025-03-20

TPEV-114-北簡-687-20250320-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6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凱翔 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291號、第63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追 加起訴案號:113年度蒞追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訴竊盜無罪、附表三、四之一罪刑部分均撤銷。 譚凱翔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四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之 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附表一、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譚凱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與網 友趙培翔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凱撒飯店」見面時 ,趁機竊取趙培翔所有之身分證、健保卡,復另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而使用 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犯意,翻拍所竊得之趙培翔之國民身 分證及健保卡而非法蒐集取得趙培翔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 月日、地址等個人資料,再各別起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7所示之時間,非法利用前揭趙培翔之個人資料,以附表 一所示之方式,盜辦如附表一所示電信門號、信用卡、電子 支付帳戶、先買後付會員,再以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支付 方式,用於如附表二之消費(詳附表一「對應之附表二盜刷 行為」),致特約商店人員及附表一編號2至7之銀行、公司 陷於錯誤,誤認係趙培翔本人消費,各特約商店亦因而交付 如附表一盜刷行為欄所示商品與譚凱翔或免除譚凱翔應繳交 之電話債務,足生損害於趙培翔、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公司 及特約商店。 二、譚凱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先利用 其於111年11月14日前某日與李正宇相約見面之機會,偷拍 李正宇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而非法蒐集取得李正宇之身 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個人資料,再各別起意,分 別於附表三、四之一所示之時間,非法利用前揭李正宇之個 人資料,以附表附表三、四之一所示之方式,盜辦如附表三 所示電信門號、附表四之一所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仲信公司)之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成為會員後可於Zin gala之特約商店消費購物,會員先不用支付價金,由仲信公 司先行支付與特約商店,再向會員分期收取款項及利息), 再登入帳號,向仲信公司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買 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商品,並向仲信公司申請分期付款,致 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2、4至6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及仲信公司均 陷於錯誤,誤認係李正宇本人消費,因而核准,各特約商店 亦因而交付如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2、4至6所示商品予譚凱翔 ,附表四之二編號3、7部分,因未通過審核、未交貨而未遂 。  三、案經趙培翔、李正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 告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 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審理範圍:檢察官未就原審就上訴人即被告譚凱翔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被訴就附表一編號3、6行使名片之行為另涉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附表二編號30、 31、44、60認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詐欺 罪)提起上訴,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之規 定,非屬上訴範圍,故本院審理範圍為被告經原審判處有罪 及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 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 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 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於本院 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並無 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趙培翔、李正宇見 面,並有領取附表二、附表四之二所示商品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為前述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竊取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 證等,也沒有偷拍告訴人李正宇之證件,對盜辦的事都不知 情,我會帶一個不知名網友「小星」回我家,並幫他領商品 ,領的商品都已交給他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分別與網友即告訴人趙培翔、李正宇碰面 乙情,業據證人李正宇、趙培翔於偵查、原審證述明確(11 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222、228頁、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卷第77至78、87至88頁),並有住宿紀錄可稽(112年度偵 字第75014號卷第148至151頁),且與被告所自承:我每個 月都會約3至5人去飯店,我有見過李正宇,他也曾去過我家 ,與趙培翔在飯店時我們是一起出去,他去買飲料,我去吃 飯等語亦無不合(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70頁、113年 度訴字第291號卷第52至53、98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㈡附表一、三、四之一所示之門號、信用卡、電子錢包、先買 後付會員等,各係遭人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手法盜辦,並為附 表二、附表四之二所示消費等情,業據告訴人趙培翔、李正 宇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 第18至20、25至27、222至223、228至229、113年度訴字第2 91號卷第77至98頁),並有逾期帳款催告函、亞太電信111 年11月5日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E-FORM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專案同意書、趙培翔之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影本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務通知函、會員資料、交易資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8日(112)台滙銀(總)字第3 6698號函及檢附趙培翔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確認函、 消費資料、趙培翔之身分證影本、名片、110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7 日回覆門號0000000000申登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6月30日回覆門號0000000000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4日法務通知函、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 、申請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4月27 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1442號函暨檢附信用卡申請書、消 費資料、趙培翔之身分證影本、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113年1月8日提出之趙培翔 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 料、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台新銀行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趙培翔之身分證影本、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個人投退保資料、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5月9日112美通字第230105號函暨檢附冒用交易一覽表、 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投退保資料、趙培翔之身分證、 名片影本、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富邦媒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交易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921023P 號函暨檢附帳號「aedtw123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登入 時間及IP、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112年仲信字 第31號函暨檢附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影 本、繳款通知函、仲信資融公司告訴代理人113年1月8日提 出之已過件消費明細、李正宇之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 郵局存摺封面、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郵局帳戶交易明 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薪資單影本 、李正宇提出之未申辦門號聲明書、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2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8886 1號函暨檢附補充資料卷、告訴人趙培翔提出之交易明細、 簡訊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之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年4月15 日玉山卡(信)字第1130000897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8982號函、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30日113美通字第2 40118號函、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 7日台滙銀電字第1130004723號函暨檢附刷卡交易明細(含I P網路位址)、趙培翔之勞、健保查詢結果、富邦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113富邦媒體字第080號函暨檢附 交易相關資料、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9 日網家113法字第093號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13年4月17日雅虎資訊(一一三)字第00153號函 暨檢附會員註冊資料、交易明細、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4日EHS-東購法字(113)第113號函暨檢附會員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1日EHS-東購法字(113 )第139號函暨檢附消費紀錄及歷次登入IP位址資料、趙培翔 用戶註冊資料影本、分期付款申請表暨合約書影本、繳款明 細表、李正宇用戶註冊資料影本、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申登人資料可憑(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54至89、10 5至108、119至133、134至147、202至216、225至227、231 至237、251至264頁、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函查資料卷第9、 13、14之1、16之3至16之17、25至32、42之3至42之8、45、 49至55、58之3至58之4、58之7至58之9、60之7至60之34、6 3至65頁),堪認屬實。  ㈢被告有為附表一、三、四之一之申辦行為及附表二、四之二 之消費行為:  1.被告自承有領取附表二、附表四之二所示商品乙情(113年 度訴字第291號卷第185至186頁),佐以警方於112年10月18 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搜索, 於該處扣得附表二編號8所示SEIKO手錶之銷貨明細表,此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可按(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50 、52頁),再參以附表二編號M2、附表四之二編號2至4之訂 單均係以「譚凱翔」、「譚先生」為收貨人(113年度訴字 第291號函查卷第42之5、42之7、58之13頁),堪認被告確 有領取附表二、附表四之二所示商品。  2.比對犯案行為人犯案時所使用用以申請信用卡、帳號及購物 消費之網路IP位址(如附表五所示),可知本案行為人多次 係使用被告住處網路為本案犯行,於被告投宿旅館期間,本 案行為人犯案時所使用之IP位址亦為被告當時投宿旅館所提 供之網路,且犯案行為人亦於被告住宿於該飯店期間,指定 商品送達至相同飯店(附表五編號4、6)。  3.告訴人趙培翔於本案遭盜辦附表一編號1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於111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2日間、同年12月24日至 29日間,係插入被告所有而遭警扣案之IPhone 6 plus使用 乙情(IMEI:000000000000000號),有通聯調閱查詢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扣案物品清單在卷可參(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 第157、160、47至50、53、180頁),足堪認定。  4.被告雖辯稱:領貨都是幫「小星」領的,貨物也都交給「小 星」,盜辦附表一編號1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會插入我的 手機是因為我玩網路遊戲,我的手機會過熱,「小星」的手 機比較好,我會用他的手機玩遊戲,然後把「小星」的SIM 卡插在我手機云云。惟查,被告於110年間因涉犯相類犯罪 手法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285號、第17369號、第34979號起訴書在卷可 憑(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卷第119至153頁),被告於本院亦 坦承對於本案之犯罪方式是清楚的,前述另案遭起訴之案件 確實是其所為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40頁),被告既於本案 前甫為此類型之犯罪,自無可能遭其所稱「小星」之利用為 同類型犯罪而不自知,況依被告所辯,其與「小星」顯交情 匪淺,然被告始終未能提供關於「小星」之任何資料,復稱 :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只知道他的外號而已,不知道他的身 分云云(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卷第53頁),是被告所稱「小 星」云云,為無從查證之幽靈抗辯,足認被告前揭所辯,不 足採信。  5.綜上所述,本案以冒用告訴人趙培翔、李正宇名義申辦之支 付工具而訂購之貨物係由被告領取,且行為人多次犯案時所 使用用以申請信用卡、帳號及購物消費之網路IP位址即為被 告住處及被告外出時住宿之飯店,而被告亦有於自己之手機 插入盜辦而取得之SIM卡,再參以附表二編號M2、附表四之 二編號2至4之訂單均係以「譚凱翔」、「譚先生」為收貨人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函查卷第42之5、42之7、58之13頁) 、附表四之一編號1之交易於申辦分期時,填寫聯絡手機000 0000000(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39頁),即為被告於 六福萬怡酒店住宿時所留之電話(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 第151頁),復佐以本案遭冒名盜辦之告訴人趙培翔、李正 宇均係於遭盜辦前不久與被告相約見面,勾稽前揭事證,足 認為附表一、三、四之一之申辦行為及附表二、四之二之消 費行為之人即為被告。  ㈣原審雖認因被告未曾提出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證、健保卡正 本供查驗而無法排除被告係以偷拍方式,取得告訴人趙培翔 身分證、健保卡照片檔案、嗣加以列印輸出之可能,就被告 被訴竊盜告訴人趙培翔身分證、健保卡之行為為無罪諭知。 惟查,被告有以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證、健保卡照片檔案線 上申辦或傳真、郵寄該等證件之影本申請附表一所示之SIM 卡、支付帳戶、信用卡等,業如前述,而被告於本院亦自承 於領貨時有持趙培翔之身分證前往(本院卷第260頁),顯 見被告非僅係以偷拍方式,取得告訴人趙培翔身分證、健保 卡照片檔案、嗣加以列印輸出,而係確實持有告訴人趙培翔 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是被告有竊取趙培翔之身分證、健 保卡,堪以認定。  ㈤告訴人李正宇於偵查中證稱: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36 頁背面犯嫌申辦台灣之星門號的身分證還在我身上,我覺得 被告應該是拍照或影印我的身分證,他沒有偷我身分證,同 卷第137頁背面健保卡不是真的,照片不是我,序號也不對 等語(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222頁背面);於原審證 稱:同卷第208頁犯嫌向仲信公司申辦分期時所檢附之李正 宇身分證,除照片不是我的外,其餘資料、補發日期都是正 確的,至於第208頁背面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照片不是我, 現職也不是,我是下士,這裡現職寫少校,下面寫中山郵政 也不對,發證日期也是錯誤的等語明確(113年度訴字第291 號卷第80至82頁),並有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 頻服務申請書、申請資料(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36 至137頁)、仲信公司提出之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112 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208頁)、告訴人李正宇於偵查中當 庭影印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可資比對(112年度偵字第750 14號卷第226至227頁),可知被告於附表三向台灣之星申辦 門號時使用之告訴人李正宇身分證之電磁紀錄為真正,而所 使用之健保卡電磁紀錄上之照片、資料均為錯誤,該健保卡 電磁紀錄應係偽造,而被告於附表四之一向仲信公司申請會 員時所提出之告訴人李正宇之身分證電磁紀錄,除照片外, 其餘資料及補發日期均正確,應係以他人照片而變造告訴人 李正宇身分證之電磁紀錄,而軍人身分證電磁紀錄上之照片 、資料均為錯誤,應係偽造,堪以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按依戶籍法第75條立法理由之說明、立法目的,可見戶籍法 第75條第3項「遺失」,除指非基於本人之意思,偶然脫離 本人持有之國民身分證而言外,尚包括行為人冒用他人被竊 、被搶之國民身分證,始足以完備(本院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參照)。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3至7冒用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而使用因遭竊而脫離告訴人 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該當於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至被告 於附表三、四之一雖有冒用告訴人李正宇之身分而使用告訴 人李正宇之國民身分證檔案,然告訴人李正宇之身分證始終 並未脫離其本人持有,為告訴人李正宇證述明確(112年度 偵字第75014號卷第222頁背面),自與戶籍法第75條第3項 之要件不符。  ㈡按按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而民國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 亦同。」依其內容,關於國民身分證部分,應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於附表四之一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告訴 人李正宇之身分證並持以行使,該當於戶籍法第75條第2項 、第1項。  ㈢故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四之一所犯罪名欄之 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向玉山商銀先後申辦實體信用卡、虛擬信 用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其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簽告訴人趙培翔、李正 宇之署名而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 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各基於同一犯罪計畫,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盜辦門號、 信用卡、電子支付錢包、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及以該等 支付工具消費而取得之物及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因而觸犯如 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四之一所犯罪名欄之罪,各係屬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各從重論以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㈦被告所犯竊盜、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附表四之一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0罪,其所為竊盜及各次 盜辦行為於犯罪時間上截然可分、盜辦手法亦各自有異,所 侵害之法益除告訴人趙培翔、李正宇外,尚及於各電信公司 、各銀行、電子錢包、分期付款公司,非侵害同一法益,其 各次犯行具獨立性,係被告各自起意所為,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㈧被告為附表四之一盜辦先買後付會員並為附表四之二之消費 ,其中附表四之二編號3、7因審核未通過、未交貨而詐欺取 財未遂,為未遂犯,原應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然附表四之一之犯行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於量刑時仍當一併 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㈨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5漏載被告尚有行使偽造之「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投退保資料」私文書,就附表二編號 2、4漏載被告有偽簽告訴人趙培翔之署名以簽收商品部分; 就附表四之一,誤以被告係行使告訴人李正宇真正之國民身 分證、軍人身分證電磁紀錄,因而未論被告有行使變造身分 證電磁紀錄、偽造軍人身分證電磁紀錄之準特種文書,且漏 載被告有行使偽造之薪餉明細檔案。前揭疏漏部分,與原起 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又起訴 意旨就被告行使告訴人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部分,論罪法條 漏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罪名,就附表三論罪法條漏載刑法 第220條、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就 附表四之一漏載論罪法條,經原審、本院告知被告上述起訴 效力擴張或漏載法條之罪名及事實,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卷第51、57、99、170頁、本院卷第233 頁),均得併予審究。    五、上訴之判斷: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諭知被告竊盜部分無罪,惟查, 被告於警詢自承其之前有幫「小星」領過包裹,其有印象包 裹上的收件人就是「趙培翔」,「小星」當時是直接拿「趙 培翔」駕照請其去飯店、超商、郵局這些地方幫「小星」領 包裹,因為駕照上面的照片跟「小星」一模一樣,所以其沒 有想到是別人被盜刷的商品等語,而被告所提「小星」此人 業經原審判決認定為幽靈抗辯,不足採信,另觀諸附表二告 訴人趙培翔遭盜刷購買之商品,被告至超商、郵局或飯店取 貨時,本應提出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證明文件,方能領取包 裹,而「小星」即為被告本人,堪信被告係將其頭像以不詳 方式變造至告訴人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上,以假冒 告訴人趙培翔而領取包裹,告訴人趙培翔與被告見面後,發 現其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遺失,足以認定係被告竊取所為, 原審判決逕為無罪之諭知,尚嫌遽斷,應予撤銷改判等語。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已對被告被訴對趙培翔竊盜案為 無罪認定,代表並無相關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告訴人趙培翔之 證件,本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存有或偽造趙培翔、李正宇 相關證件,被告自無法冒名申請來進行後續使用等語。  ㈢撤銷改判部分(原審就竊盜為無罪諭知、附表三、四之一罪 刑部分):  1.原審就竊盜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未察,遽以尚難依現存證 據推論被告有偷竊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證、健保卡為由,對 被訴竊盜部分為無罪諭知,惟被告有竊取趙培翔之身分證、 健保卡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構成 竊盜,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未洽,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關於被告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2.附表三、四之一部分: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就附表三 、四之一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告訴人李正宇之身分證並未有何脫離其本人持有之情形, 無成立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餘地,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三、 四之一之行為亦構成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自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 銷改判。又起訴書並未認被告涉犯本條項之罪,自無庸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3.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思以正途獲取財 物,竊取告訴人趙培翔之身分證、健保卡,又非法蒐集利用 告訴人李正宇個人資料,並為附表三、四之一以之盜辦先買 後付會員、門號並消費等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 之觀念,造成告訴人趙培翔、李正宇、附表三之台灣之星、 附表四之一之仲信公司、附表四之二所示特約商店之損失, 所為實值非難;另衡酌被告否認犯行,於上訴理由中雖表明 願意與被害人等和解(本院卷第73頁),惟於本院又表明無 和解意願(本院卷第146、183頁)等犯後態度,另關於附表 四之一想像競合中之輕罪有部分合於前述未遂之減刑事由, 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 (大學畢業)、生活狀況(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早餐店 ,與父母同住,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就撤銷改判部分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㈣駁回上訴部分(附表一及沒收部分):  1.原審以被告就附表一之犯行事證明確,依法論罪,並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非法蒐集 利用告訴人趙培翔個人資料,並以之盜辦信用卡、電子錢包 、分期付款會員、門號、進而盜刷等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 財產權尊重之觀念,嚴重破壞金融秩序,造成告訴人趙培翔 、銀行、電子錢包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之財產損失非輕;且 被告自陳其先前任職永豐商業銀行擔任副理、負責風險控管 ,被告顯然係利用任職於金融業之專業知識,熟悉各銀行申 辦信用卡程序等漏洞,而為本案犯行,且被告於本案前,甫 因以相同手法盜辦、盜刷信用卡等犯行,為法院羈押,至11 1年2月28日始獲釋,短短數個月後,即再犯本案,所為殊值 非難,被告犯後仍否認大部分犯行,就承認部分,亦辯稱係 代友人領取商品以圖卸責,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及賠 償損失,以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被告各罪犯行之利 得、告訴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 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準備考試、家庭小康之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原審主文」欄所 示之刑;又就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物宣告沒收,另就附表 六編號3部分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已基於刑罰 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 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 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失衡之裁量權濫用,亦屬允當 ,應予維持。  2.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惟均經本院逐一論駁 說明如前,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被告既另有前述之他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 字第566號)審理中,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 可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於保障被告聽審權之情形下,酌定應 執行之刑,是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追加起訴及提起上 訴,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譚凱翔冒用趙培翔名義申辦明細 編號 時間 犯罪行為 盜刷行為 所犯罪名 原審主文 1 111年11月5日 以網路連結至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網路門市網頁,輸入趙培翔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在「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E-FORM」、「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偽造「趙培翔」簽名各1枚,連同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影像圖檔上傳,表示趙培翔有申辦門號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亞太電信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欲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而交付該門號SIM卡1張,及依約提供通信服務,譚凱翔因而詐得該SIM卡,及價值1,954元之通信服務,足生損害於趙培翔及亞太電信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無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11月14日 20時41分 以網路連結至「Pi拍錢包APP」,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向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十一世紀公司)申辦「慢點付電子支付帳戶」,並於申請資料中偽造「趙培翔」簽名1枚後傳送,表示趙培翔有申辦該電子支付帳戶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使該公司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電支帳戶,因而核准,足生損害於趙培翔及該公司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二編號 1、15、42、56、63 價值合計:4,640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第2項詐欺得利罪。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11月21日 17時52分 以網路連結至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申請信用卡網頁,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於列印出之「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確認函」上,偽造「趙培翔」簽名1枚後拍照,併同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像圖檔(表彰信安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公司》有於110年度給付薪資予趙培翔)上傳,連同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圖檔、趙培翔為信安公司首席行銷經理之名片檔案一併上傳,表示趙培翔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使不知情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匯豐現金回饋御璽卡1張,足生損害於趙培翔及匯豐銀行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二編號27至29、41、45、61至62 價值合計:55,356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11月23日 前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30日19時47分,應予更正) 在不詳地點,於「玉山Pi拍錢包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偽簽「趙培翔」簽名1枚,檢附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彰信安公司有於110年度給付薪資予趙培翔),連同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玉山商銀,表示趙培翔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使不知情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而於111年11月30日前某時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Pi拍錢包信用卡(下稱玉山A信用卡)1張(自核發日即可使用),實體卡片則於111年12月2日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予譚凱翔,足生損害於趙培翔及玉山銀行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二編號2至10、17、20、23至26.32至40、51至53 價值合計:585,071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11月30日 19時47分 接續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趣淘漫旅-凱裕商旅公司」,以該處網路(IP位址:60.251.63.219),連結至玉山商銀申辦數位E卡信用卡之網頁,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後上傳,表示趙培翔有申辦該信用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致使不知情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而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數位E卡(虛擬卡,下稱玉山B信用卡),足生損害於趙培翔及玉山銀行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5 111年12月4日2時48分 以網路連結至台新商銀申辦信用卡網頁,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併同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像圖檔(表彰信安公司有於110年度給付薪資予趙培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投退保資料」(不實記載趙培翔於109年至111年間投保單位係信安公司)、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圖檔一併上傳,表示趙培翔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使不知情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而於同年月9日 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虛擬信用卡。 附表二編號11至14、16、18至19、21至22、43、54 價值合計: 108,185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2年1月8日 16時10分申辦(同年月30日核卡,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30日申辦) 以網路連結至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銀行)申辦信用卡網頁,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於列印出之「美國運通信用金卡申請書」,偽造「趙培翔」簽名1枚後,併同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表彰信安公司有於110年度給付薪資予趙培翔)、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圖檔、內容不實之趙培翔健保投保資料(文件上無製作名義人)、趙培翔為信安公司首席行銷經理之名片影本,以傳真方式提供予該銀行,表示趙培翔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使不知情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趙培翔本人申辦,而於112年1月30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美國運通信用卡1張。 附表二編號 46至50、 55、57至59 價值合計: 103,287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11月11日 10時49分 (追加起訴) 以網路至仲信公司申辦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申請之頁面,輸入趙培翔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傳送趙培翔之國民身分證正面照片檔案、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彰信安公司有於110年度給付薪資予趙培翔)、趙培翔為信安公司首席行銷經理之名片檔案,表示趙培翔有申辦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使仲信公司誤以為是趙培翔本人申辦會員並同意日後依約給付分期款,而允許之,足以生損害於趙培翔及仲信公司。嗣並於附表二M1-M8所示交易,以Zingala分期付款會員趙培翔之帳號登入,向仲信公司申請並進而成立分期付款合約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附表二編號 M1至M8 價值合計: 87,639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譚凱翔冒用趙培翔身分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交易商店 金額(新臺幣) 商品 付款方式 M-1 111.11.11 7:45 富邦momo 40,590 iPhone 14 PRO(256G/6.1吋) +MagSafe磁吸式行動電源組 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 M-2 111.11.11 14:53 富邦momo 10,763 I-PAD 9平板電腦10.2吋 WIFI 64G+智慧筆槽皮套組(收貨人:譚凱翔) 1 111.11.20 16:43 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睿公司) 950 Pi-拍享券(消費折抵券) 附表一編號2「慢點付」電支帳戶 2 111.11.30 19:56 PCHOME 40,000 iPhone 14 PRO(256G)太空黑、Apple 20W USB-C電源轉接器、手機玻璃保貼、鏡頭貼、空壓殼 附表一編號4玉山A信用卡 於編號2、4之簽收單上偽造趙培翔署名各1枚(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90頁) 3 111.11.30 20:28 富邦momo 39,400 iPhone 14PRO(256G)深紫色、充電器、保護貼 4 111.11.30 23:36 PCHOME 77,300 iPhone 14 PROMAX(256G)深紫色、iPhone 14 Plus(256G)藍色 5 111.12.01 22:29 樂購蝦皮 37,000 金條5錢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6 111.12.02 02:52 37,000 金條5錢 7 111.12.03 02:09 富邦momo 15,024 金條1錢*2 附表一編號4玉山A信用卡 8 111.12.03 19:06 12,480 SEIKO精工 5 Sports手錶 9 111.12.05 23:16 15,776 金條1錢*2 10 111.12.06 05:33 14,964 SEIKO精工 Prospex手錶 11 111.12.09 11:54 樂購蝦皮 19,800 金條1錢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12 111.12.11 00:58 14,980 金條1錢(起訴書誤載為2錢) 13 111.12.11 01:02 15,500 金條2台錢(起訴書誤載為2錢) 14 111.12.11 22:39 14,870 金條1台錢(起訴書誤載為金條1錢+黃金1條) 15 111.12.12 03:44 宜睿公司 700 Pi-拍享券(消費折抵券) 附表一編號2「慢點付」電支帳戶 16 111.12.12 16:32 樂購蝦皮 16,000 金條2錢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17 111.12.13 02:02 APPLE.com 670 不詳電子服務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18 111.12.14 16:48 樂購蝦皮 7,335 黃金1條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19 111.12.14 17:37 10,600 金項鍊1條 20 111.12.17 15:52 APPLE.com 60 不詳電子服務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M-3 111.12.19 11:52 富邦momo 7,840 金條1錢 7735元-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餘款momo紅利金扣抵 21 111.12.20 22:50 台灣之星 276 0000 000000話費(李正宇遭盜辦門號)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22 111.12.21 02:54 亞太電信 475 0000000000話費(趙培翔遭盜辦門號) M-4 111.12.22 03:51 富邦momo 3,023 金塊1公克 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 23 111.12.24 02:30 樂購蝦皮 14,800 黃金1條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24 111.12.24 15:09 35,000 金條5錢 25 111.12.25 18:50 10,500 金項鍊1條 26 111.12.26 07:39 22,350 黃金1條 27 111.12.26 16:02 YAHOO 35,945 iPhone 14 PROMAX(256G)午夜色 附表一編號3滙豐信用卡 28 111.12.27 台灣之星 900 0000000000預繳金(李正宇遭盜辦門號) 29 111.12.27 23:03 富邦momo 12,032 SEIKOPresage手錶 (刷卡12,031元,餘以MOMO紅利金折抵) 30 129(1/30分期)=3,870 此2筆經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1 342(1/30分期)=1萬260 32 111.12.27 01:28 樂購蝦皮 14,900 黃金1條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編號34之消費偽造趙培翔電子簽章之署名1枚(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00頁) 33 111.12.27 05:21 樂購蝦皮 12,500 金項鍊1條 34 111.12.27 14:06 YAHOO 29,999 iPhone14 Plus(128G)5G藍色 35 111.12.28 03:46 東森購物 25,988 iPhone14(128G) 36 111.12.28 09:04 樂購蝦皮 22,350 黃金1條 37 111.12.29 01:36 富邦momo 29,888 iPhone14 Plus(128G)午夜色 38 111.12.29 01:47 樂購蝦皮 21,916 黃金1條 39 111.12.29 13:23 樂購蝦皮 14,900 黃金1條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40 112.01.02 02:28 5,050 金項鍊1條 M-5 112.1.2 02:14 富邦momo 8,052 金條1錢 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無卡分期 41 112.01.03 KLOOK  FLICKKE(客遊天下) 950 不詳電子票券 附表一編號3滙豐信用卡 42 112.01.09 20:08 宜睿公司 1,000 Pi-拍享券(消費折抵券) 附表一編號2「慢點付」電支帳戶 M-6 112.1.11 14:44 富邦momo 8,154 金條1錢 8150元-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餘款momo紅利金扣抵 43 112.01.11 20:34 樂購蝦皮 4,040 金條0.1錢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44 112.01.28 統一超商 3,235 實為卡費繳款 經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表一編號3滙豐信用卡 45 112.01.31 06:07 東森購物 3,599 金條1公克 M-7 112.01.31 17:04 富邦momo 5,846 金條2公克(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公克) 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 46 112.02.02 13:51 富邦momo 38,488 iPhone14 Pro Max(128G)太空黑 附表一編號6美國運通信用卡,編號48之消費偽造趙培翔電子簽章之署名1枚(112年度偵字第75014號卷第125頁) 47 112.02.02 14:09 7,899 金條1錢 7,899 金條1錢 48 112.02.02 15:03 YAHOO 34,288 iPhone14 Pro Max(128G)太空黑 49 112.02.02 23:33 富邦momo 7,899 金條1錢 50 112.02.03 00:15 YAHOO 3,399 金條1錢 嗣於112.02.03退貨退款(偵卷第120頁反面、第126頁反面,函查卷55頁) 51 112.02.03 02:24 台灣之星 1,000 0000000000話費(李正宇遭盜辦門號)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52 112.02.03 02:26 亞太電信 567 0000000000話費(趙培翔遭盜辦門號) 53 112.02.07 17:09 東森購物 33,699 iPhone14 Pro(128G) (起訴書誤載為33,689元) 附表一編號4玉山B信用卡 54 112.02.10 09:37 樂購蝦皮 4,309 金條0.5錢 附表一編號5台新信用卡 55 112.02.14 00:31 富邦momo 3,195 金條0.26錢 (起訴書誤載為3,191元) 附表一編號6美國運通信用卡 56 112.02.17 03:13 宜睿公司 1,000 Pi-拍享券(消費折抵券) 附表一編號2「慢點付」電支帳戶 57 112.02.22 18:39 APPLE.com 130 不詳電子服務 (嗣均經辦理退款,偵卷第120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6美國運通信用卡 58 112.02.22 18:50 30 59 112.02.22 19:04 60 M-8 112.2.25 9:56 富邦momo 3,371 金塊1公克 3370元-附表一編號7仲信(zingala零卡分期),餘款momo紅利金扣抵 60 112.03.07 統一超商 2,158 卡費繳款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表一編號3滙豐信用卡 61 112.03.09 台灣之星 1,700 0000000000號預繳金及運費 (上揭門號申登人:黃聰發,惟所留聯絡電話即本案告訴人趙培翔遭盜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偵卷 第76頁) 62 112.03.10 APPLE.com 230 不詳電子服務 63 112.03.13 12:44 宜睿公司 990 Pi-拍享券(消費折抵券) 附表一編號2「慢點付」電支帳戶 附表三:譚凱翔冒用李正宇名義申辦台灣之星門號 編號 時間 行為 所犯罪名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111年11月14日 以網路連結至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網路門市申請E-SIM卡網頁,輸入李正宇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在「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上,偽造「李正宇」電子簽名1枚上傳,同時併傳送李正宇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圖檔,及其偽造之李正宇健保卡正面影像圖檔(起訴書贅載為「正反面」),表示李正宇有申辦門號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他人遺失之身分證,致台灣之星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李正宇本人欲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0000000000號E-SIM卡,及依約提供通信服務,譚凱翔因而詐得價值3,233元之通信服務,足生損害於足生損害於李正宇及台灣之星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之一:譚凱翔冒用李正宇名義申辦仲信公司Zingala先買 後付會員 編號 時間 行為 所犯罪名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111年11月21日4:56至同年11月28日1:23 以網路連結仲信公司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申請之頁面,輸入李正宇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而冒用其身分,並接續上傳而行使經變造之李正宇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檔案(經置換不詳男子之照片而變造)、偽造之李正宇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偽造之郵局存摺封面、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交易明細、偽造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薪餉明細檔案,表示李正宇有申辦Zingala先買後付會員之意,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使仲信公司誤以為是李正宇本人申辦會員並同意日後依約給付分期款,足以生損害於李正宇及仲信公司,嗣並於附表四之二所示之交易,以Zingala分期付款會員李正宇之帳號登入,向仲信公司申請,其中附表四之二編號3、7分別因下單後取消、審核未通過而詐欺未遂。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2、4至6)、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譚凱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之二:譚凱翔冒用李正宇之Zingala會員身分申辦分期明 細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新臺幣) 商品 1 111/11/27 23:14 嗣於111/11/28 12:09通過分期審核 富邦momo 39,194 iPhone14 Pro(256G)+Pure P1無線藍芽耳機 (其中39,822申請分期,餘以MOMO紅利金折抵) 申辦分期時填寫聯絡人李正宙/手機0000000000即被告所使用之手機,偵卷第139頁) 2 111/11/28 13:38 26,039 iPhone13(128G) 訂單填載收貨人:譚先生(函查卷第42之7頁) 3 111/11/28 13:39(未出貨而未遂) 富邦momo 11,393 I PAD 9(10.2吋)+皮套 訂單填載收貨人:譚先生(函查卷第42之7頁) 4 111/11/28 13:50 東森購物 9,343 SamsungA53手機 訂單填載收貨人:譚先生(函查卷第58之13頁) 5 111/12/12 23:43 富邦momo 8,259 金條1錢 (其中8,258元申請分期,餘以MOMO紅利金折抵) 6 111/12/20 17:57 4,828 金條0.5錢 7 111/12/22 03:47(起訴書誤載為當日11:18) (下單後分期審核未過) 34,817 iPad Pro 11吋 +Apple Pencil   附表五 編號 被告所在地/住居所資料 IP址 說明 1 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住處 114.37.175.7 於111/11/9 03:42:27-- 111/11/12 03:45:11之IP址(偵卷第163頁反面) 本案行為人於111/11/11 07:45:22 以該IP登入MOMO為附表二編號M-1消費(偵卷第129頁、函查卷第42之5頁) 114.37.180.171 於111/11/19 04:44:40-111/11/23 04:03:25之IP址(偵卷第155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1/20 16:43:22以該IP登入宜睿公司為附表二編號1之消費(偵卷第61頁)、於111/11/20 17:33:34 以該IP登入MOMO涉案李正宇帳號(函查卷第42之7頁)、於111/11/20-111/11/21 多次以該IP登入東森涉案李正宇帳號(函查卷第58之13頁) 114.37.178.136 於112/3/24 05:38:37- 112/3/28 05:30:00之IP址(偵卷第163頁、同頁反面) 本案行為人於112/3/27 05:37:44 以該IP登入MOMO涉案趙培翔帳號(偵卷第130頁、函查卷第42之7頁) 1.161.178.100 於112/5/20 04:59:36- 112/5/24 20 04:44:41之IP址(偵卷第163頁反面) 本案行為人於112/5/22 20:29:41 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蝦皮帳號(偵卷第132頁) 114.37.193.143 於112/7/1 05:59:10-112/7/5  05:33:16之IP址(偵卷第163頁反面) 本案行為人於112/7/4 15:53:39 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蝦皮帳號(偵卷第132頁) 2 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111/11/30 21:28:37-同日23:27:39、(2)111/12/1 05:59:59、19:44:49-23:30:47、(3)111/12/2 05:59:59-同日19:40:00, 基地台位址均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該處與右列板橋趣淘漫旅旅館位於同一街廓;於111/12/1 18:25:03-19:15:42、同日23:43:30-23:46:33基地台位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該處與右列板橋趣淘漫旅旅館距離350公尺(偵卷第156頁、同頁反面、本院訴291卷第155-157頁Google地圖查詢)。 60.251.63.219 板橋趣淘漫旅旅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專線IP址(偵卷第152頁反面) 本案行為人於111/11/30 19:47:25,以該IP登入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銀)申辦數位E卡信用卡之網頁,盜辦如附表一編號4之玉山B信用卡(偵卷第85頁)。 於111/11/30 19:56:23、23:36:58以該IP登入PCHOME為附表二編號2、4消費、並均指定收貨地均為板橋區中山路139號(偵卷第262頁反面-263頁、第90頁反面-91頁反面) 於111/11/30 20:28:40 以該IP登入MOMO為附表二編號3之消費(偵卷第129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2/1 10:55:45、 22:00:01-111/12/2 7:27:57期間多次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蝦皮帳號,並為附表二編號5、6之消費(偵卷第97、133頁反面) 3 被告於111/11/17至11/19入住板橋凱撒大飯店 (偵卷第148頁反面入住紀錄) 211.72.174.203 板橋凱撒大飯店(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之專線IP址(偵卷第152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1/17 23:37:16、11/19 05:00:34 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PCHOME帳號 (偵卷第259頁-260頁反面) 被告於111/12/4-12/7 -入住板橋凱撒大飯店(偵卷第148頁反面入住紀錄) 本案行為人於111/12/5 23:16:16、111/12/6 05:33:01 以該IP登入MOMO為附表二編號9、10之消費(偵卷第129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2/5 19:57:55至111/12/6 13:08:30 多次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蝦皮帳號(偵卷第133頁反面) 被告於112/1/1 16:47-112/1/3 11:33 -入住板橋凱撒大飯店 (偵卷第148反面入住紀錄) 本案行為人於112/1/1 21:47以該IP登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綁定APPLE PAY(偵卷第109頁) 4 被告於PCHOME以被告自己之帳號於111/12/29 8:18下單,收件址填臺北市○○區○○○道000號(房號:2724,註明:譚凱翔寄,偵卷第255頁反面) 118.163.127.79 萬華凱撒大飯店(臺北市○○區○○○道000號)之專線IP址(偵卷第163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2/29 01:37:00 以該IP登入MOMO為附表二編號37之消費,指定送達至萬華區艋舺大道167號(偵卷第102頁、第129頁反面、函查卷第42之6頁)、於111/12/26 16:02:00、111/12/27 5:55以該IP分別登入Yahoo、台灣之星為附表二編號 27、28之消費、於111/12/27 14:06:0 於Yahoo為附表二編號34之消費,其中編號27、34均指定送達至萬華區艋舺大道167號(偵卷第100頁、函查卷第55頁) 5 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於111/12/20 00:04-23:23之基地台位置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頂,該處與右列路途PLUS行旅距離為280公尺(偵卷第158頁、原審訴291卷第159頁) 118.160.71.216 路途PLUS行旅-小陸基泰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F)於111/12/18 03:12:15--111/12/21  03:55:01之IP址(偵卷第152頁) 本案行為人於111/12/20 14:44以該IP登入涉案之趙培翔MOMO帳號 (偵卷第129頁)、於111/12/20 22:50:15 以該IP登入網路接收及回覆台新商銀就附表二編號21之消費所傳送確認簡訊(偵卷第109頁反面)、於111/12/21 11:46:03 以該IP登入台新銀行app,將本案盜辦台新信用卡綁定APPLE PAY支付(偵卷第108頁) 6 被告於112/2/2-2/3入住六福萬怡飯店(偵卷151頁 六福萬怡飯店住宿紀錄) 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於112/2/2 14:08:52之基地台位置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偵卷161頁) 61.222.133.35 六福萬怡酒店(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專線IP址(偵卷155頁) 本案行為人於112/2/2 15:03、112/2/3 00:15 至Yahoo為附表二編號48、50之消費,均指定送達至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偵卷第126頁反面、函查卷第55頁)、於112/2/2 23:32:54 以該IP登入MOMO為附表二編號49之消費(偵卷第129頁反面)、於112/2/2 22:50:38至112/2/3 01:09:01 多次以該IP登入涉案趙培翔蝦皮帳號(偵卷第132頁) 附表六:沒收 編號 應沒收之物 1 附表一編號1至4、6、附表二編號2、4、34、48、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2 扣案被告所有之I-Phone 6 plu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I-Phone 12pro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SEIKO手錶銷貨明細表1張均沒收。 3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SIM卡及通信利益、如附表二編號1-29、32-43、45-49、51-56、61-63、M1-M8商品欄、附表三所示之通信利益、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2、4至6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5-03-20

TPHM-113-上訴-5698-20250320-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張品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8元,及其中新臺幣4,846元自民國11 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 新臺幣2,202元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0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所示第三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並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並約定分期總價、期間、期數、每 期應繳金額、被告繳款期數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5-57頁),而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蘭蔻】官方直營 超未來肌因賦活露 30ml LANCOME 小黑瓶精華精華液雙11,【ON THE BODY】香水沐浴精四入組900g×4入,【KATE凱婷】怪獸級持色唇膏 4,155元 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6 692元 4 1,384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ogence霓淨思】N3植粹&花粹&雙效成分保濕亮白面膜80片組積雪草茶樹馬鞭草任選,【Neogence霓淨思】N3金盞花保濕舒緩面膜4片盒,贈【Neogence霓淨思】玻尿酸 816元 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6 136元 4 272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咖啡廣場奶香特調600ml×24入箱,【麥香】麥香錫蘭奶茶600ml×24入箱,【每朝健康】綠茶熟藏紅茶-無糖650ml×24入箱 1,774元 113年2月15日至113年4月15日 3 591元 2 591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愛美力】全齡貓飼料7kg兩入組 口味任選 1,273元 113年3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3 424元 1 848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ILLS舒兒絲】買1送1奇蹟嫩白調理潔淨露私密處清潔保養美白 437元 113年4月15日至113年6月15日 3 147元 0 437元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葛莉思】CatCare貓食7kg二入組-多種口味任選 貓飼料 貓糧 寵物飼料 貓乾糧 1,314元 113年4月15日至113年6月15日 3 438元 0 1,314元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泰家居】牛奶絨乳膠抗菌立體床墊150×200cm雙人 灰色 立體 乳膠 摺疊 抗菌 透氣 吸濕 床墊 加厚 保暖 2,202元 113年5月15日至113年7月15日 3 734元 0 2,20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3-19

TPEV-114-北小-256-20250319-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郭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52元,及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 額自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D】欄所 示之利率起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65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陸續以分期付款買賣 方式向附表二「特約商」欄所示之特約商購買附表二「商品 名稱」欄所示之商品,並簽立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分 期總金額、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別如附表二「分期總金額 」欄、「分期期數」欄、「期付金額」欄所示,並同意於分 期付款買賣申請審核通過後,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 (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附表二「最後一次付款日」欄 所示之日起即未再繳款,尚欠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金額 未清償。依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10條,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遲延利息。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分期付 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59頁),經本院核對無誤。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查,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期付款等情事 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原告得不經催 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見本院卷第15、19 、23、27、31、35、39、43頁)。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 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 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 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款顯已 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 始未曾繳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商品之期付款;自113年1月1 0日起未按期繳付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商品之分期款; 自113年2月23日起未繳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商品之分期款 ,個別商品之遲付總金額如附表一【A】欄所示,是原告依 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價金,自 屬有據。又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之契約,至113年6月5 日止;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契約,至113年5月5日止;如附 表二編號8所示之契約,至113年7月5日止,所積欠之款項均 已逾總價款1/5(計算式如附表二「總價款1/5數額」欄所示 ),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 自如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A】 計息本金 (新臺幣) 【B】 利息起算日 (民國) 【C】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D】 1 75,856元 75,856元 113年6月6日 16% 2 59,384元 59,384元 113年5月6日 16% 3 26,819元 22,319元 113年6月6日 16% 4 10,998元 6,998元 113年6月6日 16% 5 29,700元 26,100元 113年6月6日 16% 6 110,000元 80,000元 113年6月6日 16% 7 30,991元 27,013元 113年6月6日 16% 8 9,904元 8,554元 113年7月6日 16% 合計 353,652元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申請日期 (民國)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分期 期數 分期總金額 (新臺幣)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最後一次付款日(民國) 總價款1/5數額 (計算式)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ONY索尼】G Master FE 12-24mm F2.8 GM SEL1224GM 公司貨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2月5日至 114年11月5日止 24 82,773元 3,448元 113年1月10日 82,773×1/5=16,554.6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 15 Pro Max 1TB 6.7吋 65W 三孔閃充組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18 59,384元 3,299元 未付 59,384×1/5=11,876.8 3 耶爬寵兩棲館 印度星龜 112年2月1日 112年3月5日至 114年2月5日止 24 49,500元 2,063元 113年1月10日 49,500×1/5=9,900 4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7月19日 111年8月5日至 113年7月5日止 24 44,000元 1,833元 113年1月10日 44,000×1/5=8,800 5 松湚有限公司 精品改裝 112年6月21日 112年8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24 39,600元 1,650元 113年1月10日 39,600×1/5=7,920 6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9月13日 111年10月5日至 113年9月5日止 24 330,000元 13,750元 113年1月10日 330,000×1/5=66,000 7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43,754元 1,823元 113年1月10日 43,754×1/5=8,750.8 8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14,849元 619元 113年2月23日 14,849×1/5=2,969.8

2025-03-19

KSEV-114-雄簡-42-20250319-1

店小
新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陳暐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下同)欄位1之特約商購買欄位2 所示之商品,並申辦無息分期付款,由原告將價金全額給付 予上開公司,分期總價如欄位5所示,分期期間及繳款金額 如欄位6、3所示。上開公司再將其對被告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等一切契約上權利讓與原告,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欄位2所 示商品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詎被告僅繳付如欄位7所示 之期數,即未再繳付,尚欠如欄位8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5,724元,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約定,被告均 已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爰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 細各2份、電腦帳務1份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欄位 1 2 3 4 5 6 7 8 編號 特約商 商品 期付金額 分期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期間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款項 1 新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SHARP】 SHARP除濕機DW-L8HT-W 1,011元 (首期1,007元) 9 9,095元 自112年9月10日至113年5月10日 7 2,022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品集團】 陶板屋套餐禮券10張組*已包含服務費 617元 (首期628元) 12 7,415元 自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9月10日 6 3,702元 合計 5,724元

2025-03-19

STEV-114-店小-61-20250319-1

南小
臺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邵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第 三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 總額、分期起迄日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示第三人已將該 債權讓與原告;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 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繳 付如附表一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爰依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66元,及自民國11 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義務;買 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買受人 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 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除法定或特約不得讓與外,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 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 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債權讓與非 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條、第369條 、第389條、第294條第1項、第295條、第297條第1項、第22 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之,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第三人購買如 附表一所示標的物,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總額、分期 起迄日如附表一所示,遲延期間利率為16%;附表一所示第 三人已將該債權讓與原告;惟被告僅繳付如附表一所示期數 ,附表一編號1遲付價額迄至113年11月15日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附表一編號2及3遲付價額迄至113年10月15日已達全 部價金5分之1,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 證(見調解卷第15頁至第35頁),被告復未就此到場或具狀 爭執,自堪認定。  ㈢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雖均為113年7月15日(見調解卷第9頁) ,惟遲延利息應自到期日翌日起算,附表一編號1遲付價額 迄至113年11月15日、附表一編號2及3遲付價額迄至113年10 月15日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而視為全部到期,故原告僅能請 求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尚非有據。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7,06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核與 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洵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 為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87,06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法院為小額程序訴訟費 用之裁判,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 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雖有部分敗訴情形 ,惟其敗訴部分占全部訴訟比例甚微,應係疏未注意遲延利 息自到期日翌日起算,爰仍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準此 ,本件確定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被告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按同法第436之20 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91條第3 項、第436之19條第1項、第436之2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一】 編號 第三人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期 實際繳付期數 積欠金額 1 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OPPO Reno8 Pro12+256G 1,008元(第1期為1,009元) 24 24,193元 自112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12 12,096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iPhone 15 Pro 256G 6.1吋 2,205元 18 39,690元 自113年6月15日至114年11月15日 1 37,485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iPhone 15 Pro 256G 6.1吋 2,205元 18 39,690元 自113年6月15日至114年11月15日 1 37,485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1 12,096元 ⒈其中1,008元(第13期價款)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⒉其中1,008元(第14期價款)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⒊其中1,008元(第15期價款)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⒋其中1,008元(第16期價款)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⒌其中8,064元(第17至24期價款)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 37,485元 ⒈其中2,205元(第2期價款)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⒉其中2,205元(第3期價款)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⒊其中2,205元(第4期價款)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⒋其中30,870元(第5至18期價款)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 37,485元 ⒈其中2,205元(第2期價款)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⒉其中2,205元(第3期價款)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⒊其中2,205元(第4期價款)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⒋其中30,870元(第5至18期價款)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合計 87,066元

2025-03-18

TNEV-114-南小-30-20250318-1

勞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楊蕙婷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佳暘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茵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以佳暘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佳暘公司)為被告,並聲明被告佳暘公司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852,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以書狀追加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 司)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5頁),並將聲明更改為:㈠被告 佳暘公司及富邦公司應連帶給付2,852,72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原告再於113年12月3日將其聲 明㈠更改為:被告佳暘公司及富邦公司應連帶給付810,62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之追加被告及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事 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4月1日任職於被 告公司,並被指派至被告富邦公司之大園MOMO物流中心,從 事分裝、包裝、檢貨、上架之理貨員之工作,因需長時間反 覆使用手腕、手指、手肘、肩頸及全身性轉動,致使原告自 109年5月間開始出現雙手持續疼痛之狀況,並自109年5月20 日起因右手腕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右手扳機指、雙側網球肘 、頸椎椎間盤位移等情(下稱系爭疾病),持續於門診治療 及附件,並於110年7月16日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 醫院)進行右側腕隧道症候群鬆弛手術治療,再於111年1月 7日至長庚醫院進行右側拇指扳機指放鬆手術治療,迄今仍 持續治療中。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於113年3月21日發 函認定系爭疾病屬職業傷病並發給職業傷病給付(下稱系爭 職災)。故原告自得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 及第63之1條請求被告連帶補償醫療費用13,780元,及依照 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原告勞動能力減損510,905元及增加生活費用支出35,940元 (就醫車資),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50,000元,上開金額共計810,625元,爰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佳暘公司:原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4月1日任職於 佳暘公司後,並派遣至富邦公司MOMO物流中心擔任理貨員, 工作年資為1年6個月。原告並未證明系爭疾病係因從事理貨 員所致,且原告自佳暘公司離職後,先後至訴外人鴻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享青有限公司、博尚企業有限公司、立榮電 子企業中壢廠等4間公司任職,原告任職於佳暘公司前,亦 曾任職於摩托羅拉電子公司中壢廠、瀚宇彩晶公司、中環股 份有限公司、精英人力資源公司、詩威特鞋鋪、家城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公司等6間公司任職,而上開10間公司亦均皆須 使用手腕、手肘、頸部之工作,且依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 日常生活中亦可能因手肘、頸部姿勢不當長久時間,以致退 化性病變,故原告需就系爭疾病係因受派至富邦公司所造成 負舉證責任。再者,原告於佳暘公司離職後逾3年始以系爭 傷害向佳暘公司請求醫療費用補償、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 活上支出、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然原告自稱109年5月起 即陸續出現雙手疼動,於109年5月20日起於門診治療,110 年7月16日進行手術,卻遲至113年8月26日始訴請職業災害 給付,已罹於2年之時效,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富邦公司:原告無法證明系爭疾病與任職富邦公司間之 因果關係,故公司最多僅願意以12萬元和解。並聲明:⑴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兩造對於原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4月1日任職於佳暘 公司,任職期間僅有1年6月,並由佳暘公司派遣至富邦公司 MOMO物流中心擔任理貨員等情,均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系爭疾病屬任職於上開期間之職業傷害,而請求上 開金額,被告均以本件業已罹於請求權時效,原告認系爭疾 病屬職業傷害應負舉證之責等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 告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 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悉受有何項 損害而言。人身侵害之被害人因不法行為受有傷害,經相當 期間始呈現後遺症或損害呈現固定時,被害人固通常於後遺 症顯在化或損害固定時,有可能知悉受有損害,但倘依社會 通念,無法合理期待被害人於斯時即得預見其因而受有何項 損害者,仍無由於其時即就該損害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勞 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 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 其醫療範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 業傷害與職業病,均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始得稱之,尤以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 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 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02號民事判決參照。末按勞基法第59條之受 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 同法第61條第1項所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於109年5月20日即已前往天晟醫院就診,並 接受復健治療,由天晟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見勞專調卷 第19頁)可知,醫師診斷為雙側肘外上髁炎、右側腕隧道症 候群、疑似頸椎椎間盤移位之疾病,並於110年7月16日接受 手術治療(見勞專調卷第21頁),是原告應於109年5月20日 即已知悉罹患腕隧道症候群,至遲亦應為110年7月16日接受 手術時已明確知悉,然本件原告遲至113年9月24日提起本件 訴訟,故就其腕隧道症候群、雙側肘外上髁炎(即網球肘) 之職業病補償請求權及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均應已罹於2年 時效,被告以時效抗辯,應屬有據。又查,原告尚主張罹患 右手扳機指及頸椎椎間盤移位等疾病,然由原告提出之診斷 證明書可知,就右側拇指扳機指部分,係於111年1月7日進 行手術治療(見勞專調卷第21頁),頸椎椎間盤突出部分則 係至113年4月18日始於長庚醫院確診(見勞專調卷第27頁) 。然原告於110年4月1日即已自佳暘公司離職,且原告離職 後另任職於上開4間公司,亦從事相類似之工作,是上開疾 病與原告任職佳暘公司期間從事理貨員工作間之關聯性為何 ,均未見原告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實難認與原告於被告 公司職務執行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僅空言以其罹患右 側拇指扳機指、頸椎椎間盤突出之疾病,即遽以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賠償,均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賠 償,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2025-03-07

TYDV-113-勞訴-149-20250307-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純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49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之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2條、第215條業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施行,然該條文所定罰金數 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涉 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被告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1.(即附表三編號1至7部分)及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2.(即附表四編號1至26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取等罪。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3.(即附表三編號8至11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5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特種 文書、偽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4.(即附表四編號27至37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業務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前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至9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不實後進而持以行 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中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部 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後段(即附表五之2編號1至10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 偽造署押之行為,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 不實後進而持以行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六)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詐欺取財等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且均係 基於同一經營及管理上開友善園及南港親子館之目的,在密 接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反覆為之,應認屬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較為合理。 (七)被告就本案所犯上開犯行,皆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且彼此 有局部重疊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八)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固定有明文。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規定中,所謂發覺 ,並非以有調、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知悉所涉人員確實 犯罪無誤為必要,亦即祇要對其有所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經 發覺;又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 已遭發覺,則被告縱於嗣後陳述自己犯罪的事實,僅屬自白 ,不能認係自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109年4月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表示自首之意(參被告另案他1775卷第3至9頁),然因 告訴人於109年3月6日即已將載明本案犯行之異常補助款資 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 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18795號函及附件可參(見他卷 一第59頁),是被告上開陳述,至多僅能認為係自白,而尚 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自不能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補助款核 發之正確性及被害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沒收 (一)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 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 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 ,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此有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 字第747號(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告訴人所提出   如附表一、附表二之ㄧ、附表二之二、附表三、附表四、附 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示之文件,雖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 物,然因已交予告訴人收執,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惟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 押」欄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共新臺 幣(下同)270萬1,335元(計算式:附表一場地使用補貼費差 額30,000元+附表二之一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 補助款581,019元+附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 表五之一編號1至9補助款65,800元=2,70萬1,335元),未據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一: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二: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一: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二: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4927號   被   告 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3,下稱本案協會)理事長。緣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8樓,下稱 臺北市社會局)依該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作業須 知、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公告108年度臺北 市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補助項目及標準(下 分稱本案補助須知、本案補助辦法及本案補助標準),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育兒友善園(下稱友善園),補助項目 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 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另以勞務採購契約方式委託簽約者 經營管理臺北市親子館(下稱親子館);甲○○即以本案協會 名義,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小豆芽親子創作屋(地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小豆芽友善園,民國10 9年1月停辦)、小櫻桃親子遊戲屋(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下稱小櫻桃友善園,109年1月停辦),另受臺 北市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南港親子館(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0號,下稱南港親子館,經營管理至108年12月31 日止),並於每年4、7、10、12月,檢附友善園、親子館各 項費用支出憑證相關資料,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 ,係從事請款業務之人。詎甲○○為下列犯行: (一)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 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35,0 00元、40,000元。甲○○明知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 地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約26.19 坪、20.65坪),小櫻桃友善園場地實際租金為30,000元, 小豆芽友善園並無向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產物保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月8日,在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 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下稱實施計 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為32.31坪 、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偽造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 08年12月31日);並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小 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 106.8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復在如附表 一編號5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 載小櫻桃友善園面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 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小櫻桃友善 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88.27平 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另將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其與房東詹李月霞所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將租金不實填載為「叁萬捌仟」元,於同日持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文書,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 上開2友善園,並請領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使用補貼費而行使 之,以此「以少報多」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 錯誤,因而同意本案協會辦理上開2友善園及核撥小櫻桃友 善園自108年1月至同年6月期間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 元【計算式:(每月最高補助金額35,000元-實際租金30,00 0元)×6 =30,000元】,另該友善園自108年7月至同年12月 期間之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經臺北市社會局發覺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友善園申請及補助款核撥 之正確性。 (二)明知如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下分稱發票、收據)之實際消費項目係與辦理上開2友善 園及親子館無關,或僅部分使用於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如附表二之1所示 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如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 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 ,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因而同 意核撥如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計264,287元;又於108年1 2月2日,將如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之品名,添加為如附表 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 請領核銷補助款,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 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銷 之正確性。 (三)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 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包含薪資及雇主負擔之勞、健保 費及勞工退休金),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46,787元、36 ,000元。甲○○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員工潘家馨等人之實際薪資係低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請領 核銷金額,員工楊思薇並無保母人員資格,林郁蓁、郭嘉豪 、劉雅瑄、蔡一帆(下稱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並無在南 港親子館工作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8 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 家馨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 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 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 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三編 號1至7所示潘家馨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581,019元,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⒉先後於108年4月、同年7月、同年10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 上製作之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 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 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 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 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 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蘇郁珊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1 ,760,229元,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友善園員工曾美玲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職類:保母人員,下稱曾美玲保母 技術士證)之特種文書,竄改為員工楊思薇之技術士證(下 稱偽造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 ,另偽造並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格式之勞保 線上申辦資料查詢作業-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下 稱偽造勞保被保險人名冊),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 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格式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 算明細表公文書(下稱偽造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亦在其 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 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 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員工楊思薇 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 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 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 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未遂,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⒋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親子館請領清冊 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 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 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 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 ,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仍足生損害 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四)明知本案協會請領核銷如附表五之1所示講師羅俊婷等人之 講師費金額均高於實際向其等給付之金額,且部分講座並未 辦理,又本案協會並未向劉靜瑀、吳雅琴給付如附表五之2 所示志工車馬費、臨時人員酬勞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 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如附 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據上,不 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又在如附表 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羅俊婷」 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持向 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 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 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又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 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 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 復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 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 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 」、「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另在如附表五之2編 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 補助請領清冊上偽簽「劉靜瑀」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 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 到表上偽簽「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 時人員酬勞後,再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 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社會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卷證位置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詹李月霞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1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詹李月霞係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所有權人,前開房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證人詹李月霞與被告約定前開房屋出租予本案協會之每月租金為30,000元等事實。 4 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曾美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94至95頁) 證明證人曾美玲係本案協會員工,有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2月止,有請案外人王紫芬代理其半日工作,案外人蔡主潔有於前開期間之暑假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由證人曾美玲支付渠代理報酬,案外人王愉晴係本案協會志工,於前開期間內偶有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等事實。 5 證人本案協會員工蕭雯心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2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蕭雯心係本案協會員工,並未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暑假起至108年3月止、108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每月薪資為24,000元,後調整為25,000元等事實。 6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109年3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44195號函暨法人登記證書(參他字卷一第28至29頁) 證明被告有辦理本案協會之法人登記並擔任理事長之事實。 7 本案補助須知、補助辦法、補助標準(參他字卷一第18至21頁反面、他字卷二第37至39頁) 證明告訴人依本案補助規定,補助民間辦理友善園、親子館,補助項目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每月最高金額補助分別為30,000元、35,000元、40,000元;亦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46,787元、36,000元等事實。 8 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查詢資料(參他字卷二第81頁、第118頁)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9 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7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61至70頁反面)、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8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108年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100至107頁反面) 證明被告於108年1月8日,以本案協會名義申請辦理小豆芽友善園及小櫻桃友善園實施計畫,並在小豆芽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在小櫻桃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櫻桃友善園使用坪數26.70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0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82頁反面、第119頁反面)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86.6平方公尺,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1 偽造之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08年12月31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臺灣產物保險109年4月13日產責險字第1090000922號函(參他字卷二第71頁及反面、第72頁反面、第120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偽造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另以電腦軟體將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106.80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12 偽造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反面、第109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將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88.27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2公文書之事實。 13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詹李月霞)(參他字卷一第180頁) 證明被告將其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租金,不實登載為「叁萬捌仟」元之事實。 14 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之變造發票及收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二之1、二之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網家109法字第009號函(附表二之1編號17、29)、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參他字卷一第137至141頁、第143至145頁、第148至150頁、第152頁、第154至159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L00000000號、QS00000000號、WH00000000號、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5至167頁、第172至173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S00000000號、00000000號、WP00000000號、SV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9至170頁、第175頁、第177至17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附表二之1所示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私文書,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264,287元;又於108年12月2日,將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會計憑證,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5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至32頁、第39至48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三所示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三「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6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1至7)、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員工曾美玲、沈宏森)(參他字卷一第47至4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7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70頁、第80至84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四所示南港親子館員工蘇郁珊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四「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8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1至26)、親子館108年分類帳、108年各月份薪資計算(按即薪資單)、轉帳傳票-薪資支出、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卷證位置參附表四各編號) 證明被告於108年4、7、10月上旬之某日,在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分別於108年4月、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9 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偽造之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9年4月9日技檢字第1090301837號函(參他字卷二第112頁、第57頁反面、第5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特種文書,竄改為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20 偽造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參他字卷一第72頁及反面)、勞保局109年10月13日保費資字第10960254940號函暨真正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參他字卷三第14頁、第16頁)、健保署108年12月26日健保北字第1080018313號函(參他字卷一第134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偽造並非勞保局格式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健保署格式之健保費計算明細表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等事實。 21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8至11)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楊思薇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2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27至37)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3 附表五之1所示本案協會領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1)、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講師羅俊婷)、LINE訊息紀錄單(講師簡廷瑋)、108年12月11日電子郵件(講師吳孟潔、林文宜)、公務電話紀錄(講師曾威舜、陳怡潔、盧品君、蔡薰儀)、(參他字卷一第60至70頁反面) 證明被告: ⒈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另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羅俊婷」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等事實。 ⒉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復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4 附表五之2所示108年度「南港親子館」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臨時人員簽到表(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2)、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志工劉靜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冊、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志工劉靜瑀)(參他字卷一第53頁反面至55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上偽造「劉靜瑀」簽名,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到表上偽造「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時人員薪資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5 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豆芽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小櫻桃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南港親子館108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各1份 證明左揭會計師事務所受告訴人委託,查核本案協會提出之發票、收據、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領據及相關單據,而出具左揭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事實。 26 被告提供之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代班人員簽到表、臨時人員簽到表(參他字卷三第47至48頁、第53至74頁) 證明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4、6、8至11所示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27 南港親子館108年分類帳、各月份薪資計算、轉帳傳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參他字卷三第121頁至153頁反面) 證明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0、14、15、17、18、20、22、23、25、27、32、33所示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 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其主觀上 均係為其所經營之上開友善園及所管理之南港親子館於108 年度申請、詐領各項補助款之同一目的,且於尚屬密接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被告基於同一詐領補助款之目的,以一接 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如附表五之1、五之2所示偽造署 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犯罪所得為2,7 01,335元【計算式: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元+附表二 之1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補助款581,019元+附 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表五之1編號1至9補助 款65,800元=2,701,335元】,若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1: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2: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1: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2: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2025-03-06

TPDM-112-審訴-1711-202503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