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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顏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6443-0 1 628

2024-12-30

PCDV-113-除-688-2024123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李子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709-4 1 1000

2024-12-24

PCDV-113-除-620-202412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詹宗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424-8 1000 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5228-2 400

2024-11-28

PCDV-113-除-488-2024112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陳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97-1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522-4 720

2024-11-15

PCDV-113-除-541-2024111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曾惠寬 代 理 人 彭康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7966-9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7967-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7968-2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7487-5 783

2024-11-13

PCDV-113-除-632-20241113-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6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6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11

PCDV-113-司催-692-20241011-2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吳各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9

PCDV-113-司催-726-20241009-2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黃世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9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0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1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1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9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20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600 02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1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4

PCDV-113-司催-716-20241004-2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黃建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9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10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1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000 01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9 01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0 24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4

PCDV-113-司催-702-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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