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袁珮庭
債 務 人 袁偉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袁珮庭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袁
偉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64,9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袁珮庭自民國113年11
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3,754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袁偉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754元 袁珮庭、袁偉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3,754元 袁珮庭、袁偉晟 自民國113年 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3791-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