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陳璽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4-北補-63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