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
11、2146、20146、36207、42283、47443、47807號)、移送併
辦(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及追加起
訴(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呂柏霖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呂柏霖、楊亞婷(俟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0
年12月12日前某時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取款車手。呂柏霖、楊亞婷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
表所示帳戶內。嗣呂柏霖、楊亞婷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之指示,由呂柏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楊亞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楊亞婷下車提領附
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呂柏霖,呂柏霖再轉交本案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8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件所引用被告
呂柏霖以外之人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於認定被告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然就被告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112金訴159卷二
第38至39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
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
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
據。又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事
實具有關聯性,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梁育實、李億瑋、彭婉茹、詹雅婷、莊琇雯、張絲
溶、魏宗昱、鄭喜文、張家瑞、戴啟宇、林俊宏、徐幼齡、
方思琳、李姿君、劉庭佑、李政萱、證人即被害人李國駿、
陳俞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2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宣告刑限制。查被告於偵
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是經比較新舊法
後,應認上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本案乃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加重詐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
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依附表編號9
之告訴人鄭喜文所述(111偵2146卷第134至137頁),其係
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3分,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
詐欺,進而於同日17時42分許交付款項。堪認本案最早遭詐
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鄭喜文。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9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至8、10至1
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編號1、2、4至8、12、15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匯款,係基於
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
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楊亞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9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
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犯
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至8、10至18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附表
編號5之告訴人詹雅婷,於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匯入鄭
楷勳之郵局帳戶內款項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亦係告
訴人詹雅婷受詐欺匯入之款項,業據告訴人詹雅婷於警詢中
證述明確(111偵36207卷第27至31頁),並有鄭楷勳之郵局
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111偵36207卷第23至24頁),起訴
書雖未記載告訴人詹雅婷此筆受詐欺匯款金額,惟此部分與
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率爾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與楊亞婷及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附表所示之人財物;惟審酌被告非
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對
想像競合之輕罪一般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兼衡被告之參與
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
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
、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本院112
金訴159卷二第80頁),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其確就本案犯
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
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告訴人因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
然被告已將上開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查無被
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業如前述,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
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
志國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 時間 被害人匯款 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及 行為人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梁育實 梁育實於110年12月15日18時15分許,接獲自稱路跑協會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勾選團體賽事,需繳納20人次費用云云,致梁育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許 29,901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916元) 賴文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15日19時40分至19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福安郵局」 148,900元(含李國駿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20時39分許 60,039元 鄭楷勳之上海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邱楷勳) 110年12月15日20時46分至20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 60,015元 2 李國駿 李國俊於110年12月15日18時06分許,接獲自稱路跑協會之人來電,佯稱因系統出錯,工作人員疏忽,誤列成團體報名,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李國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07分 49,984元 賴文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19時40分至19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福安郵局 148,900元(含梁育實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5日19時08分許 49,984元 110年12月15日19時1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許) 1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984元) 3 李億瑋 李億瑋於110年12月15日17時27分許,接獲自稱東森購物人員來電,佯稱因消費刷卡異常,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億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24分許 29,987元 鄭楷勳之上海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20時整至20時05分許/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90,01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彭婉茹 彭婉茹於110年12月14日18時許,接獲自稱王品集團財政部之人來電,佯稱因系統遭駭客駭入,需在當晚12點前止付,否則會遭盜刷云云,致彭婉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28分許 2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19時35分許 14,985元 110年12月15日19時46分許 14,985元 5 詹雅婷 詹雅婷於110年12月15日19時34分許,接獲不詳網站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有重複扣款之情事,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詹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21時58分許 49,987元 鄭楷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22時39分至22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150,000元 ①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②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併辦意旨書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 49,987元 110年12月15日22時37分許 29,989元 6 莊琇雯 莊琇雯於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假冒之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因誤將會員升級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至莊琇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22時26分許 2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22時36分許 20,123元 7 張絲溶 張絲溶於110年12月17日19時59分許,接獲自稱新光影城之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儲值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致張絲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8分許 49,986元 潘柏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41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199,000元 (含戴啟宇、徐幼齡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併辦意旨書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12月17日20時40分許 34,103元 陳雅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50分至21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9,2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年12月17日20時45分許 36,039元 110年12月17日20時49分許 46,017元 110年12月17日21時05分許 3,009元 8 魏宗昱 魏宗昱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5分許,接獲自稱東森購物平台業者來電,佯稱其先前於網路平台以信用卡消費,因作業疏失以致多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致魏宗昱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2日18時33分許 49,989元 蔡宗寶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2日18時44分至18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 100,01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2月12日18時34分 49,990元 9 鄭喜文 鄭喜文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3分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之電話,致鄭喜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2日17時42分許 10,125元 王品勝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2日17時57分至18時許/臺中市○區○○街○段0號「全家金大慶店」 38,1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張家瑞 張家瑞於110年12月12日16時33分許,接獲佯稱路跑協會之人來電,佯稱誤將被害人設定成團體報名,須解除設定,否則會扣團體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2日17時48分許 28,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陳俞雯 陳俞雯於110年12月13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表示先前於東森購物購買之商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陳俞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20時42分許 21,135元 劉鏡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3日20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崇河店」 2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戴啟宇 戴啟宇於110年12月17日19時30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工作人員,表示先前線上購買票券多刷卡,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超額刷卡部分,致戴啟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29分許 29,983元 潘柏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40分至20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 199,000元 (含張絲溶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 9,123元 13 林俊宏 林俊宏於110年12月17日20時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自稱係新光影城服務專員,佯稱先前購票誤加入會員,將加收會員費用2萬元,需依指示解除會員云云,致林俊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 79,989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徐幼齡 徐幼齡於110年12月17日18時58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假冒新光影城工作人員來電,佯稱新光影城網路購票系統遭駭客入侵,因而超額訂票,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徐幼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4分 29,956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方思琳 告思琳於110年12月13日19時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來電假冒王品集團及富邦銀行客服,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方思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9時33分許 49,997元 劉鏡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3日20時03分至20時0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華郵政潭子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2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3日19時34分許 49,998元 16 李姿君 李姿君於110年12月13日、14日之不詳時間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玉山銀行客服,因系統問題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姿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9時42分許 28,985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劉庭佑 劉庭佑於110年12月17日18時4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及玉山銀行客服,因人員操作錯誤導致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劉庭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19時13分許 49,999元 李吳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19時28分至1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潭子頭家厝郵局」 150,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李政萱 李政萱於110年12月17日17時0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及台新銀行客服,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李政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19時13分許 99,987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9571號卷【他卷】
1、110年12月29日員警偵查報告(他卷第5至8頁)
2、被害人魏宗昱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他卷
第9頁)
3、車手犯案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提領贓款《提領地點:台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
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路郵
局)》(他卷第11至22頁,同111偵2146卷第71至93
頁、111偵20146卷第103至125頁)
(2)威尼斯汽車旅館監視器照片(他卷第23至24頁,同
111偵2146卷第95至97頁、111偵20146卷第127至12
9頁)
4、涉案車輛AFK-5292號車主楊雅婷與提領車手影像比對
圖、駕駛人呂柏霖與收水車手影像比對圖(他卷第25
至26頁,同111偵2146卷第99至101頁、111偵20146卷
第131至133頁)
5、110年12月29日員警於台中市○○○街○○○○路○○○○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現場拍攝照片及影像比對圖(他
卷第27至28頁,同111偵2146卷第103至105頁、111偵2
0146卷第135至137頁)
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卷第5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1年度聲拘字第66號卷【111聲拘6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報告(111聲拘66卷第
5至13頁,同111聲拘67卷第5至1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111偵214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1月7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2146卷第9至12、1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1)被害人魏宗昱、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146卷第2
5頁)
(2)被害人魏宗昱(111偵2146卷第69頁)
(3)被害人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146卷第53頁)
3、第一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品勝
)110年11月12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111
偵2146卷第27頁)
4、中華郵政台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宗寶)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
易明細(111偵2146卷第29頁)
5、被告楊亞婷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附件:被告呂柏霖使
用之通訊軟體資訊頁面截圖(111偵2146卷第47頁,同
111偵20146卷第6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轄内遭車手提
領紀錄表《詐騙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王品勝)》(111偵2146卷第54頁,同111
偵20146卷第23頁)
7、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品勝)110
年11月12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14
6卷第55頁,同111偵20146卷第25頁)
8、車手犯案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提領地點:全家
金大慶門市》(111偵2146卷第56至67頁,同111偵2014
6卷第79至101頁)
9、告訴人魏宗昱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53、159至161、169至171、181頁,同他卷第65至7
7、87頁、111偵20146卷第203、215至219、235至239
、249頁)
10、告訴人張家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
偵2146卷第107、110至112、114、117,同第119至
120、123至125、127、130至131頁)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偵2146
卷第115頁,同第128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頁面截圖(111偵2146
卷第116頁,同第129頁)
11、告訴人鄭喜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11偵2146卷第133、138至144、149至151
頁,同111偵20146卷第165、175至187、197至201
頁)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14
6卷第146頁,同111偵20146卷第191頁)
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11偵2146卷第193頁,同111偵26511卷第81頁)
六、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146號卷【111偵2014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5月2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20146卷第9至12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魏宗昱
、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0146卷第19至21頁)
3、被告呂柏霖111年4月16日警詢筆錄附件:被告呂柏霖
提供與楊亞婷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0146卷第35
頁)
4、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蔡宗寶)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3日
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20146卷第27頁)
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511卷【111偵2651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6月10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26511卷第11至1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1年6月10日
偵查報告(111偵26511卷第23至29頁)
3、被害人帳戶名係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111偵26
511卷第31頁)
4、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呂柏霖(111偵26511卷第65至69
頁,同111偵2146卷第49至51頁,同111偵20146卷第73
至77頁、111偵42283卷第35至39頁、111偵47443卷第3
5至41頁、111偵47807卷第55至59頁)
5、被告楊亞婷涉詐欺案刑案照片《包含至臺中福安郵局、
合庫銀永安分行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111偵26511
卷第83至119頁,同111偵47807卷第117至135頁)
6、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儲字第11009
66003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賴文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4月1日至110
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26511卷第33至3
7頁)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月
10日上票字第111000071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
110年9月16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
1偵26511卷第39至51頁)
7、告訴人梁育實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
26511卷第133、137、143、153至155頁、111偵478
07卷第61至62頁,同111偵47807卷第65至66、68、
73至7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1偵26511卷第1
31頁,同111偵47807卷第69頁)
(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梁育實)存款存摺內頁影本(111偵26511卷第149
至151頁,同111偵47807卷第70至71頁)
8、被害人李國駿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11偵26511卷第165至167、173、207至209頁,同11
1偵47807卷第77至79、87至88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1偵26511卷第1
83至185、189、199頁,同111偵47807卷第89至91
、100、102頁)
(3)手機通聯紀錄(111偵26511卷第201至205頁,同111
偵47807卷第83至85)
八、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07號卷【111偵3620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7月26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36207卷第11至14頁)
2、111年6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36207卷第15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0偵36207卷第21頁)
4、被告楊亞婷持人頭帳戶鄭楷勳000-00000000000000金
融卡至西屯郵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111偵36207卷第65至67頁)
5、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樹林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鄭楷勳)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
戶交易明細表(111偵36207卷第23至24頁)
6、告訴人莊琇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11偵36207卷第25、53至57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11偵
36207卷第59至61頁)
(3)手機通聯紀錄(111偵36207卷第63頁)
7、告訴人詹雅婷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620
7卷第33至3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111偵
36207卷第41至47頁)
九、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283號卷【111偵4228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9月5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42283卷第19至22頁)
2、111年7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42283卷第2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0偵42283卷第53頁)
4、被告楊亞婷至彰化銀行西屯分行、中國信託西屯分行
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1偵42283卷第
61至79頁)
5、告訴人李億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83
卷第49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偵42
283卷第55頁)
6、告訴人彭婉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83
卷第51至52頁)
(2)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11偵42283卷
第58至59頁)
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443號卷【111偵4744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10月11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47443卷第19至23頁)
2、111年6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47443卷第27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47443卷
第29頁)
4、被告楊亞婷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款卡至中國信託文心分行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111偵47443卷第63至65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牌異動紀錄(
111偵47443卷第67頁,同111偵42283卷第101頁、113
偵5405卷第115頁)
6、告訴人張絲溶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7443卷
第69至75、81至83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47443卷第55頁)
7、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警示帳戶(822)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一覽表、
匯入時間一覽表、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47443卷
第57至61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807號卷【111偵4780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0月5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47807卷第9至1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1年8月27日
偵查報告(111偵47807卷第13至14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梁育實
、李國駿》(111偵47807卷第15頁)
4、被告呂柏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楊亞婷(111偵47807卷第35至41
頁)
5、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儲字第11009
66003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賴文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4月1日至110
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47807卷第17至2
0頁)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月
10日上票字第111000071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
110年9月16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
1偵47807卷第21至28頁)
六、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卷【112金訴159卷】
1、被告呂柏霖與暱稱「蔡佩芬」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
圖(112金訴159卷第245至255頁)
2、檢察書類: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46號
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呂柏霖之詐欺案》(112金訴159
卷第337至341頁)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437號
起訴書《被告楊亞婷等人之詐欺等案》(112金訴159
卷第343至350頁)
3、檢察官113年3月13日審判程序庭呈起訴書、併辦意旨
、追加起訴書附表(第383至384頁,同112金訴1437卷
第135至136頁)
4、被告楊亞婷之調解資料:
(1)與告訴人梁育實之調解筆錄(112金訴159卷第507至
508頁)
(2)與告訴人魏宗昱、李國駿、李億瑋、張絲溶、張家
瑞之調解解果報告書、調解筆錄(112金訴159卷第5
03至506頁)
5、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被告楊亞婷之
詐欺等案》(112金訴159卷第581至594頁)
6、告訴人梁育實113年10月24日刑事陳述意見檢附113年
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05號調解筆錄、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第605至609頁)
------------------【112金訴1437追加部分】--------------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卷【112偵1036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1月30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2偵10361卷第19至22頁)
2、111年7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112偵10361卷第2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2偵10361卷
第25頁)
4、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編號六呂柏霖(112偵10361卷第
31至37頁)
5、被害人陳俞雯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43至45頁)
6、告訴人戴啟宇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53至55頁)
7、告訴人林俊宏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63至65頁)
8、告訴人徐幼齡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73至75頁)
9、告訴人張絲溶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87至89頁)
1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1
7日提領明細一覽表(112偵10361卷第93頁)
11、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畫
面截圖(112偵10361卷第95至99頁)
1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靜堂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8日至110年12月21日存
款交易明細(112偵10361卷第101至103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潘柏茜)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17日存款交易明
細(112偵10361卷第107至109頁)
1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
2偵10361卷第115頁)
------------------【113金訴731追加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卷【113偵540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1月18日中市警雅分
偵字第11200481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3偵5405卷第3
至6頁)
2、被害人詐欺附表(113偵5405卷第7頁)
3、人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鏡
堂)110年12月13日至110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
(113偵5405卷第9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
)110年12月15日至110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1
13偵5405卷第11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吳
強)110年12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113偵5405卷第1
3頁)
4、112年4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113偵5405卷第15至17頁)
5、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113偵5405卷第31至41頁)
6、告訴人方思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手寫匯款紀錄(113偵5405卷第59頁)
(2)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
思琳)110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113偵5405卷
第61至64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113偵5405卷第67頁)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
5405卷第123、139、149、159至161頁)
7、告訴人劉庭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113偵5405卷第8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匯入詐騙帳戶款項切結書(113偵
5405卷第193、199、202、207至208頁)
8、被告楊亞婷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110年12月13日(113偵5405卷第103至109頁)
(2)110年12月15日(113偵5405卷第111頁)
(3)110年12月17日(113偵5405卷第113頁)
9、告訴人李姿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405卷第163至175頁)
10、告訴人李政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405卷第209至213、2
20頁)
TCDM-112-金訴-15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