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堅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
13年度偵字第2792號、第2849號、第2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智堅犯如附表一「罪名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罪名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事實
一、詹智堅明知含有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
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如
附表一所示方式及價格,販賣摻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彩虹菸
或毒品咖啡包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附表一編號7部分因未
談妥價格故未為交易而未遂)。
㈡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3月4至5日間某時,在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之國道
三號關西休息站內停車場內,以每包新臺幣(下同)150元之
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黑哥」之成年男子,購
入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
品咖啡包21包(袋面為迷彩蠟筆小新包裝,驗前總純質淨重4
.54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1
7包(袋面為黑狗包裝,驗前總純質淨重18.95公克),而自斯
時起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4日16時許,在苗栗縣○○市○○路
000號前,經警對其搜索,而於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與待證事實攸關
,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
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
取得,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經查,被告上
揭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犯行,除據被告之上開自白外,復有證人林宣鑫、賴錞鐿
、陳鈴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可佐,且有搜索扣押筆錄、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900610號)、苗栗縣警察
局頭份分局查獲詹智堅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5月7日刑理
字第1136053470號)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
重換算表、御和園汽車旅館入住旅客登記簿、御和園汽車旅
館監視攝影器影像、被告與「螺絲」(賴錞鐿)之Facetime對
話紀錄、被告與暱稱「LingYi」(陳鈴宜)之對話紀錄、土地
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申設資料與交易明
細暨提領款項畫面、現場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查
報告書在卷可考(他卷第15頁至41頁、第77頁至79頁、第81
頁至89頁、第151頁至167頁、第207頁至273頁、第275頁至2
83頁、第331頁至335頁、第373頁、第377頁、第379頁、偵2
792卷第71頁至110頁、第117頁至261頁、第263頁至269頁、
第273頁至275頁、第237頁、第238頁、第329頁、第333頁、
第335頁至337頁、偵2849卷第67頁、第111頁、第261頁至27
3頁、第350頁至351頁、第352頁),並有附表二所示之毒品
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又依被告在本院中供稱:本案所為之毒品交易,交易金額
若為1000元,則可賺300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第56頁),
可見被告實行前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時,在主觀上確有
營利之販賣意圖,允無疑義。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之罪名:
⒈按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定第9條第3
項,謂:「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
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混合」
,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
同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
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
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
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
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申言之,
以販賣混合同屬第三級毒品者為例,既因其所販賣之客體摻
雜多種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具有較高之人體危害性,故應以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獨立罪名論處
,以示其刑法分則加重之特殊形態,有別於原本所犯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
⒉經查,被告所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彩虹菸、毒品咖
啡包,毒品成分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2「販賣毒品」欄所載
,故被告所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2之彩虹菸均係同一支彩虹
菸內摻雜調合有2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自屬該條項所稱之
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被告原本
即具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僅因金額因素始未能
完成毒品交易。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3至6、8至12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如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上開犯罪事實欄㈡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
販賣彩虹菸部分僅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嫌,應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
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及前開罪名(見本院卷第49頁
、第103頁),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
訴法條,併予敘明。
㈡罪數:
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刑之加重事由:
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關於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之實
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是上開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本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事由:
按犯第4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辦
本案後,均尚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等情,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陳明在案(本院卷第107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
分局頭份派出所之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考,足見檢察官及司
法警察均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被告所
為前揭犯行,尚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⒋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說明: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
⑵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本件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應審酌
是否有刑法第59條情形等語(本院卷第111 頁),惟查被告
於行為時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其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之
彩虹菸、咖啡包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
竟為本案犯行,已有不該,觀其販賣毒品之緣由及經過,未
見有何基於何項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情狀,且
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
上有期徒刑,縱然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其
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
處斷刑已大幅減輕,客觀上已無再量處低度刑猶嫌過重,而
有情堪憫恕之情形,故本院認被告所犯本案犯行無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
⒌又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併有前開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附
表一編號7部分,併有二種以上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
條、第71條規定之順序先加重後減輕及遞減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體危害之
鉅,且上開第三級毒品足造成施用者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
性,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然其為
求謀利,竟仍為前揭販賣毒品犯行,一旦流入市面,恐戕害
他人健康,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著手販賣毒品之種類
、數量、金額、犯罪情節等犯罪情狀,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
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再審酌被告該等犯罪類型
、手法,時間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
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2部分,分別
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2「販賣價格」欄所示金額之
價金,業據被告於本院時供承在卷,堪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1至6、8至12之犯罪所得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2「販賣
價格」欄所示,此部分應依上揭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
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驗檢出如附
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份,有前揭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90061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5月7日刑理字第1136053470號)可佐
,均屬違禁物,且均係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犯行之第三級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於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而直接包裏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仍有
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併予沒收之。至送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為沒收之諭知。
㈢扣案之IPHONE手機3支,為被告所持用主要或兼有供其作為本
件販賣毒品聯絡之用乙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時陳明在卷(本
院卷第50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0頁
至31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罪刑項下諭知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交付方式 販賣價格(新臺幣) 販賣毒品 購買人 罪名暨宣告刑及沒收 1 113年1月30日20時17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統一便利超商仟翔門市附近 親自交付。 1,500元 含有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9支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2月9日7時38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2包及彩虹菸半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2,000元 含有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9支、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2月10日20時16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5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1,000元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2月11日0時23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2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500元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2月13日0時24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5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1,200元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2月15日10時27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4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1,000元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2月20日16時25分許 無 賴錞鐿向詹智堅表示:「熱的 留6個給我」、「還有菸 跟上次一樣 1千 這樣」等語,被告則稱:「好的」、「煙只能一半上次拆 被唸」等語,賴錞鐿則表示:「是喔! 那就一半」等語,嗣後賴錞鐿向詹智堅稱:「熱 先幫我裝起來」、「可以過來喔!」,詹志堅則表示:「好 一下子」,嗣後稱:「哥 哪時候可以給我?」、「我這樣回去要貼錢 我不夠那麼多」,賴錞鐿稱:「等等菸來就有了」、「等等加菸 給你兩張」等語,雙方已就購買毒品數量進行商議,然因價格因素,而未完成交易。 無 雙方商議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包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 8 113年2月22日3時40分許 苗栗縣竹南鎮賴錞義友人之住處外 詹智堅將毒品咖啡包2包放置於窗戶旁菸盒,賴錞鐿將現金放置於菸盒內。 500元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賴錞鐿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2月22日14時40分許 苗栗縣○○鄉○○村○○0號外 詹智堅將彩虹菸1包(共18支)放置於陳鈴宜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陳鈴宜於113年2月22日20時45分許,將購買毒品款項匯款至詹智堅所指定土地銀行金融帳戶內。 3,000元 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18支 陳鈴宜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2月23日16時26分許 苗栗縣後龍鎮某處 詹智堅將彩虹菸1包(共18支)放置於陳鈴宜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輪胎上,陳鈴宜依詹智堅所指示繳納款項。 3,000元 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18支 陳鈴宜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3年2月24日13時47分許 苗栗縣後龍鎮某處 詹智堅將彩虹菸2包(共36支)放置於陳鈴宜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輪胎上,陳鈴宜於113年2月22日20時45分許,陳鈴宜將購買毒品款項放置於車內。 5,700元 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36支 陳鈴宜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3年3月8日23時51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0號之御和園汽車旅館 親自交付。 3,000元 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18支 賴錞鐿、林宣鑫 詹智堅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手機參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押毒品 數量 所有人 1 毒品咖啡包(編號A-U,迷彩蠟筆小新包裝) ▲抽取編號D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⒈淨重1.99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1.47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 21 包 (含袋重60.91克) 被告 2 毒品咖啡包 (編號1-117 ,黑狗包裝) ▲抽取編號2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⒈淨重1.90公克,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1.37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5,Mc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 117包 (含袋重314.55公克) 被告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MLDM-113-訴-60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