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張秋蘭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美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
度交附民字第77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
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420
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因上開刑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則依前揭
條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3-嘉簡調-795-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