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68、2
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
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
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68、227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
院113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82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
,而該殘渣袋衡情因難以與其承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揆諸上
開說明,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
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CHDM-114-單禁沒-4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