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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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昇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昇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昇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88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509、5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2-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亭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亭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亭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904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30-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銘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28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3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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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桂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桂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龍桂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及8月15日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0-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2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 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易字第4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38-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文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6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9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1年度易字第5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8-202501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賴清柳(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0 月14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 (見本院卷第101頁)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22日 向本院提出理由候補狀,然究其真意應係對上開判決提出上 訴,而上訴理由部分後補。惟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嗣經本院於同年12月9日裁定命被 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12 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其配偶收受,有送達證書(見 本院卷第123頁)及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25至 126頁)各1紙附卷可證。  ㈡上述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 之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 第127、129頁)各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3-訴-655-20250120-3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璨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璨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璨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2月確定後,移 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14-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璋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建璋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月、7月及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933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26-20250120-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及9年10月確定後,移 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2025-01-20

CHDM-114-聲保-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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