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昇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昇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昇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88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509、5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