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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 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敬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泓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裁定定應執行 刑,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407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3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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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2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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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99號),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3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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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仕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仕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仕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8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26-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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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莉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莉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莉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3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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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8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DM-114-聲保-124-20250318-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海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海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海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14

PTDM-114-聲保-4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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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宏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5-03-14

PTDM-114-聲保-41-20250314-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松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王松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松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5-03-14

PTDM-114-聲保-38-20250314-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慶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慶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14

PTDM-114-聲保-3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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