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
刑人犯附表編號3、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
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
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
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
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
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4/18- 111/04/27 111/04/22 111/05/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4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5號、112年度偵字第3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4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2/12/26 11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4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1/24 113/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23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對未成年性交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5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4/30- 111/06/02 110/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3/05/20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20 113/09/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4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TCDM-113-聲-349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