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黃坤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
或價額,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可得之利益或價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未於期
限內補正或無法以金額預估(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
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
原告起訴未清楚表明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訴之聲明)、及
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所為請求係基於何種法律規定或
法律關係)為何。請提出記載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
求權基礎之書狀,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㈢、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段23、23-1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CCEV-114-潮補-34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