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李澤民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0號0樓
聲 請 人 鍾沛希
鍾唯希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 街000○0號3樓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鍾丞原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0號0樓
被 繼承人 李惜(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
希分別係被繼承人李惜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李惜於民
國113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
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希分別係
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11日死亡等
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
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中,除子輩李耀宗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子輩李素
麗於另案113年度司繼字第3245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准予
備查外,尚有子輩李耀三未拋棄繼承即於113年9月19日死亡
,另有代位繼承人李孫斌(被代位繼承人李素禎)於113年度
司繼字第3524號陳報遺產清冊,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李耀三及李素禎之代位繼承
人李孫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
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繼-3184-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