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林京亮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林永承即林文章
林文鎮
林塗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依勘測後面積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7,812元(計算式:拆除面積
共125.38㎡×113年度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400元=927,8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超過之10,130元部分即屬溢繳,自應退還予原告,是本院爰
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CHDV-113-訴-720-2025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