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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簡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154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葛子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富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俞聖中 吳瑋倫 蕭俊龍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941,96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941,9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對被告提起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154號、第155號請求損害 賠償之訴,其訴訟標的原得以一訴主張者,本院爰命為合併 辯論,並合併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躍華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躍華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承攬被告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卜蜂公司)南 投肉品加工廠委任之道路清洗工程。被告梁富田於109年11 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沿南投縣南投市成功三路進行移動式道 路清洗作業,指示由訴外人李朝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小貨車附載被告梁富田噴灑油垢劑,再由訴外人陳信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即灑水車)噴灑清水 ,訴外人全彝倫則緊隨在灑水車旁,持三角紅旗指揮交通, 並封閉成功三路部分車道致交通受阻,被告梁富田本應注意 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必要時並應使用號 誌警示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而被告梁富田為環保公司之負責 人,依其智識、經驗及專業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未在清掃車輛後方指派交通維持指示車,而將應 屬交通維持指示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即交 通指示LED車停放在南投市工業東路,僅指示訴外人全彝倫 持紅旗緊隨在灑水車後警示,適原告於同日上午11時36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先沿南投市同源路右轉成功三路,再沿南投市成功三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時,驟見前方清掃車輛,緊急煞車致人車倒地 向前滑行,原告因此而受有多處損傷、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 、肝臟撕裂傷、臉部損傷、左側耳單則感音神經性耳聾、視 神經損傷、右側尺骨鷹嘴突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擦傷 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送醫診治後仍存有嗅覺喪失之 重傷害;又因109年9月、10月間南崗工業區工業東路、成功 三路路面存有油漬,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 務中心(下稱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9年10月14日巡察 ,發現係被告卜蜂公司委外之毛雞車沿途洩漏不明液體所致 ,當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會同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副 理即被告吳瑋倫研議改善、清洗方案,其後被告吳瑋倫於10 9年10月23日以內部簽呈告知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負責人即 被告蕭俊龍,而為被告蕭俊龍所知悉,並簽准簽呈,其後南 崗工業區服務中心要求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須盡速清洗南崗 工業區工業東路、成功三路,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收受函文 後,由被告俞聖中尋找、聯繫清洗廠商即被告躍華公司,被 告吳瑋倫知悉依法令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須申 請路權,卻違反法令未申請,反而逕告知被告俞聖中通知被 告躍華公司於109年11月1日進行道路清洗,而被告俞聖中為 勞動安全人員,知悉須申請路權,方能完整封閉道路,以進 行道路清洗,被告俞聖中卻於109年10月30日通知被告梁富 田略以「11/1道路路面清洗確認」,而未確認是否有申請路 權,導致被告梁富田未經申請路權,亦未使用拒馬、交通錐 、LED車等警示措施,而於109年11月1日進行道路路面清洗 ,致原告行經該路段時,煞車不及致人車倒地而受有身體傷 害,並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梁富田執行職務致原告受有前揭重傷害,依 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被告躍華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被告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委由被告躍華公司清洗道路知 悉應申請路權卻未申請,致原告受有前揭重傷害,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5條,應與被告梁富田負共同侵權行 為連帶賠償責任,又被告卜蜂公司為被告吳瑋倫、俞聖中、 蕭俊龍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亦應與被告吳瑋倫、俞聖 中、蕭俊龍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梁富田、俞聖中、吳瑋倫、 蕭俊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15,181元,及自1 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梁富 田、躍華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315,181元,及自113年3月2 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俞聖中、吳瑋 倫、蕭俊龍、卜蜂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315,181元,及自1 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三項給 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金 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   ⒈醫療費用118,591元、醫療用品費用27,259元、交通費用1, 175元均不爭執。   ⒉看護費用72,000元:原告未聘請專業看護人員而係親屬照 護,不宜以專業看護人員標準計算,應以每日1,200元計 算。   ⒊不能工作之損失167,137元: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記 載不爭執;112年8月17日民事爭點整理狀主張原告提出之 南投醫院110年2月19日診斷證明書,醫囑僅建議休養3至6 個月,而非必須休養6個月。   ⒋勞動力損失548,340元:應由公正單位衡量。   ⒌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依實務判決範圍約莫 為100,000元至400,000元。   ⒍依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1年度補審 字第12號決定書,認定肇事主因為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 車速過快、煞車不及等,應負擔百分之60責任,由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可見路面刮地痕綿 長且橫跨兩個車道,實證原告車速過快,足認原告與有過 失。   ⒎被告躍華公司僅單純承攬「卜蜂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門口 至成功三路及南崗路口道路油污清洗工程」,未包括路權 申請,此參諸吳瑋倫之簽呈內容及被告躍華公司之報價單 並未臚列「路權申請」即明,至報價單固列有交通錐、工 作人員等字樣,前者係基於在作業區段加強警示、後者則 指進行清洗工作所需之人力,兩者與道路作業應具備之交 通管理項目非同,無法僅以報價單認定被告卜蜂公司已將 路權申請一併交由被告躍華公司承攬負責,被告卜蜂公司 與被告躍華公司間之承攬契約範圍未包含油污路段之「路 權申請」,不應課與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過苛之義務, 本件應由未依法申請路權之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蕭俊 龍、余聖中負肇事責任。   ⒏縱認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應負部分肇事責任,亦應扣除 原告已領取之犯罪被害補償金332,696元。   ⒐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俞聖中、吳瑋倫、蕭俊龍、卜蜂公司:   ⒈被告吳瑋倫、俞聖中雖係被告卜蜂公司之員工,然其二人 並未實際參與載運雞隻,亦未執行道路清洗工程,僅將非 屬被告卜蜂公司所營事業範圍之道路清洗工程發包予被告 躍華公司承作,而就路權申請之權責,本即歸屬道路清洗 之承攬人之責任範圍,屬承攬人依其專業所應負責之事項 ,畢竟道路清洗之業務並非被告卜蜂公司人員慣常之日常 事項,亦非被告卜蜂公司營業項目,公司職員不可能事先 了解相關程序之申請流程,是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 聖中、蕭俊龍至多僅為本件之定作人,並無指示被告躍華 公司無須依其道路清洗作業程序申請路權,故難認被告卜 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有何指示過失之情事。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86號不起訴處分書 查明:「不明汙染存在已久,無法確定汙染時間,尚難以 追查係何人、何時所致路面油漬」等情,且負責被告卜蜂 公司載運雞隻之事項,係由訴外人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方公司)承攬,由東方公司安排車輛及司機進行 運送,相關行駛路線亦由東方公司自行決定,被告卜蜂公 司僅要求須於指定時間到達載運場域,及對載運所需規格 等事項,並不涉及車輛保養、司機指派等事項,而東方公 司在載運過程中,僅有噴灑清水或消毒水確保雞隻存活, 並無污染路面之行為或疏失。   ⒊道路清洗工程應申請路權一事,此部分應屬被告躍華公司 依其專業所承攬事務時,應負責事項,被告吳瑋倫於109 年10月23日所擬簽呈固記載「如擬核准,將先行通知南崗 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警察單位路權申請」等語,僅係依被告 躍華公司所提示事項陳報予單位主管知悉,實難逕認申請 路權應屬定作人所應負責事項。又該簽呈記載係因與被告 躍華公司議價時,即有約定應由被告躍華公司就路面清洗 當日之交通管制、路權申請為辦理,該簽呈屬公司內部簽 呈,方省略被告躍華公司之名稱,其真意係為倘經核准, 將會通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並由被告躍華公司向警察 單位申請路權。況道路清洗所需使用範圍、路段、時間、 人員、道路規畫、藥劑等細節,均非屬定作人被告卜蜂公 司能掌握之事項,被告躍華公司既為專業道路清潔廠商, 應就清洗時之交通管制為留意。   ⒋被告蕭俊龍雖為被告卜蜂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負責人,惟 欲其監督公司大小業務,並要求其對每一部門業務均有相 當瞭解,及即時掌控指揮權,現實上亦有所不能,蕭俊龍 既未實際參與載運雞隻、復未執行道路清洗工程,顯難認 蕭俊龍有何過失責任,又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 等人,並非係因其業務上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肇致危害, 與原告傷害結果亦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卜蜂公 司、蕭俊龍、吳瑋倫、俞聖中就本件應無過失責任。     ⒌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本件之原因事實、原告所受系爭傷害,均如本院111年度交易 字第31號刑事判決所載。  ㈡被告梁富田所涉過失致重傷,業經上開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0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㈢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公司之負責人。  ㈣被告躍華公司於109年10月30日承攬被告卜蜂公司之南投肉品 加工廠委任之道路清洗工程。  ㈤原告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332,696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 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 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富田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業如前述, 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梁富田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屬有據。被告梁富田為被告躍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 件事故發生時正執行被告躍華公司業務,而過失致原告受有 系爭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躍華公司與被告梁富田負連帶賠償 之責,即有所憑。  ㈡再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 文。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 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定作人不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亦為 民法第189條所明定。而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 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 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 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 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因果關係之存在(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經查:  ⒈本件道路清洗工程由被告躍華公司實際施作,而非被告卜蜂 公司,被告卜蜂公司與實際施作本件道路清洗工程之被告躍 華公司間,應為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關係。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卜蜂公司僅於被告躍華公司執行道路清洗工程作業時有 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被告卜蜂公司於被告躍華公司之定 作或指示有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倘欲主張被 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揆諸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應就被告卜蜂公司、吳瑋 倫、俞聖中、蕭俊龍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之利己事實負舉證 責任。  ⒉原告所提出之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呈,僅敘及「四 、如擬核准,將先行通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警察單位路 權申請…」等語,然該簽呈為被告卜蜂公司內部簽呈,並無 記載被告卜蜂公司應於本件道路清洗工程與被告躍華公司協 助施作,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 蕭俊龍對被告躍華公司之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況本件事故之 發生,係被告梁富田於道路進行清洗作業時,未設置各種標 誌或拒馬、交通錐等設施管制交通,致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經 過時打滑失控摔車,有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 投簡字第154號卷〈下稱154號卷〉第273至278頁),而本件送 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認:路權申請係 道路使用之許可,與交通維持設施是否完善無關等語,有該 局113年6月12日路覆字第1130054018號函文在卷可考(見15 4號卷第435至438頁),足見本件事故之發生與事前有無申 請道路使用權無因果關係。又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 乃一般管制交通之設施,即使事前有申請路權,被告梁富田 於施作本件道路清洗工程亦不可能因此移除管制交通之設施 ,是無論有無申請路權,均無從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故原 告就上開利己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被告卜蜂公 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委請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施 工,造成本件事故發生,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無所憑,不 能准許。  ㈢茲就原告得請求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支出醫療費用118,591元、醫療用品費 用27,259元、交通費用1,175元,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 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臺中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醫療收據、亞洲大學附屬醫院 門診醫療收據、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門診收據及醫 療費用明細收據、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計程車乘車證明為證(見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卷〈下 稱附民14號卷〉第23至47頁),經本院核閱相符,且為被 告梁富田、躍華公司所不爭執,應予准許。   ⒉看護費用: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 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 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 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 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接受顱骨切除手術,術後出院需專 人看護照顧1個月,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 明書為證(見附民14號卷第13頁),請求以每日2,400 元計算,共計72,000元之看護費用損失。本院審酌原告 傷勢確有專人看護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縱未實 際聘請看護而支付看護費用,然由其親屬照護所付出之 勞力並非不能依專業看護人員之費用為評價,是自應比 照一般看護情形,認其受有相當看護費用之損害,又原 告主張以每日2,400元計算損失金額,經核未逾國內一 般全日看護之行情,尚屬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看 護費用72,000元(計算式:2,400×30日=72,000元), 應予准許。   ⒊不能工作損失:    原告主張於住院期間及術後休養期間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 共計167,137元,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 、嘉雲製傘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公司)113年1月4日函附 薪資明細為證(見附民14號卷第13至15頁;154號卷第307 頁)。查原告於109年11月1日住院接受手術,於同年12月 23日進行拆線,醫師囑言略以:術後建議休養3至6個月, 則原告請求自住院時即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23日止 共計6個月又23日之不能工作損失,尚屬合理,而依前揭 薪資明細,原告109年1月至10月之平均月薪為23,448元, 其不能工作之損失以23,448元計之,應為可採,是原告所 得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為158,665元【計算式:(23,448 元×6月)+(23,448元÷30日×23日)=158,66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⒋勞動力減損:    ⑴本院就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造成勞動力減少程度送請臺 中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依原告所受傷勢換算 相當喪失勞動能力23.07%等語,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12 年12月12日中榮醫企字第1124204763號函送鑑定書在卷 可查(見154號卷第291至295頁),本院審酌臺中榮民 總醫院為國內著名醫學大型機構,且係由具有專業醫師 資格之醫師依據原告就診病歷資料為評估,所為之鑑定 內容尚屬可採,則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身體傷害,因此 減損23.07%之工作能力,堪以認定。    ⑵原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任職於嘉雲公司,則其每月平均 薪資以23,448元計之,應屬可採。原告係於00年0月0日 出生,經扣除前揭不能工作之損失後,原告勞動力減損 之損害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原告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前1日即148年2月4日止,並以每月平均薪資23,4 48元為計算,是原告每年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損害為 64,913元(計算式:23,448元×12月×23.07%),而原告 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48年2月4日止,依霍夫曼式計算 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 額為1,396,972元【計算方式為:64,913×21.00000000+ (64,913×0.00000000)×(21.00000000-00.00000000)=1, 396,972.0000000000。其中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3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 8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 年數之比例(256/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 下進位】,則原告所得請求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失為1,39 6,97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⒌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 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參酌兩造之學經歷、 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及個資,爰不詳 予敘述),及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 產狀況,併審酌被告梁富田之加害情節、原告所受前揭傷 勢、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500,0 00元為適當。   ⒍綜上,原告所得請求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連帶賠償之數 額合計為2,274,662元(計算式:118,591元+27,259元+1, 175元+72,000元+158,665元+1,396,972元+500,000元=2,2 74,662元)。  ㈣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均辯稱: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車速 過快、煞車不及等,應負擔百分之60責任等語。惟原告所否 認,被告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又本件事故經送交通 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 :被告梁富田於道路進行清洗作業時,未設置各種標誌或拒 馬、交通錐等設施管制交通,致系爭機車經過時打滑失控摔 車,為肇事原因;原告駕駛系爭機車,無肇事因素等內容, 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154號卷第271至278頁)。 本院審酌本件事故經過所有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梁富田應負 全部過失責任,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所執抗辯,尚非可採 。  ㈤復按依本法112年1月7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規定申請犯 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進行求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第4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依上揭規定 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求償。 上開求償權既緣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核其法律性質應屬「債權之法定移轉」,亦即被害人或 被害人家屬自國家獲得補償後,於其受補償之範圍內,其對 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依法移轉給國家。故被害人或被 害人家屬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行使損害賠 償請求權時,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自應扣除已受領之補償 金。經查,原告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於111 年3月29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見1 54號卷第75至80頁),經該署支付原告332,696元獲准,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1年度補 審字第12號決定書在卷可參(見第154號卷第89至100頁), 揆諸上開說明,此補償金數額應自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 數額中扣除。則經核算後,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總額為 1,941,966元(計算式:2,274,662元-332,696元=1,941,966 元)。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 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梁富田 、躍華公司連帶給付自1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 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梁富田、 躍華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 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因原 告於本件審理期間曾補繳裁判費、支出鑑定費用,就前開訴 訟費用,應按兩造勝敗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醫療費用 118,591 2 醫療用品費用 27,259 3 交通費用 1,175 4 看護費用 72,000 5 不能工作損失 167,137 6 勞動能力減損 1,429,019 7 精神慰撫金 1,500,000

2024-12-06

NTEV-112-投簡-155-20241206-2

投簡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154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葛子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富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俞聖中 吳瑋倫 蕭俊龍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941,96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梁富田、躍華環保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941,9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對被告提起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154號、第155號請求損害 賠償之訴,其訴訟標的原得以一訴主張者,本院爰命為合併 辯論,並合併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躍華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躍華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承攬被告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卜蜂公司)南 投肉品加工廠委任之道路清洗工程。被告梁富田於109年11 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沿南投縣南投市成功三路進行移動式道 路清洗作業,指示由訴外人李朝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小貨車附載被告梁富田噴灑油垢劑,再由訴外人陳信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即灑水車)噴灑清水 ,訴外人全彝倫則緊隨在灑水車旁,持三角紅旗指揮交通, 並封閉成功三路部分車道致交通受阻,被告梁富田本應注意 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必要時並應使用號 誌警示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而被告梁富田為環保公司之負責 人,依其智識、經驗及專業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未在清掃車輛後方指派交通維持指示車,而將應 屬交通維持指示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即交 通指示LED車停放在南投市工業東路,僅指示訴外人全彝倫 持紅旗緊隨在灑水車後警示,適原告於同日上午11時36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先沿南投市同源路右轉成功三路,再沿南投市成功三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時,驟見前方清掃車輛,緊急煞車致人車倒地 向前滑行,原告因此而受有多處損傷、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 、肝臟撕裂傷、臉部損傷、左側耳單則感音神經性耳聾、視 神經損傷、右側尺骨鷹嘴突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擦傷 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送醫診治後仍存有嗅覺喪失之 重傷害;又因109年9月、10月間南崗工業區工業東路、成功 三路路面存有油漬,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 務中心(下稱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於109年10月14日巡察 ,發現係被告卜蜂公司委外之毛雞車沿途洩漏不明液體所致 ,當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會同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副 理即被告吳瑋倫研議改善、清洗方案,其後被告吳瑋倫於10 9年10月23日以內部簽呈告知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負責人即 被告蕭俊龍,而為被告蕭俊龍所知悉,並簽准簽呈,其後南 崗工業區服務中心要求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須盡速清洗南崗 工業區工業東路、成功三路,被告卜蜂公司南投廠收受函文 後,由被告俞聖中尋找、聯繫清洗廠商即被告躍華公司,被 告吳瑋倫知悉依法令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須申 請路權,卻違反法令未申請,反而逕告知被告俞聖中通知被 告躍華公司於109年11月1日進行道路清洗,而被告俞聖中為 勞動安全人員,知悉須申請路權,方能完整封閉道路,以進 行道路清洗,被告俞聖中卻於109年10月30日通知被告梁富 田略以「11/1道路路面清洗確認」,而未確認是否有申請路 權,導致被告梁富田未經申請路權,亦未使用拒馬、交通錐 、LED車等警示措施,而於109年11月1日進行道路路面清洗 ,致原告行經該路段時,煞車不及致人車倒地而受有身體傷 害,並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梁富田執行職務致原告受有前揭重傷害,依 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被告躍華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被告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委由被告躍華公司清洗道路知 悉應申請路權卻未申請,致原告受有前揭重傷害,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5條,應與被告梁富田負共同侵權行 為連帶賠償責任,又被告卜蜂公司為被告吳瑋倫、俞聖中、 蕭俊龍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亦應與被告吳瑋倫、俞聖 中、蕭俊龍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梁富田、俞聖中、吳瑋倫、 蕭俊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15,181元,及自1 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梁富 田、躍華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315,181元,及自113年3月2 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俞聖中、吳瑋 倫、蕭俊龍、卜蜂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315,181元,及自1 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三項給 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金 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   ⒈醫療費用118,591元、醫療用品費用27,259元、交通費用1, 175元均不爭執。   ⒉看護費用72,000元:原告未聘請專業看護人員而係親屬照 護,不宜以專業看護人員標準計算,應以每日1,200元計 算。   ⒊不能工作之損失167,137元: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記 載不爭執;112年8月17日民事爭點整理狀主張原告提出之 南投醫院110年2月19日診斷證明書,醫囑僅建議休養3至6 個月,而非必須休養6個月。   ⒋勞動力損失548,340元:應由公正單位衡量。   ⒌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依實務判決範圍約莫 為100,000元至400,000元。   ⒍依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1年度補審 字第12號決定書,認定肇事主因為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 車速過快、煞車不及等,應負擔百分之60責任,由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可見路面刮地痕綿 長且橫跨兩個車道,實證原告車速過快,足認原告與有過 失。   ⒎被告躍華公司僅單純承攬「卜蜂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門口 至成功三路及南崗路口道路油污清洗工程」,未包括路權 申請,此參諸吳瑋倫之簽呈內容及被告躍華公司之報價單 並未臚列「路權申請」即明,至報價單固列有交通錐、工 作人員等字樣,前者係基於在作業區段加強警示、後者則 指進行清洗工作所需之人力,兩者與道路作業應具備之交 通管理項目非同,無法僅以報價單認定被告卜蜂公司已將 路權申請一併交由被告躍華公司承攬負責,被告卜蜂公司 與被告躍華公司間之承攬契約範圍未包含油污路段之「路 權申請」,不應課與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過苛之義務, 本件應由未依法申請路權之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蕭俊 龍、余聖中負肇事責任。   ⒏縱認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應負部分肇事責任,亦應扣除 原告已領取之犯罪被害補償金332,696元。   ⒐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俞聖中、吳瑋倫、蕭俊龍、卜蜂公司:   ⒈被告吳瑋倫、俞聖中雖係被告卜蜂公司之員工,然其二人 並未實際參與載運雞隻,亦未執行道路清洗工程,僅將非 屬被告卜蜂公司所營事業範圍之道路清洗工程發包予被告 躍華公司承作,而就路權申請之權責,本即歸屬道路清洗 之承攬人之責任範圍,屬承攬人依其專業所應負責之事項 ,畢竟道路清洗之業務並非被告卜蜂公司人員慣常之日常 事項,亦非被告卜蜂公司營業項目,公司職員不可能事先 了解相關程序之申請流程,是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 聖中、蕭俊龍至多僅為本件之定作人,並無指示被告躍華 公司無須依其道路清洗作業程序申請路權,故難認被告卜 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有何指示過失之情事。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86號不能訴處分書 查明:「不明汙染存在已久,無法確定汙染時間,尚難以 追查係何人、何時所致路面油漬」等情,且負責被告卜蜂 公司載運雞隻之事項,係由訴外人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方公司)承攬,由東方公司安排車輛及司機進行 運送,相關行駛路線亦由東方公司自行決定,被告卜蜂公 司僅要求須於指定時間到達載運場域,及對載運所需規格 等事項,並不涉及車輛保養、司機指派等事項,而東方公 司在載運過程中,僅有噴灑清水或消毒水確保雞隻存活, 並無污染路面之行為或疏失。   ⒊道路清洗工程應申請路權一事,此部分應屬被告躍華公司 依其專業所承攬事務時,應負責事項,被告吳瑋倫於109 年10月23日所擬簽呈固記載「如擬核准,將先行通知南崗 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警察單位路權申請」等語,僅係依被告 躍華公司所提示事項陳報予單位主管知悉,實難逕認申請 路權應屬定作人所應負責事項。又該簽呈記載係因與被告 躍華公司議價時,即有約定應由被告躍華公司就路面清洗 當日之交通管制、路權申請為辦理,該簽呈屬公司內部簽 呈,方省略被告躍華公司之名稱,其真意係為倘經核准, 將會通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並由被告躍華公司向警察 單位申請路權。況道路清洗所需使用範圍、路段、時間、 人員、道路規畫、藥劑等細節,均非屬定作人被告卜蜂公 司能掌握之事項,被告躍華公司既為專業道路清潔廠商, 應就清洗時之交通管制為留意。   ⒋被告蕭俊龍雖為被告卜蜂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負責人,惟 欲其監督公司大小業務,並要求其對每一部門業務均有相 當瞭解,及即時掌控指揮權,現實上亦有所不能,蕭俊龍 既未實際參與載運雞隻、復未執行道路清洗工程,顯難認 蕭俊龍有何過失責任,又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 等人,並非係因其業務上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肇致危害, 與原告傷害結果亦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卜蜂公 司、蕭俊龍、吳瑋倫、俞聖中就本件應無過失責任。     ⒌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本件之原因事實、原告所受系爭傷害,均如本院111年度交易 字第31號刑事判決所載。  ㈡被告梁富田所涉過失致重傷,業經上開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0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㈢被告梁富田係被告躍華公司之負責人。  ㈣被告躍華公司於109年10月30日承攬被告卜蜂公司之南投肉品 加工廠委任之道路清洗工程。  ㈤原告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332,696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 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 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富田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業如前述, 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梁富田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屬有據。被告梁富田為被告躍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 件事故發生時正執行被告躍華公司業務,而過失致原告受有 系爭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躍華公司與被告梁富田負連帶賠償 之責,即有所憑。  ㈡再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 文。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 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定作人不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亦為 民法第189條所明定。而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 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 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 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 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因果關係之存在(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經查:  ⒈本件道路清洗工程由被告躍華公司實際施作,而非被告卜蜂 公司,被告卜蜂公司與實際施作本件道路清洗工程之被告躍 華公司間,應為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關係。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卜蜂公司僅於被告躍華公司執行道路清洗工程作業時有 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且被告卜蜂公司於被告躍華公司之定 作或指示有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倘欲主張被 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揆諸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應就被告卜蜂公司、吳瑋 倫、俞聖中、蕭俊龍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之利己事實負舉證 責任。  ⒉原告所提出之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呈,僅敘及「四 、如擬核准,將先行通知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警察單位路 權申請…」等語,然該簽呈為被告卜蜂公司內部簽呈,並無 記載被告卜蜂公司應於本件道路清洗工程與被告躍華公司協 助施作,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卜蜂公司、吳瑋倫、俞聖中、 蕭俊龍對被告躍華公司之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況本件事故之 發生,係被告梁富田於道路進行清洗作業時,未設置各種標 誌或拒馬、交通錐等設施管制交通,致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經 過時打滑失控摔車,有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 投簡字第154號卷〈下稱154號卷〉第273至278頁),而本件送 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認:路權申請係 道路使用之許可,與交通維持設施是否完善無關等語,有該 局113年6月12日路覆字第1130054018號函文在卷可考(見15 4號卷第435至438頁),足見本件事故之發生與事前有無申 請道路使用權無因果關係。又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 乃一般管制交通之設施,即使事前有申請路權,被告梁富田 於施作本件道路清洗工程亦不可能因此移除管制交通之設施 ,是無論有無申請路權,均無從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故原 告就上開利己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被告卜蜂公 司、吳瑋倫、俞聖中、蕭俊龍委請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施 工,造成本件事故發生,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無所憑,不 能准許。  ㈢茲就原告得請求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支出醫療費用118,591元、醫療用品費 用27,259元、交通費用1,175元,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 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臺中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醫療收據、亞洲大學附屬醫院 門診醫療收據、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門診收據及醫 療費用明細收據、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計程車乘車證明為證(見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卷〈下 稱附民14號卷〉第23至47頁),經本院核閱相符,且為被 告梁富田、躍華公司所不爭執,應予准許。   ⒉看護費用: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 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 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 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 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接受顱骨切除手術,術後出院需專 人看護照顧1個月,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 明書為證(見附民14號卷第13頁),請求以每日2,400 元計算,共計72,000元之看護費用損失。本院審酌原告 傷勢確有專人看護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縱未實 際聘請看護而支付看護費用,然由其親屬照護所付出之 勞力並非不能依專業看護人員之費用為評價,是自應比 照一般看護情形,認其受有相當看護費用之損害,又原 告主張以每日2,400元計算損失金額,經核未逾國內一 般全日看護之行情,尚屬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看 護費用72,000元(計算式:2,400×30日=72,000元), 應予准許。   ⒊不能工作損失:    原告主張於住院期間及術後休養期間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 共計167,137元,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 、嘉雲製傘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公司)113年1月4日函附 薪資明細為證(見附民14號卷第13至15頁;154號卷第307 頁)。查原告於109年11月1日住院接受手術,於同年12月 23日進行拆線,醫師囑言略以:術後建議休養3至6個月, 則原告請求自住院時即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23日止 共計6個月又23日之不能工作損失,尚屬合理,而依前揭 薪資明細,原告109年1月至10月之平均月薪為23,448元, 其不能工作之損失以23,448元計之,應為可採,是原告所 得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為158,665元【計算式:(23,448 元×6月)+(23,448元÷30日×23日)=158,66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⒋勞動力減損:    ⑴本院就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造成勞動力減少程度送請臺 中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依原告所受傷勢換算 相當喪失勞動能力23.07%等語,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12 年12月12日中榮醫企字第1124204763號函送鑑定書在卷 可查(見154號卷第291至295頁),本院審酌臺中榮民 總醫院為國內著名醫學大型機構,且係由具有專業醫師 資格之醫師依據原告就診病歷資料為評估,所為之鑑定 內容尚屬可採,則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身體傷害,因此 減損23.07%之工作能力,堪以認定。    ⑵原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任職於嘉雲公司,則其每月平均 薪資以23,448元計之,應屬可採。原告係於00年0月0日 出生,經扣除前揭不能工作之損失後,原告勞動力減損 之損害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計算至原告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前1日即148年2月4日止,並以每月平均薪資23,4 48元為計算,是原告每年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損害為 64,913元(計算式:23,448元×12月×23.07%),而原告 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48年2月4日止,依霍夫曼式計算 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 額為1,396,972元【計算方式為:64,913×21.00000000+ (64,913×0.00000000)×(21.00000000-00.00000000)=1, 396,972.0000000000。其中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3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 8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 年數之比例(256/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 下進位】,則原告所得請求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失為1,39 6,97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⒌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 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參酌兩造之學經歷、 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及個資,爰不詳 予敘述),及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 產狀況,併審酌被告梁富田之加害情節、原告所受前揭傷 勢、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500,0 00元為適當。   ⒍綜上,原告所得請求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連帶賠償之數 額合計為2,274,662元(計算式:118,591元+27,259元+1, 175元+72,000元+158,665元+1,396,972元+500,000元=2,2 74,662元)。  ㈣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均辯稱: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車速 過快、煞車不及等,應負擔百分之60責任等語。惟原告所否 認,被告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又本件事故經送交通 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 :被告梁富田於道路進行清洗作業時,未設置各種標誌或拒 馬、交通錐等設施管制交通,致系爭機車經過時打滑失控摔 車,為肇事原因;原告駕駛系爭機車,無肇事因素等內容, 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154號卷第271至278頁)。 本院審酌本件事故經過所有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梁富田應負 全部過失責任,被告躍華公司、梁富田所執抗辯,尚非可採 。  ㈤復按依本法112年1月7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規定申請犯 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進行求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第4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依上揭規定 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求償。 上開求償權既緣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核其法律性質應屬「債權之法定移轉」,亦即被害人或 被害人家屬自國家獲得補償後,於其受補償之範圍內,其對 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依法移轉給國家。故被害人或被 害人家屬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行使損害賠 償請求權時,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自應扣除已受領之補償 金。經查,原告依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於111 年3月29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見1 54號卷第75至80頁),經該署支付原告332,696元獲准,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1年度補 審字第12號決定書在卷可參(見第154號卷第89至100頁), 揆諸上開說明,此補償金數額應自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 數額中扣除。則經核算後,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總額為 1,941,966元(計算式:2,274,662元-332,696元=1,941,966 元)。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 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梁富田 、躍華公司連帶給付自113年3月29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述意 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梁富田、 躍華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被告梁富田、躍華公司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 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因原 告於本件審理期間曾補繳裁判費、支出鑑定費用,就前開訴 訟費用,應按兩造勝敗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醫療費用 118,591 2 醫療用品費用 27,259 3 交通費用 1,175 4 看護費用 72,000 5 不能工作損失 167,137 6 勞動能力減損 1,429,019 7 精神慰撫金 1,500,000

2024-12-06

NTEV-112-投簡-154-20241206-1

重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張諭銘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曾鈺玲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78-1地號土地 ,合併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分配土地。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78-1 地號土地(下稱278、278-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 地係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共有人間就分割 方法未能達成協議,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 ,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一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 國113年5月6日土地複丈字第101200號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 原告方案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同意分割,然被告長期於系爭土地上耕種, 且系爭土地為祖產,故請求將系爭土地按附圖二即南投縣南 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13年5月22日土地複丈字第116800號 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告方案分割,方能持續於系爭 土地上耕作,以發揮土地最佳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適當分配。共 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 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 第5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 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係共有人 相同之數不動產。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未 約定不分割期限,亦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情,業據提出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訴請裁判合併分割共有物 ,即屬有據。   ㈡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原告方案較為適當:  ⒈分割之方法,得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 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本文、第4項)。定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 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 、使用情形,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 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 公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土地面積共2741平方公尺(計算式:1109+1632=2741 ),為都市計劃內農業區,形狀呈長方形,南臨東閔路610 巷,278-1地號土地東側地界及278地號土地西側地界以水泥 駁坎為界,278-1地號土地東側長條部分現況為泥土通路, 土地尚有溫室、鐵皮、水塔2座,其餘種植稻米等情,有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本院勘驗測量筆錄暨現場照片、南投 縣南投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15日投地二字第1130004424號函 可佐(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7頁)。系爭土地面積合計為 2741平方公尺,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故應以原物分配系爭 土地與兩造。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僅有被告所使用之溫室、鐵 皮及水塔2座,業如前述。而無論原告方案或被告方案,均 無法完整保留上述地上物於被告所分得之土地,足見前開地 上物不管採何人方案,勢難維持現行之使用狀況,另參被告 於言詞辯論程序中稱:可以遷移溫室至我分得的土地等語( 見本院卷第162頁),亦徵此情。觀諸原告方案,兩造分割 後所獲配之土地與按原先應有部分比例轉換之土地面積相符 ,分割後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形狀均屬完整之長方形,可充分 使用,且均有臨東閔路610巷,均無成為袋地之虞,使分割 結果得發揮經濟利用價值,且兩造各自臨東閔路路寬係各依 其應有部分換算,各筆土地價值相若,不致產生價值失衡情 形。  ⒊至被告雖主張其自父親在世時承租耕作至今,請求依被告方 案分配土地位置等語,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代筆遺囑為 證(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惟觀諸被告之方案,被告 所分得部分臨東閔路路寬較寬,顯已超出其應有部分比例換 算所得分配之寬度,如採此方案,不僅原告所分得之土地呈 不規則形,且臨路路寬面積較小,兩造所分得部分土地,非 無價值不相等之情形。被告雖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該契 約當事人為被告及其父曾瑞碧,並不包括原告在內,依債之 相對性,該租賃契約自不得拘束原告,是被告雖向其父承租 278地號土地,而有使用278地號土地之現況,惟其使用土地 是否經原告同意並非無疑,自不能主張依前開租賃契約之範 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之參考基準。況且,該契約之租賃標的 物為278地號土地,而被告分割方案主張其所欲分配土地, 經對照地籍圖謄本,大部分坐落於278-1地號土地,亦非在 前開租賃範圍內,是被告執前開租賃契約、代筆遺囑請求主 張分配如被告方案範圍,難認有據。  ⒋綜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將來利用價值、兩造間 之公平等因素後,認以原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較為妥適,符 合共有人整體利益,而屬可採之分割方法,至被告方案,則 礙難採取。又原告方案之分得面積為兩造按其等原應有部分 比例換算而來,是本件應無另以金錢補償之必要,附此敘明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 第5項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以原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為適當, 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 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 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 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 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附圖一: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13年5月6日土地複丈     字第101200號複丈成果圖 附圖二: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13年5月22日土地複丈     字第116800號複丈成果圖 附表一: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278土地 278-1土地 1  曾鈺玲 1/6 1/6 1/6 2  張諭銘 5/6 5/6 5/6 附表二:原告方案(附圖一,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暫編地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面積 分配總面積 278(A)  張諭銘    5/6 2284   2284 278(B)  曾鈺玲    1/6 457   457 附表三:被告方案(附圖二,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暫編地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面積 分配總面積 278(甲)  張諭銘   5/6 2284  2284 278(乙)  曾鈺玲   1/6 457   457

2024-11-26

NTDV-113-重訴-32-20241126-1

家繼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陳美森 訴訟代理人 彭惠筠律師 蔡文璋 被 告 陳正孟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洪翰中律師 洪俊誠律師 被 告 陳美菊 陳美屯 陳美珍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正孟應返還新臺幣279萬元,及其中新臺幣239萬元自 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其餘新臺幣40萬元自民國113年1月2 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 繼承人陳石虎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石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判決被告陳正孟應 返還新臺幣(下同)239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予兩造公同共 有,並判決分割被繼承人陳石虎之遺產(見本院卷一第12頁 )。後原告主張被告陳正孟將被繼承人陳石虎所遺南投縣水 里鄉城中村市○街00號建物承租權以40萬元之價格轉讓他人 ,故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追加被告陳正孟返還前開40萬元, 並擴張聲明為被告陳正孟應返還279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予 兩造公同共有,及判決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見本院卷一第249頁),核原告所為追加之請求,與原訴 之基礎事實,均係本於繼承人之地位,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陳石虎之遺產而有所請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陳美屯、陳美珍 、陳美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陳石虎於112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長女即原 告陳美森、長子即被告陳正孟、次女即被告陳美菊、三女即 被告陳美屯、四女即被告陳美珍、五女即被告陳美惠,應繼 分各為6分之1。  ㈡被繼承人陳石虎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遺產,另被繼 承人陳石虎於112年4月7日因跌倒撞擊頭部送醫接受顱骨切 開手術後轉入加護病房治療,至其112年4月10日死亡時止, 均處於重度昏迷狀態。被告陳正孟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於 112年4月10日自被繼承人陳石虎南投縣水里鄉農會帳戶轉帳 194萬元至被告陳正孟之帳戶,並於當日將被繼承人陳石虎 所有之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乙特股票出售,所得款 項匯入被繼承人陳石虎之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後,被 告陳正孟再於112年4月12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及匯出 25萬元私用,被告陳正孟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前開239萬 元之利益,侵害原告及各繼承人之繼承權,原告自得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正孟將239萬元返還予全體繼 承人,併將此債權計入遺產中加以分配。  ㈢被繼承人陳石虎原有南投縣水里鄉城中村市○街00號建物之承 租權,被告陳正孟於被繼承人陳石虎死亡後,擅將該承租權 以40萬元之價格轉讓予第三人,亦屬侵害原告及各繼承人之 繼承權,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正孟 將40萬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併將該債權計入遺產中加以分 配。  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 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等語。  ㈤並聲明:⑴被告陳正孟應給付279萬元,及其中239萬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40萬元自113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即被繼承 人陳石虎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⑵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石虎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及編號12之合作造林權利,由兩 造各分得6分之1,附表一編號2至11之存款及編號13被告陳 正孟應扣還之債權,據以核算兩造應繼分6分之1比例應分配 之金額,分配予原告及被告陳美菊、陳美屯、陳美珍、陳美 惠,被告陳正孟則應於扣還附表編號13所示之債務後,始得 分配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陳正孟部分:   被告陳正孟雖曾爭執被繼承人陳石虎生前將其南投縣水里鄉 農會帳戶借予被告陳正孟使用,兩人間具有帳戶借用契約存 在,故該帳戶內之存款,實係被告陳正孟所有等語,然於最 後言詞辯論程序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主張,對原告主張的 遺產範圍不爭執,以各6分之1之比例分割遺產沒有意見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07至408頁),僅主張其有支付被繼承人陳 石虎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6萬7530元及喪葬與遺產管理費用4 3萬3450元,扣除所領取之老人會喪葬互助金5萬8000元、農 保喪葬津貼30萬6000元後,不足之部分應自遺產中扣除返還 予被告陳正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6頁、卷二第408頁)。 ㈡被告陳美菊部分:   被告陳正孟長期與被繼承人陳石虎同住,被繼承人陳石虎南 投縣水里鄉農會帳戶之收入,是被告陳正孟與被繼承人陳石 虎合力所得,被告陳正孟長期工作,但錢都進到被繼承人陳 石虎帳戶,伊認為應該要從帳戶裡扣給被告陳正孟長年來的 工資。另被告陳正孟所支付之喪葬費用,亦應扣除給被告陳 正孟。被繼承人陳石虎遺留之田地是祖傳的,希望繼續由被 告陳正孟傳承等語。 ㈢被告陳美屯部分:   被告陳美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提出書狀表示:同意 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同意所有的分割方法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93頁)。 ㈣被告陳美珍部分:被告陳正孟自81年起回山上承接被繼承人 陳石虎艱辛之山業工作,數十年來未曾領取任何報酬,且曾 因工作而跌斷腿,承包商匯入被繼承人陳石虎帳戶內之款項 均是被告陳正孟辛勞工作之報酬,原告及其餘被告均無參與 該等工作,被繼承人陳石虎之存摺、印章亦均由被告陳正孟 保管,被告陳正孟可自由領取,故被繼承人陳石虎所遺之存 款,應由有參與作業之之被告陳正孟繼承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307、319、439頁、卷二第35至36頁)。 ㈤被告陳美惠部分:   被告陳美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提出書狀表示:同意 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同意所有的分割方法。被告陳正孟不 是要孝順父母才回去山上,其陳稱被繼承人陳石虎存簿的錢 都是被告陳正孟的,這是貪心的行為。被告陳美菊說存簿內 的所得是被繼承人陳石虎與被告陳正孟合力造成、被告陳正 孟都沒有收到工資是錯誤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5頁、卷 二第55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石虎於112年4 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遺產,應由兩 造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語,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竹山秀傳醫療社團 法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局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 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水里鄉農會信用部客戶往來帳 戶一覽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及存款餘額證明、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 實驗林管理處與墾民合作造林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至64、107至123頁),且被告就 此均無以書狀或到庭提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 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 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認」,為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 己之事實,在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或積極而明確的表示「不 爭執」。又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 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 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當事人合 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原 告主張被告陳正孟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自被繼承人陳石虎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帳戶提領194萬元,及將被繼承人陳石虎 所有之股票出售後,自被繼承人陳石虎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 行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及匯出25萬元,並將被繼承人陳石虎 所遺南投縣水里鄉城中村市○街00號建物之承租權以40萬元 之價格轉讓他人,被告陳正孟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將 前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並列入本件遺 產範圍分割等情,為被告陳正孟於113年1月29日民事答辯㈠ 狀及本院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一第271頁、卷二第407至408頁),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並有原告所提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水里鄉農會存 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元大證券(股)公司(南投分公司) 客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51、65至67、73頁)及南投 縣水里鄉公所112年11月29日里鄉財字第1120018230號函及 所附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5至153頁)。查被繼承人陳 石虎之存款及承租權,於被繼承人陳石虎死亡後,即屬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告陳正孟未獲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提領被 繼承人帳戶內之款項及轉讓權利,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 益,並致其餘繼承人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陳正孟應將前開款項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 同共有,並列入本件遺產範圍分割,自屬有據。 ㈢被告陳美菊、陳美珍雖抗辯被繼承人陳石虎南投縣水里鄉農 會帳戶之收入,係被告陳正孟承接被繼承人陳石虎之山業工 作,兩人合力所得之報酬等語,然縱認被繼承人陳石虎前開 帳戶內之存款來源,係來自於被告陳正孟工作所得,然該等 款項既匯入被繼承人陳石虎帳戶,即屬被繼承人陳石虎所有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正孟與被繼承人陳石虎間有所謂「帳 戶借用契約」存在,且無法排除雙方間係基於其他法律原因 關係(如贈與、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等)而將該等款項存入被 繼承人陳石虎之帳戶,難認該等存款係屬被告陳正孟所有, 或應全部分歸被告陳正孟取得,況被告陳正孟已不爭執原告 之主張而同意返還前開款項,業如前述,自難認被告陳美菊 、陳美珍之主張為可採。 ㈣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繼 承費用,民法雖未為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 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且家屬對遺體有保 管、埋葬、祭祀之義務,是遺體既為繼承之標的,則喪葬費 亦屬遺產管理之費用,而應由遺產中支出。且參外國立法例 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亦認喪葬費用,應屬繼承費用。被告 陳正孟主張其有支付被繼承人陳石虎醫療費用6萬7530元及 喪葬與遺產管理費用43萬3450元,雖其有領取老人會喪葬互 助金5萬8000元、農保喪葬津貼30萬6000元,然尚有不足等 情,業據其提出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住院收 據、南投縣立南投殯儀館場館租用、禮儀服務及其他營業項 目收費明細表、集集鎮公所收據證、統一發票、南投縣水里 鄉公所公園公墓納骨堂使用費繳款書、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213至220頁),而原告對於被告陳正孟有支 付被繼承人陳石虎醫療費用6萬7530元並不爭執(見本院卷 一第252頁),且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亦就被告陳正孟主張 應自遺產中扣除其所支付之喪葬費用一節,表示沒有意見, 僅主張被繼承人陳石虎尚有水里鄉公所的保險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408頁),然無證據顯示被告陳正孟另有領取水里鄉 農會之保險可供支付前開費用,且其餘被告就被告陳正孟主 張應自遺產中扣除其所支付之醫療及喪葬等費用一節,均無 反對之表示,審酌被告陳正孟為被繼承人陳石虎代墊之醫療 費用,應屬被繼承人陳石虎對被告陳正孟之生前債務,被告 陳正孟所支付之喪葬及遺產管理費用則為完畢被繼承人陳石 虎之後事及遺產管理所不可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被繼 承人陳石虎之遺產負擔,故被告陳正孟請求應由系爭遺產中 支付前開款項,而於遺產分配時先自遺產扣除之,洵屬有據 。   ㈤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 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 條前段所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 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 有,故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再遺產分割之方法,由法院自由 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經查: ⑴被繼承人陳石虎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陳正孟代 墊被繼承人陳石虎之醫療費用6萬7530元及喪葬與遺產管理 費用43萬3450元,扣除其所領取之老人會喪葬互助金5萬800 0元及農保喪葬津貼30萬6000元後,仍不足13萬6980元(計 算式:6萬7530元+43萬3450元-5萬8000元-30萬6000元=13萬 6980元),是以本件就被繼承人陳石虎之遺產分配,應先將 前開13萬6980元自遺產中扣除後,再行分配。 ⑵就系爭遺產分割方法,審酌附表一編號1之不動產及編號12之 合作造林權利,原告主張分歸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別 共有,對於繼承人均屬公平,且被告均無提出反對之意見, 又將前開土地及權利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揆諸上 開說明,亦屬分割方法之一,於法洵屬有據,且繼承人未來 可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以追求 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對於繼承人而言應屬公平、妥適。另附 表一編號2至11之存款及編號13之債權,以原物分配並無困 難,且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客觀且有利於兩 造。從而,本院審酌遺產性質、兩造權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 ,認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系爭遺產,應 屬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至原告聲 請傳喚證人蔡文璋及訊問被告陳正孟,以證明被繼承人陳石 虎與被告陳正孟間並無帳戶借用契約部分,因被告陳正孟已 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認無再行傳喚或訊問之必要,附此敘 明。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 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石虎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存款 中華郵政水里郵局 4萬0776元及其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25萬1668元及其法定孳息 4 存款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信用部 3萬1967元及其法定孳息 (截至112年12月24日止餘額為4萬6979元) 5 存款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信用部 20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6 存款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信用部 10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7 存款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信用部 100萬元及其法定孳息 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9元及其法定孳息 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279元及其法定孳息 10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大雅分行 228元及其法定孳息 11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6元及其法定孳息 12 權利 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水里鄉三角點水里營林區17林班16號與莊慶煌共同之合作造林權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債權 對被告陳正孟之不當得利債權 (被告陳正孟應返還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款項) 279萬元,及其中239萬元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其餘40萬元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先由被告陳正孟取得其所代墊之醫療、喪葬及遺產管理費用13萬6980元後,其餘款項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由原告及被告陳美菊、陳美屯、陳美珍、陳美惠逕向被告陳正孟領取各6分之1 附表二: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陳美森 6分之1 2 被告陳正孟 6分之1 3 被告陳美菊 6分之1 4 被告陳美屯 6分之1 5 被告陳美珍 6分之1 6 被告陳美惠 6分之1

2024-11-07

NTDV-112-家繼訴-53-20241107-1

原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三峰 選任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幸偉仁 選任辯護人 呂家瑤律師 被 告 林祐成 吳昆峻 施竣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5544號、112年度偵字第58573號、113年度偵字第3258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戊○○、乙○○、丙○○、甲○○各自民國110年4月或同年0月間某 日起,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暱稱「乖乖」者所 屬詐欺取財犯罪集團(按其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 起訴或判決,均非屬本案起訴範圍)。戊○○、乙○○、丙○○、 甲○○暨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 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各負責暨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犯罪 行為分擔內容」、「約定報酬」欄所示行為及報酬,並於11 0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光華商務大飯店」會合,配合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 成年成員指示行事;另推由該詐欺取財集團所屬其他成員, 前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先向庚○○佯稱: 可加入投資平台操作以獲取高額獲利云云,致使庚○○誤信為 真,因而陷於錯誤,並按指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 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帳戶 內,再由丙○○將該帳戶之約定轉帳OTP密碼提供予其等所屬 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 分,利用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將前揭詐欺所得款項轉帳至其他 約定金融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且難以追查。嗣經庚○○察覺遭 詐騙隨即報請警方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 、被告戊○○、乙○○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被告丙○○、甲○○均 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318頁至第320頁),本院 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 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 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 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 被告戊○○、乙○○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被告丙○○、甲○○均未 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戊○○、乙○○、丙○○各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 不諱(參見本院卷宗第327頁至第328頁);另被告甲○○固 不否認其提供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暨 負責行為等情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一般 洗錢犯行,並辯稱:因被告丙○○表示操作虛擬貨幣金流龐 大,需要其提供前述甲帳戶供他人使用,其係遭人誘騙而 為上開行為云云,經查:    ⒈被告戊○○、乙○○、丙○○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戊○○、乙○○、丙○○分別於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參見 本院卷宗第326頁至第328頁),核與證人戊○○、乙○○、 甲○○、丁○○於另案偵訊具結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庚○○於 警詢證述相符(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5544號偵查卷宗第202頁至第204頁、第210頁至第21 2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51頁至第53頁),並有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 易憑證影本、詐欺集團與被害人庚○○間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影本、中國信託銀行111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114180號函檢附甲○○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2年2月10日中信銀 字第112224839035289號函、113年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 13224839153072號函檢附甲○○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語音網銀國內轉出入帳號歷史查詢、中國信託銀行 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申請人:甲○○)影本各1份(參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544號偵查卷宗 第93頁、第101頁至第137頁、第143頁至第149頁、第19 1頁、第375頁至第377頁、第399頁至第415頁)附卷可 參,核屬相符,足認被告戊○○、乙○○、丙○○上開自白內 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⒉被告甲○○部分:     ①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自陳:其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 帳戶資料交予被告丙○○轉交與他人使用,並於110年7 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光華商務大飯店」會合等情明確;又被告戊○○、丙 ○○、乙○○暨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分工 遂行對被害人庚○○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庚○○誤信為 真,因而陷於錯誤,並按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2 0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甲帳戶,其等所屬詐欺取 財集團其他成員再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前述款 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製造金流斷點等情,已如前 述,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②按刑法上之故意,依第13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 分為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不確定 故意)二種。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使之發生(實現)該事實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 意之行為,乃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有發生(實現)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 生(實現)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任其發生(實 現)之情形,為間接故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27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 (又稱疏虞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 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4518號判決要旨參照),先予指明。     ③以通訊軟體佯稱可參與投資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份 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類此 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 媒體再三披露,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遭不明人 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 所應有之認識。經查,被告甲○○自承其學歷為高職畢 業(參見本院卷宗第328頁),自當對於提供前述甲 帳戶予陌生他人匯款使用時,可能遭人利用作為財產 犯罪工具及隱匿他人真實身分,而使犯罪難以查緝等 情,顯係可得知悉,難謂其就提供前述甲帳戶資料係 供作不法使用全無認識。       ④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帳戶資料具專 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 須將金融帳戶帳號、提款卡、提款密碼或虛擬帳號等 資料交付或告知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信賴 關係,且會謹慎瞭解用途,再提供使用,實無任意交 予他人使用之理;況若遇無深厚信賴關係者向他人索 取金融帳戶號碼後,要求他人將帳戶內來路不明匯款 利用網路銀行帳號再轉匯至其他帳戶,乃屬違反吾人 日常生活經驗與常情之事,對此類要求,一般人定會 深入瞭解該等用途或原因,確認未涉及不法,始有可 能為之。若遇刻意將款項匯至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 利用層轉至陌生他人金融帳戶之情形,就該帳戶內款 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來源,應當有合理預見 。況近來詐欺集團猖獗,各類型詐欺型態已成我國目 前嚴重經濟犯罪行為,對於不法份子常利用人頭帳戶 ,作為收受、提領詐騙錢財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檢 警查緝,迭經新聞媒體報導,政府亦透過各管道大力 宣導並督促民眾注意,提醒民眾提高警覺慎加防範, 此已為一般生活應有之認識,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 法則之常人,基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應瞭解此情。經 查,被告甲○○於行為時為成年人,亦具有相當學歷, 顯非屬無知或初次接觸社會者,對上情自難諉為毫無 所知,復參酌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 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不得任意交予他人使用 等事,理當知之甚詳;況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亦陳 稱:其提供帳戶可獲得報酬金額與一般社會工作報酬 不成比例(參見本院卷宗第328頁)等語明確,益徵 被告甲○○實因欠缺金錢且與其所屬詐欺取財其他成員 無任何信賴基礎可言,另就其實際應參與工作內容毫 無任何探詢確認,其僅貪圖輕鬆賺取報酬機會,而任 意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在完全無從確 保對方獲取前開帳戶用途及所述真實性下,猶貿然提 供自身帳戶資料收取匯款(含網路銀行帳號、約定轉 帳帳戶),進而使他人得利用金融帳戶層轉轉匯,益 徵其有容任對方持該帳戶供違法使用心態明確。     ⑤又證人乙○○於另案偵訊中具結證稱:被告丙○○介紹被 告甲○○參與本案。其最初至新竹地區向被告甲○○收取 其申設銀行存摺、身分證交予被告丙○○拍照後再交還 予被告甲○○,此時被告甲○○尚未開始參與。嗣由被告 丙○○聯繫被告甲○○開始參與本案犯行並將其等加入群 組後,由被告戊○○在Telegram群組安排或發布領錢金 額、驗證碼、新增金融帳戶、行程,然因被告甲○○曾 被踢出再加回群組而未閱覽被告戊○○指示內容,故由 其或被告丙○○負責提醒被告甲○○依指示行動(參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544號偵查卷宗第 211頁至第212頁、第216頁)等語明確,益徵被告甲○ ○負責提供前述甲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資料),並 按指示於110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位於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光華商務大飯店」會合,顯屬配合 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指示行事,具 有與被告戊○○、丙○○、乙○○暨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間相互利用彼此行為,達成共同獲取詐欺取財不法利 得目的之合意甚明。 ㈡從而,被告戊○○、乙○○、丙○○分別於本院審判中自白內容 ,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甲○○前揭所辯,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亦核與前揭事證不符,無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戊○○、乙○○、丙○○、甲○○所為上開犯行, 均應堪認定。 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從舊從輕原則,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即對於犯罪行 為之處罰,以依行為時之法律論處為原則,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行為後之法律即包括中間法、裁判時法為例外而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為有利被告之適用時,應 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並為整體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6479號判決要旨參照;按上開各條文於刑法修正時均 有修正);又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 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 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 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 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 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 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 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 16號判決要旨參照),先予說明。   ㈡被告戊○○、乙○○、丙○○、甲○○行為後,關於應適用新舊法 比較理由及結果,詳如下述: ⒈刑法第339條之4經總統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 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列第1項第4款加重處罰事 由,就上開被告於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 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    ⒉洗錢防制法經總統各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 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下稱 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 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除第6、11條之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   ①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規定,就被告戊○○、 乙○○、丙○○、甲○○於本案所犯洗錢定義事由並無影響 ,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 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而依刑法第35條第1、2項 規定,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戊○○、乙○○、丙○○、甲○○。     ③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⑵中間法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⑶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 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中間法 、修正後規定各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中間法、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 於被告戊○○、乙○○、丙○○,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戊○○、乙○○、丙○○。     ④從而,經整體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被告戊○○、乙○○ 、丙○○就本案一般洗錢犯行業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 理由如後述),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戊○○、乙○○ 、丙○○,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 6條第2項規定論處;另因被告甲○○就本案一般洗錢犯 行並無自白情狀,已如前述,是新法規定既較有利於 被告甲○○,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整體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第19條第1項 規定論處。 ㈢爰審酌目前詐欺取財集團慣用犯罪分工模式,係由該集團 核心成員招募負責施行詐術成員、提款車手,暨收購或騙 取人頭帳戶以供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匯款,再通知車手將提 領詐欺所得現金轉交犯罪上手或利用人頭帳戶之約定轉帳 功能,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製造查緝金流斷點,藉此 躲避檢警調閱金流追查詐欺取財集團上游成員。被告戊○○ 、乙○○、丙○○、甲○○加入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各負責如 附表編號1至4所示行為分擔,憑以賺取約定報酬,其等既 不知悉指示其等行事者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亦無法提 供任何具體資料供檢警追查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是前 開被告暨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上情,已如前述 ,客觀上足以使詐欺犯罪所得流向晦暗不明且製造金流斷 點;又前述被告主觀亦應可認知其等前揭所為,顯將造成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結果,猶執意為之,核其等 所為各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洗錢行為、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2 款洗錢行為,就被告戊○○、 乙○○、丙○○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處斷;另就被告甲○○部分則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處斷。 ㈣核被告戊○○、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被告甲○○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㈤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 條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決要 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 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 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 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 判決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 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 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 ,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 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同院73年度台上 字第236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 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 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 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 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 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 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 ,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 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 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 」,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 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 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 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依 上揭說明,被告戊○○、乙○○、丙○○、甲○○暨其等所屬詐欺 取財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就前揭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既有所聯絡,並經該詐欺取財集 團之成員指示行事或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 彼此分工合作且相互利用其他詐欺取財集團之成員行為, 以達犯罪目的,縱其未親自聯繫被害人庚○○或僅與部分共 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 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 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 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 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 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 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 判決要旨參照);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 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 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 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 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 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 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 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 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 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 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 查: ⒈被告戊○○、乙○○、丙○○、甲○○所為上揭各罪,已如前述 ,係為達同一加重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為數階段之舉動, 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 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然查,被告 戊○○、乙○○、丙○○就本案犯罪事實,於本院審判中均自 白一般洗錢犯行,依該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戊○○ 、乙○○、丙○○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 罪,被告戊○○、乙○○、丙○○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戊○○、乙 ○○、丙○○此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得減刑部分,依前開 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 其刑事由(詳如後述),附此說明。      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按總統於113年7 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113年7月31日公 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經查,被告戊○○、乙○○、 丙○○就本案上開犯行即詐騙被害人庚○○部分,因檢察官於 偵訊中,均未曾就起訴犯罪事實明確訊問被告戊○○、乙○○ 、丙○○,致妨礙其等因自白而可獲取減刑權益,然經被告 戊○○、乙○○於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其 等尚未取得任何約定報酬(參見本院卷宗第327頁至第328 頁)等語明確,是被告戊○○、乙○○、丙○○既無取得犯罪所 得,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乙○○、丙○○實際取 得任何犯罪所得,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㈧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 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 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 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 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 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 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戊○○、乙○○、丙○○、甲○○上 開犯行,嚴重造成社會治安秩序不安,衡酌其等前開犯行 ,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危害,造成被害人庚○○受有高 達百萬元之嚴重財產損失,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前開被 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等個人難收改過 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詐欺取財,無法達 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 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之餘地。   ㈨爰審酌我國詐騙犯罪集團猖獗,為嚴重社會問題,係政府 嚴格查緝對象,被告戊○○、乙○○、丙○○、甲○○正值青壯, 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取財集團 ,負責擔任指示車手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或提供金 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工具, 對上開被害人財產安全致生危害甚鉅,並嚴重影響社會治 安,當屬可議,亦使前開被害人受有嚴重財產損害;另其 等犯罪手法縝密,已嚴重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 ,然考量被告戊○○、乙○○、丙○○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另 被告甲○○犯後未見悔意態度;又其等僅居於聽從指示及代 替涉險角色,相較犯罪較為核心成員即實際策劃、分配任 務、施用詐術、終局保有詐欺所得等情狀觀之,顯屬較次 要功能及其等參與本案輕重程度;另就一般洗錢犯行部分 ,被告戊○○、乙○○、丙○○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已符合相 關自白減刑規定情狀,暨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詳見本院卷宗第329頁至第330頁所示)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2 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按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 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因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 義,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 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 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至於洗錢行為標的所生之孳息及洗錢 行為人因洗錢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暨不能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沒收財產發還被害人部分,則仍應回 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經查: ㈠被告戊○○、乙○○、丙○○、甲○○僅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報酬,尚未實際獲取任何報酬或不確定有無收取報酬等情 ,業經前開被告於本院審判中陳述明確(參見本院卷宗第 327頁至第329頁),依最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堪認前 開被告就本案均尚未實際取得任何報酬,爰不併予宣告沒 收。   ㈡被告戊○○、乙○○、丙○○、甲○○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即本 案洗錢標的雖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庚○○,然本院考量 上開被告僅負責擔任通知車手提領詐欺款項、把風者或提 供人頭帳戶角色,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已利用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 帳戶之網路銀行將前揭詐欺所得款項轉帳至其他約定金融 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或妨礙國家調查、發現詐欺犯罪 所得之一般洗錢犯行,上開被告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若 再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以:就前述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被告丁○○亦有與 同案被告戊○○、乙○○、丙○○、甲○○暨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 不詳之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推由被 告丁○○負責暨約定如附表編號5「犯罪行為分擔內容」、「 約定報酬」欄所示行為及報酬,並於110年7月18日晚間某時 許,至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光華商務大飯店」會 合,配合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指示行事, 因認被告丁○○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 要旨參照)。又基於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為確保被告之緘 默權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貫徹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犯罪 事實須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負起說服之責任,而積極認定 之。反之,僅被告對於被訴事實無法提出反證或所為抗辯仍 有懷疑者,尚不能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945 號判決要旨參照);況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 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 訟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 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 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 條第1 項,暨新制定之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8 、9 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 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 條 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 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 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 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 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 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 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 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 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 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 序理念。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 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戊○○、乙○○、丙○○、甲○○於偵訊或警 詢中陳述、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中證述,並有中國信託 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詐欺集團與被害人庚○○間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函文檢附甲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帳戶語音網銀國內轉出入帳號 歷史查詢、中國信託銀行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申請人:甲 ○○)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丁○○ 固不否認其提供如附表編號5所示乙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 並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至「光華商務大飯店」會合等情 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並辯 稱:因同案被告丙○○表示操作虛擬貨幣金流龐大,需要其提 供前述乙帳戶供他人使用,其係遭人誘騙而為上開行為等語 。經查: ㈠被告丁○○雖於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均自陳,其申設提供如附 表編號5所示乙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等情,然卷內檢察官 均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丁○○申設前述乙帳戶資料可佐 ;又同案被告戊○○、乙○○、丙○○、甲○○暨其等所屬詐欺取 財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分工遂行對被害人庚○○施用詐術,致 使被害人庚○○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按指示匯款12 0萬元至甲帳戶,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其他成員再利用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前述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內, 以製造金流斷點等情,已如前述,核與被告丁○○提供前述 乙帳戶行為無任何關連,能否執此逕行推論被告丁○○與同 案被告戊○○、丙○○、乙○○暨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其他成 員間當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容有疑義。 ㈡被告丁○○雖於本院審判中自陳:其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乙帳 戶資料交予同案被告丙○○轉交與他人使用,並於110年7月 18日晚間某時許,至位於上址「光華商務大飯店」會合等 語;又證人乙○○於另案偵訊中具結證稱:同案被告丙○○介 紹同案被告甲○○、被告丁○○參與本案。其最初至新竹地區 向同案被告甲○○、被告丁○○收取其等申設銀行存摺、身分 證交予同案被告丙○○拍照後再交還予該二人,此時該二人 尚未開始參與。嗣由同案被告丙○○聯繫同案被告甲○○、被 告丁○○開始參與本案犯行並將其等加入群組後,由同案被 告戊○○在Telegram群組安排或發布領錢金額、驗證碼、新 增金融帳戶、行程,然因同案被告甲○○、被告丁○○曾被踢 出再加回群組而未閱覽同案被告戊○○指示內容,故由其或 同案被告丙○○負責提醒同案被告甲○○、被告丁○○依指示行 動(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544號偵查 卷宗第211頁至第212頁、第216頁)等語,爰審酌被告丁○ ○雖負責提供乙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資料),並按指示 於110年7月18日晚間某時許,至位於上址「光華商務大飯 店」會合,聽候其等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指 示行事等情,已如前述,然依證人乙○○上開證述內容觀之 ,僅能證明被告丁○○係就其提供乙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 資料)遂行另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而前往上 述飯店集合;至被害人庚○○遭詐騙款項係匯入甲帳戶,再 以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製造金流斷點,顯與被告丁 ○○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負責行為無涉,尚難以被告丁○○負 責提供乙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資料),並按指示至上址 飯店與同案被告戊○○、乙○○、丙○○、甲○○會合之事實,逕 行推論被告丁○○與同案被告戊○○、丙○○、乙○○、甲○○暨其 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當具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之事實。 ㈢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 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 ○○確有檢察官起訴之其與同案被告戊○○、乙○○、丙○○、甲 ○○共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丁○○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 告丁○○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後)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3條(修正前)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68條 、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349條之罪 。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第47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 條第1項、第3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45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11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8條、第9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14條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3 條(修正後)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121條、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31條、第23 3條第1項、第235條第1項、第2項、第266條第1項、第2項、 第268條、第3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3 19條之3第4項而犯第1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4第3項、第 339條、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1項 、第349條、第358條至第362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 第1項、第3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2項、第3項、第47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172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113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21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31條第2項、第5 項、第33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74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項之 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92條 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之 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 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前)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19 條(修正後)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犯罪行為分擔內容 約定報酬 1 戊○○ (暱稱「阿峰」、「唐僧」、「花和尚」) 負責擔任指示及分配各行為人應進行工作內容。 被害人匯款總金額2% 2 丙○○ (暱稱「宏楠」、「劉闊」) 負責收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帳戶資料、聯繫提領詐欺所得之提款車手。 不詳 3 乙○○ (暱稱「如來佛」) 負責駕駛車輛搭載及監控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提款車手、收取提款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 約定日薪約3千至5千元 4 甲○○ 負責提供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含已綁定約定轉帳及轉帳OTP密碼;下稱甲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均含密碼)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或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提款。 匯入甲帳戶詐欺取財所得款項金額1% 5 丁○○ 負責提供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含已綁定約定轉帳及轉帳OTP密碼;下稱乙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均含密碼)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或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提款提款。 匯入乙帳戶詐欺取財所得款項金額1%

2024-10-28

TCDM-113-原金訴-120-20241028-1

原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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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1-原訴-28-20241017-7

原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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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2-原訴-15-202410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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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3-訴-80-202410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 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 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 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 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 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 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 、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 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 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 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 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 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 、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 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 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 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 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 ,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 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 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 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 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 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 ,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 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 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 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 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 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 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 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 、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 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 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 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 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 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 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 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 ,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 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 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 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 ,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 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 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 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 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 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 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 ,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 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 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 ,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 、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 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 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 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 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 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 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 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 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 、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 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 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 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 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 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 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 ,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 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 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 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 ,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 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 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 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 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 、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 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 、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 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 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 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 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 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 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 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 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 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 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 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 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 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 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 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 、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 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 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 、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 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 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 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 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 、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 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 、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 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 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 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 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 、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 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 、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 ;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 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 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 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 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 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 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 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 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 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 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 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 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 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 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 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 、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 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 、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 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 、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 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 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 、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 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 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 、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 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 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 、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 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 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 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 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 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 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 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 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 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 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 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 、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 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 、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 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 、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 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 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 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 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 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 ,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 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 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 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 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 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 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 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 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 、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 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 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 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 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 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 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 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 、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 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 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 、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 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 、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 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 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 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 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 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 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 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 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 ,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 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 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 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 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 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 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 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 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 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 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 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 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 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 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   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 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 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 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 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 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 、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 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 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 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 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 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 、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 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 、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 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 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 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 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 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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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024-10-17

CHDM-112-訴-170-20241017-3

小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給付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俐芸 劉俊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上訴人 寶鎮不動產 法定代理人 賴佳吟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112年度投小字第207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 定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參照。法院為判決時, 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 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再者,小 額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按第一審之訴訟資料,審核其 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故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判決如依卷證資料,斟酌全辯論 意旨,按論理及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並為說明,其認定 於形式上並未違背法令,原即不許上訴人指摘原判決認定不 當,而以為上訴理由。又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 訴意旨足認為上訴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劉俊孝委託被上訴人居間仲介購買坐落南投縣○○鎮○○ 段○○○地號土地以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劉俊孝固與 賣方即訴外人賴○宏以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75萬元成交 ,並於民國111年6月28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增補特約, 嗣後以特約方式變更買方登記名義人為其女兒即上訴人劉俐 芸。惟賴○宏於111年2月1日委託被上訴人銷售系爭房地,劉 俊孝於111年6月22日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賴佳吟及其所 屬營業員賴宥廷帶看系爭房地後,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28日 簽約當日方製作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說明書,被上訴人本應於 111年6月22日帶看階段即以不動產說明書落實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第23條所規定之解說義務,卻遲至買賣交易成交後 始提出,原判決猶認被上訴人已盡注意義務,未隱匿重要交 易資訊,亦未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顯係消極不適用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況系爭建物存有滲漏水之 瑕疵,不動產說明書就現況有無滲漏水情形之欄位勾選「有 」,於滲漏水位置欄則勾選「其他、待查詢」,可知被上訴 人未就滲漏水之具體位置進一步調查,顯未善盡其調查之義 務。 ㈡原判決逕依賴宥廷、賴佳吟之證詞,認劉俊孝於購買系爭房 地前早已知悉系爭建物漏水之情事,並於折價後以較低之價 格購得系爭房地,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已盡注意義務、無隱匿 重要交易資訊等情,惟劉俊孝於買賣契約成立前,對於不動 產說明書所載内容即關於系爭建物之權利關係、使用現況、 瑕疵情形、交易條件、周邊環境等,勢必影響買方是否為要 約及決定購買金額之要素,均無所知悉。依內政部函示及中 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房仲業者服務 項目」,不動產經紀業經紀人員至遲應於買方填寫要約書、 斡旋金契約書前,就必須依其調查買賣標的物後之結果製作 不動產說明書,於帶看房屋階段提供給買方並詳為解說,就 其所查知之瑕疵詳為告知,經買方充分理解後於不動產說明 書上簽名,決定是否購買。被上訴人於本件未遵循上開規定 ,原判決就此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徒以賴宥廷、賴佳吟之證 述,逕認被上訴人並無違反居間忠實義務、注意義務,為不 利上訴人之判斷,即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及重要證據漏未斟 酌之違背法令事由。 ㈢依證人即承辦地政士洪○豪之證述,其於簽約時對於系爭建物 漏水乙節不知悉,亦未於簽約時向劉俊孝為說明,係於簽完 買賣契約後經劉俊孝反應才得知此情。參以上訴人於原審提 出兩造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劉俊孝於購買系爭房地前並 不知悉系爭建物有漏水情事,未於談論買賣價金時將此漏水 瑕疵列入考量,被上訴人非但未盡解說之義務,反而要求劉 俊孝逕於其指定之地方完成簽名。系爭建物存有漏水瑕疵時 ,其客觀價值為何待透過鑑價程序方能確定,原判決僅擷取 證人部分證詞,認為劉俊孝早已知悉系爭建物有漏水情事進 而願意出價購買,復未闡明亦未透過鑑價程序釐清系爭建物 之修復費用及交易價值減損之客觀金額,遽以系爭房地以低 於賣方開出之總價出售予上訴人,而認系爭房地之售價已就 上開漏水瑕疵予以折價,原判決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 背法令事由。 ㈣被上訴人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上訴人說明系爭建物有漏水之 瑕疵,且未提供系爭房地周圍之交易行情資料,未說明上訴 人享有瑕疵擔保之權利,反而製作增補特約免除賣方之瑕疵 擔保責任,逕為有利於賣方行為,原判決猶認被上訴人未違 反其對於委託人即上訴人劉俊孝之義務,乃消極不適用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之規定。原判決應本於法院之 職權,實質調查被上訴人有無善盡其上開規定所賦予之義務 ,卻未予調查,遽認被上訴人已善盡注意義務,上訴人依民 法第571條規定拒絕給付居間報酬無理由等,其認事用法明 顯違背法令。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稱: ㈠原判決認劉俊孝於購買系爭房地前已知悉系爭建物存有滲漏 水之情形,而以折價方式購得系爭房地,被上訴人並無違反 居間義務等情,認事用法核無違背法令之處。  ㈡原判決認被上訴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供劉俊孝審閱簽名確 認,劉俊孝亦知悉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有滲漏水乙情,足認原 判決業已實質審酌被上訴人有無善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及第24條之2規定義務。又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應依「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帶看時提供不動 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等,屬於第二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 方法,依法無庸予以審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 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 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民法第571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係因居間人既受委託人之委託,即有忠於所事 之義務,居間人如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 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而由相對人收 受利益者,自屬違背忠實義務。本條明定不許居間人向委託 人請求報酬,暨請求償還其支出之費用,蓋一方保護委託人 之利益,一方示予居間人之制裁也。準此,委託人得拒絕給 付報酬,係以「居間人違反義務或誠實信用原則」及「相對 人受有利益」為前提。而在房地產仲介業業務,涉及房地買 賣之專業知識,此所以一般消費者願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 事宜之原因。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 收取高額之酬金,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 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之規定, 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惟仲介業者雖以不動產交易居間為業 ,仍非專業之鑑定人,是關於不動產之物的專業事項,尚難 要求其對於隱藏之瑕疵,亦應具有專業調查、檢測或鑑定之 能力。從而,仲介業者如就物之性狀,以通常之注意確認其 現狀並為說明,即難以其未進一步調查及檢測隱性瑕疵之存 在,指其有違居間人之調查及報告義務。亦即居間人之調查 義務仍須在相當合理之範圍為其限度,倘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從查證,自不得認違反調查及告知義務。  ㈡經查:原審綜合證人賴宥廷具結證稱:劉俊孝有跟其說在劉 俊孝家頂樓後面就看得到水塔情形,也看得到漏水情況;因 為屋主賴○宏有表示房子便宜賣給劉俊孝,但裡面壁癌、漏 水需劉俊孝自己修繕,且不得日後有異議,經劉俊孝同意之 後,賴○宏才願意降價這麼多把房子賣給劉俊孝;其在帶看 的時候有明確告知劉俊孝一家人這個房子有漏水,而且現場 屋況肉眼就看得出來,因為牆面大面都好幾處都有壁癌等語 (見原審卷第562頁、第565頁、第573頁)及證人賴佳吟具 結證稱:肉眼可以看到樓梯間牆面、一樓牆面、一樓廁所外 面牆面、一樓廚房牆面、一樓廚房角落牆面、一樓天花板角 落均有油漆剝落,大小面積都有;一樓至二樓樓梯間有裂縫 、二樓陽台女兒牆有龜裂;二樓至三樓樓梯間有龜裂,也有 滲、漏水,因為有水痕,有油漆剝落、壁癌,其他牆面油漆 剝落、裂縫,因為有漏水壁癌狀況。因為漏水會造成油漆剝 落,四樓浴室外牆面龜裂、滲、漏水,有水痕,有壁癌;劉 俊孝說他從他家屋頂可以看到系爭房子頂樓水塔有漏水狀況 ,頂樓水塔下方有積水,所以上次帶看時房子頂樓天花板才 會濕濕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74頁至第575頁),而認定劉俊 孝於簽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前、看房時即明知系爭建物有漏 水之情形。並參酌附卷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成屋)內關於 「建物現況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勾選「是」(見原審卷 第251頁);竹山鎮○○路全家旁黃金店面不動產說明書第27 點關於「現況有滲漏水情形」欄位勾選「是」(見原審卷第 275頁),足認系爭建物存有滲漏水之瑕疵乙節。又佐以賴 宥廷亦證稱:先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劉俊孝審閱簽名,再提 供增補特約給劉俊孝講解及簽名,沒問題之後再簽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等語(見原審卷第565頁、第566頁);而賴佳吟 亦證稱:賴○宏想要賣的是1,080萬元,劉俊孝想要買的價格 是900萬元,因房子有漏水、壁癌需修繕,所以不願意以1,0 80萬元購買,所以依照劉俊孝的想法與賴○宏溝通,劉俊孝 提的條件是900萬元購買這間房子,願意接受現況自己修繕 ,900萬元包含仲介費、代書費、契稅及買方總總支出。賴○ 宏是因為劉俊孝願意接受房屋現況自行修繕才同意降價。雙 方價格達到共識時我們會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給 雙方閱畢後親筆簽名,至於雙方談好的條件由買方自己修繕 雙方均同意,所以我們有提出增補條款讓雙方審閱完畢並且 簽名。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增補條款都是提供雙方 達到共識並審閱完畢簽名,再交由代書進行不動產買賣合約 書簽約等語(見原審卷第576頁);證人洪○豪亦具結證稱: 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標記漏水情形,賣方要賣房子時有告知 仲介,買方劉俊孝是在簽約時追認這份文件等語(見原審卷 第647頁)。由上開證人所述,可知劉俊孝於購買系爭房地 前已知悉系爭建物有滲漏水之情,衡諸常情,劉俊孝為一智 識正常之成年人,理應知悉此情將影響房價,而系爭房地業 以低於賣方賴○宏之總價售予劉俊孝,堪認系爭房地之售價 應已就系爭建物上開瑕疵之部分折價,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則原判決綜合兩 造辯論及調查證據結果,自行審認事實、證據而為判決,並 認定劉俊孝於簽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前、看房時即明知系爭 房屋有漏水之情形,被上訴人並無未善盡義務而不得再請求 居間報酬情事,核其心證之形成並無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之情。準此,上訴人以前揭事由任意指摘原判決之認定顯 有違誤等等,即非有據。    ㈢按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 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 人簽章。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 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 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 書之一部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定有明 文。依上開法條文義可知,不動產經紀人於接受賣方委託時 ,僅由賣方於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且於簽訂買賣契約時, 經紀人始需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予買方,未明定經紀人與買方 簽訂居間契約時或帶看買賣標的時即需交付不動產說明書。 則以上開法條文義解釋之範圍,無從推論出被上訴人於偕同 劉俊孝帶看系爭房地時,即負有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之義務。 復參以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促使經紀人對不動產說明 書內容履行注意義務,並對該說明書記載事項表示負責,以 供日後踐行解說及交付義務,確保賣方及經紀人均能如實說 明不動產情況,避免日後買賣雙方衍生糾紛,並非為解決買 方舉證問題而設。從而不論依文義解釋或論理解釋,均無從 推論經紀人偕同買方查看買賣標的物時即應以書面告知買方 ,始盡其說明義務。況且,此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之義務,自 可於簽訂買賣契約時一併追復確認。則被上訴人雖未於帶看 系爭建物時即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予上訴人,然而,洪○豪於 原審已具結證稱: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標記漏水情形,賣方 要賣房子時有告知仲介,買方劉俊孝是在簽約時追認這份文 件等語,且觀諸上開不動產說明書包含系爭房地之必要資訊 等內容,明載買賣雙方經解說後已詳閱並瞭解不動產說明書 內容及附件資料無誤後,經劉俊孝簽名確認(見原審卷第26 9頁至第282頁),足見被上訴人確有提出不動產說明書並以 之向上訴人解說,經核亦難認其所進行之居間流程,與前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規定有何相違之處。 是上訴人據此指摘原判決消極不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規定,顯非有據。  ㈣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經 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 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 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四 、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六、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經 查:系爭建物建造完工登記日期為83年3月,迄劉俊孝於110 年6月買受時已27餘年,有建物謄本可參(見原審卷第167頁 ),系爭建物屬中古房屋,而中古屋仲介業者所負調查義務 ,僅以參酌出賣人所出具現況說明書之記載,並依建物外觀 肉眼目視檢查依通常查證方法或程序所能察知者為限。況且 ,壁癌為壁體內因水氣、潮濕而致含水量高到飽和狀態即會 產生之現象,房屋有滲漏水情形即極易產生壁癌,係一般人 均有之常識,依賴宥廷、賴佳吟證述可知,偕同劉俊孝帶看 系爭建物時,房子多處有壁癌情形,賴宥廷另證稱:屋主賴 ○宏有明確表示房子有漏水,但他無法確認有幾處漏水,其 就依屋主告知之實情下去勾選等語(見原審卷第569頁), 則系爭建物於賴○宏委託出賣時已有多處漏水之事實,堪予 認定,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未盡解說及調查義務。從而,原判 決參酌洪○豪證述: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標記漏水情形,賣 方要賣房子時有告知仲介,買方劉俊孝是在簽約時追認這份 文件等語,認定系爭房地業以低於賣方賴○宏之總價售予劉 俊孝,堪認系爭房地之售價應已就系爭建物上開瑕疵之部分 折價,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上訴人陷於錯 誤之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善盡義務並不足採等節,均 已詳述其形成心證之過程,是上訴人據此指摘原判決消極不 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顯不足採。  ㈤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 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 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 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經查:原判決斟酌證 人證述情節及卷證資料,認定劉俊孝於購買系爭房地前已知 悉系爭建物有滲漏水之情,衡諸常情,劉俊孝理應知悉此情 將影響房價,而系爭房地業以低於賣方賴○宏之總價售予劉 俊孝,堪認系爭房地之售價應已就系爭建物上開瑕疵之部分 折價,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亦無未善盡義 務而不得再請求居間報酬情事等節,衡屬原審本於職權評價 證據後所為認定,而法院裁判適用法規或解釋法律,係依職 權為之,自不受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函文及特定同業公會公 布之意見拘束。上訴人以原審未審酌內政部函示及中華民國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房仲業者服務項目」 ,復未參酌證人之證述及錄音檔案譯文、未闡明亦未鑑定交 易價值減損之金額等,認為原判決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無非係就原審已論 斷之事實,指摘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 尚難據此認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再者,原審於11 3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已曉諭兩造對卷內之證物:「1、 請款單,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3、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 有權狀、使用執照,4、不動產點交暨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結 案單,5、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6、標的物現況說明書,7 、有巢氏房屋個人資料保護說明書,8、房地位置圖暨照片 ,9、不動產買賣意願書,10、買賣給付服務費承諾書,11 、要約書,12、有巢氏房屋個人資料保護說明書(劉俊孝) ,13、不動產說明書,14、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委任書,15、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6、增補特約(買方劉俊孝),17、附 表,18、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9、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20、地籍圖謄本,21、建物測量成果圖,22、本票影本,23 、同意書,24、簽約現場照片2張,25、特約變更文書影本 ,26、請款單影本,2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房地 權狀、使用執照,29、結案單簽名影本,30、南投縣政府11 1年9月13日府地價字第1110218037號函檢附劉俐芸消費爭議 申訴表;以及1、不動產買賣意願書,2、買方給付服務費承 諾書,3、信託履約保證個人專屬帳號資料,4、買賣價金履 約保證委任書,5、不動產買賣契約, 6、標的物現況說明 書,7、附表,8、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9、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10、建物測量成果圖,11、地籍圖謄本,12、本票 影本,13、111年7月6日特約,14、同意書,15、存證信函 及照片,16、翔誠工程行報價單,17、增補特約,18、內政 部內受中辦地字第0970052453號函,19、上訴人與賴佳吟11 1年8月8日對話譯文,20、上訴人與洪○豪111 年8月8日對話 譯文,21、上訴人與賴宥廷111年8月25日對話譯文,22、被 證13譯文,23、被證14譯文,24、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證據表示意見 ,並確認兩造已無其他主張及舉證(見原審卷第648頁至第6 52頁),難認原判決有何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之闡 明義務。是以,原審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綜合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等各項事證綜合作成判斷 ,並已於裁判中論明其心證之所由,核無認定事實未依證據 之情形,上訴人依此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難認有理。  ㈥按小額訴訟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得據為判決基礎之 訴訟資料,以第一審程序已提出者為限。當事人於第二審程 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當事人違背前揭規定, 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對之不得加以 斟酌。其立法之旨在於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 人於上訴程序提出新事實及證據而延滯訴訟。經查: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聲請向內政部函詢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 條第1項所謂解說時點及提出賴佳吟直播影音證明其有刻意 隱瞞系爭建物漏水之情事,惟上訴人未表明原審有其他違背 法令之處,致其未能於原審提出上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 前揭規定,自不得於小額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中主張,縱令於 本件上訴審程序中提出,本院亦不得審酌上開上訴人主張之 前揭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此乃基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性質 使然。基上,上訴人提出上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據此指摘 原判決違背法令,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又本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時即告確定,上訴人 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自非法之所許,其免為 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六、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既 經駁回,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敗訴之上訴 人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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