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真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萬3,874元【本金1萬8,63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24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2萬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萬8,631元 108年2月20日 113年10月6日 5 5,243元 小計 5,243元
FSEV-113-鳳補-822-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