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7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 告 全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
原 告 鎮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1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8,224元外
,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877-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