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第76期仁武區後港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已說明,為使訴訟資
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
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
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故聲請人之聲請已逾越6個月法
定期間即無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221號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言詞辯論庭之
法庭錄音光碟。惟查,上開案件係於110年6月2日告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案,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4日
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期
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