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49號
113年度易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均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07
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96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
偵字第98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佳均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新臺
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佳均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市○○路
000巷0號,下稱元平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明知元
平公司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分別與中國信託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板信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
)簽署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契約,元平公司依約應給付分期
價款或租金,於總價款或總租金給付完畢前,元平公司僅得
占有、使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機器,不得為出賣、出讓、轉
租、出質、抵押或其他處分。嗣元平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無力
清償積欠之債務,謝佳均明知其為元平公司所簽署上開契約
之連帶保證人,且元平公司尚未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機器
之所有權,竟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簽署讓渡書交予不詳債權
人,約定元平公司於同年3月15日前未能清償債務,即提供C
NC等機器為擔保以抵償債務,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變易
持有為所有之侵占各別犯意,⑴先於113年4月14日至15日期
間,任由不詳債權人取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機器;⑵復於
同月21日某時,任由不詳債權人取走如附表三所示之機器及
拆除零件,以抵償元平公司所積欠之債務,而以此方式侵占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機器。
二、案經中信公司委由陳哲彥、板信公司委由王伯逸、中租公司
委由張閔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謝佳均本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始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中信公
司之告訴代理人陳哲彥、板信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王伯逸於警
詢時及中租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張閔傑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明
確,復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文件(出處詳如附表一至三所
示)、板信公司113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附表(見本院
易849卷第77至83頁)、中信公司113年12月27日刑事陳報狀
暨附件(見本院易849卷第115、117頁)、中租公司114年1
月13日刑事陳報狀暨附表(見本院易1007卷第47至55頁)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之依據:
㈠罪名之說明:
⒈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
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
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僅能以普通
侵占論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66號判決、71年度台
上字第7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元平公司之總經理
,僅以連帶保證人之名義簽署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契約,並非
基於業務關係而持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機器,是核被告如
犯罪事實欄一⑴及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等語,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公訴檢察官當
庭更正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罪名,本院亦當庭諭知所涉罪
名(見本院易849卷第128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
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任由不詳債權人拆除如附表三所示部分
機器之零件,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罪嫌等語
,然被告此部分所為既已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縱認拆除機器零件之行為係犯毀損罪,亦屬不可罰之事後行
為(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不
另論罪,是追加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且無不另為無
罪諭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任由不詳債權人取走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機器及拆除零件
之行為,就告訴人中信公司、板信公司、中租公司而言,均
係基於單一之侵占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
以同一手法實施,所侵害者分別為同一公司之財產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⒉被告於113年4月14日至15日期間,任由不詳債權人取走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機器,係以一侵占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中
信公司、板信公司之法益,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⒊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⑴及⑵所為2次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元平公司之總經理及
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機器仍為中信公司、
板信公司及中租公司所有之物,不得任意處分,竟仍意圖不
法之所有,任由不詳債權人取走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機器及
拆除零件,致使上開公司受有損害,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侵
占財物之價值、上開公司之意見(見本院易849卷第145頁、
本院易1007卷第83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雖
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上開公司達成和(調)解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為2次侵
占犯行之時間相隔非遠、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相類等犯罪情
節,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
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等因素
予以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之說明: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
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
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
,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
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
條至第26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23號民
事裁定、98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元平公司雖經命令解散,然尚未完成清算程序一節,業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見本院易849卷第131頁)
,足認元平公司之法人格尚未消滅,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供稱:積欠債權人的債務都是元平公司的債務,我簽約
時都有簽連帶保證,我就是連帶保證人等語(見本院易849
卷第131、132頁),可知被告侵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機器
而從事違法行為,以抵償元平公司所積欠之債務,元平公司
因此取得免除債務之財產上利益,因被告並未提出元平公司
積欠債務之相關文件,無從計算元平公司因被告之侵占行為
所抵償之債務數額,認定元平公司之犯罪所得顯有困難,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依據中信公司、板信公司及中租公
司提出之文件,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契約即元平公司應付之
總價款或總租金為標準(元平公司依約應給付分期價款或租
金,於總價款或總租金給付完畢後,始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
示機器之所有權,故應以契約總價款或總租金為標準),扣
除元平公司已給付之分期價款、租金、中租公司取回機器之
現值(詳見附表一至三)及元平公司提供中租公司抵償之機
器估價新臺幣(下同)32萬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57、59、
83頁,以對被告有利之估價為準),據以估算元平公司之犯
罪所得(詳如附表一至三之計算結果),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基於沒收之獨立法律效果,於主文欄獨
立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被告雖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縱使依法
拋棄先訴抗辯權,至多僅對上開契約負連帶清償之履行責任
,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案而實際獲取不法利益,自
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⒋末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
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
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
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
規定甚明。而元平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謝榮華於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前並未向本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被告亦以元平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身分全程參與本案刑事審理程序,經本院當庭
告知本案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意旨及充分表示意見(見本院
易849卷第131、132頁),是本院認自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
命元平公司參與並進行第三人沒收特別程序,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宜臻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
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中信公司):
編號 機器名稱 廠牌/規格/型號/序號 簽約文件及備註事項 1 輪廓及粗糙度測定儀1臺 三豐/FTA-S4D4000-D/000000000 ㈠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見偵8607卷第39頁) ㈡111年12月26日附條件買賣編號22122C006號契約書(見偵8607卷第41、42頁) ㈢111年12月28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8607卷第43頁) ㈣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618萬300元(不含已付之頭期款),扣除已給付之157萬5300元(見本院易849卷第115頁),尚餘460萬5000元。 2 真圓度測定機1臺 三豐/RA-120P/000000000 3 表面粗度計1臺 三豐/SJ-410/000000000 4 影像測量儀1臺 三豐/QV X302 P1L-C/000000000 犯罪所得:460萬5000元
附表二(板信公司):
編號 機器名稱 廠牌/規格/型號/序號 簽約文件及備註事項 1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42L(動力鑽)/0000000 ㈠111年6月10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9899卷第37頁) ㈡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見偵9899卷第38頁) ㈢111年6月10日附條件買賣編號Z000000000號契約書(見偵9899卷第39至41頁) ㈣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1504萬8000元,扣除已給付之554萬4000元(見本院易849卷第79頁),尚餘950萬4000元。 2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42L(動力鑽)/0000000 3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42L(動力鑽)/0000000 4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52(斜床)/0000000 5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52(斜床)/0000000 6 外圓磨床1臺 葉青機械/YC-500MNC/5002 7 無心研磨機1臺 振福/CF-12B/2042 8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PLG-42L/0000000 ㈠111年7月25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9899卷第51頁) ㈡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見偵9899卷第52頁) ㈢111年7月25日附條件買賣編號Z000000000號契約書(見偵9899卷第54至56頁) ㈣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708萬2700元,扣除已給付之237萬2000元(見本院易849卷第81頁),尚餘471萬700元。 9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10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11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12 CNC車床 (含配件)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13 高速加工中心機1臺 常準銘/E-1000/191214 ㈠108年11月7日編號Z000000000號租賃合約書(見偵9899卷第59至62頁) ㈡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租金為786萬7000元,扣除已給付之698萬4000元(見本院易849卷第83頁),尚餘88萬3000元。 14 高速加工中心機1臺 常準銘/E-1000/191215 15 高精度重型雙端面雙研機1臺 潤智/2MK8472D/RZ0000000 16 循環多工位濕式去毛刺機1臺 潤智/MZS4220-6/RZ0000000 犯罪所得:1509萬7700元
附表三(中租公司):
編號 機器 名稱 廠牌/規格/型號/序號 現狀 現值 簽約文件及備註事項 1 CNC車床88型中古機 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20萬元 ㈠111年10月26日編號A0000000AG號融資性租賃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57、159頁) ㈡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租金為80萬800元,扣除已給付之22萬6865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7頁)及左列機器現值(20萬元),尚餘37萬3935元。 2 CNC車床PLG-52 1臺 寶麗金/PLG-52/0000000 同上 30萬元 ㈠111年11月15日編號A0000000AG號融資性租賃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51、153頁) ㈡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租金為1283萬5200元,扣除已給付之342萬2720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7頁)及左列機器現值(共270萬元),尚餘671萬2480元。 3 CNC車床PLG-52 1臺 寶麗金/PLG-52/0000000 同上 30萬元 4 CNC車床PLG-42L 1臺 寶麗金/PLG-42L/0000000 同上 70萬元 5 CNC車床PLG-42L 1臺 寶麗金/PLG-42L/0000000 同上 70萬元 6 CNC車床PLG-42L 1臺 寶麗金/PLG-42L/0000000 同上 70萬元 7 影像測量儀1臺 三豐/QV-X302P1L-C/000000000 未取回 無 ㈠111年12月19日編號A0000000AG號融資性租賃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63、165頁) ㈡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租金為992萬9760元,扣除已給付之310萬3050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7頁)及左列機器現值(共35萬元),尚餘647萬6710元。 8 輪廓及粗糙度測定儀1臺 三豐/FTA-S4D4000-D/000000000 未取回 無 9 表面粗度計1臺 三豐/SJ-41D/000000000 未取回 無 10 真圓度測定機1臺 三豐/RA-120P/000000000 未取回 無 11 可變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1臺 天鵝/TMV75TU 380V/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正常) 30萬元 12 冷凍式乾燥機1臺 震昇/JS-100AC 380V/000000000000 同上 5萬元 13 CNC車床PLG-42L附機械手7公斤 1臺 寶麗金(富格蘭)/PLG-42L/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70萬元 ㈠112年2月18日附條件買賣編號K0000000AG號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71、172頁) ㈡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見偵7964卷第173頁) ㈢112年2月18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7964卷第175頁) ㈣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923萬640元,扣除已給付之249萬9965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9頁)及左列機器現值(共155萬元),尚餘518萬675元。 14 CNC車床88型 1臺 寶麗金(富格蘭)/MINI-88/0000000 同上 25萬元 15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富格蘭)/PLG-42/0000000 同上 20萬元 16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富格蘭)/PLG-42/0000000 同上 20萬元 17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富格蘭)/PLG-42/0000000 同上 20萬元 18 數控雙平面研磨機 1臺 DISKUS(德國)/DDS 600 XR E/2105 未取回 無 ㈠112年2月18日附條件買賣編號K0000000AG號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99、200頁) ㈡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見偵7964卷第197頁) ㈢112年2月18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7964卷第201頁) ㈣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2604萬元(不含已付之頭期款),扣除已給付之705萬2500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9頁)及左列機器現值(共665萬元),尚餘1233萬7500元。 19 數位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8472/0000000 同上 無 20 數控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84105-D/0000000 同上 無 21 數控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84100C/005 同上 無 22 數控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84100C/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20萬元 23 數位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84105P-I/0000000 同上 20萬元 24 數控研磨機 1臺 潤智(大陸)/2M105D-I/0000000 同上 20萬元 25 三站平面磨毛邊機 1臺 LOESER(FS 384/300-G/3)/6137 經中租公司取回(正常) 100萬元 26 盤刷動力頭濕式去毛刺生產線設備1臺 普偌邁/PTI4002SFW/0000000 同上 150萬元 27 盤刷動力頭濕式去毛刺生產線設備1臺 普偌邁/PPT140S2W/00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100萬元 28 盤刷動力頭濕式去毛刺生產線設備1臺 普偌邁/PPT400S1W/00000000 未取回 無 29 CNC車床YSL-8 1臺 山巧精機/YSL-8/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正常) 10萬元 30 CNC車床YSL-8 1臺 山巧精機/YSL-8/0000000 同上 10萬元 31 YSLBOBCAT石虎I車床 1臺 山巧精機/BOBCAT I/0000000 同上 15萬元 32 YSLBOBCAT石虎I車床 1臺 山巧精機/BOBCAT I/0000000 同上 15萬元 33 VT-8 CNC車床1臺 伍將/VT-8/000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10萬元 34 VT-8 CNC車床 1臺 伍將/VT-8/0000000000 未取回 無 35 VT-8 CNC車床 1臺 伍將/VT-8/000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10萬元 36 CNC車床YSL-1 1臺 山巧精機/YSL-10T/02001 同上 10萬元 37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38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39 UL-15 CNC數控車床1臺 鉅基/UL-15/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0 UL-15 CNC數控車床1臺 鉅基/UL-15/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1 UL-15 CNC數控車床1臺 鉅基/UL-15/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2 UL-15 CNC數控車床1臺 鉅基/UL-15/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3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4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5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6 VT10T CNC車床1臺 伍將/VT-10T/0000000000 同上 10萬元 47 外圓磨床YC-500 1臺 葉青機械/YC-500/5007 同上 10萬元 48 外圓磨床YC-500 1臺 葉青機械/YC-500/5004 同上 10萬元 49 外圓磨床YC-500 1臺 葉青機械/YC-500N/5003 同上 10萬元 50 無心磨床JHC-18S 1臺 鍵和機械/JHC-18S/18S720Y 同上 5萬元 51 高壓噴洗機 1臺 彰龍機械/1001CL/1001CL 經中租公司取回(正常) 5萬元 52 全自動化五槽式超音波洗淨機1臺 彰龍機械/TS07-084/TS07-084 經中租公司取回(部分輸送台遺失) 10萬元 53 加工中心機1臺 常銘機械/e-500L/16123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5萬元 54 立式中心加工機1臺 鉅基/UM-110/0000000 未取回 無 55 立式中心加工機1臺 鉅基/UM-110/0000000 未取回 無 56 橋式型三次元量測機1臺 開泰科技/Pro3d KT 685CNC/MRD130011D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10萬元 57 三次元座標測量機1臺 Carl Zeiss( CONTURA G2 7/10/6)/136223 未取回 無 58 通用型螺牙全檢機設備1臺 眾為歐拓(AHI027/028/029RF)/1.6m*1.5m*2.2m 經中租公司取回(正常) 10萬元 59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PLG-42/0000000 經中租公司取回(主機、螢幕、控制器遭拔除) 20萬元 ㈠112年5月26日附條件買賣編號K0000000AG號契約書(見偵7964卷第185、186頁) ㈡112年5月26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見偵7964卷第187頁) ㈢元平公司應給付之總價款為783萬3600元,扣除已給付之163萬2000元(見本院易1007卷第49頁)及左列機器現值(共140萬元),尚餘480萬1600元。 60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PLG-42/0000000 同上 20萬元 61 CNC車床PLG-42 1臺 寶麗金/PLG-42/0000000 同上 20萬元 62 CNC車床88型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同上 40萬元 63 CNC車床88型1臺 寶麗金/MINI-88/0000000 同上 40萬元 元平公司提供中租公司抵償之機器估價32萬元 犯罪所得:3588萬2900元-32萬元=3556萬2900元
MLDM-113-易-849-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