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程維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王心忠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113年4月15日 103,130元 FA099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