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無人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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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程維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王心忠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113年4月15日 103,130元 FA0995735

2025-03-31

ULDV-114-除-32-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陳慶商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2月29日 36,010元 QA821118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2025-03-31

ULDV-114-除-29-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凃肇豐 代 理 人 魏榮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凃肇豐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113年10月15日 169,600元 AH7099892

2025-03-31

ULDV-114-除-28-202503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凱基苗栗分行 113年8月15日 768,000元 BS5044515

2025-03-31

MLDV-114-除-19-202503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英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3年6月25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6 月25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 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8-7 1 1000 002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9-9 1 1000 003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0-5 1 1000 004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1-7 1 1000 005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2-9 1 1000 006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6-5 1 500 007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567-4 1 275

2025-03-31

MLDV-114-除-17-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日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78-NX-0148314-1 1 100

2025-03-31

CHDV-114-除-43-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鄭清福(即鄭盧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12317-0 1 1000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85635-5 1 1000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93906-4 1 714 004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43612-1 1 337

2025-03-31

CHDV-114-除-45-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鑫瑞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晨允企業有限公司 郭曉媚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12月8日 112,853元 HIA0751111

2025-03-31

CHDV-114-除-33-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曾陳慎真 代 理 人 曾麗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8042-4 1 25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4697-2 1 50

2025-03-31

CHDV-114-除-35-2025033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郭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 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中國人造纖 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 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53019-4 股票 1 178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2023-8 股票 1 98

2025-03-31

CTDV-114-除-5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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