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王元亨
黃陳草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1,
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ULDV-112-訴-166-20241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