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許獻仁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趙凡隱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30,57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街000巷00號7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1/2登記予
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
算,又系爭房地(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停車位
)之面積合計為82.95平方公尺【31.98+2.47+10.89+(69.0
5×1/5)+(282.53×4212/50000)=82.95,四捨五入至小數
點後二位】,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
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79,158元(本
院卷第12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地所有權1/2交易價格為7
,430,578元(179,158元×82.95平方公尺×1/2=7,430,57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30,5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SLDV-113-補-804-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