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王世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被 告 王淑芳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臺南市楠西區𦬬萊宅
段10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世安;㈡被
告應將新臺幣(下同)532,010元予王基財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意在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
的所有權,原告因此訴訟可取得之客觀利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
轉登記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的價值為據;依113年度公
告現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價值為324,390元(計算式
:面積9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元×1/3=324,390),故訴之聲
明第一項價額核定為324,39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56,400元(計算式:324,390元+532,010元=8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TNDV-113-補-1178-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