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劉耀堂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成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5,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TCDV-113-補-2314-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