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3-重附民-32-20241101-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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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許莛卉對被告郭宥昀等人提起損害賠償。由於案件內容複雜,審判時間可能會拖長,法院決定將這個民事訴訟移交到民事庭處理。簡單來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賠償問題,法院覺得需要更多時間來處理,所以分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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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許莛卉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陳淑瑜 吳榮桂 黃祐亭 許文綺 何汕祐 陳耀立 李昇峰 張哲瑋 黃少麒(原名黃子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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