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立山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魏立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
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4-交訴-2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