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豪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
恣意侵入他人社區1樓中庭,不僅破壞他人之居住安寧,更
已構成威脅,所為顯有可議。⒉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惟迄今
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家庭
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043號
被 告 林家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豪未經「麗寶紐約」社區住戶同意,基於侵入住宅犯意
,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凌晨0時5分許,攀爬桃園市桃園區介
壽路(地址詳卷)「麗寶紐約」社區大門而侵入上開社區1
樓中庭,以此方式妨害「麗寶紐約」社區住戶居住安寧,嗣
為該社區主委陳志偉發覺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志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YDM-114-桃簡-48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