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莊禮瑞
被 告 聯宇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允政(原名:蘇育正)
被 告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1,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1,3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聯宇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聯宇公司)於
民國109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約定如下內容:
⒈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6日止。
⒉利率:
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15%計算,嗣後
隨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⒊還款方式:
自109年4月16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⒋違約金: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
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聯宇公司自113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本金32萬1,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㈢被告蘇允政及蘇育德就被告聯宇公司向原告所為前揭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負連帶保證責任。
㈣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
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見本
院卷第15至24及35至49頁)附卷可稽。復被告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並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
真實。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五、據上論結,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供如主文第3項後段所
示之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32萬1,376元 利息 113年7月16日 清償日 3.868% 違約金 113年8月17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3868%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0.773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CHEV-113-彰簡-632-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