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85號
原 告 陳建臣
被 告 廖煥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中不詳時間
,受訴外人許仁欽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凱
哥」、「石頭」、「鐵蛋」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確認
詐騙集團詐得之提款卡能否使用,以及餘額若干,擔任俗稱
「洗車查帳」之職務。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撥打電話與訴外人黃
麗琴,以佯裝代為申辦貸款之詐術行騙,致黃麗琴陷於錯誤
,而將附表一所示提款卡寄送與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嗣該
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將附表一所示提款卡交付與許仁欽
,許仁欽將附表一所示提款卡交與被告確認能否使用,以及
餘額若干。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買家稱網路賣場無法下
單需金融驗證,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10月16日12
時32分許、12時39分許各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附
表一所示帳戶,受有總金額共計99,970元之財產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
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
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對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責任成立
及責任範圍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67頁),另有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就附表一之犯罪事實
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見本院
卷第15頁、第27頁)可佐,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自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3月14日(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卷第11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㈣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9,970元,
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
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一
編號 提款卡號 提款卡所有人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麗琴
PCEV-113-板小-3885-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