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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曾靖憲即曾勝道            住○○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三 重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2-11

TYDV-114-司執-15566-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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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姜藍婷即姜隱芳即姜玉玲            住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166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 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_,有債務人戶役政資 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2-11

TYDV-114-司執-14978-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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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伯謙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嘉濡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之1               兼法定代理 孫浚財  住同上 人          居臺中市○○區00鄰○○路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浚財所有對第三人之監所 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 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2-11

TYDV-114-司執-13789-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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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2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昱名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江錫珠  住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228號6樓  債 務 人 陳萬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等之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不 明,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2-11

TYDV-114-司執-1542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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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許議仁  住雲林縣○○鎮○○○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 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2-11

TYDV-114-司執-15167-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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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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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家峻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家峻所有對第三人國軍龍 潭財務組及中壢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台中五權路郵局、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經本院查 詢債務人服役單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回函稱債務人現單位 財務組為國軍中部財務處,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中市東區、北區及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4

TYDV-114-司執-771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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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1               債 務 人 姜垣任即姜秋香            住新竹縣○○鄉○○路○段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縣湖 口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4

TYDV-114-司執-1119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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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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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1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SAECHAO NOPPHON(護照號碼:MM0000000)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AECHAO NOPPHON(護照號 碼:MM0000000)所有對第三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 新豐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3

TYDV-114-司執-991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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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佩宜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邱金榮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西 屯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3

TYDV-114-司執-10629-2025012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映汝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鍾少軒即鍾淑華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東縣達 仁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2025-01-23

TYDV-114-司執-933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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