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李蕙玲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被 告 許雅貞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
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另按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有存續期間之情形,其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即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非以該抵押權
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
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明之事項雖包
括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
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
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
意旨參照)。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
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兩造就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113年5月24日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56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如附
表1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第1項如附表1所示之
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依上開規定,係屬擔保債權而涉訟,
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應以擔保債權額或抵押物價值中較低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本金債權額為226萬7995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72,04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16.84㎡×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40
=172,042,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16,10
0,而該供系爭擔保物價額為288,142元(計算式:116,100+
172,042=288,142),則先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88,142元。原告先位聲明第2、3項,惟均屬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者而請求塗銷登記,自應以先位聲明第1項擔保之
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
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故先位聲明第2、3項各核定為288,
142元。又先位聲明第1、2、3項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
而互相競合應依價額最高,因各項訴訟價額相同,是本件先
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擇一核定為288,142元。
三、另備位聲明:㈠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簽訂房屋借貸契約書約定之利息,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週年利率16%部分無效。㈡確認兩造就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設定之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逾本金226萬7995元範圍及利息、違約金部分,均不存在。㈢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於超過擔保債權金226萬7995元範圍,予以塗銷。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主張備位聲明第1項起訴前自113年9月4日逾年利率16%部分無效金額為93,913元,則備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913元(計算式如附表2)。查原告起訴請求備位聲明第2項超過實際擔保本金債權不存在金額為432,005元,依前揭規定,是就備位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萬2005元。原告備位聲明第3項,依前揭規定,惟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且請求將超過擔保債權金額塗銷抵押權登記,故核定為432,005元。又備位聲明第2項與第3項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應依價額最高,備位聲明第2項與第3項因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備位聲明第2項與第3項擇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2,005元。綜上,備位聲明合併計算為525,918元(93,913+432,005=525,918)
四、茲因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前揭規
定,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較先
位聲明為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91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1
編 號 不動產 原告所有権權利範園 他項權利 限制登記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40 113年5月24日 「豐龍登字第000590號」設定新台幣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113年5月22日 「豐龍登字第000600號」,限制,登記事項「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2 臺中市大肚區中蔗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號二樓) 1/1 同上 同上
附表2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70萬元 1 利息 270萬元 113年5月27日 113年9月4日 (101/365) 28.57% 213,453.12元 2 利息 270萬元 113年5月27日 113年9月4日 (101/365) 16% 119,539.73元 差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93,913元
TCDV-113-補-2118-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