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762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1292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宏睿能預見與其無信賴
關係之人取得其金融帳戶之目的,常與財產犯罪密切關聯,
亦知悉從事詐欺行為之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
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轉帳再予提領之方式,詐欺第三人財物
,並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而洗錢,竟仍基於結果發生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不詳時、地
,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與華泰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
身分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佯裝買家,先後向告
訴人徐宜君、陳菊英佯稱:賣場無法下單,須詢問客服人員
云云,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
LINE與徐宜君、陳菊英聯繫,向渠等佯稱須完成簽署金流服
務協議及轉帳,方能使用賣場服務云云,遂使徐宜君、陳菊
英先後陷於錯誤,徐宜君依指示於民國113年4月29日15時22
分、24分許,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99元、4萬9,9
85元至被告名下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陳菊英則依指示
於同日21時48分、50分許,網路轉帳4萬8,142元、1萬9,160
元至被告名下上開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3年1
0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件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SLDM-114-審訴-33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