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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 告 范宜清
被 告 林于棠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于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
第3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PCDM-111-附民-1723-20250320-3